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随着时代的发展,罪犯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分级处遇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分级处遇工作机制,提升监狱行刑效能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对推动我国监狱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行刑理念。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是刑罚执行理念指导的结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对罪犯的分级处遇,就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对狱内不同改造表现的罪犯区别对待,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改造罪犯工作中具体化,体现奖优罚劣,形成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
2.体现了公平公正的行刑理念。分级处遇通过积分累计的形式将罪犯在狱内受到的激励和惩戒制度化,在严格科学的考核基础上,使不同改造表现的罪犯能够获得不同的处遇,并通过狱务公开让监狱执法公开透明,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执法中的徇私舞弊,体现了监狱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严明执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罪犯改造环境的探索和努力。
3.体现了成本控制的行刑理念。通过惩罚与改造对罪犯执行刑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能。在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既要控制行刑成本又要实现刑罚效益的提高①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国家将警力、物资装备等大量刑事资源配置到监狱,对不同情况的罪犯进行分级并给予相应的处遇,使管理层级清晰,导向更加明确,避免“一锅煮”“重复炒”等现象,实现行刑效能的最大化。
1.耦合“五大改造”的重要手段。司法部对新时代监狱工作提出了“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之要求,分级处遇工作作为监狱管理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司法部要求具有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分级处遇能让“五大改造”实现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五大改造”的各项成果可通过分级处遇得以体现。
2.创新改造模式的重要举措。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和刑事政策深入调整,以刑事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为主的激励机制不能完全地适应当前改造罪犯的需要。分级处遇利用自由刑的弹性,调动了罪犯奋发向上改过自新的积极性②姜金兵主编:《罪犯分类与处遇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版,第20页。。监狱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分级处遇制度,形成刑事激励与处遇激励共同作用的双激励体系,可进一步拓展罪犯改造模式的内涵与外延。
3.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抓手。监狱工作实践证明,增强罪犯改造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高效性是提高改造质量的内在需要。分级处遇强化了罪犯行为规范、保障了罪犯权益,惩戒震慑极少数违规抗改罪犯,精准、科学地让每一个罪犯在自己正确的改造轨道上运行,既有利于促进形成高效的改造体系,又能积极推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1.强化了管理的人本性。尊重和把握监狱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规律,在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基础上,结合罪犯改造表现的个体差异,给予不同的处遇,不仅在效果上规范了改造秩序,在技术上提高了监狱工作的科学性,还在人性关怀上体现了尊重罪犯的自身发展。
2.凸显了管理的规范性。《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分级处遇基于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考核,将罪犯分类分级,对不同罪犯实施不同管理和不同处遇,凸显了层级管理的实效,体现了管理的规范性。
