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菁,赵泽皓,关 伟
(1.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 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尼亚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已经提到了保证合同问题,世界上最早经营保证保险的机构——伦敦保证公司距今也已成立180多年。经过漫长而曲折的发展,保证保险已成为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中一种惯用的“第三方”保障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证保险逐渐在我国得到重视和发展。相对于已经达到一定深度和广度的传统寿险与财险市场,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险种,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有望成为下一片新蓝海。同时,由于保证保险兼具了增信融资、减压赋能、保护权利人利益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等多方面作用,其健康持续发展对于释放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工程建设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由此可见,保证保险已成为各市场主体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未来值得发展的新兴方向。然而,我国保证保险在经历了前期的快速发展后,目前正处于一个相对困难的瓶颈期,不仅难以实现突破性进展,而且面临市场规模萎缩的困境。而考察国际上成熟的保证保险市场,可以发现其已维持了上百年的快速发展,且研发出了门类繁多、种类齐全的保证保险险种,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由此可见,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保证保险发展现状,剖析其在当前形势下面临的发展困境,确保保证保险可持续发展。
西方学术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相对完善。早期的文献主要侧重于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以及发展历程探索等理论研究[1-2]。一般而言,国外保证保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实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如还款、交税、维修,包括履约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以及杂项保证保险等险种[3];另一类是忠诚保证保险,其投保人是公司雇员,保险人要承担因雇员的贪污、挪用、诈骗等不诚实行为给雇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近年来,随着保证保险的持续发展,学者们开始关注各类险种的经营实务问题。Kraft等(2014)[5]详细分析了高速公路行业使用履约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收益。Jing等(2020)[6]研究了保证保险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影响。Tulio等(2022)[7]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评估了保证保险在新兴市场电力部门的有效性。
国内对于保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研究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李慧(2009)[8]、吕曰东(2010)[9]等学者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有特殊约定的保证合同。宋刚(2006)[10]、李利和许崇苗(2020)[11]等学者认为,保证保险具有保险的特征和功能,是由各方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因此保证保险就是保险。而以杨峰(2008)[12]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保证保险兼具了保证和保险两种属性。
二是研究保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董晓林等(2018)[13]经研究发现,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借款人因供给不足而受到的信贷约束。柯翼之(2017)[14]和张伟(2019)[15]指出,工程保证保险既能确保工程责任的落实、转移工程违约风险,又能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替换较大额度的保证金,对于发挥资金效益具有重要作用。邓晓梅和潘奕光(2020)[16]认为,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信用体系有着正面意义。
三是研究制约保证保险发展的因素。林乐芬和何婷(2019)[17]、李丹等(2020)[18]分别探讨了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黄胜英和陈海平(2020)[19]认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是制约融资性保证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当前关于我国保证保险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但整体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研究视角单一。具体表现为多理论分析、少实务探索,多需求方或供给方分析、少整体层面研究。二是研究内容不够系统和全面。既有研究偏向融资性保证保险,如贷款保证保险,而对非融资性保证保险关注较少。为数不多的非融资性保证保险研究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领域,对其他行业的关注较少。鉴于此,本文以保证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我国保证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需求侧、供给侧、环境侧”三方面视角深入剖析了我国保证保险发展存在的困境,并结合国际上成熟保证保险市场的经验,提出推动我国保证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从而达到丰富我国保证保险发展理论,推进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经营实践的目的。
目前,我国学术界并未对保证保险形成统一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也未对保证保险进行单独规范,所以长期以来存在争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基于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本文认为保证保险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义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权利人)因其投保人的不履约行为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而从狭义上看,保证保险仅就投保人的不履约行为予以赔偿。
结合保证保险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20]。
