全流程电子诉讼的经验考察、功能检视和制度重构
——基于近年来电子诉讼运行效果的分析

2022-07-20 08:23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
关键词:庭审法官当事人

周 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540

电子诉讼是传统诉讼方式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表现在电子提交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诉讼事项,涵盖到起诉、审前准备、庭审等程序环节。[1]在顶层设计推动下,各地法院纷纷开发了大量以诉讼服务门户网①2017年,全国已有2913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超过法院总数的85%。、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电子诉讼应用系统,呈现一片欣欣向荣景象。但实际应用成效如何?笔者通过对部分地区法院电子诉讼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分析电子诉讼应用的困境及原因,提出完善电子诉讼全流程应用的建议。

一、电子诉讼功能的实践性检验

诉讼流程全覆盖指的是,可在线实现立案、缴费、电子送达、证据交换与质证、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庭前准备、网上开庭、网上宣判和申请执行。

(一)电子诉讼的功能界定

信息技术与传统诉讼相结合,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倒逼司法改革,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工具价值确实能为司法带来红利。电子法院不是办公自动化的代名词,而是为了实现增加司法供给,促进程序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而设计的。[2]

通过对S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上线前后部分电子诉讼环节所需时间进行考察,笔者确认电子诉讼可提高部分诉讼环节效率(见表1)。

表1 S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上线后办理案件时间对比[3]

(二)功能的实践性检验

1.司法供给有所增加但惠及面有限

(1)惠及人群有限。电子诉讼畅通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沟通渠道,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一定技术门槛,只能惠及部分人群。法院在电子诉讼中的响应速度普遍较慢,参与各方极有可能在进行利弊权衡之后倾向于线下诉讼;当前证人、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参与到诉讼环节缺乏法律依据。以上种种都限制了电子诉讼惠及面。

(2)覆盖环节有限。目前电子诉讼技术中应用比较成熟、覆盖法院面广的环节局限于网上立案、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在线审判流程节点提示和电子送达少数模块,而对于诉讼核心环节例如调解、开庭、证据交换,大部分法院还未能实现网上办理(见表2)。

表2 电子诉讼部分环节实现情况[4]

(3)功能释放有限。由于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水平较低,导致电子诉讼赖以运转的数据文本体量严重不足,限制电子诉讼功能的释放。例如,理想化线上诉讼指引功能是借助信息化、自动化为当事人推送类案,引导当事人在了解诉讼风险基础上对诉讼行为作出更理性的选择。但这部分功能的普及状况不甚理想(见表3),预期的诉讼指引功能未实现,传统诉讼中面对面的诉讼指引被线上诉讼中虽面面俱到却需当事人付出更大努力才能获取有效信息的网页说明式诉讼指引取代。

表3 电子诉讼指引功能普及情况[5]

2.程序更加开放透明但仍有灰色地带

虽然诉讼平台的软件设计从未在提高程序透明度上止步,但仍无法避免不得不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监管盲区。以网上立案为例,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申请审核之后可有三种回复: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补正,第三种回复的理由充足与否就难以监督;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补正材料,补正期限长短同样是监督盲区。

3.司法效率的提高绝缘于部分环节

(1)非接触性增加沟通成本。线上诉讼特征之一是允许诉讼各方主体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电子法律交往,但时空上的异步增加了沟通成本。在面对面交往中,人们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语言文字字面含义,但线上交流却由于单一化信息呈现方式的掣肘而导致传达信息较为有限,本可能在面对面交往中一次性完成的沟通在网络空间中可能需要反复确认。

(2)程序频繁转换反成负累。当在线举证遭遇实物证据时,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将其邮寄给法官,如果当事人对证据原件有异议,则需另行安排其于指定时间现场确认,在确有必要时还须安排线下庭审,从而导致频繁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最终拖延庭审进度,降低诉讼效率。

二、追根溯源:电子诉讼功能有限释放的原因分析

(一)体验不佳:操作设计未统筹

1.于服务对象:技术应是选择而非门槛

电子诉讼借助于网络改变诉讼参与各方的交流方式,极大提高当事人诉讼参与感、增强诉讼协同性的同时,提出人机合作新命题。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终端诉讼,需付出更高的注意力,因为信息获取虽然更便捷,但形式却更单一;需要提高主动性,有意识自主跟进案件进展,因为预先设定的程序难以回转,机器也不会反复沟通确认。鉴于不同当事人在电子诉讼操作条件、操作技能、使用习惯上各不相同,电子诉讼的启动只能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在程序启动之后的各流程节点,都应该赋予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时随时切换到线下程序的权利。

2.于操作人员:技术应是工具而非负担

当前尚处于电子诉讼应用起步阶段,流程节点、操作模式的设计还不十分成熟,网站设计、建设、维护工作的服务外包会导致技术与业务分离,严重影响网站的可操作性,难免在应用过程中会给法官带来重复、额外司法行为,徒增法官负累,导致法官对电子诉讼的负面评价乃至排斥。这要求在推进电子诉讼应用过程中,要将对技术的纯粹追求下沉到司法事务处理的具体场景,将优质用户体验作为电子诉讼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出发点、落脚点。