3.注重了管理的激励性。激励管理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普遍适用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包括正向激励(奖励),也包括反向激励(惩戒),旨在提高管理效率,激发内在潜能。监狱对罪犯的分级处遇采取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有机结合的方式,激发每一个服刑罪犯的内在改造潜能,使之明法度、知是非、辨善恶,自觉改恶向善、弃旧从新,走积极改造的新生道路,这正是激励理论在监狱狱政管理上的制度化体现。
多年来的罪犯分级处遇实践,特别是近年司法部在全国部分省市监狱开展的试点工作,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了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纵深发展,从四川实践来看,总体上工作成效明显。
1.基本处遇划出保障底线。基本处遇是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分级处遇试行稿的处遇进行具体化规定,重点对活动范围、电话会见、劳动岗位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罪犯最基本的处遇和基本处遇之外的激励处遇的内容,旨在保障罪犯基本权利。
2.激励处遇标出赶超级线。激励处遇基于罪犯改造的差别化和需求的多样化实行“一分两用”,即将罪犯每月计分考核超过基础分的分数作为激励处遇积分,用于兑换激励处遇,但不影响罪犯计分考核积分及刑事、行政奖励。不同的激励处遇设置不同的级线,树立改造积极性越高、越努力处遇就越多的价值导向,大力激发罪犯自觉改造的内生动力。调查显示:自分级处遇试点以来,罪犯违规违纪③调查的违规违纪情况包括罪犯受到的警告、记过、禁闭。率逐年下降,最高降幅达70%。
3.集体处遇激发集体荣誉感。罪犯需要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机统一,才能保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为激发罪犯的集体主义荣誉感和协作精神,在个人处遇的基础上拓展集体处遇,如同一作业线、同一互监组、同一文娱团组等在各项改造活动中获得了奖励,监狱或者监区对相应的集体给予处遇奖励。
4.多点对接设定激励上线。结合狱政管理、生活卫生、减刑假释等相关规定,在激励处遇上明确消费限额,同时明确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结的罪犯消费限额为280元,设定不同处遇等级罪犯的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等处遇的对应级别(如表1),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制度的衔接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杜绝了“过度处遇”发生。
表1 罪犯处遇内容对比表
1.增设评定指标。罪犯改造表现具有一定伪装性和功利性,需要一段时间的综合评估才可作出较为科学的判断。四川监狱探索性地将刑期条件作为分级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即对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增设了刑期条件要求,服刑时间需达到一定时限方能评定为普管级和宽管级。
2.拓展评定方法。在量化考评的基础上,探索将罪犯危险性评估作为分级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方法。注重对罪犯心理、行为尤其是对脱逃、行凶等倾向进行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高度危险的,则定为严管级。
3.丰富评定渠道。与惩戒训导中心加强衔接,将惩戒训导中心的考评结果作为风险评定的重要指标。明确了“对纳入惩诫训导的罪犯应当定为严管级,解除惩诫训导的应当定为考察级”的规定。
1.凸显个性化特色。针对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打造适宜的处遇内容。一是在年龄结构上,对未成年犯、老病残犯降低处遇兑换分数,特别是对未成年犯,考虑其心理、行为特点,在分级处遇中心设置电子阅览区域和益智类游戏。二是在性别特征上,考虑女性的爱美天性,规定普管级及以上的女犯刑释前三个月可蓄发,在处遇中心设置美容、生活留影以及爱心培育区域。三是在出入监过渡阶段上,对新入监的罪犯,考虑其购买生活用品的需要,增设一定的购物虚拟分,而对即将满刑的罪犯,则增加表扬可兑换激励处遇的规定。
2.凸显教育化特色。在内容设计上,不少监狱拓展了休闲茶吧、书吧、书画驿站、影片体验室、出监社会体验、益智游戏、音乐训练、观看亲情视频短片、申请亲情帮教、申请亲情短信等内容,让罪犯在寓教于乐中接受改造,在亲情关怀中找到重新回归的支点。
3.凸显激励化特色。在处遇内容设计上,根据改造罪犯需要,一些条件成熟的监狱结合驻地居民生活的特色,探索用饮食文化的独特魅力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比如增加川味特色处遇餐,罪犯反响较好,激励效果明显。
1.结合罪犯AB卡账户,建立积分管理平台。对罪犯实行消费账户区别管理,罪犯基本处遇账户钱款来源为A卡账户(外来账户),仅用于基本处遇消费,对基本处遇消费额度各等级均设置为100元,用于保障罪犯的生活必需品;罪犯激励处遇账户钱款来源为罪犯劳动报酬,为B卡账户,用于基本处遇和激励处遇,通过激励处遇拉开罪犯消费额度差距。基本处遇账户可以按照相关条款,有条件地向激励处遇账户转入钱款。
2.结合分级处遇中心,建立处遇兑换平台。四川押犯监狱建立专门处遇中心的单位占28%,分级处遇中心用于罪犯激励处遇的兑现。欠缺硬件条件的监狱,均不同程度地尝试创设了功能性监区、宽管级押室、分级处遇室等,为分级处遇的激励实现创造了良好条件。