第一,保证保险是一种风险回避机制。传统的商业保险是将少数人遭受的损失在众多投保人中进行分摊。而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通常将保证保险的承保看作是对义务人提供信用的特殊手段,特别强调对义务人承保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理论上只为其认为不会发生违约的投保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保险。
第二,保证保险合同有三方当事人。普通的商业保险合同通常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当事人,而保证保险存在保险人、义务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见图1)。其中,保险人为普通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公司,义务人的角色相当于投保人,权利人则相当于被保险人。
图1 保证保险三方当事人
第三,保证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普通商业保险中,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将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尽管缴纳了保费,但保险人在履行对权利人的赔付之后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因此投保人仍然要承担由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这是保证保险与传统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之一,这也反映出保证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第四,保证保险费可看作是一种“服务费”。传统商业保险的费率是基于对将来预期损失的精算假设而确定的。但在保证保险业务中,由于资格审查、风险监控、追偿手段等保障措施的存在,保险人理论上不会承担违约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费实际上就成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信用支持而收取的一种“服务费”,其费率的厘定并非建立在严格的精算基础上,而是更多地考虑了经济周期、市场竞争、信用风险水平等因素。
保费收入规模、市场主体数量、保险深度和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市场活力以及市场规模的重要指标①保险深度=当年保费收入/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用于反映保险业务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保险密度=当年保费收入/当年人口数,用于衡量保险业务的发展程度。。保费收入越高、市场主体越多、保险深度和密度越大,意味着保险市场越有活力、发展越好。鉴于此,本文从保费收入规模、市场主体数量、保险深度和密度三个方面评价我国保证保险的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但整体规模小
截至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为689亿元,近十年年均增速为32.03%,这表明我国保证保险业务增速较快。但从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重看(见图2),尽管近十年间呈现波动上升趋势,但整体水平较低,均值仅为2.90%,最高值也只有7.24%,个别年份(如2016年和2020年)甚至出现下降态势,由此反映出现阶段我国保证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规模较小、份额较少、地位较低。这也与我国现实情况相符。一方面,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险种单一、结构失衡、车险在非寿险保费收入中占比维持高位的现象[21-22];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行业领域仍然以银行保函或保证金作为担保手段,保证保险需求不足。而从近年来国外一些国家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及其市场份额情况看(见表1),丹麦、英国、美国的保费收入呈明显上升态势且增速较快。阿根廷、加拿大、墨西哥已形成保证保险为主导的市场环境(市场份额为100%),保证保险成了替代银行保函的“第三方”保障手段。由此可见,国外一些国家的财险公司对于保证保险极为重视,而我国保证保险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未来将有较大发展空间。
图2 2009—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及其占比情况
表1 西方主要国家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及市场份额
2.市场主体数量增加且产品种类丰富,但集中度高
如表2所示,我国主要财险公司均在不同程度上介入了保证保险业务经营,并且形成了融资性保证保险和非融资性保证保险两类险种①按照保险公司承保的履约信用风险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保证保险可分为融资性保证保险和非融资性保证保险两类。二者均承保投保人的履约信用风险,但融资性保证保险强调融资增信功能,非融资性保证保险旨在帮助企业减压赋能。。
表2 我国主要财险公司保证保险险种
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受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以及个人消费融资需求的驱动,近年来我国融资性保证保险发展迅速,市场份额已超过80%[23]。非融资性保证保险占比较低,产品也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雇佣关系以及建筑和关税领域[19]。而从保证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和日本来看(见表3和表4),可发现财险公司多以非融资性保证保险作为主要经营险种,涵盖的种类包括工程建设、司法、公务员等领域。这充分说明了该类险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同时也为我国非融资性保证保险的后续发展指引了方向。
表3 美国保证保险主要类型
表4 日本保证保险主要类型
此外,我国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存在显著差异。若以市场份额排名前三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3)作为衡量保证保险市场集中度的标准,可发现近十年来我国保证保险市场集中度呈现波动变化趋势(见表5)。其中,2009—2013年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趋势,2013—2019年持续下降,市场集中度由99.90%降至75.07%。进一步分析可知,自2015年以来,平安产险、人保财险以及阳光产险三家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始终居于前三位。特别是平安产险,其在整个保证保险市场中享有绝对优势,保费收入高居首位。由此可见,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寡头垄断特征,整体竞争力不足。此外,从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性质上看,表现出以中资财险公司为主、外资财险公司以及中外合资财险公司参与不足的特征。截至2019年,仅有三星财险、三井住友、安盛天平、东京海上日动等少量外资和合资财险公司在我国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占比不足1%。而这些财险公司在国际保证保险市场上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侧面反映出我国保证保险市场集中度高且分布不均。
表5 2009—2019年我国保证保险市场集中度
3.保险深度和密度整体上升,但盈利能力不足
