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式”教学法在法学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

2022-07-11 14:49申文君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2年25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研讨研究生

申文君

[摘           要]  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以及科研的创新性、独立性。“研讨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突出学生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通过课堂设计,除了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以及对科研的敏感度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协调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发展,以适应我国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关    键   词]  高素质法治人才;研讨式教学法;教学设计;公司企业法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2)25-0178-0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1]作为我国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摇篮的高等院校,必须要承担起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以重塑法学专业人才作为目标,以创新教学方法作为指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尤其是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通过整合重构课程知识体系,进行研讨式教学设计,满足不同基础层次的学生学习需求,在课堂上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塑造研究生求真务实的学术品行,培养研究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以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研究生养成用法律语言文字进行准确又严谨表达的能力与习性。最终实现研究生的高质量培养,为社会输送职业素质过硬、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一、关于“研讨式教学”内涵的界定

研讨式教学方法最早源于德国,作为德国大学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也得到了广泛使用,后来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中效仿。日本的法学教育也深受德国的影响,尤其是日本大学在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教学中设定的研讨课制度(seminar)[2]都是德国研讨式教学的延伸。近年来,研讨式教学方法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也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其中武汉大学的谢平仄教授是国内最早关注研讨式教学法的人,其从哲学专业研究生的课堂教学出发,对研讨式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认为研讨法教学就是一种改进型的“课堂讨论”突出“启发”和“研究”。[3]伴随着我国学者对研讨式教学法的深入研究,对于究竟什么是研讨式教学法以及如何开展研讨式教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笔者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查阅,总结了较为典型的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研讨式教学是在老师主持下,学生轮流向全班同学汇报先前准备的研究报告或学习心得,全班同学对报告及指定内容深入讨论交流,从而掌握教学内容、接受智力激发、获得思想启迪、达成教学目标的一种小班研讨教学组织形式。[4]也有学者认为,“研讨式教学是指在教师‘精讲’的基础上,就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内容、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学生独立钻研和认真思考,展开课堂讨论或交流,教师最后作归纳小结,达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5]。还有老师提出,“研讨式教学法是讨论法与研究法的有机结合,鼓励教师与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教师以科研来促教学,学生以教师创设的具体情境创造性地运用所积累的知识,主动讨论和探讨问题,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此培养逻辑思维能力”[6]。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研讨式教学法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不同专业的教学实践中也不乏采用研讨式教学法的个案,但对于研讨式教学法的内涵以及如何推进其实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文献的梳理以及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认为,研讨式教学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更是一种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的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不是固化于课堂讨论,更不是简单地将研究和讨论相结合,而是要从根本上转变教师在教学中的角色,突出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了解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创建多种教学形式,和谐民主的课堂环境,鼓励学生多思善问,做好组织调动、指导服务工作,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这才是研讨式教学真正的内涵和价值所在。

二、“研讨式”教学法引入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必要性及难点

(一)研讨式教学法引入法学专业研究生课堂教学的必要性

1.法律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培养的需要

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能使学生掌握部分基础知识,但却很难培养其拥有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尤其是对研究生的培养,在其已经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以及问题意识才是首要任务,使其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能够做到举一反三,面对复杂的案件能够运用法律方法和思维去进行分析和推理,并创造性地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显然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传统教学可以实现的。而通过研讨式教学法的引入,了解专业的新理论及发展趋势,通过对复杂问题的研讨、查阅资料、团队协作等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发挥自主性、創造性和能动性,培养其思维能力,最终实现“素人”向高素质“法律人”的转变。

2.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需要

研究生课程教育的重点应该是获取比本科阶段更多、更广泛和深刻的基础理论知识,并通过老师的课堂授课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热点问题以及发展趋势。而法学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的培养,实质上是需要建立在对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学科前沿的把握上,注重对本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构建,培养问题意识,掌握创新方法,拥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以及较强的文献撰写能力。而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严重束缚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的培养,学生完全依赖于教师的授课,无法形成独立思考,问题意识不能建立,更谈不上论文撰写能力的提高。因此,为了提高研究生科研的创新性和独立性,传统的教学方式亟需调整和改变,将研讨式教学方法引入研究生的教学中,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变配角为主角,通过研讨和交流树立问题意识,提升科研综合素养。

(二)研讨式教学法适用的难点

1.學生基础偏差导致参与研讨的积极性不高

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中采用研讨式教学的前提是学生经过四年本科学习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尤其是基本理论部分有了较好的积累。但是事实上,同一班级的学生在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甚至有些学生因为本科院校的课程设置差异导致没有学习过相关课程内容,所以学生的基础偏差较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也给研讨式教学的开展带来了实质困难,课堂上对前言热点问题的研讨,部分学生会因为基础偏差无法完全参与进来,研讨的积极性也比较低。要全面发挥研讨式教学的优势,促成学生共同参与研讨,达到研讨教学的良好效果,基础偏差问题是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