3.结合惩戒训导中心,建立负激励兑现平台。四川各监狱均建立了惩戒训导中心,为负激励找到载体。通过探索对罪犯新的惩戒训导方式,实现对违规罪犯的严管严训、逗硬考核、严格惩处,起到了较好的反思、警示、鞭策、教化作用,对监管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1.拓展激励形式。有监狱设定了罪犯星级监舍(宽管监舍),考核达标的罪犯可进入星级监舍入住,有电视、洗浴、饮水等集体处遇。有监狱根据生产作业组或者监舍小组罪犯的现实表现,在确保小组人员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施差别膳食的集体处遇。与此同时,一些监区也探索设置了分级处遇室,开展适合罪犯改造的文体、娱乐等活动。
表2 罪犯集体处遇激励形式概览
2.严格同罚制度。若罪犯受到行政处罚,同一互监组所有罪犯在保障基本处遇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能兑换除会见、亲情电话外的其它激励处遇,以此强化罪犯的互监互助意识,让罪犯认清违规成本,实现降低罪犯违规违纪率。
3.引导共责意识。尝试优胜互监组专项加分制度,对当月无违规违纪的互监组,按监区监管改造工作月评比下达的评优比例,评出优胜互监组,给予一定的专项加分,强化罪犯互监意识、集体意识。
1.与法律法规衔不畅。《监狱法》中仅规定了对罪犯“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施行20多年来,至今尚未出台分级处遇的具体办法。2017年司法部虽然出台了在部分省市监狱开展罪犯分级处遇的试行方案,但非正式规定,在不同的地区执行标准差异较大,导致基层监狱难以掌握分级与处遇中“宽”与“严”的执行标准,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和法治的公平。
2.与刑事政策衔接不畅。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近几年国家刑事政策调整较为频繁,分级处遇的相关制度未能与之有效衔接。比如定为宽管级的罪犯,法院在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未纳入重要的参考标准。对涉及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罪犯,其狱内消费处遇内容的规定等均没有细化明确。
3.与监管制度衔接不畅。分级处遇是对狱内管理制度的有效整合,目前在与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会见制度中关于会见次数的规定,劳动报酬用于罪犯消费管理的规定,集体教育和文娱活动等罪犯改造活动与罪犯处遇界定等等。
1.等级占比失衡。在罪犯等级认定程序中,影响罪犯最大的两个直接因素是罪犯刑期条件和考核计分,由于这两个参考量设定条件较高,导致各监狱罪犯等级比例不够科学。
分析表明,各监狱罪犯等级占比情况(图1)整体呈现“两多两少”,即:普管级、考察级罪犯多,严管级、宽管级罪犯少,总体是“中间大两头太小”,但有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不同监狱各等级罪犯占比差异较大,以宽管罪犯为例,最低占比为0.03%,最高则达到7.81%,二者相差260倍;二是不同等级的罪犯占比失衡,宽管级占比最低达0.03%,考察级和普管级罪犯占比最高达96%。
图1 被调研监狱罪犯处遇等级占比情况
2.罪犯个体差异未考虑。在对罪犯分级标准的体系设计中,未能综合考虑罪犯刑期长短、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服刑起点上,存在对不同服刑能力罪犯按同一标准定级的现象,对罪犯改造的公平造成影响;在服刑终点上,只有极少数罪犯能以宽管身份刑满释放。调研发现,有的监狱80%的罪犯至刑满也无法达到宽管级,不利于调动其改造积极性。
3.劳动考核得分成为定级和处遇的决定因素。在罪犯刑期达到一定条件时,罪犯考核计分是处遇等级评定和变动的重要因素。基于财政保障的不足,经济指标是监狱考核的重要因素,导致罪犯劳动得分成为左右其分级的关键,易致处遇失衡。
1.处遇内容拓展不充分。经过多年实践,处遇内容仍然主要集中在购物、亲情电话、会见等项目上。当前监狱在分级处遇的实施中,也主要围绕这三项处遇开展,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警戒程度、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方面甚至没有差别④邵雷:《中外监狱管理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页。。
2.处遇级差不明显。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混押模式的掣肘,导致罪犯不同处遇等级之间的差别不够明显,特别是随着宽管级罪犯比率的下降和兑现相应处遇的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有效提升。
3.处遇体系不完善。分级处遇应当是宽严相济行刑理念的具体体现,目前监狱在充分保障罪犯基本权利和激励罪犯改造两个层面都明确了基本处遇和激励处遇的内容,但惩戒处遇未完全纳入分级处遇管理体系。对受到惩戒训导、警告、记过、禁闭的罪犯实行“一刀切”——全部降级的管理模式,未能体现分级处遇管理中差别化对待的理念。
1.罪犯关注度不高。通过对MZ监狱处遇中心娱乐消费的人数调查,了解到参与人数在逐渐减少(如图2)。从环比和同比两个角度比较,参与娱乐消费的人数均在下降,显示出罪犯对分级处遇的激励处遇内容关注度逐渐降低。
图2 MZ监狱处遇中心娱乐消费人数
