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本主义下数字劳动的生成逻辑、模式辨识与现实启示

2022-07-19 10:03周光港赵海月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资本劳动

周光港,赵海月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数字信息技术自20世纪中期崭露头角,之后迅猛发展,进而将21世纪带入信息大爆炸时代。数字信息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促使资本主义进入数字资本主义的同时,也塑造了数字劳动这一全新的劳动形式。从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学者提出了一系列概念试图阐释这一劳动模式,然而直到现在学界仍然对数字劳动存有诸多争议。如,数字劳动指涉何种劳动形态?是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是生产性劳动还是非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又是如何创造价值的?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形成定论。因此,本文借鉴学者既有成果,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当下社会现实,试图对数字劳动的历史生成、概念界定、主要特征、基本维度及其本质作出说明。

一、数字劳动的历史生成

与三次科技革命相对应,资本主义总体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三次样态变革。生产方式的变革往往伴随着劳动形态的变革,甚至以之作为触发机制,“资本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是劳动的创造物,劳动的产品,积累起来的劳动”[1]339。参照马克思对于劳动的研究,理清资本变革中的劳动要素,可以为理解数字劳动提供历史线索。

(一)资本主义样态嬗变的劳动线索

作为最初的资本形态,产业资本的劳动模式经历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三个阶段。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一些小生产者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将一小撮工人聚集在作坊里进行生产,“这在历史和概念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1]206。不同种类工人或者同一种类的工人在雇佣者的指令下进行生产,这促成了集体形态下的生产力发展,进而“产生了劳动分工的可能性”[2]275。分工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使得偶发性分工作为固定模式得以确立。内部分工的完善标志着劳动组合方式由协作向工场手工业转化,劳动步骤的精细化与劳动工具的专业化进而为机器在生产过程中的大规模应用提供了重要条件。在劳动过程中的工人个体逐渐失去了劳动过程的主体性地位。“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1]216,产业资本的机器化使得机器大工业成为支配性的劳动形式。

第二次科技革命带来了诸多科技领域的突破,引起了产业形态和劳动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革。技术的进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迫使资本家调整劳动组织以获得垄断地位。19世纪末期,泰勒提出了“科学管理”的思想,主张管理部门对整个劳动过程的所有步骤进行全方位监督。20世纪初期,日渐庞大的市场需求和新型设备的启用促使生产过程进一步细化与标准化,最终催生了“福特制”。依托于零部件互换、专业机床与传送设施,福特创造了流水线作业模式。福特制标志着操作效率原则达到极致,个体的技能需要与特性被完全抹除,工人的“去技能化”使其成为了同质化的机器零件。

资本进程中的劳动模式变迁围绕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方面是分工的日益深化,“一切适用于理性思维的劳动都集中到资本家或管理部门,从事直接生产过程的雇佣劳动者成为纯粹机械运动的承担者”[3],分工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工人从一个生产过程的主体变为“去技能化”的单元;另一方面是资本攫取剩余价值的便利化,工人的劳动在一开始就服务于资本的增殖本能,随着资本与科技的合谋而被进一步掠夺。资本的演变史就是劳动者之于资本从形式隶属到实质隶属的转变过程,就是劳资冲突与对立的过程。

(二)数字资本主义的形成与数字劳动的出现

关于数字资本主义的具体涵义,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丹·席勒认为,数字资本主义是信息网络与资本主义各领域相结合,从而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全新工具和动力[4];此本臣吾则认为,数字资本主义是“运用数字技术,通过发现、利用、创造差异来获取利润,追求持续不断积累资本的体系”[5]。概念界定固然争议犹存,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当下时代的主导性力量。

数字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借助数字信息技术来完成自身增殖的新的生产方式,具有实体数化、万物互联、人机互动三大特征。数字资本主义的产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6]222, 20世纪中后期电子管、晶体管、集成电路等半导体技术的更新迭代促使计算机朝向微型化、民用化方向发展,互联网协定技术的成熟也推动了数字技术的产业化。其次,面对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的“滞胀”现象,欧美国家在资本和政策上支持新兴数字信息产业的发展。最后,福特制的广泛运用使得制造业的生产效率达到了峰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陷入了普遍的产能过剩。固定成本过高、组织相互掣肘、缺乏创新机制等内在缺陷,使得福特制度无法应对外部冲击。数字资本的兴起引发了包括技术基础、产业模式以及组织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变革,进而产生了全新的劳动模式——数字劳动。

