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20世纪70年代牙买加体系建立以来,主权信用货币成为各国货币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即各国有权控制自己国家的货币发行量和货币政策,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然而随着一股逆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加上地缘政治的角力,一些国家利用自己超主权信用货币地位,可以对别国任意打压,或是搞任意量化宽松政策推高各国通胀压力。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了私有私人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币,一些国家尝试发行数字主权信用货币,本文从中国发行数字人民币的实践,分析对传统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探讨数字人民币的未来发展前景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浅谈;数字人民币;传统金融业;影响
1 数字货币的起源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世界上最早的私人数字货币是比特币,2008年的时候,一位叫做中本聪的日裔美国人发表了一篇论文,利用密码学、哈希算法、互联网分布式记账创建了一种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比特币便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但是数字货币的登场也一直饱受着争议,对于它的定义也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解释,但是各国货币当局也看到了它潜在的积极影响,认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当前的国际信用货币制度下不受控制的超主权货币的垄断地位发起挑战,各国纷纷试水数字央行货币,数字人民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数字人民币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由中国的货币金融主管部门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就是数字人民币。中国数字人民币自2014年开始筹备,2019年加速推进,2020年央行数研所官宣首批试点包括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四个城市,2021年,第二批数字人民币面向公众的试点包括上海、海南、长沙、青岛、大连、西安六地。数字人民币发行所采取的模式为“双层运营”结构,其中上层投放途径为央行对商业银行,央行按照100%准备金制度向商业银行批发兑换数字人民币;下层投放途径为商业银行对公众用户,商业银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对等数量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兑换数字人民币服务。“双层运营”模式以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为中心,巩固了货币主权地位,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运营优势和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构建了“央行—商业银行—公众”的货币流通体系。目前,数字人民币仍处于研发试点阶段,发行规模相对有限。但随着今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经过数年努力,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已经形成“10+1”格局,包括10个试点地区及北京冬奥会场景。截至今年10月8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350万个,累计开立个人钱包1.23亿个,交易金额约560亿元。
2 数字人民币的推出对银行业体系影响
2.1 对央行的影响
2.1.1 对银行支付系统的影响
分布式总账的数字货币不断成熟,这直接使得央行以及相关政府单位所存在的许多隐藏的问题浮出表面。这些隐含的问题主要围绕其对于央行支付所产生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对于提供数字货币相关服务的公司或机构具有监督以及管理的职责。与此同时,其需助力货币政策推行,纸币发行以及维持本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性。故这种情况下,倘若数字货币或分布式总账融入本国经济、金融市场,势必会影响绝大多数的银行业务。作为本国经济、金融市场稳定的监管人,同时也作为经济市场中支付系统模块创新发展的加速器,央行有权利也有义务有保障的提升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以及安全性。经济市场中,事前严谨的风险管控是提升支付安全指数的重要一环。然而,以分布式总账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则会对本国经济市场环境下的零售支付系统模块造成重大影响。一是因为数字货币的未来价值难以预测。数字货币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货币不同,其一般不具有内在价值。其价值仅仅依靠自身价值单位所测量,并不附着于纸质货币。所以,它的价值便只由使用者对其期望以及价值感所决定。因数字货币独特的价值组成,故其相较于传统货币期望值的变化幅度会更加剧烈。同此同时,其所对应的风险也会更大。二是欺诈风险。绝大部分的数字货币与现金支付方式一般,其具备一定的隐秘性。一般而言,数字钱包被当作为数字货币的存放载体。数字钱包会通过加密工具等以实现对数字货币的安全保障。正因如此,倘若密码泄露,数字货币被窃取的风险便会加大。三是数字货币支付机制的风险。在以往零售支付体系下,上述风险通常是由相关的金融机构所负担。然而,在独特的数字现金体系下,上述风险则全部由直接参与支付的用户承担。尤其因为数字现金的机制设定直接决定了其操作风险的程度,这使得操作风险相较传统支付系统而言更难控制。四是数字货币与其支付机制中或存在法律风险。因数字现金的支付方式是模仿现金交易而来,故其形同现金交易,若支付一旦发生则无法撤销。值得一提的是,数字货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支付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交易发现造假等情况,则将没有办法界定交易双方权责问题。五是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相关的制度安排势必会造成某些不可控的结算风险。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数字现金支付制度从浅层看来并不具有相关信用以及流动性方面的风险问题。可因提供数字现金支付服務的机构需要依靠数字现金的流动性以支撑其管理数字现金。故其便急剧增大了结算风险流入支付系统当中的风险。六是数字现金的匿名性使其易被洗钱及其他违规活动利用。数字现金被用于该种不合法作用的可能性直接取决于该数字现金支付系统可保存交易记录的数量、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遵循法规要求与否、数字现金境外支付交易与其转换成为该国主流货币的容易程度等。
