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杰,汪锞函,马祥涛,毛文栋,沈丛达,吴毅
1.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00;2.余姚市公安局,浙江 余姚 315400;3.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 宁波 315000
某年9 月20 日06:00,许某(女,17 岁)被村民发现死于村口鱼塘中央。经查,死者于9 月19 日23:00许与男友在外聚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时,男友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内,后许某联系出租车司机取回手机。经查路口监控及出租车司机口供:司机与许某交接手机后马上驶离。鱼塘水泥路路口单向监控提示:许某9月19 日取回手机至失联前,未发现其他人员进出,落水前手机屏幕为常亮状态。鱼塘一边为无栏杆水泥路,靠鱼塘路沿见小片状水泥塌陷痕,许某的手机在路沿上(完整且启用态),许某男友手机在鱼塘内近岸边处。许某手机显示,在取回男友手机前几分钟和她表妹有微信聊天记录。许某男友手机信号在许某取回手机9 min 后消失。
死后第3 天对许某进行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许某衣服完整,鞋袜完整在位。上身文胸退至乳上。牛仔裤边见片状青苔样擦痕。颜面部青紫,双眼睑结膜充血,见少量点状出血。鼻腔见大量白色蕈样泡沫,擦去泡沫见左面部有少许呕吐物。左侧口腔黏膜见2 处浅表损伤(浅表挫裂创,对应面部皮肤未见挫擦伤,对应牙齿未见损伤)。颈项部皮肤完整,未见擦伤、挫伤等改变。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尸体解剖:头部无损伤,双侧颞骨岩部出血。颈前部皮下未见出血,右侧胸锁乳突肌下段片状出血(图1A)。双侧甲状腺充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双侧会厌外侧襞少量点状出血(临近组织未见损伤)。项部深层肌群见片状出血,两侧肩胛骨旁深肌群见条状出血(图1B),大致沿肌束呈对称性分布。右肋间肌局灶性出血,相应部位的胸壁皮肤、皮下组织未见损伤,双侧肋骨无骨折。双侧肺水肿明显,外膜存在溺死斑,气管、支气管腔内见大量泡沫状液体并混合大量胃内容物成分。心肺浆膜层见少量出血点,各器官呈淤血水肿改变,余未见明显异常。
图1 肌肉出血Fig.1 Muscle bleeding
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在肺组织中检见较多梭形、圆形及棒状硅藻;肝、肾组织中未检见典型硅藻。送检水样检出多量梭形、圆形及棒状硅藻。
许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由于溺液阻塞呼吸道及肺泡,阻碍气体交换,造成体内缺氧及二氧化碳潴留发生窒息死亡称为溺死[1]。本案中被鉴定人颜面部青紫肿胀、睑结膜少量出血点、口鼻大量白色蕈样泡沫、肺水肿、溺死斑及颞骨岩部出血,结合硅藻检验和毒(药)物检验结果,许某溺死诊断明确。结合现场痕迹、许某手机微信信息、滴滴司机行为轨迹、许某男朋友手机信号及路口处单向监控情况,分析认为案件性质可排除他杀,考虑许某夜间玩手机时意外落水。
颈前及项背部肌群出血常见于机械性暴力,暴力作用致肌群损伤多伴有表皮剥脱及皮下组织、结缔组织出血,颈部肌肉出血多伴舌骨骨折或甲状软骨板损伤,有暴力直接作用的表现[2-3]。本例尸体检验发现许某颈前及项背部肌肉多处出血,主要特点有:(1)颈项部无表皮损伤、未见皮下组织及肌肉间结缔组织出血;(2)颈部出血位于胸锁乳突肌呼吸辅助肌群的肌束间,出血范围较广,出血部位低下,呈条状出血;(3)项背部肌群出血较深,于椎旁对称分布,浅表肌群无出血;(4)颈部出血未伴有舌骨、甲状软骨板的损伤。溺水导致颈项部肌肉组织出血情况较为少见,本例结合案情调查,许某生前溺水死因明确,可排除他人暴力作用致颈项部肌肉出血,可能为死者落水后剧烈挣扎、肌肉剧烈运动,导致胸锁乳突肌、背阔肌等呼吸辅助肌超负荷收缩,引起肌纤维不同程度的断裂或撕裂,相应部位的血管紧张度增强,导致血管撕裂、断裂,继发出血[1]。此外,本案中许某文胸的上移、大量气管腔内呕吐物及右肋间肌局灶性出血等所见也提示许某在水中存在剧烈挣扎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水中尸体检验一直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难点,颈部肌肉出血也是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的重要证据,尤其是高度腐败尸体,对判断死亡方式更为重要。对于颈部肌肉出血性质的判断必须慎重,需在充分调查并排除颈项部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后,方可判定为溺水所致的继发性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