2.处遇晋升动力不足。监狱在狱内功能布局上没有体现阶梯式的等级管理理念,导致绝大多数罪犯从入监到出监均在1~2个监区完成,由于监禁宽松程度上差别不大,不能有效激发罪犯改造动力,另一方面,罪犯在服刑期间无法完成从严管到宽管的梯级晋升,同样影响了罪犯改造积极性。
3.激励导向出现偏差。激励导向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考核导向上,往往以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为考量指标,导致劳动改造得分成为决定罪犯定级和处遇的关键指标,存在“一俊遮百丑”的现象;二是处遇内容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不协调,存在偏重物质激励、忽略罪犯精神激励的现象。
1.法规制度支撑欠缺。法规制度欠缺导致基层在分级处遇的创新探索中顾虑重重。在向宽处遇延伸的过程中法规制度缺乏,受制于监管安全的压力,低度戒备监狱难以深度拓展;在向严处遇延伸的过程中缺乏相应制度保障,对严管罪犯,在依法保障其权利的同时如何激励有待明确;在行刑社会化过程中,受监狱高墙意识和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拓展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信念等制度机制相对缺乏。
2.专业技术支撑欠缺。虽然规定了“危险性评估为高度危险的纳入严管级,危险性评估不属于A类罪犯的可纳入宽管级”,但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危险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欠缺、观察变量的选择不系统、量表可靠性不高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了罪犯危险性评估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各单位开展危险评估工作的水平差异较大,同样抑制着分级处遇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信息技术支撑欠缺。分级处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活卫生、刑罚执行等多个方面,工作繁琐且量大,如果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撑,很难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各监狱在依靠信息技术推进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方面均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但各监狱开发的软件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有序推进。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推进罪犯分级处遇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始终以法治保障规范运行。一在法规制度的制定上做到连续性和严肃性。从司法部到省局级再到监狱,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分级处遇制度相关内容的设计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消除有矛盾、有冲突的条款,使分级处遇制度合法合规。二要在法规制度的构建上突出前瞻性和开放性。在《监狱法》中对罪犯分级处遇进行一定的明确,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时应明确罪犯分级处遇的价值定位、基本原则,减少罪犯刑事政策频繁调整带来的影响。三要在法规制度的设计上消除主观任性和臆断。在完善《监狱法》有关罪犯分类管理条文的基础上,顶层设计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对等级界定、处遇设置等细化明确,为监狱执法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消除随意性。四是在制度设计上引入竞争机制。罪犯通过积极改造获得相应的处遇积分,监狱通过处遇的及时兑现让罪犯有获得感。为避免处遇搞平均主义,在制度设计时要引入竞争机制,缩短评级周期,在科学分配各项指标占比的情况下,扩大分类、定级、定等的动态调整范围。
2.合理设置分级处遇制度。一是宏观上宜粗不宜细。司法部和省一级监狱管理局应坚持制度的宏观性主导原则。从总体上确定原则、方向和法度范围,通过确定比例或者幅度进行控制掌握。如果制度太细或管得太死,甚至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会脱离基层实际影响工作的开展。为免除因制度设置太严或收得太紧而打不开手脚影响分级处遇的功能发挥,可给基层监狱一定的灵活性,监狱可以根据自身具体实践中的情况,解决不同年龄、性别、民族和不同需求罪犯的分级处遇问题。二是流程上程序简化易于操作。厘清监狱与监区的不同审批权限,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工作量。监狱将审批权限进行明确细化,着重程序管控。将分级处遇内容或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备案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方式上整合行刑资源、控制行刑成本。要实现依法惩罚改造罪犯的行刑效果,既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也要讲究科学的方式方法。在顶层设计中,将现有行刑矫正和改造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与分级处遇机制融合,在促进罪犯改造质量提质增效的同时降低行刑成本。
