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候选人提名事件

2022-06-15 20:33张嘉怡杨斌温小杰
董事会 2022年5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秘书

张嘉怡 杨斌 温小杰

事件回放

整个事件集中发生在2021年12月,主要有以下情节:

1.监事辞职,需提名监事候选人。2021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监事江昌雄的书面辞职报告,并于当晚与监事会主席王薇电话沟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事宜。王薇同意于 2021年12月11日或12月12日召开监事会会议补选监事。

2. 2021年12月10日,监事会主席收集了5%以上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监事的函件,并将提名函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3.董事会秘书告知监事会主席王薇,鉴于公安机关一直在追缴大禾公司的公司印章,同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线索,董事会秘书当时质疑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并表示会将提名函转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4.金力泰创始人、原大股东、前任董事长吴国政发信息给王薇,要求其辞去金力泰监事职务。

5. 2021年12月10日19时39分,金力泰董事会秘书发送《211210致王薇女士的函件》。按照监事会主席王薇对函件内容的说法:“因该提名函加入监事会审议议案、通过审议以及提名函所推荐的监事候选人之行为而引起的金力泰一切损失,您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金力泰公司同时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按照公司的说法:公司要求王薇就“1)提名函所加盖大禾公司公章的真实性;2)监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3)提名函提供人的身份”作出说明,同时告知其公司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6.向监管机构汇报。就监事会履职遭受到阻扰的情况,王薇监事向监管机构反映并出具相关说明。

关键细节

首先,我们就这一事件的程序合规性进行分析。

·公司推举监事候选人程序

金力泰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章程规定了非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是监事会可以提名,二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根据金力泰2021年三季度报告,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截至2021年9月30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有两家,分别为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限公司。由于公司在2021年9月23日公告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限公司减持时间届满的公告,在此时间之后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公司无5%以上股东发布减持公告,可以确认公司监事会、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为了准确起见,在确定拥有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资格之前,一般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登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名册确定具有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权的股东,并与股东方确认。但公告中未见金力泰公司确定拥有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股东的步骤。仅是于2021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监事辞职报告后,与监事会主席王薇电话沟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事宜。

·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名函的程序是否合规

在本案例中,根据王薇的陈述,监事会主席收集了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监事候选提名函》,并将提名函反馈给董事会秘书。我们不妨讨论如下事项:

其一,监事会主席搜集监事候选人提名函是履职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监事会主席要征集股东对监事候选人提名,需要有监事会决议才属于监事履职行为。

假如监事会主席搜集监事候选人提名函行为,被认为是监事履职行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当前持股5%以上股东名单,之后向上述股東均发函征集监事候选人。从公告看,监事会主席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了一家股东的监事候选人提名函,未通报监事候选人征集过程,也未讲述另一持股5%以上股东——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限公司对征集监事候选人的意见,无法认定为监事会主席搜集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监事候选提名函》的行为属于依规履职行为。

其二,董事会秘书是否应该接受监事会主席转交的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董事会秘书在这个时间点上是具有主动权的,如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认定监事会主席的行为不属于依规履职,董事会秘书可以拒绝接受监事会主席转交的文件,告知其应由提名方将文件直接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交给负责公司治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出其违反公司治理程序之处。

另外,董事会秘书也可以接收文件,但应告知监事会主席王薇,股东的正式函件应当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递交,或者向负责公司治理的日常管理部门递交,并由其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监事会主席就其行为过程做出书面说明,请律师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并发表法律意见。对不符合程序的文件,可以书面告知其在程序方面存在的不合规之处。这是公司治理的程序正义的一个具体表现。7621B8C3-2826-4BA1-8E1A-7C587289E44E

接下来,就公司反应进行分析。

金力泰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扫描件后就大禾公司之公司印章真实性、有效性向王薇提出质疑,并告知王薇,公司将把上述两份文件转发给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公司前任董事长要求监事会主席王薇辞去监事职务。在当天晚上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名义以严厉口气向监事会主席王薇发函。我们讨论这个过程中的以下几件事情:

