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600
2021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施行,可谓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其中,在婚姻家庭编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该处所说的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登记离婚的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将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设置了30天的冷静期,就是希望夫妻二人能够利用这30天的时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婚姻是否真的到了走不下去的境地,反思自己的婚姻是否已经成为了“死亡”婚姻,以挽回那些冲动型离婚的夫妻。
为了保障原《婚姻法》的实施,民政部曾于1994年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审查期是1个月,1个月以后再发放离婚证,这1个月的期间客观上起到了冷静期的作用。但是,国务院后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登记机关的1个月审查期,只要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登记机关就会当场发放离婚证,使得登记离婚没有任何程序的障碍,离婚程序的简便无形当中使得离婚率一路走高,具体情况详见图1。
图1 2003—2018年我国居民结婚、离婚情况
通过对自2003年以来结婚、离婚人数的统计,可以清楚地看出,诉讼离婚的人数基本保持在60多万对,而登记离婚的人数从69.1万对增长到了381.2万对,主要的原因在于取消了登记离婚的1个月审查期,使协议离婚流程更加简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至2016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婚后1年到5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1]说明年轻夫妻在面对生活中的矛盾时,更容易选择结束自己的婚姻生活,但婚姻生活中很多问题往往都是能够解决的,根本没有达到非要离婚的那一步,兴许夫妻二人都在气头上,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就在冲动之下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这也就是在很多年轻人身上容易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使得结婚和离婚变得越来越随意。
为了挽救非“死亡”型婚姻的家庭,设置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来重新考虑自己的婚姻生活,到底有没有达到非离婚不可的境地,离婚后,自己是不是会比不离婚生活得更加幸福。
我国古代的妇女要遵守“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观,从男女双方的地位看,我国封建社会虽是以男子为主导的社会,但是,男子也不是随意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关系不仅受当时律法的制约,而且也受家族、伦理道德的影响。《易· 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 小匡篇》记载“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做法。宋代以后的士大夫认为休妻的人是没有德行的,所以从整个社会看,休妻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当时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和劳动力的充足,是不提倡离婚的,婚姻的稳定和谐,关乎天道人伦,夫妻需守之以恒,不可轻言离散。在我国封建社会以多种措施对夫妻的婚姻关系进行调整,形成“七出、义绝、和离和呈诉离婚”的离婚制度。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是相对的,离婚必将影响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离婚自由必须根植于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之中,离婚自由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约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离婚程序的限制。
法国为了减少离婚率,规定当事人双方不可自行协议离婚,均需要通过法院确认方可离婚,法国的离婚限制期为3个月,在这个期间,双方仍然保持婚姻关系,过了3个月的限制期限后,若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则需重新提出离婚申请;[2]1984年修订的《加拿大离婚法》中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相关部门需要等待1个月才能给办理离婚手续;1996年《英国家庭法》第六条规定:“若以申请离婚为目的,则在结婚未满1年时做出的声明无效”。如果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第七条第八、九款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在2006年修订民法时增加了离婚熟虑期,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规定了3到6个月的熟虑期间;[3]澳大利亚对不满2年的短期婚姻的解除做了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经过特定的机构调解后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4]
对于离婚的限制是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面对离婚率高涨的态势,设立30天的冷静期符合我国离婚制度实践的规律,也是一种符合世界法治发展潮流的做法。
