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顾女士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小女李丙。二人生前购置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在二老去世后,因房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三子女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在继承诉讼中,李甲提出,其中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系其實际出资购买,且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其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该套房屋不应当作为遗产分割,并据此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李乙和李丙对于李甲所述均不认可,称两套房屋均系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分房,购房款系父亲出资,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均系父母遗产。因两套福利房面积超标,后续补交了房屋差价款,该差价款虽系由李甲交纳,但这并不意味着李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仍然是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李先生名义出资购买,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其并未就借名买房一事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仅凭房屋出资行为不能产生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据此驳回了李甲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