二、数字劳动的定义、实质及具体形态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既是一种本体论概念,又具有政治经济学的内涵。这种复杂性使得理解数字时代信息技术下的劳动形态变得尤为困难。对数字劳动的完整呈现首先要澄清其前提,划定其界限,在理清学界主要观点及争议的基础上,从抽象到具体地对其内涵进行细致分析。

(一)数字劳动的定义及具体形态

早在20世纪中叶,部分理论家就开始注意到传媒中的劳动现象,达拉斯·史麦兹分析了传媒产业中广告受众的劳动[7]。最早提出数字劳动的是意大利学者蒂兹纳·泰拉诺瓦,她借助“免费劳动”这一概念对数字劳动进行了界定[8]。其后,安东尼奥·奈格里、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等人也都对数字劳动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关于数字劳动的讨论往往从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两个角度来进行。对于前两者,卢黎歌认为,数字劳动尽管涵盖了精神生产领域,但是“并未离开自然界的物质”[9],因而应该归于物质劳动层面;黄再胜则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非物质劳动与物质劳动对立存在对于研究数字劳动的必要性”[10], “劳动者的网上行为实际上是将劳动对象网络化、数字化的过程”[11],因而将数字劳动定义为非物质劳动形态。对于后两者,持生产性劳动观点的学者如方莉,她认为互联网用户“创建这些数据的过程同样被认为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12],即生产性劳动;而魏旭则认为,数字经济的所谓增长,只是“对全球剩余价值池的分割”[13],所谓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误认。

在资本主义时代,人的劳动蜕化为异化劳动,成为了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源泉,数字资本主义并没有改变数字劳动为资本增殖服务的本质。但是一些数字平台和终端设备所产生的数据若为公益事业服务,那么产生这种数据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数字劳动,可以用数字活动来指代。因而,数字活动就是数字个体以数字通信技术为基础,借助数字终端设备和数字平台软件完成人机互动进而产生包含一定信息的数据的行为,而数字劳动就是被资本利用以实现自身增殖的数字活动。

关于数字劳动的具体类型,已有学者围绕着雇佣制员工与非雇佣制用户、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等标准进行了划分。针对数字产业分布广泛、主客混杂的特点,需要将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个体是否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数据制造者等指标纳入考量。结合雇佣劳动制维度与个体主观意识维度对数字劳动具体形态进行分析,基本可以把握数字劳动的具象,如表1所示。

表1 数字劳动的具体形态

第一类是雇佣制下的自觉参与者所从事的劳动,对应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互联网企业中的网络工程师和程序员等。首先,他们受资本雇佣并获取工资,属于有酬劳动;其次,他们一方面进行数据基础设施的铺设和维修,另一方面负责信息处理工作,将原本杂乱无章的数据加工处理为资本所使用的数据商品。

第二类是非雇佣制下的主动参与者所从事的劳动,对应的数字劳动者主要包括网络社团的成员、流量网红等,数字资本往往借助于这些劳动者的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来攫取利益。以维基百科为代表的知识共享型的网络平台往往借助专业领域的劳动者进行编纂工作,劳动者本身积极参与到数字知识生产之中,却被互联网公司窃取了成果。对于借助平台流量获取收益的“网红”,他们更倾向于在平台上分享自己的信息。

第三类是资本雇佣下的被动参与者所从事的劳动,对应的劳动者主要为在数据信息产业外使用数字设备产生数据的群体。与福克斯所主张的数字劳动应该涵盖数字通信技术产业链中各个环节不同,第三类数字劳动者始终围绕着数字生产资料终端设备中的数据记录装置,在完成原定生产目标的过程中生产着数据。

第四类是未被资本雇佣但被动地参与到数据生产中的数字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以平台消费者为例,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购物和娱乐时会产生“数据痕迹”,数字平台以及网络经营商通过信息采集技术对数据痕迹进行挖掘,生成有用的数据集合,并通过数据产品的商品化使之成为数字产业的重要利润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划分并不绝对,如作为第一类数字雇工的网络程序员在结束工作之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娱乐时产生数据的行为又恰恰是第四类数字劳动,不同类型之间可以相互融合、相互转化。

