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研究

2022-06-24 07:18夏融冰
国际贸易 2022年5期
关键词:离岸试验区贸易

梁 明 夏融冰

目前, 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对外贸易对创新驱动发展的依赖性增强。 培育离岸贸易是促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探索发展新型贸易方式的重要内容。 离岸贸易虽然在中国已有一定实践经验, 但因其贸易业态的特殊性, 所以尚未得到充分发展。 离岸贸易发展的核心是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而离岸贸易发展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开放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 离岸贸易适合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度改革、 进行压力测试、 创新发展模式。 从中国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来看, 上海、 广东、 辽宁、 浙江、 河南、天津、 海南、 湖南和广西等地均提出要发展离岸贸易业务。 因此, 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离岸贸易的基本概念与发展意义

(一) 离岸贸易的定义

离岸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开展的上下游交易对手均在境外的货物贸易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交易。 从贸易方式来看, 离岸贸易所涉及的货物贸易商品实际并未在本地进出口, 而是经由境外出口地直接运送至境外进口地, 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加工贸易、 委托境外加工、 第三国采购货物等。 从贸易标的来看, 离岸贸易标的分为两种: 一种属于货物贸易范畴, 即境内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实际货物的所有权进行交易; 另一种则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即境内企业对交易所涉及的实际货物并不具有所有权, 仅为促成该笔货物贸易提供相关服务。 离岸贸易最突出的特点是“三流分离”, 即资金流、 货物流和订单流(1)订单流指的是合同, 订单的确认通常是以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为标志。分离, 其中资金结算和部分单据文件处理发生在境内, 但货物运送却发生在境外。

(二) 离岸贸易的模式

离岸贸易的基础模式如其定义所述, 即境内贸易服务商分别与境外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并由境外出口商直接将货物运往境外进口商处。 根据境外进出口商是否位于同一国家, 又可以分为“三国三地” 和“两国三地” 模式。

而现实中的离岸贸易活动远比基础模式复杂得多。 从我国离岸贸易实践看, 因为我国经济腹地广阔、 制造业基础雄厚、 贸易网络发达且拥有为数众多的具备一定“境内关外” 特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境内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的丰富贸易业态有时也会产生“三流分离” 的问题, 只是实际货物流是发生在“一线” 境内与境外之间。 这些贸易业态虽然并不完全符合纯粹的“离岸” 概念, 但可以视为离岸贸易功能的拓展, 即离岸贸易的衍生模式, 主要有 “准离岸交易方式” (见图1) 和“区内交易方式” (见图2) 两种。

图1 简单准离岸交易方式

(三) 发展离岸贸易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培育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 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出口长期维持高速增长的空间越来越小。 且当前全球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复杂多变, 对外贸易发展前景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多,中国需要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为对外贸易寻找发展新动能。 而发展离岸贸易能有效增强外贸企业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的弹性及灵活性, 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优势和国际环境变化更自如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两种资源。 此外, 发展离岸贸易能够对贸易全链条中的分散环节进行整合, 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 最后, 发展离岸贸易还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受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影响的企业可以选择在海外投资建厂“迂回出口”, 以此提高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图2 简单区内交易方式

二是有利于顺应全球价值链发展新趋势。 近年来, 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布局逻辑发生转变。第一, 全球商品生产价值链向更加注重本地供应链安全、 更靠近市场和用户、 区域集中度更高的方向调整。 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价值链的部分生产环节从我国向劳动成本更低的地区转移; 部分关键供应链向跨国公司母国本土收缩或向供应商多元化调整;而我国部分国际化企业也开始向更贴近目标市场的地区布局。 这种变化趋势较快刺激了离岸贸易需求的增多, 且发展离岸贸易又可以将上述调整带来的产业转移“劣势” 转化为中国对全球(区域) 价值链组织与控制能力提高的“优势”。 第二, 货物贸易“服务化” 与服务贸易“实体化” 的发展趋势促成了全球服务生产价值链的快速形成。 未来, 嵌入到制造业各个环节的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的高低可能成为一些传统贸易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服务相比货物受地域的限制因素更少, 因此发展离岸经贸服务将是企业和国家在未来全球服务价值链竞争中尽早布局的重要举措。

