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旺 黄新燕
[摘要]本文将PDCA循环理论引入B公司“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中,针对巡审联动实践进行评价,进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在实践中,B公司内部监督过程分为前期计划、现场检查、评价、整改四个阶段。通过这四个阶段的不断循环,进而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能。
[关键词]PDCA循环 三位一体 监督 巡察 审计
一、基于PDCA循环理论的“三位一体”协同监督机制建立的意义
B公司是一家大型配套制造企业,下属13家子公司,公司产品涵盖海、陆、空等领域。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实体化改革,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统筹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B公司基于PDCA循环理论,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构建了纪检、巡察、审计“三位一体”的协同监督工作机制。
PDCA循环即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ct(处理),首先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沃特·阿曼德·休哈特提出,再由質量管理专家戴明采用、宣传,并获得普及,故又被称为戴明环。PDCA循环理论的主要原理是从企业实际工作中出发,循序渐进地不断改进,形成一个可以自己发现、完善、发展的管理体系,最早在企业质量管理中获得普遍性运用。对B公司“三位一体”协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来说,整合纪检、巡察、审计监督等各种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实现纪检“纪律体检”、巡察“政治体检”和审计“经济体检”信息共享、资源和结果共用,进一步扩大企业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改革,明确公司总体目标
以推动B公司实体化改革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为抓手,在做实做细各级监督职责基础上,把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推进改革发展及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重点难点工作作为纪检、巡察、审计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以“业务协同开展,资源统筹使用,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总体目标,建立权责明确、横向协同的“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把上级决策部署和纪律要求贯穿于公司治理全过程。
(二)统筹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成本
“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内部监督成本,使有限的监督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具体来说,一方面,“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通过避免对同一事项反复监督复核、共享监督信息资源、缩短现场检查时间等方式,降低内部监督成本。经计算,B公司巡察组与审计组联合开展一个监督项目可节省B公司监督人员人工费、差旅费和被巡审单位后勤服务费等成本15万元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巡察组与审计组共同进驻被巡审单位,共同组织召开巡察动员会或审计进点会,共同使用所需材料、组织开展访谈(谈话)了解情况,因而大大减轻了被巡审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和工作负担。
(三)揭示问题,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依托PDCA循环理论体系,纪检部、巡察组和审计部“三位一体”,通过对行使监督权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明确巡审关注的重点,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揭示企业经营管理和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在提升监督工作效率的同时,向被巡审单位提出符合企业实际、改善经营的建议,发挥监督成效,提升被巡审单位管理水平。
(四)跟踪落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基于PDCA循环理论形成的“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会形成一个环型的监督效应,在全面知悉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状况的基础上,更容易发现巡审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如果发现整改措施落实不彻底的情形,就能有效利用PDCA循环理论四个环节开展检验,查找哪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解决。
二、“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的实践:巡审联动
B公司的巡审项目,是由该公司的纪检组、巡察组和审计部对一个单位同时开展巡察工作和审计工作。在巡审项目中,将PDCA循环理论的四个阶段分别对应为:Plan(计划)为巡审准备阶段,Do(执行)为巡审组进驻被巡审单位开展现场巡审工作阶段,Check(检查)为巡审组根据现场巡审发现的问题对被巡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客观评价阶段,Act(处理)为被巡审单位组织并落实整改工作和巡审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阶段(见图1)。
结合实际情况,B公司开始推动巡审工作共同履行监督职能,推行基于PDCA循环理论的“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实施巡审联动。
(一)Plan(计划):巡审准备阶段
巡审准备阶段需要统筹计划立项、人员配置、通知书下达、巡审需提供资料清单、制订实施方案等。
1.统筹计划确定巡审对象。每年初,“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组根据各业务领域收集汇总的工作计划,列出协同监督组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要求,由协同监督组统筹巡察计划和审计计划,共同协商确定巡审对象、巡审时间、监督重点、协作配合方式等重要事宜,实现政治巡察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度融合,确保巡审工作高效开展。
