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对策研究

2022-06-20 02:41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行为

李 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套路贷”犯罪案件定义及现状

(一)“套路贷”犯罪案件定义

刑事案件中“套路贷”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对犯罪手段、方法典型特征的描述。“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坏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

(二)“套路贷”犯罪案件现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栏输入关键词“套路贷”,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共有1225份判决书②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检索日期:2022 年3 月8 日-20 日。。具体分析如下:

从数量上看,上海、浙江、江苏等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在全国占比居高不下,而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北方地区案件数量较少。从犯罪主体来看,北方以辽宁省为代表,“套路贷”犯罪主体通常是3 人以上的犯罪组织,组织规模小,易于管理,组织者也是具体犯罪活动的实施者;南方则以广东省为代表,犯罪主体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一定规模。从作案手段来看,北方地区的犯罪组织以线下作案为主,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集团则通常拥有合法注册的公司外壳,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进行线上宣传。

目前,全国范围内“套路贷”犯罪案件呈现出地域化差异,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套路贷”犯罪依赖良好的司法环境。经济发达地区司法制度更完善、群众法治观念较强,有利于犯罪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害人索取债务,获取不法收益。二是“套路贷”犯罪非法所得之一为被害人担保抵押的财物,经济发达地区动产、不动产等价值更高,犯罪收益更多。三是经济发达地区的融资需求更迫切,需要融资但不符合银行借贷条件的群体易成为“套路贷”犯罪的潜在目标。四是经济发达地区技术发展迅速,能为犯罪手段提供更多选择。随着互联网发展,“套路贷”犯罪案件作为一种将互联网犯罪、经济犯罪、暴力性犯罪等多种犯罪手段融为一体的新类型,易演变为其他复杂犯罪,对此应回归“套路贷”犯罪的模式和特点,“以不变应万变”,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套路贷”犯罪实施过程及案件特点

(一)犯罪实施过程

1.谋划宣传阶段。贷款门槛低,广告诱惑强。“套路贷”犯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特点不同。谋划宣传是犯罪行为人设计套路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寻找潜在目标。犯罪集团运用互联网技术,借鉴电信诈骗手段,采取线上线下双向推广方式进行“免利息”“低门槛”“秒贷”等诱惑性较强的广告宣传,并设置线上服务系统APP 等配套设施,鼓励广大用户注册登录,从而搜集个人信息,筛选出目标群体。[1]

2.签订、履行合同阶段。合同条款多,违约几率大。签订、履行合同是实施犯罪的基础。犯罪行为人设置众多条款,导致贷款合同内容冗杂、语言晦涩,诱导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此外为了扩大犯罪收益,犯罪行为人要求被害人签订担保抵押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违约事由、增大违约几率,迫使被害人违约、利息越滚越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3.催收阶段。违法性突出,多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阶段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取不法收益的关键,催收行为分为诉讼催收、暴力催收。诉讼催收是指犯罪行为人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害人履行合同、强制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催收分为普通暴力催收和软暴力催收。软暴力催收主要有胁迫型软暴力和滋扰型软暴力两种。前者通过口头胁迫等方式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后者则是指在被害人工作岗位、生活场所闹事,达到足以影响犯罪行为人正常生活、工作的程度。相比运用物理手段的普通暴力方式,软暴力行为的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较少,能够避免人身方面的损害,降低犯罪成本,因此“套路贷”犯罪案件多采用软暴力手段。

(二)犯罪案件特点

1.犯罪行为人文化水平高、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套路贷”犯罪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这要求犯罪行为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上述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1225 份“套路贷”犯罪案件判决书中,其中犯罪行为人文化程度为大学文化的共有74份,占比为6.0%,普通刑事案件判决书共有6,704,367 份,犯罪行为人文化程度为大学文化的共有77,804 份,占比为1.2%,这表明“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文化水平普遍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人。此外,“套路贷”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组织内部分为法律部门、财务部门、组织部门等,不同部门承担不同任务。犯罪行为人还将制作APP、制造资金流水、暴力催债等活动承包给其他专业性强、作案经验丰富的社会组织,组织间线上联络、互不熟识、分工合作,为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涉案罪名多样。上述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1225 份“套路贷”犯罪案件判决书中,涉及的五类主要罪名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同犯罪阶段涉案罪名不同,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签订合同是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误导被害人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则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比例最高为92.57%。虚假诉讼罪是诉讼催收的体现,所占比例为13.14%。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为暴力催收的体现,非法拘禁罪所占比例为6.78%,故意伤害罪所占比例最小为1.06%,二者均低于虚假诉讼罪所占比例。这表明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取不法收益。此外,“套路贷”犯罪组织一旦在地方形成恶势力团伙,易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占比例为2.04%。