(二)数字劳动的实质

尽管在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资本通过汲取活劳动而增殖自身的本性没有变,资本主义攫取剩余价值的目的和宗旨也丝毫未变”[14],数字劳动始终是资本用以实现自身增殖的手段,这就是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数字劳动的内在本质。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其实是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与数字资本的增殖过程的统一,对于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需要从两方面着手:分析数字商品的二因素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分析数字劳动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价值及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数字产品指数字劳动者的数据经过互联网雇工加工而产生的一种可利用的数据集合,为资本增殖所用的数字产品就是数字商品。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其可以在消费过程中满足他者的某种实际需要,经过系统加工和算法分析的数字商品承载了用户的多样化信息。广告公司可以通过数字商品进行精准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分析,提高广告产品的使用效率;产业公司利用数字商品在寻找销路的同时,可以提取生产系统的相关生产环节的信息以高效生产。数字商品的价值就是无差别的人类体力和脑力劳动的耗费,这与传统商品的价值别无二致;但数字产品的价值形式具有新的特点,在承认传统货币形式的基础上,数字产品的交换也可以通过“一般数据”来进行,具体劳动活动“换算成一个可交换的数字,在市场上成为通货”[15]。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应根据数字劳动的具体形态具体分析数字劳动力。对于第一类数字劳动,数字雇员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网络工程师与程序员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基础设施的铺设和维修工作、借助数据终端设备和数据平台系统对用户的数据进行采集收取和整理分析工作,将原始数据加工成数据商品进而赢得利润。“劳动的价值无非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那些商品价值来测量的”[1]50,数字雇工的劳动力的价值也等同于劳动力再生产所需商品价值,但是具有了新的特点:相比起传统的工人,数字雇工大都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进行数据商品的生产,因此接受学习和训练所耗费的价值有所增加。第二、四类数字劳动都属于非雇佣制度下的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无酬劳动,独特之处在于其具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这类数字劳动的使用价值表现在,数字受众在数字媒介上进行社交、娱乐、消费等活动时往往伴随着巨量的数据交流,这些数据可以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广告公司用来生产一系列数字商品。除了产生用以加工的数据原材料,这类数字劳动者还可以通过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激活数字平台的流量,从而维持着数字平台的运营。其使用价值的另外一个特点是随着用户的增加,实用性会呈指数级增长,“网络的有用性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6]。而非雇佣制的无偿劳动是没有价值的更是不创造价值的,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也“只有在交换中才表现出来和具有意义”[2]275,这类数字劳动没有价值,并不是因为生产它不需要人类的劳动,而是因为没有人愿意为其付费。“这就像空气具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17],对于资本来讲,原始数据就好像空气一样有用、充盈而免费。第三类数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属性与第二、四类一致,因为这些雇工并没有认识到自身能够生产数字产品,所以在雇佣关系中排除了作为劳动产品的数据原材料的存在。

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对于雇佣制的数字雇工的剥削也是通过剩余价值的剥削实现的。在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面,传统时空机制的瓦解使得工人随时随地都处于劳动或者预备劳动的状态,变相延长了劳动时间。数字资本家通过对数字雇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平台运算效率并实现算法升级,从而生产出更具优势的数字商品,获得了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而第二、三、四类数字劳动也并没有摆脱资本的剥削,这种剥削并不以剩余劳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无偿劳动的形式为资本所利用,“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18]。总体来看,数字劳动的过程既是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又是数字资本实现自身增殖的过程,数字劳动仍旧是数字资本实现自身增殖的手段。

三、数字劳动的主要特征与基本维度

阐明数字劳动的特征是为了厘清数字劳动的诸环节,分析数字劳动的基本维度是为了探析数字劳动的未来发展趋势。在说明数字劳动的内涵外延后,将结构分析与动态把握相结合,可以进一步廓清数字劳动的内在机理。

