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和洪某同住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1幢,是同楼层相邻两间房的房主。洪某从该幢房屋的电梯门到其家中必经杨某房屋入户门前的公共过道。杨某在新房装修时未经洪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洪某测量发现,小区楼层的公共过道大约是132厘米,一个入户门约有95厘米,如果入户门改成外开门的话,打开门时公共过道只剩不到40厘米的间距,而且住户开门的时候也看不见门外面的情况。对此,洪某十分担忧,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户门向外开,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洪某与杨某之间构成相邻关系,杨某在未征得洪某同意情况下,将其房屋的内开进户门拆除改为外开进户门,给洪某的通行确实造成了妨碍,即已给相邻方造成了生活不便,侵害了洪某的合法权益,杨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
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