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及思考

2022-06-27 13:51陈春霞
北京档案 2022年4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

陈春霞

摘要:2016年9月30日《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印发施行后,给我国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提供了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的规范依据,推进了我国精准扶贫工作的发展。该文通过介绍和评析《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提出其主要特点,并给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 扶贫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规范

Abstract:Since the publication and implemen? 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 tionArchivesManagementonSeptember30, 2016, it has provided the normative basis for target? ed poverty allevia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for ar? chival competent departments and poverty allevia? tion departments, 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Chinesetargetedpovertyalleviationwork.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on? tent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its main characteris? tics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ts further im? provement.

Keywords:Targeted poverty reduction; Ppover? ty allevia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Archives man? agement standard

2016年9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扶贫工作规定,印发了《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即2016年9月30起施行。《办法》的颁布为各地区扶贫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依据,且《办法》与国家政策相契合,凸显出精准扶贫档案和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扶贫工作中的重要性;与档案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吻合,要求省市县乡村五级层层管理,级级落实,凸显出档案管理工作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性。本文将通过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结合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的现状,阐述《办法》的特点和实践价值,并对《办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修正建议。

通过对《办法》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并对比其他档案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办法》的特点进行总结。

(一)指导思想的明确性

《办法》以《档案法》《檔案法实施办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和依法治档的理念,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办法》是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以国家有关扶贫工作规定为参考,立足于国家扶贫工作实践,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而制定的更切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响应了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思想,将扶贫档案工作列为2016年重点工作,为解决精准扶贫档案重视度不足、精准扶贫档案质量一般、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程度不足等问题做出重大贡献。

(二)内容规定的完整性

《办法》对制定目标和依据、适用对象、职责划分、责任追究情形和档案管理流程各环节,包括档案接收和移交要求、档案分类管理、归档范围和要求、档案保存场所和保管期限、档案鉴定销毁的手续以及档案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实地调研湖北省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情况和对广西贵州等地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研究,《办法》提供了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为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在进行具体的扶贫档案管理工作时提供行动指南,为各地区制定实施细则提供借鉴。除此之外,《办法》以档案管理的流程为制定逻辑,对扶贫档案的全流程管理环节基本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规章,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依循。

(三)管理要求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办法》指出要对精准扶贫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管理,并为各门类档案提供了参考规范。例如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进行整理,等等。《办法》并未对各类档案的整理提出具体要求,给予了各级单位自主管理的空间,但对各有关单位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既保证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同时又保证地方档案管理的自主灵活性,也体现出《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性。除此以外,在通篇规定中,《办法》多处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正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精准扶贫贵在“精准”二字,实现扶贫档案管理,也需要“精准”。由于不同地区贫困状况的多样性和各异性,导致不同地区所施行的精准扶贫政策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扶贫过程中产生的扶贫文件和项目记录等也有所不同,因而在具体管理档案时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这也正体现了《办法》内容规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提供一般性指导的同时,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化规章,更好地做好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办法》的正文由总体要求、职责划分规定、“收管存用”的具体要求和落实要求及附则等内容构成。附件明确了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

《办法》第一条指出制定该规范文件的目的、工作原则和法规依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存凭留证、资政惠民,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精准扶贫档案既包括建档立卡档案等,以便摸清贫困家庭的情况,是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基础支持资料;又包括政策文件,走访视频档案等,是考核、评估、监督档案工作的重要佐证,因而在开展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的原则,以保证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办法》是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工作规定而制定的,这充分体现了依法治档的总体要求,同时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体现实事求是、立足于社会实践的精神。《办法》第二条指出其适用对象,包括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第三条对精准扶贫档案概念进行界定。依据《档案法》中对档案概念的界定,明确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除此以外,《办法》根据实地调研成果对精准扶贫档案进行分类,包括: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和精准脱贫类四大类。根据附件,综合类主要包括决策部署、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监督管理、组织保障等文件材料;精准识别类主要包括贫困村识别、贫困户识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等文件材料;精准施策类主要包括贫困人口精准扶持、贫困地区基础建设、社会扶贫、支撑保障等文件材料;精准脱贫类主要包括贫困县退出、贫困村退出、贫困户退出、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等文件材料。具体各类别下属档案内容由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同时将精准扶贫档案定位为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便提高工作人员对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活动的重视程度,推动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善。