从历年变化趋势看(见图3),保证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呈现出波动增长趋势,由2009年的0.002%上升至2020年的0.068%,年均增长率为36.07%。不断提升的保险深度表明我国保证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进一步分析,图4反映了我国保证保险市场的保险密度情况。2009—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市场的保险密度稳步提升,由0.60元/人上升至48.79元/人,年均增长率达到49.17%,这意味着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发展日趋向好。
图3 2009—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市场保险深度情况
图4 2009—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市场保险密度情况
然而,我国保证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赔付率也逐渐上升。图5反映了2009—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赔付率情况。其中,2009—2011年由于保费基数增长较快,赔付率持续下降;2012—2017年赔付率有升有降,但整体水平较低,维持在40%左右;而2018年以来,保证保险赔付率呈急剧上升态势,2020年更是突破80%,导致保险公司不仅难以从保证保险业务中获益,反而出现了利润亏损。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于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寡头垄断特征。根据结构主义学派理论,寡头垄断型的保证保险市场结构决定了其市场绩效偏低,不利于保证保险市场发展[24]。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信用风险逐渐凸显,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敞口逐渐暴露,频频出现展业合规和集中赔付问题。尤其是网贷平台履约保证保险的大量出险及巨额赔付,直接“拖累”了保证保险整体的承保利润。
图5 2009—2020年我国保证保险赔付率情况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证保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发展,借鉴Rothwell和Zegveld(1985)[25]的分析框架,分别从需求侧、供给侧和环境侧视角剖析我国保证保险面临的困境。
1.保证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特征导致需求不足
正外部性是指单个消费者的经济活动能使社会其他成员从中获益,但消费者的边际私人收益会低于边际社会收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却高于边际社会成本,最终导致私人最优产量小于社会最优产量。保证保险消费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从义务人出发,支付保费、购买保证保险可以助其转嫁风险;从社会角度出发,保证保险能够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如图6所示,义务人购买保证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为Vp,社会从中得到的边际社会收益为Vs,有Vp 图6 保证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 2.保险和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受制于认知和传统风险观念的影响,我国大多数行业领域仍然采用保证金作为主要担保手段,缺乏利用保证保险管控和规避合同违约风险的习惯。保证保险,尤其是非融资性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的方案主要在建筑和关税等领域中施行①2017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全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培育工程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201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提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这可能会导致保证保险市场相对狭窄、保费收入增长缓慢[26-27]。同时,公众对保证保险的认识也不充分。一方面,权利人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对义务人硬性投保的要求;另一方面,义务人未能深入理解保证保险在融资增信、减压赋能、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且通常低估甚至忽视合同违约风险,主动投保意识不强,从而抑制了保证保险的市场需求。 1.费率厘定不合理 当前,我国保证保险存在费率过高的问题[28]。过高的保证保险费率不仅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增加了履约成本与经营负担,而且影响了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发展,长此以往将导致保证保险展业推广陷入供需两难的境地。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我国保证保险费率过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定价模型不适用。普通商业保险的费率通常由预期损失率决定并受其影响,因而适用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但保证保险的运行原理表明,保险人只为其认为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投保人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保险人的预期损失为零。这就导致传统的预期损失概念难以解释保证保险费率,预期损失定价模型难以运用于保证保险费率的制定。 二是定价能力不足。如前所述,保证保险定价的影响因素众多。除了要根据行业统计资料计算出行业整体承保成本和赔付成本外,还须考虑经济周期、市场竞争、投保人信用风险水平等宏微观和主客观因素。面对复杂繁多的海量数据以及风险因素,现阶段保险公司缺乏顶层统一的数据规划且难以提取具有价值的信用信息,从而可能导致保证保险的精准定价受到一定的制约。 2.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经营违约风险的产品,特别强调对投保人承保前的资格审查以及风险的识别和预警。然而,我国现阶段还未建立专门针对保证保险业务的资信审查机制以及信用评价体系。保险公司通常将银行信贷审核标准作为投保人资信审查的依据,可能会导致承保风险评估存在一定偏差。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间缺乏对投保人的监督与管理,可能会使得保险产品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道德风险。 此外,保证保险追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追偿难度高、赔付率高,可能会降低保险公司承保以及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在利润受损的情况下,许多中小财险公司逐步退出市场,不仅加剧了市场失衡、制约了保险供给,而且由于缺乏行业数据与历史数据的支撑,保险定价能力也进一步受到影响。 1.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一方面,保险征信系统建设缓慢。征信主体模糊、信息采集标准不一、缺乏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和共享机制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保险公司难以获取投保人的真实信用情况,进而无法做出准确的承保决策。另一方面,奖惩机制缺失。