3.黑恶化特征明显。“套路贷”犯罪案件黑恶化特征体现在三方面:组织结构、行为表现和主观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 条规定,“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特点,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划分、一般设定纪律章程,相当程度上具备“法人”的外观特征,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 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黑恶化表现在“套路贷”犯罪手段的软暴力特征明显。“套路贷”犯罪催收阶段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软暴力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滋扰、纠缠、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中进行高级搜索,截至2021 年,案件理由为“套路贷”案件判决书共521 件,其中涉及软暴力手段的案件判决书有40 件,所占比例为7.68%,而普通刑事案件判决书有6704320 件,其中涉及软暴力手段的案件判决书有382 件,所占比例不足1%,这表明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软暴力特征突出;目的的黑恶化表现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套路贷”犯罪组织通过搭建网贷平台,打造合法公司外壳,筹集巨额资金池,获取不法收益,相比于传统经济犯罪,“套路贷”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成本低、收益高。[2]了解“套路贷”犯罪案件的黑恶化特征并将其与经济犯罪特点结合,有助于为侦查取证工作提供新思路。

三、“套路贷”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点

(一)案件定性难

据调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高级搜索,截至2021 年案件理由为“套路贷”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有521 份,其中一审判决书504 份所占比例为96.74%,二审判决书17 份,占比为3.26%,刑事审判监督判决书0 份;涉嫌“套路贷”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有5124 份,其中一审判决书2718 份所占比例53.04%,二审判决书为2217 份,占比为43.27%,民事审判监督判决书有184 份所占比例为3.60%。据调查可知,各个审判程序中民事案件判决书数量远超过刑事案件判决书,民事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比例接近,这表明大部分“套路贷”案件以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处理后需要通过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实践中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贷款业务,却以组织成员个人身份与受害者签订借贷合同,具有民间借贷的表象。此外,犯罪行为人利用各种手段虚假垒高债务,即使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由于各项法律文件、银行流水等证据完备,使得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概率增大。

(二)证据搜集辨别难

证据应具备证明力,“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证据披着民事合法的外衣,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证明要求高。同时,证据还应具备证据能力,通过合法渠道搜集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3]“套路贷”犯罪案件过程复杂,不同阶段证据种类不同,搜集辨别证据的方式也存在差异。签订合同阶段以书证为主,借款合同中的被害人签名容易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给辨别证据的真实性造成了一定困难。履行合同阶段以电子证据为主,由于线上支付平台众多、客户分散,交易凭证难免涉及客户隐私,客户端的信息易被人为篡改,导致侦查人员难以获得真实可靠的电子数据。催收阶段以视听资料、录音录像为主,“套路贷”犯罪集团与专门负责讨债的社会组织分工明确、互不干涉,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意识强,通常选择没有监控设备的犯罪地或者利用中间人与被害人联络,达到隐藏身份的目的。分析不同证据的搜集辨别难点,对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积极作用。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难

“套路贷”犯罪组织结构复杂,分工明确,层级清晰,不同阶段犯罪主体不同,上下级之间缺乏联系,即使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也很难通过讯问查清案件事实。有些犯罪组织还有专门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增加了讯问难度。依据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主犯和从犯。侦查初期锁定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从犯,审讯中易出现从犯对主犯的犯罪情况、人身信息不了解或者由于建立攻守同盟等原因拒绝供述的情况,例如主犯承诺从犯若拒不供述给予其本人或亲属一定好处;审讯主犯时,犯罪嫌疑人通常有专门律师提供指导,自以为掌握符合民事外观的证据,抱有侥幸心理,并在与侦查人员互动过程中试探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情况,造成讯问僵局。