·董事会秘书质疑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

首先,董事会秘书在知晓“公安机关一直在追缴大禾公司的公司印章,同时也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线索”的情况下,将上述信息告知王薇是一个正当行为,但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则应交由公安机关鉴定。公司印章刻制受公安部门管理,其真实性、有效性由公安机关认定,董事会秘书如有怀疑,可向王薇讲明情况,并请公安部门尽快鉴定。在鉴定結果出来之前,暂缓推进下一步工作。

·董事会秘书告知监事会主席王薇,公司将把上述两份文件转发给公安机关与检察院

董事会秘书在2021年12月10日向监事会主席王薇表示要将函件转交公安机关、检察院。那么,公司是否将函件转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什么时候转交的,在随后的4个月内,公司或董事会秘书为证实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做了哪些工作?按照公司的披露,公司并未否认监事会主席王薇是在履职,此时,公司是否推进印章真实性的鉴定工作则是判断公司管理层是否阻碍监事履职的重要证据。如果公司未推进上述工作,可以认定公司是在阻碍监事履职。

·公司前董事长发信息给王薇,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

《公司法》及金力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因此,金力泰公司前任董事长无权要求王薇辞去监事职务。

·公司法务部出具了措辞严厉的函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至王薇的微信、邮箱

首先,公司法务对监事会主席出具措辞严厉的函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把矛盾升级了。

其次,如果按照王薇的说法,函件中所述“因该提名函加入监事会审议议案、通过审议以及提名函所推荐的监事候选人之行为而引起的金力泰一切损失,您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金力泰公司同时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是否合法?《公司法》对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均有权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候选人。如果监事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法追究监事责任,而不是追究监事会主席的责任,也不是追究提名人的责任。公司这封函件对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发挥的作用有待考证,但这份函件无视法律规定则是有目共睹。

·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中增加议题

如果是对监事会主席将提名函加入监事会审议议案存在争议,根据金力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事会会议的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相关信息。监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加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参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第三十六条规定。

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看,在增加监事会议案方面,股东大会赋予监事会主席自主决策权。如果监事会主席以规则来办,也许是另外一个结果。

如何处理

此事涉及监事的提名权争夺,或者说是监事会控制权的争夺。但双方均未按照正常的公司治理程序行事,导致双方矛盾积累,最后在监事会主席辞职时矛盾爆发。那么,作为一名董事会秘书,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如何处理呢?

首先,作为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监事会主席王薇发来的监事候选人提名函时,应首先询问监事会主席王薇,她这个行为是代表个人行为,还是代表监事会的行为。如果是代表个人行为,董事会秘书可以直接拒绝。如果是代表监事会行为,则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请监事会主席王薇出具监事会委托王薇征集监事候选人提名函的授权文件。

其次,如果监事会主席提交了监事会授权王薇征集监事候选人提名函的文件,董事会秘书一方面要求监事会主席书面汇报其征集监事候选人提名函的全部详细过程,履行了哪些程序,并请律师发表意见,作为监事会主席对公司勤勉尽责的证据;这也是对全体股东合法拥有的监事提名权的权利保障,保证拥有监事提名权的股东不被遗漏。另一方面,董事会秘书要关注提名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时间顺序是否符合逻辑,确保公司治理的程序正义。

再次,如果监事会主席王薇认为其是转交股东提名函,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拒绝接受,并请监事会主席转告股东方,其提名函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递交,或者向公司治理部门递交。另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也可以接收文件,但要求监事会主席写出书面报告,讲明文件的来龙去脉,并请律师发表意见。

此外,公司要给董事会秘书足够的职场空间,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虽然公司法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但是,只有公司给予董事会秘书应有的职场空间及职务待遇,提高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的地位,才能有效激发董事会秘书以规治理的热情及能力。当遇到公司治理纠纷时,董事会秘书才能拿出勇气与智慧,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依规、妥善处理纠纷,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张嘉怡供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杨斌供职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许昌市分行;温小杰供职于百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7621B8C3-2826-4BA1-8E1A-7C587289E4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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