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心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上海 201620)
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日渐频繁和各国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世界各国面临着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土地荒漠化等十大全球性环境问题。在威胁人类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吞噬着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来取得的经济发展成就。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世界各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出台越来越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并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当今时代的最强音。在此背景下,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成为国内外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早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三废”污染物过度排放,造成了我国环境污染。大规模“引进来”策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与中国廉价优势的有效结合使中国成为制造低技术含量产品的“世界工厂”,又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
而如今,环境治理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环境规制强度的逐渐提升,过去依靠资源消耗、不计成本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转变,包括出口在内的企业生产行为必然会受到影响。现有的研究理论主要分为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和“波特假说”。前者认为随着越来越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环境开始成为一种稀缺性公共产品,企业必须为自身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买单,最终这种外部环境要素的使用已转化为内在的生产成本,导致生产成本不断攀升,产品出口价格显著增大,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削弱;后者认为环境规制会引发技术革新,形成创新补偿机制,能够部分或者全部抵消环境规制产生的成本增加,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实现改善环境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双赢。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出口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环境规制政策是否会制约中国的出口增长?
在目前各类研究文献中,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的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污染物排放治理的投资,污染物排放密度,以及自然实验或者替代指标。有的学者把治理污染物排放的投入作为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的指标,如Becker(2001)使用美国制造业的污染减排支出,探讨空气清洁法案对行业运营等各类成本的影响。李小平(2012)使用单位产出的废水废气治理费用作为衡量环境规制的指标,考察环境规制对行业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Pearce(2001)认为,政府治污投资与企业减排投入是度量环境政策的重要指标。
已有学者将污染物排放密集度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指标。具体有:傅京燕(2008)计算能源强度衡量环境规制,伊显萍(2008)测算SO排放量来构建环境规制指标。傅京燕(2010)对三废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数据做指数化处理,构建环境规制指标体系。目前,国内外学者一般会选用上述指标构造法中的几种,使经验研究结果更具科学性和普适性。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排他性。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即使经济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也不用付出代价,故环境成本的外在性不会对企业生产和出口产生影响。然而,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政策的实施,环境污染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公共产品,企业必须为自身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买单。最终这种外部环境要素转化为内在生产成本(Walter)。所谓环境成本内在化,具体是指当环境政策实施后,企业生产成本除了包含传统的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外还包括环境成本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环境成本通过上涨的价格被反映出来,企业通常会以较高价格出口产品,这就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过程。
与上述理论截然相反,“波特假说”认为实施环境政策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Poter(1995)认为,企业竞争力和环境规制之间存在一种动态变化关系,环境规制所导致的生产要素价格和成本的增加可以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获得工艺创新补偿和产品创新补偿。这两种创新成本减少或收益增加能够部分抵消环境规制产生的成本增加,实现优化环境和强化企业竞争力的双赢。
但是一些学者提出,企业出口和环境规制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关系。Tobey(1990)利用多个国家的截面数据研究环境规制强度对污染品出口的影响,结果显示环境规制与污染行业出口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Arouri(2012)对罗马尼亚的实证分析也发现,环境规制对于出口贸易总量并未产生显著影响。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用“狭义波特假说”来进行解释。
该假说提出,要想使企业受到激励,进行技术创新,就需要进行适当的环境规制。企业因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而导致自身成本上升,如果上升成本和总成本比值足够小,那么环境规制就无法对企业的出口贸易活动产生明显的影响。从此视角进行分析,企业出口行为受环境规制的影响就可能是不确定的。
环境规制主要通过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和企业技术改进两个渠道影响企业出口行为。首先,环境规制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抑制企业出口。Cole等(2005)证实了企业环境成本提高抑制了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学者Minier等(2003)也证实了内部化的环境成本不利于美国制造业企业的出口。
与上述观点相反的是,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优化生产技术,企业主要通过创新补偿效应和先动优势来实现国际竞争力的提升(Poter,1995)。其中,创新补偿效应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研发创新获得产品补偿(Rubashkina,2015)以及通过提高生产率获得加工过程补偿(Albrizio,2017)。
环境规制对企业出口的影响不只是抑制或单一机制,应该是两种机制互相作用的结果(康志勇,2018)。Melitz(2003)研究发现,企业不是同质而是异质的,企业的生产率越高,单位生产成本越低,企业就越有能力克服出口的固定成本进行贸易活动,并获得利润(Bernard,1999)。康志勇(2018)通过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出口的两类影响机制进行了证实,这两类机制一个是创新促进效应,一个是成本增加效应。首先,企业生产成本受环境规制的影响而显著提升,导致企业竞争力大大下降,从而对出口产生消极影响;其次,环境规制激励企业创新,“倒逼”企业优化生产提高效率,有利于企业出口。企业出口受环境规制的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两者的叠加效果。
文章选取2002—2017年的中国海关数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1.被解释变量
各省份出口额。
2.解释变量
环境规制综合指数是由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以及工业烟尘排放量计算而来,具体公式为:(1)将上述三种污染物进行标准化;(2)求取每种污染物的权重;(3)通过权重和标准化的乘积得出环境规制综合指数。