2.课程评价机制导致研讨式教学流于形式

任何课堂教学方法的完整实施都离不开合理的课程考核机制,研讨式教学也不例外。研讨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的考核应该围绕“研”和“讨”展开,合理的评价机制是激发学生参与课堂研讨的催化剂。但实际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一直以来对研讨式教学都没有非常合理的评价标准,这也是困扰很多老师推行研讨式教学的一个问题。另一方面,困于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禁锢,很多教师无法自主制定课程评价和成绩构成要素,这也就导致研讨式教学因为没有好的评价机制而流于形式。

三、“研讨式”教学法在公司企业法课堂教学中的具体实施

研讨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如何有效开展研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度和主观能动性,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以及科研能力,真正发挥研讨式教学的价值是我们研究研讨式教学的首要问题。以下笔者将结合自己所授的公司企业法课程从研讨前准备、研讨实施以及评价体系构建三方面对研讨式教学的实施进行探讨。

(一)研讨前准备

针对学生基础偏差较大的情况,笔者认为研讨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决定研讨授课的效果。因此,在正式进入研讨教学前,必须做好前期准备,首先,对班级学生进行摸底,掌握学生的基础情况,为之后的研讨内容确定以及分组做好充分准备。其次,确定理论授课时间和具体内容,这一步也需要建立在对学生基础的摸底之上,针对不同的班级情况,需要对理论授课时间和内容进行调整。公司企业法的总学时为32学时,一般情况下理论授课学时大概保持在16-20学时之间,研讨课程大概占到三分之一学时,研讨课时的分配必须合理,因为研讨时间过短或过长可能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授课效果,课时过长的话可能会给学生造成比较大的压力,同时也很难照顾到班级里基础较差的同学,但课时如果设置太短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下图是笔者对公司企业法这门课程的研讨式教学课时和内容的设计,体现了课时的合理分配以及在课程中教师和学生所承担的任务。另外,在准备阶段理论知识的系统讲授也必不可少,高质量的研讨需要建立在对课程基础理论的良好掌握之上。基础理论的系统讲解一面为学生构筑本门课程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引导学生对前沿热点问题有初步的认识和思考,为下一阶段研讨做准备。

(二)研讨实施

研讨实施的过程,应该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但是授课教师依然是整个研讨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笔者认为在研讨实施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是授课教师必须重点关注的,分别是研讨小组的划分和研讨课题的确定。首先,研讨小组的划分要遵循合理搭配的原则,如上文所述,通过准备阶段的摸底,发现班级里的学生确实基础差异较大,甚至有些学生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以在分组的时候尽量会采用法学专业搭配非法学专业的方式,保证每一组研讨能力的均衡。其次,对于研讨课题的确定,应该遵循学生自主和老师引导的原则。结合笔者的授课经验,研讨课题通常会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根据本课程的难点、热点以及前沿问题提前给出相应选题,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行选择,二是由学生自拟选题,但是必须经过教师的确认,能充分体现本学科的特色和理论前沿发展才可作为研讨选题。

(三)研讨后的总结与评价

研讨教学不是只限于“研”和“讨”的过程,在研讨结束后需要对研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延伸,从而引起学生的反思,提升研讨的效果。研讨后的总结分为两步,一方面是授课教师的总结,对研讨过程中所涉及的理论前沿以及难点问题,需要老师进行延伸讲解和引导,并对研讨中出现的讨论不充分的点及时指出。另一方面,除了授课教师的总结以外,学生的自我总结也是研讨结束后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包括自我总结和对小组参与研讨的其他同学的总结,以此加深对研讨课题的认知,同时也通过相互总结提升学生的参与感。

另外,对研讨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价也是保证研讨效果的要素之一,评价机制的合理和公正可以激发参与研讨学生的积极性,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笔者自己的授课经验,通常会将课堂研讨成绩分为两部分,一是研讨过程赋分,分别由教师赋分、学生自我赋分和互评赋分三部分组成。二是研讨效果赋分,这个主要根据学生研讨后提交的文献综述、研讨总结或专题论文作为赋分根据。简言之,在对研讨评价的过程中,要本着既保护学生选择和评价教学的权利,又要保证授课教师对过程的控制,评价主体体现多元化,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四、结语

研讨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改变长期以来教师在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学生被动接受的情况,为学生提供和谐、民主和轻松的课堂环境,鼓励学生多思善问。但是由于研讨式教学没有固定的模式以及需要根据课程内容的变化不断作出调整,这也给其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结合近几年的研究生授课,也尝试作出调整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无法克服和回避的问题,这也是今后还需要不断打磨和探索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研讨式教学在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确实提升了教学质量,促进了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提升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人文素养。同时,研讨式教学在教学改革中也拓宽了教师的研究领域和教学思路,为今后的教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讲话(摘要)[J].吉林大学,2017(5):1.

[2]夏静宜.日本法学教育中的研讨课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教育研究,2020(1):319.

[3]谢平仄.研讨式教学法的探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88(2):46.

[4]杨旭.基于MOA模型的研讨式教学效果实证研究[J].金融经济,2012(10):104.

[5]樊树鑫.“研讨式”教学方法刍议[J].教育实践与研究,2004(6):57.

[6]唐淑艳.“研讨式”教学法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大学教育,2015(12):55.

编辑 王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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