由于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者得不到严厉制裁,失信违约成本较低,使得保证保险实践中常常发生投保人不愿如约履行义务、故意逃避追偿等现象,直接损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法律体系建设尚需完善 现阶段,我国《保险法》尚未对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条件等内容进行说明,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不统一[29]。尤其是涉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三方当事人各自责任承担、保证保险追偿案件的管辖等问题[30],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未形成统一、明确且清晰的观点,操作细节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灰色地带”,法院判决中同类案件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也频繁出现。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少且不健全,尤其缺少针对司法实践领域的相关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保证保险于19世纪中叶最早在英、德等国家出现,并在长期实践之后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使得保证保险成了一种门类齐全、具有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英、美、德、日等国家由于较早地对保证保险市场进行了探索,在保证保险的供需体系和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因此,有必要梳理国外保证保险市场的有益经验,为推动和完善我国保证保险发展提供参考。 保证保险之所以在一些国家具有成熟广阔的市场,一方面可能归因于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引导。如前所述,保证保险消费具有正外部性,易导致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种市场失灵的存在意味着保证保险的发展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自我调节,需要政府加以引导。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强制要求工程造价在1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同时,还设置了市场准入门槛,明确只有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工程履约保证担保业务,禁止银行从事相关业务。这种强制保险以及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的措施极大地提升了保险公司在工程履约保证担保业务中的份额,推动了保证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公众投保意愿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一些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违约成本高、信用意识强,对风险的保障意识也更为重视。因此,保证保险的认可度较高,公众投保意愿也较强。以西班牙和意大利为例,不仅政府部门要求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提供保证保险,业主也会主动要求承包商提供保证保险,总承包商还会要求分包商提供保证保险,由此可见市场参与主体对保证保险业务的认可度较高[31]。 此外,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也激发了保证保险的市场需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财险公司均或多或少地涉足保证保险业务经营,且这些财险公司十分善于挖掘潜在的社会需求,抓住可能的发展机遇开拓保证保险市场,研发了险种繁多、门类齐全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保证保险产品,使得保证保险需求在得到满足的同时又被进一步激发。这一点从前文对国外财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分析中也可见一斑。 从供给侧看,一些国家保证保险的巨大成功得益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保险费率符合市场需求。在保证保险业务最为成熟的美国,其保证保险发展初期是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但由于定价理念和方法未达成统一且保险公司数据来源有限,导致费率厘定逐渐变得混乱无序。为克服这一问题,美国于1908年成立了保证担保协会(Surety Association of America,SAA)这一专业的保证保险费率厘定机构,用于构建精算模型、指导保险费率、评估和监测风险。同时,美国还于1942年成立了全美保证保险商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urety Bond Producers,NASBP),用于加强行业管理和确定行业标准。基于SAA专业的费率厘定技术以及NASBP丰富的管理经验,美国保证保险由此大获成功。 其次,构建了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承保前,国外保险公司十分重视对投保人履约能力的审核,通过整合运用社会信用信息和风险评估方法,对投保人的信用水平以及投保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保险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承保条件。例如,设置单笔保单的最大限额、细分分项承保额度,以分散和控制潜在风险。在承保期间,保险公司通常采用各种措施来监控项目进展状况。例如,成立专业的保后管理团队对已承保项目进行跟踪和回访,一旦发现投保人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而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既注重理论指导,也重视实践支撑。在理论上,Cushman(2000)[32]分析了常见的忠诚保证保险与确实保证保险索赔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基本方法。其研究涉及了理赔中复杂的技术问题,现已成为国外保证保险理赔员的重要操作指南。在实践上,北美地区的保险公司通常采取高保额有条件的保单模式。与低保额无条件保单的见索即付相比,高保额有条件保单明确了索赔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且约定了材料审核时限以及赔偿金支付时限,从而能够较好地维护保险人利益。 国外保证保险的顺利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支撑,其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数据库。日本和德国等国家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为服务和执行主体的信用体系与征信系统,通过专业化的信用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以及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偿债能力的评估和违约风险的预测。 二是强制立法。英、美等国家均有法律规定,工程建设等特定行业必须提供保证保险。同时,法律条文也对保证保险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实践中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争端。 