3.创新设置“4+3+2”分级处遇模式。为践行改造宗旨,分级处遇制度体系的内涵应包括激励性和惩罚性。课题组建议完善分级制度,增加惩戒处遇,构建“4+3+2”分级处遇模式,实现罪犯定级的动态管理与处遇高度契合(如图3)。通过细化梳理日常惩戒和惩戒训导中心的惩戒措施,明确各个处遇等级间罪犯处遇标准,合理设置处遇梯次降级标准,将现有惩戒处遇制度有机整合到分级处遇制度中,形成梯次增减的奖惩处遇制度,强化罪犯刑罚体验,达到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平衡,真正实现宽严相济。
图3 分级处遇“4+3+2”管理模型
罪犯分级与相应的处遇应高度衔接紧密结合,健全“三动态”管理机制,让分级处遇工作高效运行(如图4)。
图4 分级处遇运行机制模型
1.健全等级动态管理机制
(1)罪犯危险程度动态评估。一是构建动态评估机制。可根据罪犯的精神、智力、教育状况进行初始评估分类对应关押在高、中、低度戒备监狱(监区),服刑一定期限后可根据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分类。二是增强罪犯危险性评估的精准性和及时性。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的技术,突破危险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欠缺、观察变量的选择不系统、可靠性不高等方面的瓶颈,解决各单位开展危险评估工作的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切实提高分级处遇的操作性和实效性。⑤孙琳:《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研究》,《政法学刊》,2009第4期。
(2)科学设定罪犯等级比例区间。由于监狱戒备等级和押犯构成的不同,在混合关押的模式下,单纯以刑期为参考的等级划分无法合理分布罪犯等级比例。在刑期节点划分上可参照罪犯个人服刑时长比例,如服刑期满1/6、服刑期满1/3、服刑期满2/3作为处遇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监狱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设定相应合理的不同处遇等级的人数比例,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分级结构。需要注意的是,宽管级属于激励性较高的处遇等级,在严格控制比例的同时,应让大部分罪犯通过努力能够“摸得到”。
(3)健全等级升降制度。基于“级差有序、宽严有度、流转有据、处遇累进”的原则,合理设置等级升降的机制,激活升降流畅性。一是在降级方面,构建梯次降级体系。目前只确定了降为严管级的标准,需确定降为普管级和考察级的降级标准,以形成完整的降级体系。二是在升级方面,细化激励梯次。针对长刑犯的改造需要可细化晋级梯次,如在普管级增设一级普管、二级普管、三级普管等;宽管级可设置一级宽管、二级宽管;对改造表现较好的罪犯,可附条件提前晋级或进入晋级考察期。
2.健全处遇积分动态管理机制
(1)处遇积分动态构成。处遇积分包括动态指标(改造表现、剩余刑期、身体状况)和静态指标(罪名、原判刑期)。可探索“计分考核+特殊加分”模式,将集体考评(劳动超产、集体评价等)、个人考评(如学习自考、竞技排名等)纳入处遇积分管理,解决处遇积分少、计分考核兑换标准不合理等难题。
(2)积分兑换动态管理。积分兑换动态管理可以弥补罪犯处遇等级高度集中、难以调动积极性的问题。在考核积分转化为处遇分时,可进行动态比例兑换机制,根据不同等级的罪犯按照1:1.1至1:1.3的比例进行兑换,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3)特殊群体处遇积分动态管理。针对老病残、新入监罪犯等特殊群体,处遇积分应根据其改造需要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特殊群体处遇积分获取困难的问题,监狱可统筹拨付处遇积分,予以保障这部分罪犯的基本权利,特别是针对新入监罪犯无计分考核也没有处遇积分的情况,赠予新入监罪犯一定的特殊处遇积分,让罪犯尽快适应监狱处遇管理制度。
3.健全处遇内容动态管理机制
(1)价值引领上突出核心价值观。监狱工作必须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分级处遇应重点拓展精神激励而不是物质激励,避免内容和形式上出现过度娱乐化、享乐化、物质化。不宜把罪犯集体文体活动、具有教育作用的节日活动、收看国家重要庆典节目等政治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罪犯处遇范围,应把分级处遇和改造罪犯的各种活动统一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中去,以凸显正确的价值导向。
(2)罪犯需求上进行动态掌握。针对监禁形态下罪犯需求多样化、庸俗化、简单化的特点,做好罪犯集体处遇和个体处遇的区别对待。集体处遇方面,既要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又要结合监狱实际,保障其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积极改造的大环境;个体处遇方面,根据罪犯个体特征和改造的需要,增强分级处的针对性。
