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刀
现实中,因民事纠纷等原因引发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时有发生,包括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擅入他人住宅打砸、破坏或搬走生活用品;强占他人住宅迫使房主无法居住;强闯他人住宅停尸闹事、贴身讨债等。
强闯民宅,均视为“非法侵入”
【案例】王姑娘与青年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了订亲仪式。相处一段时间后,小王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男方提出了解除婚约的要求,杨某表示同意并请村委干部出面到王家结退彩礼。经双方测算,王家同意返还杨某人民币4万元,约定分3次归还。但到还款期届满时王家只付给杨某9000元。在多次催还未果的情况下,杨某召集亲朋十余人,携带镢头、铁锨等农具来到王家,撬开其房门,砸坏门窗、桌凳等物品后扬长而去。法院经审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杨某拘役6个月。
【点评】关于公民的住宅安全权,我国宪法明确予以保护,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则规定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制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者事先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允许或邀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该罪的主要特征为:侵害的客体,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体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即使是国家司法部门,若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私宅的主人出示必须的合法证件,其进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侵入”。本案中,杨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入户盗窃,一次即可“领刑”
【案例】 杨某、付某等3人经过村民李某家门口时,其家养的黄狗向他们发出疯狂吼叫。见此情形,李某未加制止,反而戏说连黄狗都“嫌弃”他们。事后几天,杨某等在一起打牌时,商定把李家的狗杀掉吃肉。因李家当晚无人,几人便翻墙进入,将拴在院内的黄狗砸死后宰杀。经查证,被偷黄狗价值300余元。案发后,杨某、付某等3人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点评】合谋偷杀一条狗为何就构成了犯罪呢?原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项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所说的“入户盗窃”,是指以盗窃钱财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上述规定对行为人最后是否获得钱财不作要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对公民财产、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法律保护力度。因為入户盗窃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转化成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重大刑事案件,对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存在着潜在的严重威胁。通俗地说,就是凡实施了前述入户盗窃行为的,无论次数(只要有一次即可)、无论数额(哪怕没有得到钱财),都以盗窃罪定罪并判处刑罚。
安装监控,不能侵害相邻隐私权
【案例】 李某、陈某夫妇家住郊区的一套平房里,与高大伯家是隔壁邻居。因以前家中曾经被盗,高家便在自家房前和门口的不同方向安装了3个全角度高清摄像头。对此,李家认为高家的摄像头安装不当,不仅能够摄录自家的整个院子,还能透过正屋的玻璃看清屋内的情况,毫无隐私可言,便要求其拆除。几次交涉无果,李家起诉到法院诉请排除妨碍。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认定高家安装的监控设施已经涉及邻居的私人空间,对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了妨碍,判决被告拆除其中的两个摄像头。
【点评】本案所争议的住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简单地说,隐私就是私事,是在个人生活领域内不被他人知道,并且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而他人无权干涉、知晓或擅自公开的权利。妨碍相邻隐私权,必然会给他人生活带来不方便、不舒适及焦虑等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虽然是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本无可厚非,但通过监控设备,可以清晰地看到邻居家室内外的情况,涉及到了原告一家的个人活动等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通过监视探头被他人窥视、知悉、干扰,客观上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及心理上的压力。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