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公募REITs企业所得税处理探讨

2022-06-18 05:19谢家珍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6期
关键词:首创所得税基础设施

| 谢家珍

2020年4月,证监会、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随即证监会于2020年8月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此举标志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募基金制度正式试行,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机遇。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REITs基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此次试点的主要内容。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简称“3号公告”),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重组环节和设立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本文将以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创股份”)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例,对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首创股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方案简介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落实中央降杆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及规范化健康发展的要求,2020年8月27日,首创股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申报发行工作的议案》,同意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申报发行工作。

(一)拟入池标的资产

公司拟选取以深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首创”)持有特许经营权的深圳市福永、燕川、公明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深圳项目”)、合肥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首创”,与深圳首创合称“项目公司”)持有特许经营权的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下简称“合肥项目”)为标的资产进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申报发行工作,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深圳项目。深圳项目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属于污水处理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深圳项目为BOT模式的特许经营项目,由首创股份独资设立的深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包含福永污水处理厂、燕川污水处理厂、公明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

2.合肥项目。合肥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属于污水处理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肥项目为TOT+BOT模式的PPP项目,由首创股份独资设立的合肥十五里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首创股份通过全资持股合肥首创而享有合肥项目完全的特许经营权。

(二)交易结构

1.设立公募基金。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国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注册文件后,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发售,其中首创股份作为战略配售投资人,认购不低于20%的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2.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富国首创水务一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基金募集成功后,由公募基金作为投资人认购富国首创水务一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专项计划正式成立。

3.收购项目公司股权。专项计划成立后,通过与原始权益人首创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一定的价格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自此,富国首创公募REITs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

4.现金流分配的说明。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通过支付股东分红等方式分配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分配到公募基金,最终向公募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其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首创股份作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定期收取运营管理服务费。如图1所示。

二、首创股份基础设施公募REITs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生命周期包含设立前重组、设立、运营、分配以及退出5个环节,其中重组和设立环节的税收负担严重阻碍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3号公告的出台,明确了设立前重组和设立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减轻了相关主体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近期证监会、发改委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3号公告,探讨首创股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整个生命周期内企业所得税处理。

图1 交易结构

1.设立前重组环节。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搭建方法与类REITs基本相同,为了保证底层资产具备“资产隔离、风险隔离、现金流稳定”的条件,一般在基础设施公募REITs设立前,考虑到原始权益人拥有大量且种类较多的资产,需要进行资产剥离。原始权益人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底层资产通过正向或者反向剥离的方式,将底层资产通过重组的方式划入新设的特殊项目载体(SPV)公司中,若底层资产简单,可以直接将原项目公司作为SPV使用。3号公告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创股份将深圳首创持有特许经营权的深圳项目与合肥首创持有特许经营权的合肥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具备“资产隔离、风险隔离、现金流稳定”的条件,直接作为项目公司SPV使用。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作为底层资产,适用对象具有专属性的特点,剥离难度较大,一般直接将原项目公司作为SPV使用。案例中首创股份直接将原项目公司直接作为SPV使用,在3号公告出台之前,非常具有前瞻性,避免了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取得项目公司股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有效规避了在设立基础设施公募REITs前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2.设立环节。根据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常规运作模式,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注入到项目公司,公募基金作为投资人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进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3号公告规定,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首先富国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注册文件后,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发售,其中首创股份作为战略配售投资人,认购不低于20%的基金份额。其次由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富国首创水务一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基金募集成功后,由公募基金作为投资人认购富国首创水务一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专项计划正式成立。最后专项计划成立后,通过与原始权益人首创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一定的价格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自此,富国首创公募REITs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按照3号公告规定,首创股份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分两部分进行递延处理:一是首创股份自持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份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首创股份其余的股权转让所得,在基础设施公募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

3.运营和分配环节。基础设施公募REITs运营和分配环节涉及的税收,3号公告并没有出台更加细致的要求,仅仅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案例当中,运营环节主要是项目公司将底层资产用于经营取得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环节,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通过支付股东分红等方式分配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分配到公募REITs,最终向公募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由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REITs并非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项目公司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配利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REITs分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ITs向投资者分红环节,若其投资者是法人投资者,其取得的分红收益可以享受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注意公募基金投资者虽然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公募REITs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并不属于直接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

4.退出环节。目前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退出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未来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退出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相关主体需要就具体的交易模式确定纳税义务。首创股份公募REITs的发行公告中对基金期限做出了相应要求,即不低于特许经营期限,在满足产品要求的情况下,按监管后续规则确定,匹配资产特许经营权期限,并设置提前终止及延长机制。退出方式的不同,税收负担必然有所差异,根据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交易结构,存在以下三种退出方式:一是原始权益人回购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公募REITs法人投资者需要就其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公募REITs退出,即公募REITs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其法人投资者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处置底层资产清算退出,此时需要注意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重组环节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未确认的所得,此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加重了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建议

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盘活基础设施资产提供了新的权益性融资方式,实现企业融资方式的多元化,3号公告的出台减轻了融资过程中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根据目前证监会、发改委发布的文件及3号公告的规定,基于首创股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展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建议。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需明确。3号公告的出台,大大降低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重组与设立环节发生的税收成本,减轻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整体发行成本负担,有效促进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展,为基础设施领域融资渠道开辟新篇章。但3号公告中并没有明确基础设施公募REITs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税务总局进行明确。如“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如何处理追溯调整后的退税难题。基础设施REITs的税务处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若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符合3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则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追溯享受。若设立前重组和设立环节因享受3号公告的规定,导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是否需要将税款退回给纳税人,亦或是用于未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3.基础设施公募REITs退出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需明确。现行政策对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退出环节的方式并未作详细规定,与此同时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公告中也并未提及采用何种退出方式,部分公告中也仅仅提及了基金的投资期限。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周转率较低等问题,明确基础设施公募REITs退出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利于明确企业的纳税义务,增强企业的滚动投资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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