(二)精准扶贫档案管理主体的职责要求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第四條规定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主管部门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该项规定是在考虑两部门具体情况后做出的最优选择,实践部门在具体精准扶贫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对精准扶贫工作的各项流程较为熟悉,对涉及的扶贫档案具体条目较为清楚,从而可以在推进精准扶贫项目的同时,更好地同步完成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相当于发挥地方档案室的职能,而档案主管部门作为统一领导机构,发挥好其监督指导职能,即能够协调各方将精准扶贫档案更加规范地分类归档。两单位各司其职,权责分明,有效保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第五条对形成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出详细规定。要求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明确档案机构以专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要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档案业务和知识培训是从事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时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培训,一是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重视意识,转变观念,成为积极的扶贫档案记录保管者和扶贫记忆建构者,二是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帮助其更加了解精准扶贫档案类别,实行统一的分类方案和规范化的归档组卷方式等,从而在提供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和完成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办法》还特别指出,档案管理人员离职前一定要做好档案工作交接。《办法》的规定体现了从前端控制到全程管理,切实贯彻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要求,充分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而人员、设备、场所和经费等规定符合人财物的完备性要求,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职责划分部分,因涉及多个单位主体,所以具体开展工作时需要注意区分并分别对应好各单位的职责,形成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

(三)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1.精准扶贫档案接收。《办法》第六条指出收集精准扶贫档案时应遵循应收尽收,应归尽归的原则。该原则能够有效保证精准扶贫档案的完整性,为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奠定基础,以便更好地发挥其资政作用。所谓的“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是指各单位在收集精准扶贫材料时要注重齐全完整,不遗漏,不流失,以记录载体为例,应包括文件档案、图表、音视频档案等。从扶贫档案工作实际出发,精准扶贫工作所涉及的主体之多,参与的地区之多,形成的档案范围之广,面积之大,给档案收集工作均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精准扶贫档案可能涉及的范围包括扶贫部门颁布的相关精准扶贫材料,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社、电视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拍摄录制的音视频档案和推进扶贫工程中形成的项目档案,以及人民群众个体所留存的文书档案和可以收集的人民群众的口述档案等。[1]这些都应当囊括进精准扶贫档案收集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且由于精准扶贫工作处于一直推进过程中,因而需要注意扶贫档案的动态化保管,保证档案实时更新。新《档案法》第七条指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各级扶贫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可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档案征集活动中,以实现完整、系统、全面地收集精准扶贫档案。

《办法》第十六条指出形成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例如《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电子档案与移交接收办法》等事关移交的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即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有义务且必须按时按规进行移交,而移交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当明确数量(附文件或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并且需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保证整个档案移交过程的规范透明,确保移交档案的真实完整。档案移交接收不仅仅是档案载体和内容信息保管场所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档案管理责任主体的转变,是档案主要价值的转变。严格规范移交接收流程有利于保证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可靠和安全,明确清晰的移交接收记录既是为了保证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权责明确,也是为了防止重复归档或档案遗失。

2.精准扶贫档案分类和归档。《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对精准扶贫档案分类管理和文件材料归档进行说明。第七条提出各门类档案整理时应按照参考规范标准进行整理。具体而言,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以上标准的条列为各门类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整理依据,使其有法可依,同时也体现出《办法》与其他档案法规标准之间的衔接性。该分类方案依据扶贫实践过程中形成精准扶贫档案的载体形式进行划分,从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了归档不规范问题,有助于实现档案归档格式的规范统一。在具体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分类,依旧按照《办法》的总体要求,即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和精准脱贫类进行分类,具体整理过程还需结合实践完成,是采用年代、问题、机构或是其他分类方法,都应在保证精准扶贫档案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灵活应变,方便后续的档案检索利用。

《办法》第八条对归档要求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提出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满足齐全完整、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的总体要求,并且要求在归档时形成明晰、准确的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以便在提供社会利用时快速准确检索信息,以及再次核验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除此之外,归档材料内容还应当包括填写真实清楚的备考表,备考表内主要包括:案卷需要注释说明的问题、整理人、检查人、立卷时间,备考表是以供后续查档、鉴定时查证、考据的表格,记载了档案从立卷时的各项文件基本情况到立卷后各个时期内文件发生的变化,体现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性。以上是关于档案归档时内容信息的要求,而在形式上则有如下要求,包括:(1)若归档文件材料中含有照片或者复印件,应当图像清晰,注明复印件,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增加群众利用档案时的可信度;(2)装订要结实、整齐,做好档案长期保存的准备;(3)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存储的数据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脫机备份保存。