(一)数字劳动的三大特征

数字劳动作为数字时代特有的劳动形式,所有的劳动过程都必然包含三个要素,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170。除了与传统劳动过程保持一致性外,数字劳动在劳动主体、劳动过程与劳动产品三方面都与传统劳动相区别,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首先,在劳动的主体方面呈现出多元化与虚拟化的趋势。一方面,劳动者不再局限于雇佣工人,而是拓展到非雇佣数字用户。数字媒介的用户成为了福克斯所说的“产消者”,数字用户生产着信息,同时自己也在消费着生产出的数字产品[19]。数字时代的劳动者的身份也日趋多元,“斜杠青年”成为社会热潮。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进行网络数据生产与网络社交的过程中,个体逐渐虚拟化。当下的数字媒介用户在生产UGC(用户生成内容)的同时,也在生产自己的虚拟身份。上传数据的巨量增长使得用户逐渐演变为一种“虚体”存在,“无数个这样的存在单元通过数据流匹配、对应连接在一起,形成无数虚体相互交换数据的网络系统”[20]。虚体正在替代现实个人的主体地位,现实的个体逐渐简化为一个节点和网络IP地址。

其次,在劳动过程方面的环节融合与技术规训的生成。一方面,数字劳动过程将生产与消费、工作与休闲、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环节融合在一起。工作与休闲的融合“不仅打破了传统工作时间的界限,而且突破了传统产品的原有价值模式”[21]。网络时代的数字媒介用户进行娱乐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为数字资本所利用以生产剩余价值,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使得劳动过程成为了资本规训生命的机制。数字劳动过程的控制首先体现在作为劳动工具的数据终端上,与其相适应的就是枯燥的数据处理过程,人的劳动活动萎缩为“点击”和“划动”,“工人变成了机器的单纯的附属品,要求他做的只是极其简单、极其单调和极容易学会的操作”[6]407。对于通过数字媒体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用户来讲,算法机制使得个体处于“信息茧房”之中,针对性的数据内容促使用户沉浸于其中。数字劳动不再是个体获取信息、发展自我的手段,反而成为了资本规训个体的工具。

最后,数字劳动产品的差异化与同质化并存。数字劳动的产品是通过加工数据原材料形成的低熵数据集束,其本质则是二进位制算法组合。数字平台根据每个人的兴趣禀赋推送相关内容,数字商品更具多样化,个体的独立性得到彰显。然而,不同产品不过是相同的算法机制的产物,其底层逻辑是一致的。数字产品差异与单调的矛盾反映了数字商品共享性与垄断性的矛盾,数字产品是共享性的,是由数字劳动者共同生成、共同使用的,然而数字资本主义下的数字产品的所有权却被互联网巨头和数字平台所独占,“这种‘共享’背后实则是‘独享’”[22]。

(二)数字劳动的双重维度

如果说数字劳动的特征分析是对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模式的当下分析,数字劳动的未来趋势就必须由数字劳动所铺展开的双重维度揭示,即异化维度与解放维度。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工人劳动的异化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分析,本文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对数字劳动异化加以审视。同时,“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23]75,数字劳动也必然从其自身中产生二重解放的新可能。

1.数字劳动的异化维度解析

首先,就劳动产品的异化来讲,数字资本家通过对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平台的垄断,牢牢把握了数字产品的所有权。无论是数字媒体用户所产生的数据原材料,还是数字雇工通过对数据痕迹的降熵处理得出的数字产品,最后都归属于数字资本所有。数字劳动者越是生产,数字资本的垄断地位就越发巩固;数字用户越是参与到数字平台的活动之中,就越是被算法机制捆绑,成为生产原材料的工具,“这个产品越多,他自身的东西就越少”[23]48。

其次,工人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1]174,这一状况在数字生产条件下并没有改变,数字劳动是强制的、压迫性的劳动。监控技术在数字时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数字雇工的劳动完全被数字监控所掌握,并反馈给数字资本,数字资本通过远程信息技术对数字雇工进行处罚和惩戒。对于非雇佣的数字用户,平台则借助社交媒体的影响力对其进行控制,而用户为了不失去与现实世界的网络关联只能不断地参与到数字劳动之中,进而侵占自己原本的休息时间来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

再次,数字劳动者与自己的本质相异化。作为虚体的数字劳动者的类本质被数据所替代,数字技术的资本逻辑将个体的无限丰富的生产性掏空,造成人的算法化和算法的人化。个体不得不依赖数字产品来进行生产生活,没有了数据的指导,个体的本质外化就难以为继;个体的自我认同被算法所挟持,通过数字媒介同质内容的不断重复,个体也蜕化为二进位制的“草履虫”生物,“被异化了的存在所吞没”[24]。

