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兰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怀化 418000
教师的职责不仅为传授知识,还兼具道德教育和引领之任务,尊师重教在我国自古至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然而近年来,校园性侵儿童案被频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从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起。在其公布的4起典型案件中,1起为校园作案。[1]2020年7月,教育部公开曝光了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问题,其中有4起涉及教师性侵学生。[2]在曝光的诸多案例中,施害人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未被及时发现、举报,其背后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将从校园性侵儿童案发生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防治策略四方面分析,为儿童性安全与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据“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统计,自2013年至2020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起数、被性侵总人数、熟人作案数及师生关系起(人)数如表1所示。
表1 2013—2020年“女童保护”性侵儿童案例部分数据
表1显示,从2013—2020年,被曝光性侵儿童案数为125~503起不等,涉及被害儿童数2014年726人,2016—2020年分别为778、606、750、807、845人。表中显示2014—2020年熟人作案分别为442、240、300、209、210、212、231起,其中师生关系依次为68人、71起、82起、72起、71起、76起及71起,超过其他熟人关系作案起数(如邻居、家人等),调查显示教师成为主要作案者。[3]
另外,在2020年公开案例中表明性侵场所的有301起,其中76起发生在校园及培训机构,占总数的25.25%,超出其他场所。[3]说明校园(含培训学校、托儿机构等)为实施性侵的主要发生地,可能与儿童在校集中、作案人员与其有相对较多的接触时间、更易获得孩子信任,且案发地较封闭等有关,致使案件更为隐秘难以被发现,同时说明了对校园场所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1.案例特点
教师的职业属性使其有更多时间和机会接触儿童,导致性侵事件更容易发生。由于被侵害学生对教师的敬畏、自身年龄小、认知水平较低及对性侵相关知识缺乏等,校园性侵儿童案往往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广泛性和隐蔽性。教师性侵儿童案例遍及全国,多数发生在校园内(含培训学校、托儿机构等),相较校外场所更加封闭,且是儿童活动密集之地。另外,事发后施害人未与监护人诉说而令事件难以被发觉。第二,长期性及重复性。此类案件中性侵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有的在10年以上,一般在县城及乡镇农村学校发生较多。施害者通过赠送礼物,用可怕的后果恐吓、威胁被害者,勾起其羞耻心,以继续对其进行侵犯。第三,城乡均有可能是性侵高发之地,城市案发数据呈上升趋势。农村受害人的父母通常学历较低或监管无力,导致儿童缺乏性教育,甚至在受到侵犯时并不自知。近年来,城市相关数据的上升趋势[3]可能与监护人的密切监管及媒体的及时报道有关。第四,引诱方法多样,多为非暴力型。性侵者的对象通常是低自信、低自尊学生,施害者通过辅导作业、获取家长信任、赠送小物品、与学生建立信任或好感,或通过展示与性有关图片或视频、肢体接触试探等非暴力方式进行引诱,[4]所以性侵者的行为往往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和有意识性。
2.施害者特点
第一,从教师类型来看,小学教师实施性侵的可能性最大。有研究表明,小学教师性侵比例达总案件数的75.20%,是构成施害方的主要群体;其次为培训学校、中学教师,还有部分为幼儿园教师、代课教师及其他类型教师。[3]第二,从教师年龄来看,年纪较大的中年教师更可能成为施害者。龙正凤研究显示,实施性侵多为40~60岁年龄段的教师,其中50~60岁人数最多,而30~40岁人数最少。[5]第三,从施害人在校职位来看,包含校长、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其中班主任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任课老师,校长亦占有一定比例,[5]这与施害人同儿童的单独接触机会的多少有关。
3.被害人特点
第一,女童为主要受害群体,男童安全亦不容忽视。在一项对于347名被性侵害儿童进行的统计中显示,有11名系男童,336名为女童。[6]而在有的单个案例中,受害人甚至全部为男童,人数高达7人,[4]表明女童为主要但并非唯一受害者。第二,被害者年龄呈低龄化趋势。陈波研究发现,校园性侵案中的被害人主要是幼女;[4]“女童保护”报告等研究显示,被害人多为7~14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表明该年龄阶段儿童更加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性侵目标,也表明义务教育中儿童性教育及安全教育的严重缺失,同时从侧面反映出家庭、学校在此方面的缺位。[4]第三,农村被害人多为留守儿童。他们一般多同祖辈居住,由此造成的家庭监护及性教育的缺位,导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