2.1.2 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
一是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分布式总账投入使用直接使得各形各色的市场以及基础设施当中以往的服务供应商脱媒。由此,其便直接造成了支付、清算以及结算等三方面的改变。这些改变不仅仅局限于零售支付体系下,其还会波及如大额支付系统、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等其它经济市场中的基础支付方式。二是对金融中介和市场的影响。不难想象,倘若数字现金以及分布式总账得到真正融入市场得到广发使用,其所伴随而来的脱媒现象势必对储蓄以及授信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可以说其撼动了现如今金融系统下特别是银行这一板块的中介功能。三是影响中央银行铸币税收益。传统纸币被数字现金所代替,这极大的增大了央行非利息支付债务的下滑程度。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其会直接致使央行替代利息支付负债现象发生。这便会使得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减小。又或者这两种现象都会发生。而这最直观的后果则为降低了央行铸币税收益。四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数字现金对于相关货币政策实行的效果的影响程度由以下两方面决定:其一,为银行存款所需准备金数额的改变程度,其二,为主流货币的消费者与数字现金的消费者间相关经济的紧密关联程度。倘若其可被代替的可能性较大,与此同时其相关联程度又较低时,该货币政策的效力就会较为低下。此外,数字货币的显著扩张可能对适当定义货币总量提出一系列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当数字货币不以主权货币计价时。6973D88E-F154-4958-A2A9-D419F8A76385
2.2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2.1 对银行现金服务的影响
数字现金推行后,传统货币的储蓄方式定会发生猛烈变动。尽管形如信用卡等电子货币早已成为当代人主要的支付货币之一。但截止2016年11月中央银行所发行的6.49亿的货币仍旧是以纸币的形式所发行的。由此看来,其物理存储空间巨大。若发行数字现金,央行建立数字现金发行基金相关的数据存储在数字现金私有云当中。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便可直接将数字现金存储于央行的数字现金私有云当中,亦或是存储于该银行本地均可。
银行现金业务是各银行的主要服务项目。数字货币的发行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它不需要携带,使用方便,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中介服务作用,体现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提高。数字货币的保存使用云计算空间货币储存方式,所以商业银行就不需要设置太多的现金保管和管理岗位。
2.2.2 对商业银行业务运营模式的改变
传统的银行服务方式客户存现金需要在银行营业时间在银行网点才能办理,但是数字货币的交易只需要在移动终端就能完成。在任何的地点、时间就能完成,对银行网点的依存度就大大降低了,所以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应该向方便化、智能化转变。银行服务不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业务运营模式也将更加分散化, 移动终端将成为银行服务的重点。基于此,中间业务以及网贷业务等便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
3 对我国未来构建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的建议
3.1 从软硬件提高数字现金安全性
构建多功能计算机系统是从软硬件两方面提升数字现金安全系数的主要方法。用户通过该系统,进行指纹识别后其便可自动进行识别与鉴定,而后快速且精确地从系统中提取出该用户所有账号,其包括不同银行的账号。用户可依靠相关操作筛选用户所选账号。选出所需账号,输入相关密码即可进入该账号。此时,便可进行查询余额、提取款项、存储账款等相关业务。显而易见的是,倘若数字货币被投入使用,实体银行的各种业务形式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3.2 建立数字货币有效监管机制
数字货币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监管当在规避对应风险的基础上不对创新研究产生相关影响。注重风险的规避,但不应该影响创新研究。对于一些问题如果实行禁令则很可能会适得其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更强的的方案。二是对于数字现金监管的方法应当随其使用环境的变化而做出改变。相关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必须学会灵活变通,如此一来,当问题出现之时便可及时、妥善地化解。三是相关监管机构在构思监督管理方案时,可将数字现金创新形态下的商业模式放入考虑范围。四是相关监管机构需对提供数字现金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监管机构所监督管理的并不局限于形如洗钱等不合法行为,其还需要管理提供数字现金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财务稳健问题。该类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经营稳健性可能对数字现金用户支付的安全性以及其相关权益造成影响。五是考虑传统纸币系统与数字货币系统两者间的统一问题。相关监管机构应将某些第三方提供数字现金的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纳入考虑范围。此类型的第三方机构或其客户实则为数字现金的中介方。在此种条件之下,相关监管机构应当考虑以下措施:其一,是否应当禁止所有第三方金融机构和数字现金市场两者中的联系;其二,允许两者拥有适当联系空间;其三,完全放开两者间的联系,任其任意整合。