(四)询问被害人难

以主观是否明知为条件可将被害人分为典型被害人和非典型被害人。典型被害人在借款初期未察觉到借贷行为的非法性,例如急需用钱的大学生和融资有困难的创业者,因为信用或者资格问题不能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被“套路贷”的虚假宣传蒙骗,最终遭受财产损失。这类被害人存在害怕犯罪行为人打击报复或者受到犯罪行为人的威胁而不敢如实供述的情况;非典型被害人在贷款初期就察觉到借贷行为的非法性,但为了满足畸形消费需求例如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签订合同,犯罪过程在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互相作用下完成。实践中非典型被害人为了隐瞒个人违法行为而拒绝报案,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不愿如实供述,从而造成询问僵局。

四、“套路贷”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对策

(一)依法辨别“套路贷”犯罪案件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当事人隐瞒真相或虚假陈述,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意思表示。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从构成要件来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二者也有不同,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二者的关键。[4]对此应秉持“刺破外观、认清实质”的原则,回归犯罪模式、犯罪特征、犯罪手段的综合分析,具体方法如图1 所示。首先应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是否具备“套路贷”犯罪案件实施过程的三个阶段及特点;其次,应由外及内、由浅入深地辨别被害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分析被害人的外在特征时,应重点判断被害人的典型和非典型性,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外在特征时,应重点收集犯罪行为人的前科经历、文化程度、公司身份等个人信息,构建人物画像,为案件后续发展提供预判思路;分析被害人的内在特征时,应重点审查被害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事由的真实性;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内在特征时,应查清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及目的的关联性,从而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套路贷”犯罪行为人通常设置砍头息、高额违约金,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担保、抵押的车、房等财产性利益。综上所述,“套路贷”犯罪作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侦查过程中应牢牢把握“透过外观看实质”原则,避免刑事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5]

图1 “套路贷”案件辨别示意图

(二)针对性搜集关键证据

“套路贷”犯罪案件所处阶段不同,涉及的证据类型也不同。签订履行合同阶段的关键证据包括借款事实证据和资金流水证据,催收阶段涉及的关键证据为暴力催收证据,有针对性地搜集关键证据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1.借款事实证据:根据证据类型逐一获取。凡是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均为借款事实证据,“套路贷”犯罪借款事实证据主要包括三种:虚高借条、阴阳合同,“借新还旧”式贷款合同和担保抵押合同。

(1)虚高借条、阴阳合同:结合转账记录、视听资料进行判断。虚高借款、阴阳合同均为制造违约事由的基础。虚高借款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索取保险金、服务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返还部分款项,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中贷款数额。阴阳合同是指犯罪行为人与受害者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合同不具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是否为虚高借条、阴阳合同,重点是掌握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锁定当事人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交易记录,若出现先转移借款又返回部分借款的情况,则可能是虚高借款合同。在一些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较强,为了隐匿线上转账记录,通过线下银行取回部分借款,对此可调取取款地录像,必要时调查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通讯内容、聊天记录等。

(2)“借新还旧”式贷款合同:调查新、旧贷款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借新还旧”式贷款是指签订新贷款合同偿还旧债务的行为,是认定犯罪行为人虚增债务的主要证据。此类合同分为两类:一是与原贷款人签订新贷款合同,或者在原贷款人的介绍、逼迫下与犯罪组织中的其他成员重新订立合同;二是与其他贷款公司或第三方签订新贷款合同,此类合同签订后通常没有真实款项进入被害人账户。因此判断“借新还旧”式贷款合同的关键,一是调查新、旧贷款方之间的真实关系,例如新贷款方是原贷款方的子公司,新贷款人与原贷款人属于同一犯罪组织等;二是锁定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若没有真实款项进入被害人账户或者款项数额远小于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则不能排除全部或部分贷款用于偿还旧债的可能。

(3)担保抵押合同:辨别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担保抵押合同是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的关键。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一定社会联系,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均在合理范围内。而大部分“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合同双方不存在社会关联,犯罪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被害人及身边关系人的经济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设立担保抵押合同。对此,侦查人员可利用网络技术侦查、线下走访调查等方式获取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人非法调查被害人经济状况的电子数据或证人证言,结合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攻破其心理防线,从而认定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2.资金流水证据:大数据引领侦查,化被动为主动。资金流水证据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账户间的转账记录。资金流水不仅可以有效追踪资金去向,同时可以由钱到人,抓获主犯。搜集资金流水证据的传统方法是依靠银行机构提供可疑交易记录或者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对线索进行排查,其局限性是若银行或犯罪嫌疑人拒绝向侦查人员提供线索,侦查工作便陷入困境。对此,可参考洗钱犯罪的资金流监控模式,通过引入大数据对前科人员、高危群体的账户进行监测,化被动为主动,即使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通过刻画其账户资金流轨迹,可以锁定上下游其他犯罪嫌疑人,达到由钱到人的目的。[5]这种数据引领侦查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侦查的宽度和广度,即使犯罪嫌疑人企图隐瞒事实真相,侦查人员也可以突破口供限制、查清案件事实。

