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成就、实践特征与时代意义

2022-07-06 03:45熊芸萱
广西民族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赋能

【摘 要】历年人权白皮书表现出,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优质化,实现了从“赋权”到“赋能”的历史性跨越。这反映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实践特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以发展促人权,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可行能力和实质性自由。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不仅体现出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现实享有,更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具有提升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共同体意识;赋能;人权白皮书

【作 者】熊芸萱,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重庆,401120。

【中圖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2)02-0025-0008

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是国际社会少数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部分国家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存在质疑:在权利属性上,有些国家不承认少数民族的独特性并否认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权利享有上,有些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有些国家则表面上强调尊重少数族裔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实际上却致使了少数族裔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的明显落后。这些质疑具有两方面的指向:一方面,少数民族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种道德权利,其意义仅在于提供一个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某些国家侧重于消极权利的保护(“不干预”的做法),表面上是在强调尊重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但实质上却降低了少数族裔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整体水平。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1]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已实现从“赋权”向“赋能”、从“输血”向“造血”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历年人权白皮书,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发展成就与实践特征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进一步阐释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意义。

一、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发展成就:从“赋权”到“赋能”

“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真实记录了少数民族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实现人权的发展成就,是人权白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1年到2022年1月,中国政府已累计发布白皮书149部,其中关涉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年度人权白皮书有16部,关涉民族边疆类的人权白皮书有29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是中国人权事业进展的一个缩影,充分体现了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平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本质追求。从历年人权白皮书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优质化。对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层面的“硬需求”进行升级,让少数民族群众享有更好的收入、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以及精神文化生活;同时也对少数民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尊严等具有主观色彩的“软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2]二者的交汇体现为更高层次的物质性需求与精神性需求的多元叠加,这意味着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全方位的新高度。

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是广泛的、多层面、多渠道、交融式的。[3]少数民族通过政治参与向国家政治体系表达本民族的愿望和诉求,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首先,少数民族在国家层面的参政议政权获得充分实现。少数民族按照一定的代表比例,在全国人大和政治协商会议两大平台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管理,这反映出其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增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分别有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少数民族委员247名,分别占比14.7%、11.45%。[4]其次,在民族自治地方层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新疆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共548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53名,占比64.42%。1最后是在非民族地方层面,通过一定的补充立法和政策措施,使散居少数民族能够参与非自治地区的事务管理。

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获得巨大改善,不仅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更朝着“好不好”的共同富裕目标迈进。一是取消单位制基础上的福利模式,并转变为普惠制保障,“一个都不能少”。2012年至2020年,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份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2.7万元增长到5.2万元。[5]民族地区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民族自治地方420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摘帽。广西毛南族实现了从贫穷落后到全面小康的第二次历史性跨越。[6]二是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的均等化来缩小民族地区城乡差距,破除城乡二元固化结构,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均衡化发展。财产权作为衡量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状况的基础性指标,已得到确立和保证。少数民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150多元增长到2020年的24534元。[7]城镇化率也从43.1%提高到55.1%。[5]三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肯定性行动,履行平等义务,促进少数民族群众拥有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放心的食物,享有更宜居的生活环境、更好的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条件等。譬如,西藏的人均寿命已增加到2019年的71.1岁,是1951年人均35.5岁的2倍。[8]这意味着少数民族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涵和指数在持续变动和不断提升,作为生存权和发展权初级阶段的基本生存已经得到解决,并朝着生存品质和发展空间等高级形态迈进。

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实现了从“公平”到“优质”再到“公平与优质”并重的升级保障。“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9]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在规范形式上健全体系化、价值内容上趋向公平化、实施效果上逐步优质化。首先,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受教育权进行积极保障,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保护受教育权的政策和法律,完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制度体系。其次,国家注重对少数民族农村及贫困地区的教育扶持,并向少数民族文盲、妇女、残疾人等倾斜更多的教育资源。西藏、新疆部分地区已实现了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的免费教育政策。[10]最后,公平价值有利于解决如何“有学上”的问题,而优质教育则在于解决“上好学”的问题。教育机会公平正逐步转向教育条件和教育结果的优质化。少数民族教育经费投入大幅度增长,教育资源和教育设施得以不断完善,数字教育的发展保证了少数民族在数字时代享有公平优质的受教育权。3542756C-B667-4DFA-A26B-F9C5828093D2

