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鸣东/文
物业公司作为楼座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消火栓可以随时正常使用。由于某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人的义务,没有使楼道消火栓处于随时能够使用的状态,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后救火人员未能及时取水施救,因此遭受火灾损失的李某、杨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某、杨某是A 小区B 座C 室的共有权人。2020 年3 月19 日16 时许,上述房屋发生火灾,李某随即向小区的保安人员反映情况。物业公司和安保人员到场扑救,但由于楼梯间消火栓的水压不足无法喷水,于是只能求助于消防部门。D 区消防支队E 中队接报后赶赴现场将火扑灭,火灾烧毁该住宅内的物品一批,而且造成公共部分被烧黑及楼上住户的财产部分损失。E 中队于2020 年4 月15 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为:C 室住宅主卧室西北角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的可燃物所致。
李某和杨某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楼座内的消防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从而影响了火灾扑救,扩大了损失。于是,两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点评人:费鸣东(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火灾发生后,A 小区某物业公司的行为有没有导致李某、杨某家中火灾事故的损失扩大。如果有,则某物业公司应就李某、杨某的损失承担多少责任。
首先,李某、杨某与小区的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工作人员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可以予以相互印证。上述人员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均反映,火灾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向A 小区的某物业公司保安反映家中火灾发生情况,并请求保安到家中予以帮助。A小区的某物业公司保安们第一时间到楼梯间的消火栓取水喷射,但由于水压不足无法向着火的A小区B座C室喷水。消防员到现场后,从其他楼座的消火栓取水,最后才将火势扑灭。如此看来,A 小区的某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B 座C 室的消防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有水压不足的情况,某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明显存在过错。
其次,如A 小区B 座C 室的消火栓水压充足,不用到其他楼座取水,则抢救及灭火的时机能够及时,李某、杨某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肯定没有现在如此之大。故确定某物业公司对李某、杨某损失的扩大应承担责任。
再次,综合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一方面,由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是李某、杨某使用的家电引起,李某、杨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火灾发生后,只要有及时且充足的水喷射一会儿后火势就能被控制,但实际上由于某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人的义务,没有使A 小区B 座C 室消火栓全天候处于随时能够使用的状态,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后施救人员未能及时取水向火灾现场喷射,某物业公司对李某、杨某因本次火灾事故所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综合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李某、杨某损失的50%,理由是:火灾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由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及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两方面构成,但是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与火灾扩大造成的损失客观上难以区分,因此,由李某、杨某及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0%的责任较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