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尸体检验推断作案过程及动机1例

2022-11-21 16:27宁朝阳
法医学杂志 2022年1期
关键词:溪河前臂水洼

宁朝阳

遂溪县公安局,广东 湛江 5243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11 月28 日08:00 许,在某村附近田野的溪河水洼处发现1 具漂浮的全裸女尸,怀疑被人强奸后溺死。

经查,死者系蔡某,女,57 岁,该村居民,十几年前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某医院二楼阳台跳下,导致左髋关节粉碎性骨折,遗留下肢残疾,平时无法正常行走,全靠双手掌支撑地面爬行。

1.2 现场勘验

尸体位于该村附近约3 km 处田野溪水沟水洼处。在距离水洼10 m 的岸边发现死者衣服,该岸边地处偏僻,周边杂草灌木丛生,地势凹凸不平,与水洼处有一条弯曲的下水小溪沟隔开。现场周围附近未见有搏斗痕、拖拉痕、机动车轮胎碾压痕等明显异常痕迹。

1.3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全身赤裸,尸长158 cm,尸斑呈淡紫色,存在于腰背、臀部不受压部位,指压不退色,尸僵存在于四肢各大关节处。左侧面部、颈部、头部左侧发间黏附泥沙样物,双侧鼻孔黏附泥沙样物及白色泡沫样物,口唇部黏附蕈状白色泡沫样物,双侧眼睑结膜出血,双眼角膜高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见,头部未见损伤,颈部无索沟,无机械性损伤,右前臂见6.0 cm×2.0 cm 瘀斑,左前臂见2.0 cm×1.5 cm 瘀斑,右膝内侧见4.5 cm×4.0 cm 瘀斑,以上瘀斑未见表皮剥脱,双手掌呈“洗衣妇手”样改变,双手指甲发绀,赤足。余体表未见机械性损伤。

尸体解剖:颅骨无骨折,颅内未见出血。会厌、喉头水肿,黏附泥沙泡沫样物,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无骨折;气管及支气管腔内黏附泡沫样物,双肺水肿,肺表面可见肋压痕,双肺扪及捻发感,切面可见红色水样液体流出。心外膜下未见明显点状出血,心腔内无凝血块。肝淤血、无破裂,脾皱缩淤血,胰腺无出血,双肾淤血、无破裂,胃内容物200 mL,可见饭粒、菜叶、肉末类及大量水样液体。切开左侧髋关节部位,可见左股骨颈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关节腔畸形狭窄,关节僵硬。

法医病理学诊断:(1)脑出血、脑水肿,大脑蛛网膜下腔局部少量出血,大脑、小脑脑实质浅层多点灶状出血;(2)心间质淤血;(3)肺淤血,部分肺气肿、部分肺水肿、灶性肺出血;(4)喉充血;(5)肝淤血、脾淤血、胰腺淤血;(6)肾淤血,少量肾小球玻璃样变。

1.4 硅藻检验

肺组织中检出曲壳藻、桥弯藻、小环藻、异极藻、舟形藻,总含量为139 个/10 g;肝组织中检出短缝藻、桥弯藻、异极藻,总含量为18 个/10 g;肾组织中检出菱形藻、异极藻、直链藻、舟形藻,总含量为10 个/10 g;送检水样中检出短缝藻、菱形藻、曲壳藻、桥弯藻、双菱藻、小环藻、异极藻、羽纹藻、针杆藻、直链藻、舟形藻,总含量为154 个/10 mL。

1.5 毒(药)物检验

送检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杀虫剂成分。

1.6 DNA 检验

阴道拭子检出人类精液DNA,STR分型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4岁,死者同村人)的血样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9×1026。指甲指尖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

1.7 鉴定意见

蔡某符合溺死。

2 讨论

2.1 死亡分析

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情况,死者全身赤裸,左侧面部、颈部、左侧头部发间、双侧鼻孔黏附泥沙样物,双侧鼻孔处、口唇部粘有蕈状白色泡沫样物,双侧眼睑结合膜出血,双手掌呈“洗衣妇手”样改变,双手指甲发绀,会厌、喉头水肿,黏附泥沙样物及泡沫样物,气管及支气管腔内黏附泡沫样物,双肺水肿,肺表面可见肋压痕,双肺扪及捻发感,切面可见红色水样液体流出,心肌、肝、脾、肾淤血,结合毒(药)物检验、硅藻检验和组织病理学检验情况,死者符合溺死[1-2]。

死亡时间:根据尸体检验见死者尸斑呈淡紫色,存在于腰背部不受压部位,指压不退色,尸僵存在于四肢各大关节处,双眼角膜高度混浊,双手掌呈“洗衣妇手”样改变,胃内容物200 mL,可见未完全排空的饭粒、菜叶、肉末类及大量水样液体,分析受害人的死亡时间距发现尸体时间已超过12 h,但距受害人最后一次进餐时间约4 h[3-4]。

致伤方式:死者右前臂、左前臂、右侧膝内侧部见片状瘀斑,无表皮剥脱,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如抓捏、拳击等)形成的特征,损伤轻微,属非致命性损伤[5]。

死亡性质:根据DNA 检验,死者阴道拭子检出陈某STR 分型,结合死者右前臂、左前臂、右侧膝内侧部见片状瘀斑,说明死者生前被强奸,根据现场附近溪河岸边丢弃的衣服遗物分析,强奸现场就位于溪河岸边,死因为溺死,溺死地点就在溪河水洼中,强奸现场地处偏僻,周边杂草灌木丛生,地面高低不平,且有一条弯曲的下水小溪沟隔开,与发现溪水沟水洼中尸体的地方相距约10 m。死者严重残疾,日常行走全靠双手掌支撑地面爬行,死者双手掌部、双肘部、双膝部及足背部等体表突出部位均未见爬行形成的擦伤痕,分析死者被强奸后并无自行爬行的动作,从而说明是他人将死者由强奸现场转移到溪河中,死亡性质为他杀。

2.2 作案分析

作案人数:死者为57 岁居民,下肢残疾,身上仅于右前臂、左前臂、右膝等部位见片状瘀斑,分析案犯1 人可以形成。

作案过程:现场距离村子约3 km,而受害人是残疾人,行动不便,日常生活严重受限,自己无法从家中自行到这偏僻的田野间,分析应系作案人采用背或用简易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摩托车等)搭乘她到现场溪河岸边,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后,再将受害人移到溪河水洼处致其溺死,后逃离现场。

作案动机:根据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作案动机为强奸杀人。

作案人刻画:成年男性,熟人,可能有简易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摩托车等)。

2.3 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4 岁,死者同村人)交代在强奸蔡某后,将其头部按压到溪水洼中溺死的犯罪过程。

从本案的快速侦破过程体会到:(1)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应对尸体进行仔细、系统的全面检验外,还要对案发现场进行仔细勘验。在现场中寻找蛛丝马迹及微量物证,把尸体检验情况与现场勘验情况相结合,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意见及侦查方向,离开了现场勘验就无从谈及对案件的侦破。(2)技术人员勘验时得到的有关信息资料应与侦查人员一起沟通、探讨,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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