三是有利于企业进行全球资源调配布局。 离岸贸易的发展更强调通过实体贸易网络和以科技为支撑的虚拟贸易网络对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 例如,贸易商可以通过离岸贸易方式, 利用其全球贸易网络将所运营的商品由货源地直接销往客户所在地。换言之, 发展离岸贸易实际上是将获取生产和市场资源的视野和手段从境内拓展到全球。 对比传统的国际贸易, 离岸贸易已经逐渐呈现出可以通过控制和管理全球贸易流向来实现对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 离岸贸易的发展能够促进资金、 信息和人才的集聚并将订单中心、 结算中心等高利润业务功能留在国内, 从而占据全球价值链的核心节点, 以此进一步增强对全球资源的掌控能力。

四是有利于促进本地区服务业转型升级。 发展离岸贸易可以推动本地服务业集聚和专业化发展。一方面, 离岸贸易发达的地区往往总部型企业较为密集, 而总部型企业又倾向于将其非核心业务外包,从而吸引了一批配套服务企业在总部型企业周边聚集。 离岸贸易本身就需要大量配套服务做支撑, 因此, 发展离岸贸易又可以反向促进本地区贸易、 金融、 专业服务等部门的进一步聚拢。 另一方面, 贸易中间商们也越来越重视其所能提供的服务。 这是因为传统靠信息不对称获取价差的离岸贸易盈利模式的利润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贸易中间商们开始向提供规模化、 专业化配套服务转型, 并越来越多地扮演供应链管理、 整合及优化的角色。 因此, 发展离岸贸易也有利于促进与贸易相关的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的规模化发展。

二、离岸贸易面临的发展瓶颈

(一) 外汇管理制度较为严格

中国是实行一定程度外汇管制的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对离岸贸易业务的监管态度是偏向审慎严格的。 虽然中国对开展离岸贸易已经没有法规上的禁止规定, 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 》明确要求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 应按照展业三原则(2)展业三原则即“了解客户” “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确认收支的真实性、 合理性和逻辑性; 对于与货品相关的离岸服务, 也需要由银行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 在具体操作中, 外汇管理部门对离岸贸易项下预付预收货款也有登记制度、 额度限制等诸多要求, 对在岸和离岸账户资金往来也设有特别规定。 此外, 外汇管理部门对办理虚假和不合理离岸贸易业务的违规银行查处措施也偏向严格, 且处罚追溯时效长。

(二) 审核机构能力有待提升

作为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执行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的展业能力与国际同业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银行获取有效审核信息的手段和对离岸贸易业务风险的识别经验有限, 对贸易真实性审核存在认定难度; 且银行提供贸易融资、 套期保值等配套金融服务的能力不足。 这些因素都导致商业银行既要承担严格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处罚风险, 又较少能通过增值服务获得利润空间, 对办理离岸贸易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三) 税收政策不具备吸引力

离岸贸易多依托总部型企业发展且其所涉及的运营中心、 结算中心、 利润中心等对企业所得税高度敏感。 除上海和海南自贸区港有针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3)上海和海南自贸区港离岸贸易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而符合上海全球运营商计划和海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 可能获得低于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与境外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并不具有税收优势, 这导致我国境内离岸贸易、 跨境结算等业务需求多向香港、 新加坡等地转移。 此外, 复杂离岸贸易业务可能经过多个贸易商的多次转手, 同一笔贸易可能存在多项合同。 这导致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面临印花税多环节、重复征收的问题。 还有, 一些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贸易服务商在从事离岸贸易衍生模式相关业务时,面临货物异地办理出口退税不便等问题。

(四) 总部型企业聚集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 我国总部型企业集聚度仍然不高。一方面, 外商投资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国内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制度障碍。 国内对高能级创新型地区总部及资金运作、 贸易结算等核心功能中心的吸引力不高。 虽然上海已经成为我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集中的城市, 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能级上进行比较, 上海与东京、 中国香港、 新加坡等城市和地区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 落户国内的地区总部主要服务于中国市场, 对跨国公司全球和区域价值链、 供应链的统筹整合及资源调配能力不足。 另一方面, 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跨国公司的海外营运与布局能力尚需培育, 作为全球资源配置的核心主体能力有待提升。