3.控制变量
资本存量。人均资本存量,用各省份固定资本存量总额除以各省份常住人口而来,各省份固定资本存量采用永续盘存法计算得来。
技术创新。依靠技术创新,可以直接改变产品要素的密集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同时,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进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可以从根本上缓解产品出口竞争受到的贸易壁垒的压力,并且能给企业在带来较高的垄断价格和利润回报酬。不同的技术创新方式对出口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技术创新以各省份发明专利申请量衡量。
交通基础设施。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桥梁,在稳定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中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网络性和外部性特征,使其对本地经济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对相邻地区的经济产生了正向溢出效应。本文中交通基础设施以各省份公路密度来衡量。
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一个或多个国家通过直接投资设厂等实物性资产投资手段来获取一定收益的活动。高质量的FDI溢出有助于母国企业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来提升母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东道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出口量来看,外资在我国出口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将其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
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出口(export)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41957和12.34.均值是3176,标准差是6407。基础设施(infra)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21011和12.34,均值是7202,标准差是4686。技术创新(p)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187005和40,均值是13687,标准差是26530。资本存量(k)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32.15和1.415,均值是7322,标准差是5.154。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20555和32.82,均值是2047,标准差是3015。环境规制强度(er)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2.585和1.68e-05,均值是0.525,标准差是0.533。
表1 描述性统计结果
面板数据的一般回归模型主要包括:混合效应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根据霍斯曼检验结果,霍斯曼检验在1%水平下显著,所以拒绝原假设,需要采用固定效应模型。为了同时控制住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层面的异质性特征和不随个体变化的时间层面的异质性特征,本文采取个体层面和时间层面双向固定模型,以保证实证估计结果的可靠性和说服力。环境规制对出口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基准回归、内生性检验和稳健性检验结果
从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环境规制对出口的估计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达到-0.0510,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环境规制强度平均每提升1%,被解释变量出口额会减少0.051%。根据实证回归的结果,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所引致的生产成本提升效应大于技术创新效应,因此,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对出口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从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固定资本存量、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出口额均具有较强的正向促进效应。
虽然上文已从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角度论证了环境规制强度对出口额的影响,但实际上,出口额的增加可能会加剧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因此,环境规制强度和出口额之间可能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会产生内生性问题,使得基准回归的估计结果产生一定的偏误。本文将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强度作为工具变量,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
内生性检验的估计结果如表1第(2)列所示。环境规制强度对出口的弹性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达到-0.0898,表明在控制住内生性问题后,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对出口的负面作用依旧显著存在。
本文采取更换被解释变量的估计方式来对上文的基准回归的估计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将被解释变量由绝对量出口额替换为相对量出口额占GDP的比重来进行估计。稳健性检验的估计结果如表2第(3)列所示。环境规制强度对出口的估计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为负,再次验证了环境规制强度对出口额的负向影响。
本文基于2002—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了环境规制强度对于中国企业出口的影响,并对其影响机制进行检验,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总体而言,严格的环境规制对企业出口产生了显著负向影响,该政策的实施减少了企业的出口额。
第二,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本文主要采取更换被解释变量为出口额占GDP的比重来验证了模型的稳定性。
第三,环境规制政策是通过成本增加效应和创新促进效应这两个渠道发挥作用,且对企业出口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叠加。一方面该政策的实施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降低了企业出口竞争力,减少了出口。另一方面,该政策促使企业进行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提升产品清洁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促进了企业出口。由于成本增加效应大于创新促进效应,环境规制政策最终减少了企业出口额。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环境规制政策在改善环境的同时,抑制了企业出口,并没有达到“双赢”的效果。同时也证实了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出口产生了直接的成本增加效应和间接的创新促进效应。该政策对我国企业出口的影响最终取决于两者的叠加。这对于政府后续制定环境政策,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基于上述的研究和相关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继续强化环境监督能力,提高环境监督效率,完善评估考核体系。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
第二,虽然“一刀切”的制度可以在环境治理上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这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没有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的双赢效果。政府应制定差异性的环境规章制度,根据各地区的环保要求,制定灵活有效的环境规章制度,如采取收取环境税来克服排污标准难以制定的情况。积极推行自愿型工具,调动企业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行产品创新。本文实证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具有正向的创新促进效应,并且当创新效应大于成本效应时,环境规制就能够促进出口的增长。因此,让环境规制政策成为企业创新的动力是改善生态环境问题和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适当增加财政投入,给予企业适度的研发补贴。引进高端设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