3.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办法》第九条对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即满足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以保证档案的物理安全。档案库房是存放档案的重要场所,国家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档案库房空气质量检测技术规范》(DA/T 81—2019)等对档案馆选址问题,建筑屋顶、墙体、门窗等设计以及库房室内环境等做出明确规定,因为档案载体的多样性和各异性,均具备脆弱性和其固定适宜的温湿度等,若档案库房建设随意,会影响档案保管年限,危害档案安全,因而档案库房建设也是精准扶贫档案保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且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发展要求库房的智能化升级和有效衔接。《办法》第十条将精准扶贫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又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各类档案材料归档期限附有《保管期限表》可提供参考执行。

《办法》第十一条对精准扶贫档案期满鉴定做出具体规定。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环节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环节,它通过对档案价值的判定,决定档案继续保存或进行销毁。古往今来,众多学者提出了各种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我国提出要从社会总体需求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来判定档案的价值。一般来说,档案鉴定是由档案部门牵头,档案形成机关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需要成立专门的档案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形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充分考虑各方意见,保证档案鉴定的透明性和科学合理性,以对保管期满的精准扶贫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若保管期满的档案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鉴定后确定需要销毁,则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进行销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是为了留存记录,作为日后查看销毁档案的凭证,规避可能出现的找不到档案、档案遗失等风险,提供溯源的路径。同时在决定销毁档案时应由2人以上监督进行,在销毁后监督人员需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时间。以上要求体现出在档案管理环节,每一步骤都需要留痕以供监督和后续查找利用。而销毁清册则需要永久保存,且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案馆,一份报送有关领导审批,若需要报送档案主管部门,则需要一式三份。上述流程是:鉴定小组鉴定——形成鉴定报告——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审批同意销毁——监督进行——销毁清册签名并注明方式时间。这一系列复杂和严格的流程操作,更加验证了档案鉴定的重要性,因档案销毁而造成的档案损失是不可逆的,因而在档案鉴定时就需要更加谨慎,尽量避免鉴定失误。

4.精准扶贫档案利用。《办法》第十二条提出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综合档案馆需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对提供利用过程中的手续进行重点说明。首先由于档案本身的原始记录性,其所具备的凭证价值和历史价值决定了它的利用价值;再者《“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到要深入推进档案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加快推进档案开放,深入挖掘档案资源,提升档案利用服务能力,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充分实现档案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3]因而推进精准扶贫档案的开发利用势在必行。各级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利用时,应当注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因为该手续是实践后经验整理所得的最为规范安全和便捷有序的流程方式。第一,原则上应当只提供复印件,因为原件的唯一性、易损坏性和安全保密性的要求;第二,在他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若发现缺页、涂改、污损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出借时的记录进行追踪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包括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都要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为统计分析提供数据基础,利于开展档案利用服务,丰富档案资源。同时在移交保存或监督审查时,高质量的统计数据既保护了档案安全,又为档案信息检索等提供回溯路径,利于档案事业的科学规划和健康发展。当然,健全的档案统计制度不仅仅包括内容方面的规定,还包括工作方式,责任制度等,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进行理解。

《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在利用精准扶贫档案时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利于提高扶贫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利于推进档案提供利用的服务方式创新从而扩大宣传,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档案社会化服务,利于提高档案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以资金投入、软硬件设备的购置为例,利用现代化信息设备促使传统纸质扶贫档案数字化,以及做好原始数字扶贫档案的保管备份等,形成完整的扶贫档案数字化成果,搭建数字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在丰富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基础上,拓展档案信息化开发途径,例如,采用档案汇编、历史大事记等档案信息编研方式;推进档案网站建设、开展精准扶贫档案主题展览、建设跨区域统一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档案信息化利用宣传方式。第三,考虑更深层次地利用好现代化信息技术发挥扶贫档案记录历史、服务社会的作用,例如建设精准扶贫专题档案数据库,宣传精准扶贫攻坚成果,传递精准扶贫精神。最后,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要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扶贫档案全流程管理,尤其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反馈等,以更好地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基于以上对扶贫档案开放利用的需求,更需要关注到其另一方面,即档案的保密安全。档案开放利用与档案保密管理是一对矛盾,且部分精准扶贫档案本身会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因此在做好开发工作的同时,注重对档案的保密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精准扶贫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精准扶贫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审查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从技术上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从档案保管主体角度而言,不仅仅是精准扶贫形成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密切接触整理档案的相关工作人员等都应当树立档案保密意识,尤其是精准扶贫档案中有很多涉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隐私、国家秘密的部分。保密管理和审查制度的提出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基于精准扶贫档案本身的特殊性;二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各级单位应当注重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和信息安全等;三是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要求各工作人员注重对扶贫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