3.3 加快建立数字货币金融用户权益保护机制
监管方未明确规定以及数字现金交易体系不公开化直接损害了数字现金消费者的权益。数字现金系统风险、欺诈风险、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所带来的风险得氤氲而生。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目地为明确界定相关法律法规范围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以及强化数字现金使用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例如,许多国家都曾发布相关声明以证其对数字现金风险的重视;相关政府司法部门开始着手于制定使用数字现金交易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亦采取相关措施以杜绝数字货币交易不合法行为。基于此,相关政府部门应早日对数字货币的定义进行界定。与此同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体系发展可跟上数字货币创新发展的步伐。相应的,相关执法机关应当促进数字现金投资人与其它虚拟货币投资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对消费者所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尽力解除广大群众对新兴虚拟货币的观望心理,使其投身使用虚拟货币。相对应的,相关虚拟货币行业投资者也应该积极协助执法机关调查。
因数字货币的独特性,其发行与进行支付交易的风险相较于传统货币而言较大,故用户的利益相较而言也更易受到損害。基于此,需将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央行负责发行数字现金。在此保障下,数字货币价值方可保持稳定,以规避相关风险,这将极大的增加用户对数字货币的信任。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增强其相关风险应对能力以及加大对数字货币的信息透明化,提升用户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应提高其风险责任意识,使其自觉抵制欺诈等违法行为。发行数字现金,推动其在市场上流通时,政府应做好相关法律保障,明确其定义,同时让用户知法懂法,建设执法单位与相关行业投资、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健全与数字货币相关案件的解决方案,最大化的保障用户的权益,同时最大化的促进监督与经济发展的融合。
3.4 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认知度
针对数字现金全球化普及,超脱时间、空间局限等特点,我们应认真研究和增强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合作体制,以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创新能力。如此一来,则极大的增加了数字现金进行创新的可能,共同促进数字货币技术的健康、稳步发展,实现了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其次,应当努力击破数字货币创新相关研究当中的各种困境。就比如人才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人员素质问题,培养信息技术以及金融货币知识兼备的优秀人才来参与数字货币技术相关的创新和探索研究。最后,切实保护数字现金用户的权益。建立健全金融用户权益保护体系,有序展开提升用户数字现金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以此来提高用户的风险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使其杜绝非法的数字现金交易等等。同时拓展用户保护渠道,减少利用数字现金进行洗钱等不合法行为发生,全面保护用户的权益。
3.5 鼓励数字货币研究与创新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货币,未来具有很大的潜力,在国内外很多知名的金融科技行业如花旗、MIT等学术机构都对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很多研究也取得了一些结论。所以应该对数字货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鼓励数字货币的创新研究,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解决低收入人群、中小企业、涉及普通老百姓就业、医疗、养老等产业开发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场景,解决目前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在国际上可以减少超主权货币的风险溢出,使各国货币政策趋向协同,防止利用传统超主权货币进行经济勒索和政治敲诈,减少世界范围内不同货币的汇兑风险,减少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的系统性风险,增加国际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更加造福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
4 结语
总而言之,一国的主权数字货币应该由本国政府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稳步发展。同样,数字人民币在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服务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我国实体经济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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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博文,(1981.2-),男,讲师,江苏苏州,汉,硕士,金融学。6973D88E-F154-4958-A2A9-D419F8A76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