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现代化发展不仅在于实现政治统一和经济繁荣,还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既尊重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行为选择,也赋予少数民族成员生活的多元价值和意义。一是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当前,我国有近40部法律法规来确保“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权利的实现。[3]我国22个少数民族正在使用27种文字,并在司法、行政、教育领域,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得到了广泛使用。[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统一规定,而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则是自治体现。二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的传承与保护。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4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5项,占比37.5%。[6]三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将具有不同面相、不同意义效果的多元文化释放出来。这既是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思想理论,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的重要基础。

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实践特征:“自治”“法治”以及“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权利已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赋权”到“赋能”的历史性跨越,遵循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框架到具体个案的实质平等保护路径。这正是回应了习近平同志关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指示。通过对少数民族享有权利的梳理,发现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实践特征:以“自治”为核心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治”助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体系化;以“发展”促人权,提升少数民族的可行能力,实现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

(一)自治: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制度,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行使民族自治权,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的一种平等协商下的政治制度安排,而不是像世界上多数国家那样,是不同民族利益争夺、角逐后妥协的结果和产物。[11]《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确认,为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和政治参与权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依据。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这在人权白皮书中展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5]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少数民族考生的比例也保持在13%以上。[10]二是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对相关法律作变通和补充规定。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418件。[12]306三是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四是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统体育活动、传统医药、以及科学技术等,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文化大繁荣提供了重要资源。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人事基础,也是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重要体现。新疆企事业单位中的少数民族干部达42.8万人,占新疆整个干部人数的50.3%。[13]政治参与权贯彻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实现了在国家层面和自治权层面的双重政治参与。在主体上,政治参与主体具有一般性、广泛性特征,少数民族自发自愿的政治参与意味着少数民族成员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以及与之相应的参政自觉性与参政热情提高;在行为上,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不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参与目的在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效果上,政治参与效果具有直接性、显著性。[14]少数民族的参政质量和参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更能维护和实现好成员个体与民族整体的合法权益,其参政理性的释放推动了政治参与行为的效力。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权和政治参与权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获得了极大提升。

(二)法治: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2017年《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5]法治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上有两个基本面向:一方面,法律规范是反映各民族特定利益需求、整合民族资源、调整民族利益的权威依据;另一方面,法治对于少数民族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的理性化、现代化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

就纵向的法律规范效力而言,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前提,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并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民族法治理论作为支撑。以此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16]党的十八大以来,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治化体系臻于完善:(1)《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效力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确认;(2)《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3)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具体措施。[17]这样一套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制度体系,确定了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内涵,以及权利实现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构建起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行为规范和具体准则,为多民族地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秩序空间。

就横向的法治实施环节来看,我国的人权保障注重于立法、司法、执法三位一体,并试图打破法律实施工作滞后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需求的局面。其一,重视立法保障。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施,使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诉求得以制度化并不断形塑自身法治观念。其二,加强司法保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辩护辩论权等程序性权利,依法受理少数民族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努力让少数民族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三,强化执法保障。行政执法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日常生活等权益息息相關。“法无授权即禁止,法不禁止即可为”,为防范法律因脱离实际而流于形式,而构建起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由此充分发挥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为少数民族的美好生活权利提供法治化保障。3542756C-B667-4DFA-A26B-F9C5828093D2