(3)处遇形式上多方位拓展。在罪犯消费、亲情电话、亲情会见、处遇餐等处遇的基础上,适当拓展开放式处遇。可参考域外监狱“周末拘禁”“外部通勤”“家中服刑、电子监视”“旅居制度”等开放式处遇⑥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栏、铁栅栏、手铐等形式,以及监管人员不携带暴力性戒具,减少对犯人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人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其宗旨在于通过减少拘禁的弊端,尊重人的尊严来唤起罪犯改造自新的欲望,并通过和社会的接触,方便其改造,使其重返社会。模式,也可借鉴上海监狱的“周末监禁”、北京监狱准许女犯节假日着便装等做法⑦姜金兵主编:《罪犯分类与处遇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或者探索建立社区式监狱(监区)⑧社区式监狱是指监狱内模拟社会环境,让宽管级罪犯有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和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等开放式处遇形式,把分级处遇推向深入。
1.组织保障机制。分级处遇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一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看,分级处遇制度的落实可作为“一把手工程”。应建立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将分级处遇工作列入监狱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健全不同部门制度的协同机制。要做好狱政、生活卫生、教育及劳动改造等方面制度的立、修、废工作,重点建立分级处遇制度与会见制度、狱内消费制度、离监探亲制度、危险性评估制度、计分考核制度、劳动报酬管理、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内在统一和协调配合,体现制度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确保各项处遇内容能够及时兑现,效能全面发挥。三要坚持统分结合一体推进。在“统”上坚守原则,司法部和监狱管理机关要统揽分级处遇的原则和底线,必须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确保分级处遇在正确的方向上有序推进。在“分”上体现灵活,要针对不同押犯类型监狱及监区,比如短刑犯监狱、重刑犯监狱、高度戒备监狱押犯的不同特点,允许政策、措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灵活性,以强化分级处遇的实效性。
2.信息技术保障机制。智慧化、智能化是新时代监狱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全面建设智慧监狱的时代背景下,分级处遇必须健全智慧支撑机制。一要构建智慧管理平台。分级处遇需要充分借助现代信息科技的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一分两用三挂钩”中考核分数的记录录入和积分管理兑换工作量较大的问题,以智慧监狱建设为契机,建立一套运行高效的智慧管理平台。二要推进信息共享。解决新开发软件与现有软件系统之间不兼容而形成的“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使各隔离区域的改造信息资源连通,纵向上实现监狱管理局、监狱、监区业务信息资源共享,横向上实现监狱与监狱之间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等业务板块之间的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分级处遇制度的时效性、可行性和精准性。三要加强大数据收集。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制定罪犯改造的个性化方案,但是由于地域的不同、成长经历的不同,同样的处遇在不同的罪犯身上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需加强对罪犯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建立一套与分级处遇制度高度匹配的高效管理系统,体现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精准性。
3.监督保障机制。只有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和跟踪问责,才能不断提升分级处遇的实效性。一要深化狱务公开。分级处遇制度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事关执法公正和罪犯基本权益,需要加强监督保障工作。可在监管区内运用现代信息科技为罪犯搭建好可以随时查阅其改造表现的信息平台,增强分级处遇的公信力。二要发挥监督综合效能。充分运用驻在式督查、驻狱监察室、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力量,指导和督察分级处遇制度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从制度设计、标准落实、流程规范等多方面监督,及时纠正民警在执法方面的问题,提升分级处遇工作效能。三要健全罪犯分级处遇申诉机制。通过建立罪犯处遇救济机制,规范罪犯对等级评定、处遇兑换等事项的复查、申诉,允许罪犯表达合理诉求,依法保障罪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