师源型儿童性侵害的频发原因具有多个层面,包括:(一)社会层面。经济、科技与通信的发展使生活中大量不良信息被媒体迅速而广泛传播,对于自身素养低的教师容易心理失衡,不能抵挡诱惑、遵守师德规范及法律约束,偏离人民教师应有的价值取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学校层面。学校管理不力,教职人员监管不到位。农村学校相对城市学校在管理上不够严明,特别是偏远地区师资少,往往一人身兼数职,监督不到位,学校管理存在盲点。施害者通常利用职务之便及学生的信任,实施性侵。(三)家庭层面。中国父母普遍谈性色变,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的缺失,与子女沟通有限,缺乏对隐性问题的关注;或文化程度受限、教育意识及能力较弱,不能给予孩子适当的沟通与引导。[5](四)教师层面。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偏远农村学校教师人数短缺、准入门槛低,一些中老年教师文化程度、个人素养相对较低。另外,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缺少相关培训,加上案例的隐蔽性特点,使得性侵者心存侥幸以为能躲过法律制裁。(五)被害者层面。由于来自社会、学校、教师及家庭的性教育知识的匮乏,许多儿童对于何为性侵害、性侵害行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弱,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所规定的保护学生的权益。教师因自身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或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加大法律制裁、增加违法犯罪成本,对性侵儿童犯罪要一以贯之零容忍态度。此外,学校及教育部门还要坚决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杜绝教师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相关部门要加紧推动全国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的前置程序,对从业资格严格把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202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公安部根据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共享信息库,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规定学校新招录教职员工及申请教师资格证人员,应分别在入职前及申请教师资格证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于因违法犯罪丧失资格证者,不仅将个人信息要录入犯罪信息库,相关部门还要办好其教师资格证注销、收缴手续,归档备案,不得重新申请。当前,全国已有多地正在或将要施行针对教职员工群体的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可从源头有效净化和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的品德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在某些时候远比其所具备的知识与技能更重要,这种影响通常是长远甚至是终身的。学校对于教师师德的重视应从招聘开始,对于在职教师,除了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讲座及培训外,更应将师德师风培养日常化;应突出课堂德育,发挥好其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并将其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使师德素养得以重塑与提升。另外,学校应加强建立师德师风考评机制,最终使教师将职业道德作为自身必备、常规的一种素养。
教师源于学生,其就职后发生角色改变,个体道德由学生道德转变成教师的道德。学校和教师要注重并加大学生的道德养成教育,而不单是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养。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教师的师德问题只是表象,被其掩盖的心理问题才是根源。调查显示,不少教师存在着或重或轻的心理健康问题,通常表现为莫名的焦虑、抑郁和自卑等[7]。特别是身处偏远地区的农村教师,因为常年生活与工作环境产生的被遗忘感、职业倦怠感及低社会地位感等,很容易形成心理问题,应当从教师自身、学校方面寻求排除之道。首先,教师应多关注自身心理变化,及时排解;其次,学校可不时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及活动,除传授教师心理知识及帮助消除心理障碍之方法、技巧外,更重要的是给予他们足够的人文关怀和帮助;最后,教师要注重自身精神文化生活的塑造,在保持积极乐观心态外树立正确价值观,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师德自我提升意愿弱的教师,此举有助于防止教师思想堕落、生活腐化。
发达国家给我们的经验借鉴是,儿童性侵害的防治关键在于事发前的教育和预防,由此可见性教育对于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应当建立一个集社会、学校及家庭为一体的儿童性教育体系,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儿童从小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自己身陷被害的情境之中,懂得拒绝被侵害的行为,知道保存犯罪证据,在被侵害后能勇敢地与长辈诉说,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社会和学校通过开展多元化、多途径的活动或讲座等方式加强儿童性健康及安全教育,家长作为监护人有必要先加强自身性教育,建立性教育意识,提升家庭性教育能力。儿童性教育内容要依据儿童年龄、认知水平及性心理的发展程度不同进行开展,遵循科学性教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