(三)赋能:以发展促人权

2019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提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9]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是为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享有“人之为人”的选择机会和主体性地位。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将人的自由作为衡量人权实现程度的根本标准,而发展主义是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把全面参与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为条件,将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为原则。[18]以发展促人权意味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向高质量发展。[19]在保障模式上,将对少数民族的福利保障、倾斜照顾、优惠政策等作为一种人权和自由来对待,而不是作为国家的恩赐或社会慈善的产物。[20]在保障价值上,消除少数民族群体的歧视,尽量避免将公民个人在财富、社会地位、职业、教育等方面的差距与族群身份联系起来,促使少数民族充分融入进更广泛的社会中。在保障实效上,主体性有助于以符合少数民族实际情况的方式和办法来运行,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尊严,将理论上、观念中的少数民族权利发展为行动中的权利、实际的权利,切实提高权利保障的实效性。这既是“赋权”,也是“赋能”,进而促进人主体性的全面复归。

“能力”理论认为,人应当具有十项“核心能力”,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完整、心智、实践理性、情感等。[21]这是个人固有的内在潜能,并成为一个人后期发展的基础,也是一个正义社会所设定的底线。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侧重于从“赋能”“发展”的角度,将“平等机会”和“差异化赋能”相结合,平等保障各民族成员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相较于之前以“民族身份”标准作为社会资源分配依据,更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民族身份”的政策标准作为原初的“补偿性正义”“实质平等观”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权利的整体性发展。[22]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革导致该理念遭遇了道德价值和现实效力的双重质疑,也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纵深推进。新时代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正逐步摆脱“民族身份”的思维窠臼,从“赋能”的角度去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尤其重视基层少数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拓宽民族地区的多渠道就业,落实公平与优质并重的教育问题。这二者权利具有“孵化性”功能,能够进一步促进其他相关权利的发展,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可行能力”或“实质性自由”,赋予其选择和行动的机会,真正体现“以发展促人权”。

三、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时代意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习近平同志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1]而“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1]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为国内各族人民的中国认知体验、中国价值信念和中国行为意愿三大要素。[23]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呈现为归属感、使命感的统一时,国内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变得更为牢固。由此,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不仅反映出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现实享有和长远利益得到真正关注,更意味着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

(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不仅能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还能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其关键是“两个结合”。[24]151~152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统一是自治的前提,没有国家统一,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而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少数民族权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制度安排。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是聚居区内诸多民族的共享自治,是各民族共有的家园。这不仅要逐步缩短各民族在发展上不均衡、不充分、不平等的事实状态,还要在民族发展、民族文化上持有多元立场,以“多元共生”稳定发展态势。[25]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意味着打破以“民族分层”为标准的差异赋权,强调对各民族的社会底层群体进行无差别的特殊救济和权利保障,防止政策导向人为制造隔阂、固化“族群”意识。

少数民族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实现。[26]这意味着少数民族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成员的主体地位和政治尊严得到充分表达,避免因少数民族群体身份所导致的政治参与不足;又能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发展、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克服以“族群”划界所带来的边界固化乃至分离主义弊端。缺少政治参与反映出政治挫败感和社会排斥感,而完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则代表着扩大政治参与,实现跨越民族、地区、身份的对话、协商与联合。一方面,在社会公平竞争的规则下,少数民族成员可通过个体努力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提升形象和地位,增强所代表群体的自信心和存在感。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降低对少数民族群体的敏感性,也会促使少数民族群体减少对原有主流政治生活的排斥,并愿意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27]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参与代表了少数民族群体的实质利益和政治诉求,更有益于政治生态的稳定。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积极保障,不仅能弥合国内政治裂痕,增加对国家整体的政治生态产生接受度和认可度,还能提高自身的社会感、责任感、归属感,增强国家认同和公民意识,推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发展。