(四)责任追究

《办法》第十七条提出,对在扶贫档案工作过程中违反档案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法律的威严感,加强工作人员心中的法律底线。其中会被追责的行为是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或造成精准扶贫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行为。虽未列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但结合《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例如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归为己有的,不按照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因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的,涂改伪造精准扶贫档案影响其真实性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添换档案材料的,等等[4],具体的行为可由各级部门根据具体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或遇到的问题进行判别和处理。若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办法》指出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体系,既有国家宏观层面上的精准扶贫档案法规作为方向指导,又有地方具体规章提供档案工作准则,同时要求组织落实。这体现出《办法》指导性和灵活性并行的特点。本《办法》解释权归于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扶贫办。最后,还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即自发布之日起。

(六)附件

《办法》将精准扶贫档案分类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表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三表合一,作为附件,为各级单位在扶贫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提供分类依据并确定保管期限,其内容划分设立合理,相关条例完备,其中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档案保管期限设置为永久,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国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情况,对《办法》规定的内容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部分规定内容可以有所扩展

《办法》第六条指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档案专业知识培训,此处所指更倾向于实践应用中的档案管理者,然而档案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精准扶贫单位相关人员均应当进行档案专业知识培训。扎实的档案学基础理论知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并应用于实践、做好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因而在《办法》中可体现“全员培训”理念。

《办法》第十一条提出建立专门的鉴定小组,却未注明主要责任人,即由谁负责的问题,一般来说制定者具有解释权,档案销毁或长期保存由谁批准,由谁负责。而精准扶贫档案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形成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为避免权责不清和互相推诿,更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档案鉴定工作,有必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专门档案鉴定小组的主要责任主体。

根据《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解释以及新《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规定,《办法》可以考虑将监督管理指导独立出来作为单独条目。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档案主管部门和同级扶贫部门加强沟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精准扶贫走到哪,档案工作就跟到哪。(2)重点检查精准扶贫档案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情况,落实精准扶贫档案监管分工,及时进行评估反馈,及时发现扶贫档案工作中的隐患问题并加以解决,限期整改,切实加强管理。[5](3)开通群众反馈渠道,接收群众监督,尤其是精准扶贫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档案部分的,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部分表述的规范性完整性有待改进

首先是相关术语表述规范的问题,根据新《档案法》的规范表述,《办法》中所提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其次是相关规定中存在模糊性说明,易引起误解。《办法》第十六条在档案移交的规定中,要求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但仅说明按照档案相关规定,并未限定移交档案范围和移交时间,若直接注明移交时间,例如“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或许会更具指示性;同时《办法》在移交手续的说明中,忽略对电子档案移交要求的规定,如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同移交等。又如,《办法》中主要对期满鉴定进行相关规定,忽视了档案移交也需要有移交鉴定;以及档案期满鉴定后,若档案仍具有保存价值,应当继续进行保存,而保存期限的确定也应当有统一的规定以帮助档案部门更好地进行管理。最后关于日期规定可以更加直接明了,例如《办法》即日起生效,对于文献查阅者而言,存在一定阻碍,需要查阅清楚文件颁布日期,因而直接注明日期有助于查阅实施。

(三)《办法》用语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档案法》是制定其他档案行政法规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保持与新《档案法》的协调一致性,档案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办法》的用语规范进一步完善。鉴于中国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的转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已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适应国情的变化,做好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转变,档案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适当调整,使其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对精准扶贫档案利用的需求。考虑到时代背景引发的档案载体和保管方式的变化,档案主管部门在修正《办法》时可以对精准扶贫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华林,谢梦晴,谢梓菲.扶贫记忆抢救:云南省精准扶贫音像档案体系化征集研究[J].档案学研究,2021(6): 84-90.

[2]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2021-12-22]. https : // www.saac.gov.cn/daj/falv/ 202006/79ca4f151fde470c996bec0d50601505.shtml.

[3]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EB/OL].[2021- 12- 22]. https://www.saac.gov.cn/daj/ toutiao/202106/ecca2de5bce44a0eb55c890762868683.shtml

[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EB/OL].[2021-12 -23].https://www.saac.gov.cn/daj/bmgz/ 201303/a307894fea8d4d9dabe3392fae47ac83.shtml.

[5]国家档案局.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EB/OL].[2021-12-22].https://www. saac.gov.cn/daj/gfxwj/ 201910/c46207b900a54d44a16447ede3c76800/files/ 752d4c6584da4fed8d5fddd2d94caa82.pdf.

作者單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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