三是通过法律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力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相关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英国颁布的《支付保护保险市场调查指令》旨在降低保证保险市场不公平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搭售保证保险、在销售材料中充分披露信息、建议使用价格信息比较表、向消费者发布年度评估报告、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等,以此建立消费者保护长效机制,树立消费者对保证保险市场的信心[33]。 政府部门应善于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加大对保证保险的宣传和引导。 一方面,持续推进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除建筑、海关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积极出台文件,加强对保证保险的官方认可,推动非融资性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工作的施行,充分释放企业资金压力。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或税收优惠,强制要求某些行业领域购买保证保险,在为企业减压赋能的同时,充分激发保证保险的市场需求。 另一方面,借助媒体开展保证保险宣传工作。比如开办保证保险专题栏目或利用收视率较高的新闻资讯类栏目,及时播报保证保险市场的最新发展状况,讲解一些保证保险的典型案例,以使社会各界都能意识到保证保险的重要性;也可以借助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报纸等渠道,对保证保险业务的经办方式等内容进行重点宣传,加强公众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提高保证保险需求。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也应借鉴国外成熟的保证保险发展经验,努力挖掘我国市场的潜在需求。建议基于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司法拍卖等领域的关注,积极开发新的险种,开辟非融资性保证保险的新蓝海。 为解决我国保证保险费率厘定不合理的问题,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组建专业化的保证保险费率厘定机构。费率厘定机构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与其他部门以及投保人的数据收集和资源整合、提升保证保险定价能力,而且有助于凝聚专业力量和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证保险定价模型的研发。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也要加强数字化建设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助力费率厘定工作顺利开展。一方面,要强化科技赋能。利用大数据技术采集、清洗和挖掘投保人具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投保人具有的风险因素进行动态识别,以实现高效率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要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除掌握基本的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外,还需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保险公司还应充分关注保证保险的全流程风险管理。 首先,要构建承保前的保证保险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在借鉴国外类似险种的评价指标基础上,结合各项险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的特点,构建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的保证保险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其次,加强承保期间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活动。以工程建设履约保证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一旦发现承包商可能违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再次,完善保证保险赔付和追偿制度。通过建立高保额有条件的赔付模式以及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达到降低投保人道德风险、消除可能的追偿纠纷以及保障权利人和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在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首先要健全投保人征信系统。通过将保险公司与央行征信系统、第三方征信系统的数据对接,充分收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内容,完善投保人信用信息管理,并动态适时地更新相关数据,以帮助保险人快速、准确地掌握投保人的资信状况。 其次要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执法机关、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对投保人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信用行为。 再次要强化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向投保人提供不同额度、费率的保证保险产品,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失信违约的投保人予以惩戒和限制,以激励投保人进行信用建设。 在法律建设方面,首先应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保证保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这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确定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的基础。其次,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保证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证保险的三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保险权利、义务以及存在哪些免责事由等事项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再次,应加强保证保险领域的法律责任追究。一旦发现投保人出现不愿如约履行义务、故意逃避追偿等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手段以及权限范围进行责任追究,予以严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二)供给侧:保险费率和风险防控机制存在不足
(三)环境侧: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四、国外保证保险发展经验
(一)需求侧:市场主体对保证保险认知充分
(二)供给侧:费率厘定合理且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三)环境侧: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相对成熟
五、我国保证保险优化建议
(一)需求侧:加大保证保险宣传引导力度
(二)供给侧:强化定价水平和全流程风险管理
(三)环境侧:加强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