2.统筹资源优化人员配置。一是因巡察、审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检查,巡查和审计团队应具备较高的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项目实施前要了解巡审组成员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需求,再有针对性地选择专业人员,确保每个涉及领域都能有专业的人员负责。二是统筹使用公司监督部门的人力资源,结合特邀巡察员、特邀审计员建立特邀监督员库,在人员的管理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所擅长领域等方面进行统一调配。三是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巡查组和审计部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对有关信息及相关资源实行集中管理。
(二)Do(执行):巡审实施阶段
现场巡审实施阶段根据既定的巡审目标,开展巡审工作,PDCA循环理论的“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巡审联动在这一阶段的资源共享、人员共享、发现的风险点共享、成果共享等方面互通共用得到充分实现。
1.确定巡审目标。坚持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服务于长远大局为目标,按照重要性、谨慎性原则,围绕巡审目标,根据巡察工作细则和审计标准化手册,综合确定現场巡审标准,减少出现重复检查的情况。
2.关注巡审重点。结合巡察“政治体检”和审计“经济体检”作用,明确巡审项目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是重点关注企业在党建思想建设、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纪律及作风建设方面工作,及企业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及上级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等所采取的举措及落实情况。
二是关注企业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具体举措及执行党章、遵守党纪和上级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三是关注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和决策事项清单,及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实施成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
四是重点关注被巡审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审核巡审期间的财务状况与实际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全面,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是否完整,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五是着重关注巡审期内企业在廉洁从业方面执行情况。任职期间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六是密切关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制度执行等情况。巡审期间,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制度执行力度及内部控制评价等情况,并结合领导人员的职责及分工,确定其在该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
3.统筹资源共享。通过建立巡审数据库、“面对面”沟通机制等不断加强巡审监督结合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是建立巡察、审计工作数据库,共享被巡审单位提交的制度文件和台账资料等,共享现场工作底稿,实现财务凭证及数据、审计疑点、问题线索等信息共用互通,避免同一问题重复查,节约现场巡审时间。
二是建立“面对面”沟通机制,定期召开碰头会,汇报巡审进度,加强巡审沟通配合,对发现难以定性的问题组织进行讨论,协调分析影响项目进度的各种因素,并努力解决。
三是优势互补、双向印证。巡察组发现涉及重大政策落实、工程投资、财务管理等问题可由审计组核查;审计组发现涉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从政规定等问题可由巡察组深挖细查。双方通过优势互补、双向印证,将审计的专业性和巡察的权威性有机融合,确保现场工作巡深审透。
(三)Check(执行):巡审评价阶段
该阶段是对现场实施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对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运营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找出其在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科学合理评价被巡审单位管理情况。巡察组对审计组发现的典型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根据需要写入巡察报告中,列入单位下一步巡察监督检查的重点。审计组将巡察组发现的违规问题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线索依据,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明确审计整改时限,督促被巡审单位发现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整改。针对共性问题,巡审联合研究其特点、规律和趋势,并注重从体制机制层次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达到“1+1>2”的融合监督效果,切实解决屡审屡犯问题。
(四)Act(处理):整改落实阶段
整改落实阶段主要是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巡审组出具的报告或反馈意见,对发现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被巡审单位组织进行整改的阶段。巡审组对被巡审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察“回头看”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又开始了第一个阶段巡审计划准备环节,形成一个环型的循环,使巡审工作一直沿着环型流程执行下去,直至问题彻底完成整改后开启新的下一个循环。
1.被巡审单位整改阶段。
一是建立问题整改联动销号机制。根据巡察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实行问题销号管理。并在规定时间组织完成整改,办理销号手续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提交巡审组进行销号。
二是健全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机制。为解决发现问题整改难这最后一公里问题,发挥监督成效。被巡审单位根据巡审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牵头单位(部门)、密配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目标,具体措施整改工作由整改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实施并牵头,相关单位及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完成整改,以保证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巡查组、审计部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全面督导,纪检部负责对各牵头单位(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将按照整改措施计划节点开展,定期督促整改,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纳入月度绩效考核项。