(五) 配套服务体系支撑不足

离岸贸易需要大量(离岸) 金融服务做支撑,既包括与跨境贸易和投资密不可分的融资、 流通和结算需求, 又包括企业为进行资产管理和获得保值增值服务对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需求。 但目前我国离岸与在岸市场严格分离, 金融开放水平和创新能力有待提升, 金融服务对离岸贸易发展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此外, 其他贸易服务、 专业服务功能也尚不齐全, 包括商业、 航运、 电信、 财务、 法律及知识产权服务等。 这些服务业核心领域仍需进一步开放和升级。 此外, 离岸贸易依托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例如, 我国跨地域跨监管部门之间还未实现贸易信息与数据的互联互通, 导致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查难度和成本更高。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线开放” 尚未与“境内关外” 国际通行规则完全对接, 导致一些仅仅只是靠岸转运的货物(如邮轮备品备件) 仍需增加额外的商检环节等。再如, 离岸贸易商品难以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 这些都成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制约因素。

三、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典型模式

(一) 日本综合商社主导模式

日本离岸贸易(也称“第三国贸易或三国间贸易” ) 是以其强大的综合商社为依托而发展起来的。 从大发展环境看, 离岸贸易得以在日本迅速发展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日本本土生产要素匮乏且昂贵、 国内市场狭小, 综合商社必须采取多元化的贸易形态, 才可以获得持续稳定增长。 二是20 世纪70-80 年代, 日本对外贸易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急剧恶化, 为突破欧美贸易壁垒、 保住国际市场份额,日本综合商社选择用贸易与对外投资紧密结合的方式(即“以资代货” ), 加快在第三国投资建厂,让产品通过离岸贸易方式出口至欧美市场。 从实践经验看, 日本综合商社作为离岸贸易的经营主体,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搭建了庞大的贸易网络, 为离岸贸易的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 综合商社利用其在业务第一线获得的丰富信息, 将金融、 物流和营销等业务环节融为一体并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又进一步丰富了离岸贸易的发展。 此外, 日本于1998年实现外汇交易自由化。 日本离岸市场(Japan Offshore Market) 针对离岸金融业务设有免征利息税、减免法人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放松外汇管制和促进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举措也为离岸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 日本综合商社所经营的商品已包含初级商品、 轻纺工业品、 重化学工业品和电子通信产品等, 涉及几乎所有商品种类。

(二) 中国香港强腹地支撑模式

中国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充分利用了国际制造业分工转移和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特殊历史条件。首先, 香港港口基础设施完善、 区位优势明显。 其次, 20 世纪50-70 年代, 香港大力发展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向型经济, 为日后国际贸易商的大量集聚打下了坚实基础。 20 世纪80 年代以后, 香港地区加工制造开始向大陆地区转移, 形成“前店后厂”的分工格局。 很多在大陆地区设厂的香港贸易公司产品的制造及出口逐渐不经过香港本港, 但仍以香港为总部处理企业管理、 销售及市场推广、 贸易融资、 报关文件等方面的业务。 且因为背靠大陆广阔的经济腹地, 香港成为全球贸易商为大陆提供原材料、 中间品及产成品最为便利的运营中心和价值链管理中心。 此外, 香港是自由贸易港, 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高; 金融市场高度开放, 对境内、 境外业务没有刻意划分, 外汇兑换自由、 资金进出没有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但对离岸贸易设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且免征印花税、 利得税等。在强腹地支撑和优惠政策扶持地共同推动下, 香港离岸贸易迅速发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的统计, 2019 年香港离岸货品贸易总额4.7 万亿港元, 其中转手商贸活动金额为4.2 万亿港元, 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金额为0.5 万亿港元。

(三) 新加坡总部经济牵引模式

新加坡离岸贸易的发展借助的是其强大的总部经济优势。 自1989 年起, 新加坡就开始实施一系列吸引和鼓励贸易型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包括地区总部计划、 特准国际贸易商计划、 商业总部计划、 营业总部地位奖励、 跨国营业总部奖励、 全球贸易商计划等。 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组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最低可达5%和10%两档, 相较新加坡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17%要低得多。 同时, 新加坡注重对软硬件设施、 公共服务等总部经济高度敏感的关键领域进行优化。 在硬件设施方面, 新加坡不断投资建设港口、 道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 建立高效便捷的港航信息系统, 常年位居亚太地区最重要的航运枢纽。 在营商环境方面,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 显示, 新加坡营商环境位居全球第二, 连续四年获得这一排名。 在公共服务方面, 新加坡实行自由港政策、 全面取消外汇管制、 建立亚洲首个提供全球结算服务的“新交所亚洲结算行”,专设新加坡国际企业局, 为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提供行政管理服务, 设立帮助企业培育专业人才的基金, 帮助企业成立培训中心等。 多措并举的成效是显著的。 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数据, 截至2021 年6 月已有46%的各行业企业将其亚洲总部设立在新加坡; 在科技型跨国企业中, 59%的企业选择在新加坡设立亚洲区域总部。 总部型企业的集聚大大刺激了新加坡离岸贸易的业务需求与增长速度, 而离岸贸易的繁荣又进一步强化了总部经济在新加坡的集聚, 形成了良性循环。