3.暴力催收证据:利用证人证言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暴力催收是索债的一种手段,收集暴力催收证据,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供述。对此侦查人员应注重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在没有摄像头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地的周边居民、路人等都可能成为案件证人,通过排查走访获取证人证言,在审讯中适当出示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克服其供述障碍,进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此外,虽然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滋扰的直接证据难以搜集,但是实施暴力催收行为通常需要犯罪预备过程,犯罪行为人互相联系、谋划的通讯记录可以成为证明暴力催收的间接证据,为侦查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

(三)及时获取被害人陈述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若不能及时打开被害人拒绝作证的局面,就会耽误侦查时机。对此应充分了解被害人特点,及时获取被害人陈述。首先应转变被害人的抗拒心理,以交谈的方式了解被害人的性格,理解被害人的内心感受,掌握其陈述障碍。之后出示证据引出证言,被害人不配合的原因是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说事情就不会暴露”,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证据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其次,找到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劝导。例如告知非典型被害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可以对其个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理,告知典型被害人公安机关会保护其个人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促使被害人陈述。最后,善用情感途径拉近距离。例如调查人员语言平和、态度真诚,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经历表示理解,对其现在的生活表示关心,引导被害人回忆受骗过程。此外,面对女性被害人应注意配备女性询问人员,面对受骗的在校学生或未成年被害人应注意监护人的陪同,尽可能创造一种温馨和谐的交流氛围,达到及时获取被害人陈述的目的。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多部门合成作战

“套路贷”犯罪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此类案件通常不存在传统犯罪现场,但会留下大量电子数据,这对侦查人员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侦查人员可通过公安内网数据信息与社会外部信息、受害人个人信息与犯罪行为人背景信息、利害关系人信息与周边关系人信息的对比和碰撞,可以有效缩小侦查范围。其次,侦查人员还应及时关注涉案人员的账户变动情况,例如被害人账户、犯罪行为人账户、注册公司账户中大额资金一次性转移或少量多次转移等异常情况,通过追踪资金的动态变化,锁定发出、中转、接受资金的特定账户,构造完整资金链,从而扩大案件线索,确定幕后主犯,达到一网打尽的效果。[6]最后,应提高合成作战效率,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面对案情复杂、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可形成临时破案组,抽调网络侦查、技术侦查、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等不同部门的专家共同协办此类案件。加强与涉案地区公安机关的沟通,开展高效执法活动,达到以破案小组为中心、多方呼应、数据共享的“蜘蛛网”式地毯行动。[7]

(五)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供述激励机制进行讯问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监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①参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指导意见》第6 条、第7 条规定。。这一制度通常与讯问策略结合成为有效的供述激励机制。实践中,催收阶段犯罪手段违法性明显,利用催收阶段的证据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以达到查清全案事实的目的是侦查工作中的重点。

主犯和从犯的心理特征不同,试用的讯问策略也不一样。从犯畏罪心理明显,讯问人员可运用因势利导型、迂回型策略,从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依恋和对安全感的需求入手,结合掌握的证据对其进行说服教育,降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进而获取供述。一方面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激励机制消除畏罪心理;另一方面进行情感感化,转变从犯态度,从而找到案件突破口。主犯侥幸心理明显,自认为掌握充足证据而拒绝供述。面对这种情况,讯问人员可运用冲击型策略,利用从犯提供的有利信息施加压力,增强犯罪嫌疑人的紧张与焦虑,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激励制度激发主犯的求生本能,引导主犯正确权衡利弊,对压力产生屈服,从而选择供述。此外,侦查人员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借款事实证据、资金流水证据、暴力催收证据。利用借款事实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利用资金流水证据找到上下游关系的主犯和从犯,结合主犯和从犯之间的矛盾进行分化瓦解;利用暴力催收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试探和对抗,找到讯问突破口,最终达到查清全案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犯罪所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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