三是完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机制。针对巡审发现的问题,在深入剖析、认真整改的基础上,真正将问题整改的成效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坚持“举一反三”,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以整改促进治理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管理理念提升,夯实内部控制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2.巡审组开展整改跟踪复核阶段。
为做实巡审后半篇文章,根据被巡审单位向巡审组提交的整改报告,巡察组、审计部统筹制定巡察“回头看”计划和审计整改跟踪落实检查计划,按照“三不放过”整改原则,巡审组对被巡审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复核工作,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未落实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三、实践效果
根据监督全过程管理部署,对日常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为体现巡审联动监督效能,B公司编制了巡审联动监督评价表(见表1),由B公司纪检部门对巡审联动实施过程进行再监督,并对巡审联动监督效果进行评价。主要从计划准备管理、党的建设管理、上会决策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报告管理和整改落实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巡审组自身和被巡审单位履行监督职责和被监督全过程进行评价。总的原则是查找“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巡审联动实施全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点,使监督过程更加规范。
按照巡审联动监督评价得分对监督效果进行分类,即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价为优秀,分数在80至89分的评价為良好,分数在70至79分的评价为合格,分数在60至69分的评价为有待提高,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评价为不合格。
巡审联动四阶段对照七个环节逐一进行评价。量化扣分标准:发生风险点描述事项1次的扣三分之一分值,发生风险点描述事项2次的扣三分之二分值,发生风险点描述事项3次及以上的直接扣指标分值。
B公司2019年首次在所属一家单位巡审项目中开展巡审联动监督评价工作,发现B公司所属该单位在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工作不到位、重大项目上会决策不规范、“三外”业务领域管理不规范、财务基础管理薄弱和问题整改未闭环等问题,巡审联动监督评价得分仅70分(见表2)。
2019年后,B公司通过PDCA循环理论开展巡审联动监督,每个项目完成一个循环,每次对循环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分析并组织整改落实,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纳入绩效考核中,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等重要的考核依据。在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根据PDCA循环理论,及时“举一反三”,使整改措施落实落地,根据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优化巡审项目监督评价表中潜在的风险点,以提升监督评价水平。
B公司通过将PDCA循环理论纳入“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巡审联动工作中,形成一套逐步完善的监督评价管理机制,该监督评价机制既可以对公司“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进行评价,也可以运用到具体的巡察、审计项目中,使监督评价逐步规范,实现了在资源、成果等方面互通共用。
四、实践总结
(一)主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位一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专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统筹资源难。因B公司实体化改革一体化管理要求,巡察组和审计部固定人员仅4人,合力开展一项巡审项目需要借助特邀监督员,但特邀人员还肩负原单位或部门大量的工作,同时岗位调整较为频繁,巡审期间不能全身心都在现场,出现两边跑现象,精力不能集中,影响巡审项目的质量。
二是成果共享机制不完善,结果利用难。虽然巡审联动发现问题成果利用实现了最大化,但有些结果在共享利用中会存在冲突的情况。比如,巡察中某些问题线索不写进巡察报告,而单独移交进行后期处理,但审计报告会写进相关问题,这会影响巡查后期处理的效果,可如若不写进审计报告,则又会降低审计报告的价值。
三是巡审方法存在局限性,发现问题难。因巡审内容涵盖了党的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随着要求增多,大大增加了巡审工作的难度,尤其是在巡视方法的采用上。与此同时,巡审组是按方案开展巡审的,巡审资料都是被巡审单位按要求事先提供的,缺乏第三方资料支撑,发现问题线索渠道单一,影响巡审效果。
(二)改进建议
一是合理创新巡审培训方式,提升综合人员素质。严格把好特邀巡审人员入口关,严格标准、严格选配、严格培训、严格准入,从严管理,选聘相对固定岗位的特邀监督员,确保巡审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通过巡审项目一边实施一边培训的方式提高巡审组组员综合素质,达到以审代训的目的。同时积极组织巡察、审计案例分析培训,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升特邀巡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二是进一步加强巡审资源和结果的共享。巡审共享包括巡审各类资源、发现问题、结果利用的共享。比如,在现有的报告基础上,改变单一的报告出具方式,出具巡审工作报告;在现有的线索移交问题上,由巡察组和审计部共同出具巡审移交清单;在专题汇报、信息发布上,建立联合汇报、发布机制,充分发挥“1+1>2”的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灵活多边的巡审方式方法,精准发现问题。巡审人员要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理念,积极探索有效的巡审手段,如集中资源针对一个领域开展巡审,以达到目标明确,巡深审透的效果,或聘请第三方专业资源参与巡审项目等。
[作者单位:中船九江海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32000,电子邮箱:csscxmsjc@163.com]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平波,李锐.论国家审计权与检察权协同关系的重塑[J].财会月刊, 2021(24)
[2]沈俊,赵珊,朱叶.基于PDCA理论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成果应用研究:以BG公司为例[J].中国内部审计, 2019(7):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