四、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方向

(一) 创新枢纽功能, 注重离岸贸易与在岸业务相结合

离岸贸易可以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应注重其与在岸业务的结合, 培育创新枢纽功能。 一是要推动离岸贸易与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 相互促进。吸引贸易、 金融、 信息、 管理、 法律、 财务和展示等专业服务类企业落户自贸试验区, 鼓励区内专业服务类企业为“走出去” 企业提供离岸贸易配套服务。 二是要促进离岸贸易与总部经济良性互动。 优化总部经济政策、 适当放宽认定门槛、 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吸引更多具有贸易资源控制能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国际贸易龙头企业、跨境电商领军企业、 服务贸易企业总部和国内外高水平银行等, 鼓励上述类型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营运、 研发、 采购、 结算等功能性中心。 三是既要为“两头在外” 的纯离岸贸易业务创造条件, 也要创新发展“一头在外、 一头在内” 的离岸贸易衍生模式。 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一线更加开放” 的改革契机, 通过发展离岸贸易衍生模式最大限度地为深处广大经济腹地的制造企业打通国内国外原材料、 资本品和中间品的销售渠道。 紧抓中国沿海重点港口国际航运枢纽服务功能提升完善机遇,加强离岸贸易在海洋交通运输、 海洋邮轮、 海洋休闲旅游、 海洋油气业等产业领域的业务模式创新。

(二) 创新模式技术手段, 注重离岸贸易与数字技术相结合

注重离岸贸易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就是要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对传统国际贸易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是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将给离岸贸易带来更丰富的商业模式, 要为可能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创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避免对新业态新模式的非理性围堵。例如, 跨境电商向“买全球、 卖全球” 延伸、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借助数字平台向全球供应链综合管理型企业发展都可能带来新的离岸贸易业务场景。 二是要充分应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 区块链和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促进离岸贸易监管效率提升。 例如,区块链、 物联网技术可应用在跨境支付、 信用证、供应链金融、 溯源和供应链物流等多个场景上, 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离岸贸易全链条监管、 简化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

(三) 拓宽服务半径, 注重离岸贸易与企业“走出去” 相结合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对外投资大国。 我国不少本土跨国企业在“走出去” 过程中产生了诸多跨境贸易与资金结算的需求, 应加强离岸贸易对中国企业“走出去” 的服务能力。 一方面, 要加快培育和鼓励本土优质跨国企业进行全球布局, 支持本土优质跨国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贸易、 结算和运营中心, 提高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经常项下外汇结算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推动对外投资和离岸贸易更好结合。 另一方面, 为“走出去” 企业的离岸贸易业务做好相应金融服务支撑, 逐项创新金融衍生品跨境交易、 优化离岸金融服务方案, 满足“走出去” 企业多层次贸易融资需求。

(四) 创新开放路径, 注重离岸贸易与人民币国际化相结合

离岸贸易创新发展应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更多应用场景, 为在境外构建较为成熟的人民币交易市场打下基础。 一方面, 鼓励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国跨国公司先行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离岸贸易, 鼓励大宗商品类离岸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使用范围; 另一方面,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为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提供人民币离岸金融服务(如离岸出口押汇、 离岸担保、 离岸再保险等),推动人民币投融资货币功能的提升。

结合上述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思路的四个方向, 本文梳理出了九种适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的离岸贸易业务类别及具体场景(见表1)。

表1 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适用的业务类别及场景

五、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 加强离岸贸易顶层制度设计

加强国家层面对离岸贸易概念、 范围、 管理和支持政策等问题的研究, 尽快形成全国统一共识。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 建立可执行可落地的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理顺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离岸贸易扶持政策, 建立反映离岸贸易真实经济贡献的统计体系, 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离岸贸易发展状况。 支持自贸试验区根据已有的离岸贸易规模和自身条件, 科学设定离岸贸易总量控制目标、 随时跟踪调整, 以应对在开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避免对国内经济和正常贸易带来冲击。