最后,数字劳动者社会关系的总体异化。数字拜物教掩盖的是真实个体之间的不平等、劳资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数字资本掌握了数字时代生产的大部分价值和信息,被数字体系忽视的个体却沦为了沉默的大众,贫富差距之外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了个体之间的差距。为资本增殖服务的算法利用无产者之间的矛盾,对数字商品的定点推送,使得本来是服务于彼此的共享性产品,成为了底层互相倾轧的工具。被数字资本设计过的数字产品渗透着资本的意识形态,个体被蛊惑逐渐形成了冷漠的性格,每个人隔着屏幕成了对方的观望者。

2.数字劳动的解放维度阐释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资本的简单概念中必然自在地包含着资本的文明化趋势”[1]721,数字劳动的异化进程中包含着其解放的新可能,这种新可能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受数字时代生产力发展等内在积极因素的推动。

首先,数字异化的消解与数字资本的破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矛盾作用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资本在剩余价值的攫取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即通过数字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精细化改造,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产业自动化更加剧了这一过程。提供就业的产业不断减少,同时数字资本的垄断趋势又排挤了一批资本家,“无产阶级就是这样从居民的所有阶级中得到补充的”[6]408。伴随着大规模的失业现象,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不断地减少。另一方面,技术迭代正在加速数字资本的灭亡。根据康德拉季耶夫的长波理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平均长约50年的长期波动”[25],从数字技术产生的20世纪50年代算起到21世纪初期,数字技术的长波已经到了衰弱期,而制度的限制又极大地阻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进步。在这些机制的综合作用下,数字资本正在面临着最后的终结。

其次,数字劳动的异化本身又蕴含着更先进生产方式的萌芽。对于个人来讲,数字劳动是一种复合型劳动,以DIY(Do-it-Yourself)为代表的数字劳动既包含物质的层面,又具有情感的维度;既是一种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又是凸显个人创造性的活动。通过数字媒介,个体提高了认识能力和理论素养,掌握了更具效率的先进劳动技能,进一步解放了主体。同时,数字媒介也使得劳动者有可能在更为广阔的平台上进行互动,使得个人的联合得以突破时空的界限,互联网的普及提升了个体的政治意识与参与意识。自动化的推进也使得人得以摆脱纯粹的体力劳动,使得个体的休闲时间增加,更多地参与到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活动与情感陶冶活动之中,为真正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创造了条件。

四、数字劳动的辩证审视与现实启示

尽管资本主义样态发生了改变,但数字劳动并没有摆脱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的宿命。对数字劳动的正确把握,必须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批判和审视数字劳动这一劳动形式。多元化的数字劳动形式塑造了新的劳动主体,产生了新的就业机会,为数字劳动者们发挥个人才能提供了全新的场域;寓劳动于娱乐之中也丰富了劳动的感受,一定程度上解放了个体。然而,数字资本裹挟下的数字劳动者们也逐渐为虚体挟持,堕入更深重的异化。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面对滚滚而来的数字浪潮,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体劳动者都应勇于抓住机遇,敢于迎接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要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形势研判,抓住机遇,赢得主动。”[26]审思数字劳动,结合社会现实,可以从三个角度给我们以启发。

首先,要加强对数字平台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数字产业作为当下最富有生命力的新型产业,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数字产业发展速度快,通过数字应用以及平台掌握的庞大个人信息极易形成垄断。因此,要完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和法律监管措施,并积极加以落实,让数字产业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使得信息这一生产要素迸发更大的活力。

其次,培养高新技术人才,推动信息技术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在数字产业领域的先发优势,孵化出了一批互联网和平台企业,如Google、Twitter、Metaverse等。西方国家利用数字平台争取流量,独占垄断地位,进而在平台上散播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及其普世价值观,操控网络舆论。为了弘扬中国声音,打破技术垄断,应当加强数字技术人才的重点培育,发展出本国富有竞争力的数字产业和信息技术,在信息化浪潮中汇聚国际正能量。

最后,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相比起数字产业与数字平台,数字劳动者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私人信息泄露、算法绑架、网络讹诈等诸多风险。政府部门应当重视数字用户的个人权益,建立相关的平台用户协商机制,督促平台保护用户私人数据。数字劳动者也应该运用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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