(二)水土不服:工作方式难转换

法官是否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是评价信息化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电子诉讼推进过程中不能忽略对法官适应信息化办案习惯的培养。

1.纸质化到电子化之间的鸿沟

当庭审笔录在部分案件中被录音录像取代,导致法官无法在裁判说理时通过翻阅庭审笔录回顾、总结案情。外加当前技术条件下,录音录像回放耗时、检索无力,无法快速找到争点,这种笔录形式难免会被法官排斥。

2.人人合作到人机合作之间的磨合

电子诉讼要求法官在计算机协助下完成大部分诉讼事务。传统诉讼中人的善察、能动、协作全都有赖电子诉讼系统之设计周全,并要求系统使用者付出相当的心思去吃透系统各项功能,最终驯化电子诉讼系统。

例如,在使用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庭审记录的庭审中,书记员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如果传递证据、协助调解、维持法庭秩序这些传统诉讼中需要书记员完成的工作还未能在网上系统设计中有所落实,或者是虽有这些功能设置,但不能顺畅操作的话,法官在没有书记员辅助下主持庭审确会有缺少左膀右臂之感。

(三)推动乏力:干警心态未兼顾

在推动电子诉讼应用过程中,法院系统内部不同主体往往会根据其自身在组织机构中的角色和地位,形成对信息技术应用的不同认知,这种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息技术应用效果。不同认知带来态度的差别,进而影响行动。所以尽管决策层和管理层致力于推动电子诉讼应用,使得软硬件基础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完全能满足电子诉讼作业开展要求,但实际上电子诉讼应用尚未迎来预期的繁荣,部分原因就在于真正落实电子诉讼的操作层——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由于现阶段在电子诉讼应用过程中的体验不佳,既没有获得工作中的便捷,也没有得到相应激励,尚未树立主动拥抱电子诉讼技术的态度。

三、制度重构:电子诉讼应用的机制优化

(一)培养良好应用习惯

1.及时办理。倘若线上诉讼办理不及时,法官反应周期长,则会极大抵消互联网给当事人带来的快捷感受。线下模式中当事人通过电话沟通或面对面接触可以确信自己的诉讼流程至少处于法官待办事项之列。而如果电子诉讼平台没有及时给出反馈,就会动摇当事人对电子诉讼是可选途径的确认,所以办理及时是电子诉讼的生命线。

2.引导与说明。电子诉讼平台各环节都有对诉讼行为方式、后果的相关说明,但由于篇幅和书面化表达的限制,导致部分当事人理解乏力。进行多选项的诉讼事务操作时,法官应该在系统中记录择其一种的理由,以备核查。

3.驯化技术。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其功能发挥需要使用人在熟悉技术秉性基础上耐心、深度的挖掘。最为关键还是应用电子诉讼的法官需加强对系统的摸索、学习、适应,总结人机合作经验,及时将操作中的痛点反馈给技术部门。

(二)配套措施

将电子诉讼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易发生的疏漏收集汇编,通过业务培训、模拟演练、巡查整改等方式,提升法官电子诉讼操作技能。组建囊括法官、技术部门、科技公司多方参与团队,通过团队协作将业务需求翻译为网页功能,根据法官需求不断进行软件深度开发和改造;将法官应用电子诉讼频度、广度和深度纳入绩效考核,探索电子诉讼应用绩效考评标准,核算工作量并予以加分奖励;将电子诉讼办理质效纳入各法院司法文明指数体系,倒逼管理层探索干警激励和监督措施,最终建立需求调研、效果反馈、激励保障的工作机制。

(三)让技术更友好:优化软件设计

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应用习惯养成的内在动力。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要秉持人性化设计理念,双向服务当事人和法官。

当事人角度,要丰富化、显著化网页告知模式,以降低电子诉讼对当事人注意力的要求。在格式条款表达上,需以单独文件呈现并设置显著字体;在通知方式上,诉讼服务平台网页以标红字体、弹窗、语音播报等方式推送相关信息。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诉讼权利,例如确认送达地址、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事项的阅读页面不能仅仅只是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应设置强制停留时间。在各流程节点都设置系统自动触发功能,以电子送达方式提示当事人登录电子诉讼平台办理相关事项。

法官角度,应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改造证据展示平台,实现直接通过语音就能找到需要展示的电子卷宗内容,方便证据检索和展示。需研发针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快速检索技术,帮助法官在庭后制作判决书时快速回放音视频资料、准确定位所需信息。

四、结语

电子技术与传统诉讼的结合,不是1+1=2的问题,而应是相互融合之后的相互成就。电子技术在应用过程中,要时刻服膺于程序规则的周密,而为纸质化法律交往量身打造的传统诉讼模式,理应在电子技术这一利器辅助下删繁就简,以期提供更简洁高效的司法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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