(二) 推进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

离岸贸易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对传统外汇监管理念与方式进行变革。 从监管理念看, 对离岸贸易进行有效的真实性审核需要监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切实摸清离岸贸易的运作机制, 并加强对其国际供应链上下游关键环节的全程监控。 这需要外汇监管部门从原来的单打独斗转换为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 并建立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 从管理方式看, 要进一步提升离岸贸易外汇结算、 跨境支付便利化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 落地实施自由贸易账户, 发展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的离岸贸易业务。 支持探索离岸贸易事中事后外汇监管措施: 从行为管理向主体管理转变, 支持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管理; 探索引入“沙盒机制”, 针对离岸贸易具体业务模式探索相对应的监管方式;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异常检测, 设立离岸贸易风险点预判机制。

(三) 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与资源共享

一是加强国内信息系统互联。 借鉴新加坡贸易网络(TradeNet) 系统建设经验,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已经建立的强大信息网络, 建立离岸贸易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完善海关、 商务、 外汇、 税务、 金融和交通等相关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连接。 支持自贸试验区设立专门负责部门推进“单一窗口” 数据元标准化工作, 开发离岸贸易审核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为监测分析体系, 使监管部门及审核机构得以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各自不同的授权读取研判交易行为风险点、 审核贸易真实性所需的关键信息, 以大幅降低离岸贸易伪造风险、 提高离岸贸易业务便利化水平。 二是加强国际信息资源共享。 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 中“就交换海关申报信息开展合作” 相关内容的落实。 推进在世界海关组织建立联网核查机制、 提升数据质量、 统一数据标准、 加强数据交换、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等方面的合作。 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单一窗口” 对接。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重要港口探索电子口岸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交换解决方案, 实现全流程海运物流可视化, 并逐步开展空运和陆运信息化、 物流可视化国际合作。

(四) 提升银行展业能力及服务水平

一是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强化内部治理机制、 创新贸易真实性审核方式、 健全离岸贸易风险管控体系。 例如, 加快人工智能、 5G 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银行人工审核贸易单据的辅助甚至替代。 建立企业异常行为大数据模型, 构建完善适应离岸贸易发展的企业分类管理诚信评估体系。 针对企业离岸贸易模式开展深入研究和总结, 建立更加灵活的审核机制, 创新提供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个性化服务。 二是支持商业银行加强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 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通过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 进一步简化高端人才出入境手续、 放宽金融服务行业执业限制; 组织区内银行和高等院校进行对接, 为培养一批熟悉离岸贸易、 离岸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进行定向委培或开展培训、 再教育。

(五) 制定更加优惠灵活的税收政策

在尊重全球税改框架、 防范税收流失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制定鼓励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组合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自贸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离岸贸易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吸引从事总部经济、 离岸贸易高级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对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降低或减免与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制定支持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异地出口退税政策, 提高出口退税便利化程度。 加快与更多经济体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六) 完善离岸贸易友好型营商环境

一是营造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加快与国际惯例和规则对接, 及时调整已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借鉴深圳自贸试验区等地经验, 允许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 打造大陆法和英美法融合的法治环境。 二是营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环境。 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进一步提高“一站式” “全生命周期” 政务服务集成度,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是营造更加开放自由的制度环境。 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加快推动货物、 服务、 人员和信息等要素跨境自由流动; 研究离岸贸易原产地证签发可能性; 采取“案例创新” 模式, 取消或最大限度监管简化转运货物的贸易管理措施; 进一步优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 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逐步放宽“跨境交付” 和“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模式相关限制性措施, 进一步减少对专业服务的行业限制和资质限制。 持续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 提升自贸试验区内与境外之间资金流通的自由度和便利度, 试点推动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贸易服务; 积极引入并赋予更多内外资商业银行离岸贸易业务办理权限; 探索建立具有风险防范机制的离岸金融市场运行模式, 鼓励银行创新金融工具, 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提供多样化在岸与离岸金融配套服务; 建立完善跨境金融业务统计监测和“三反”(4)“三反” 指“反洗钱” “反逃税” “反恐怖融资”。预警机制; 扩大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范围, 在简化监管审批程序和降低人民币结算成本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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