自汉代以降,儒家文化始终贯穿着我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主线,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和万事兴”的理念深入人心,家庭生活的美满才能使整个社会得以和谐稳定。特别是对于80后、90后来讲,他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生代力量,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如若有个幸福稳定的家庭,不仅自己生活安定、幸福,也能够为祖国教育好下一代,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了新的力量。倘若他们因为生活中的油盐酱醋的矛盾与挫折,头脑发热后,就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也许,双方在说说笑笑中就将离婚给办了,婚姻虽然是男女之间的私事,但是婚姻关系着整个家庭、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的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成家后夫妻2人有4个老人需要照顾,还有自己的孩子需要养育,另外,他们还有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他们的压力不可谓不大。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对于老人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都是非常不利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打算离婚的夫妻双方好好考虑下,他们离婚后老人、孩子该如何生活。最后如若真的离婚了,也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子女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教育,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同时,也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当下,生活在城市里的夫妻,基本上是靠夫妻两人工作赚钱才能养家,如果离婚了双方的生活来源由以前的双职工,现在变成了一方工作赚钱,特别是对于得到抚养权的女性,她既要照看孩子,还需要工作,这样往往使得她们的生活远远不如以前生活品质高,更为艰难的是另一方如果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有时孩子的最基本生活需求都难以保障。离婚后的单身母亲,由于独自抚养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收入能力的孩子,往往是社会上最穷困的女性群体,单身母亲家庭的孩子也往往经历着更高比例的物质匮乏。[5]特别是对于像在北京、上海等高房价的城市,离婚意味着要分割房产,往往一个家庭只有一套房子,分了房子必须有一方出去租房,这样也就加大了他们总的生活成本,使双方的生活品质都大不如以前。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也是符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段时间好好反思自己的婚姻。但是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性,未免太过于“一刀切”,没有做到分类处理。
(一)需要考虑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情况。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项被世界许多国家普遍认同的原则。[6]家庭对孩子一生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持婚姻的稳定,就是给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结合韩国的立法经验,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夫妻双方根据有无孩子需要抚养设置不同的离婚等待期间,如若有孩子要抚养的,需要经过3个月等待期,没有要抚养的人,则须经过1个月等待期,等待期间届满后,离婚当事人方可得到家庭法院对离婚意思的确认。[7]对于我国离婚冷静期,也可以针对有无孩子需要抚养,设定不同的冷静期,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的情况,可以适当再延长30天的冷静期,不仅可以加大夫妻双方缓和矛盾的可能,使濒于破裂的夫妻感情重归于好,而且也可以使夫妻双方有更多的时间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同时,也可以给孩子更多的时间来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夫妻离婚后,只是解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但是没有解除与孩子的父子、母子关系,他们还是孩子的父母,他们仍应当履行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的义务。
(二)需要考虑家暴等暴力行为的例外情况。家暴是一种严重危害家庭和谐的因素,它不仅对受伤害人是一种肉体侵害,也是一种精神折磨。据统计显示,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暴力是导致我国夫妻离婚的第二大缘由,家暴案件中有91.43%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形式主要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8]家暴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源头,家暴往往只有一次和无数次,施暴者能够改正的概率也是微乎其微。
女性在家暴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加大对弱者的保护力度,面对施暴者,如果再让协议离婚的双方有30天的冷静期,对于受害人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置其生命健康于不顾。对于有多次家暴行为,经常打骂配偶的施暴者来说,与其讲道理无异于对牛弹琴,因此,受害者与施暴者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是很难的,如果双方离婚达成了合意,应当取消或者终止离婚冷静期,尽快为其办理离婚,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解脱,同时也可以避免更为严重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应当增设社会调解的制度。在离婚冷静期适用期间,应当让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介入,加大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劝导,促使夫妻感情重归于好,如果双方的婚姻已经达到了“死亡”婚姻的境地,尽量做到“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在离婚谈条件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容易忽略了孩子的感受,居委会(村委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使双方尽量能冷静下来谈离婚,避免父母只为自己不顾孩子的自私自利的局面。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夫妻之间的冲动离婚,使夫妻双方尽量能够冷静下来,好好地反思自己的婚姻是否确实达到了“死亡”婚姻,但是,离婚冷静期“一刀切”的规定没有特别考虑孩子的利益,没有考虑对妇女身心摧残较大的家暴等行为,离婚冷静期是个新的制度,在适用过程中难免会有一定的问题,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以期能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