(二)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

一个不能保障少数人群体过上有尊严生活的国家,是不可能让他们保持对该国家的高度认同。少数民族地区能否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直接关涉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工作权、文化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權进行切实保护,就是在满足人们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精神性需求。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全面小康,我们一定要让全国各族人民一起过上小康生活。”[28]943542756C-B667-4DFA-A26B-F9C5828093D2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状况获得了极大改善:部分少数民族从原始社会、农奴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实现了从贫穷落后到全面小康的第二次历史性跨越;更多的少数民族从国家的“立法导向”“制度设计”“政策安排”等措施中受益,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不断提升,受教育权发展指数已经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一般而言,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路径可分为两类:自由竞争型和国家统筹型。[3]自由竞争型强调的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状况主要由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由市场决定,政府的职责在于提供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制度和规则。国家统筹型则强调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主要由中央政府的行为选择所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干预。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统筹能力。少数民族专项规划、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对口支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使国家从消极保护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保障的“奉事者”,极大保障了少数民族经济平等权、发展权,为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以西藏为例,1951年西藏地区生产总值仅为1.29亿元,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900亿元,经济实力明显提升,经济结构持续优化。[29]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正义,维护各民族地区之间的平衡与稳定,还避免了少数民族成员被边缘化和贫困化的命运,从而防范贫富差距而危害国家与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30]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各族人民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存在新心灵上的互信与满意的归属感,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交往的本质是社会交往,是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与互动能增进彼此的了解、缓解冲突与矛盾,以及产生积极情感。[31]民族交流的本质是文化交流,這是对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社会心理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民族交融的本质是结构交融,推动不同民族成员嵌入到其他社会结构中去,打破民族分层结构、消除民族隔阂、实现民族交融。[32]通过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来建立各民族的互嵌式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借助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互嵌和民生服务来增进幸福感、生计能力、发展机会与公共福利。以此减少民族身份与就业、教育和社会分层的重合,防止族裔身份与社会角色、阶层的固化和刻板印象,从而实现在生活上、心理上的互嵌。

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侧重于公共教育、居住生活、医药扶持、公共文化服务、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区域内各民族共同面对的公共民生问题,创造各民族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推动多民族的空间融合、社会融合和心理融合。一是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因工作就业、生活、旅游等不断促进跨区域流动,为流入地带来了新的劳动力资源,也为流出地的脱贫攻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二是在对口项目建设、教育支援、结对帮扶等方面促进族际交往,尤其是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民族高等院校等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增进了各民族的相互了解与交流。三是网络空间也逐步成为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途径。民族地区庞大的网民数量和互联网应用,使得网络成为一个全新的社会生活空间,快速改变了人们的思考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为各民族交往活动带来了新形态。[33]

(四)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础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文化认同的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34]253“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本”其核心在于,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础。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是建构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内容。语言、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体系中关涉性最大的权利之一,它关系到少数民族优秀传统的维护,关系到政治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一,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艺术等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立法、司法、行政各个层面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享有的广度和深度。第二,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充分使用,为少数民族群众享有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共享文化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前提,也是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权、就业权、文化权等基本人权的长远之举。目前我国已在民族地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共350万余人次。“学会普通话”行动已在部分民族地区开展试点,覆盖43万学龄前儿童。[35]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给予各民族以宏观指导和引领,促使各族人民逐步内生并不断聚合共识性价值与共鸣性情感。这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

四、结语

历年人权白皮书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从“赋权”到“赋能”的发展历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确立了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基本走向——“以各族人民为中心”,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凸显出少数民族事务应继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价值取向,扩展权利保障的宽度、深度;“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则意味着不因少数民族的人口、地域、文化差异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并在推动美好生活的现实体验中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与归属,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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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HIEVEMENTS,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TIMES SIGNIFICANCE OF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RIGHTS IN CHINA: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human

rights white papers over the years

Xiong Yunxuan

Abstract:The human rights white papers over the years show tha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has been further specified,standardized and high-quality,and has achieved a historic leap from "entitlement" to "empowerment". This reflects the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rights:to implement a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centered on "autonomy",to improve the legalization of minority rights protection,promote human rights through development and strengthen the viable capacity and substantive freedom of ethnic minority group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not only reflects the actual enjoyment of the  political,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 the ethnic minorities,but also means consolidate a firm political,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foundation for a strong sense of the community of Chinese nation,enhancing the sense of belonging,care and mission of the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to the community of Chinese nation,and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Party's ethnic work in the new era.

Keywords:protection of minority rights;regional ethnic autonomy;a sense of community;empowerment,human rights white paper

〔責任编辑:奉 媛〕3542756C-B667-4DFA-A26B-F9C582809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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