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轮个税改革的消费升级效果*

2022-06-14 04:14鹏,张
关键词:消费结构税制弹性

詹 鹏,张 玄

(1.浙江大学 共享与发展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58;2.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一、引言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提高直接税占比、完善个税制度是加大再分配力度的重要手段。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大量文献对本轮个税改革进行了多方面评估,不过,现有文献较多地关注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1]5-19,[2]25-48,对个税改革在居民消费升级方面的关注很少。

最近一轮个税改革主要包含三项重要措施:免征额(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从3 500元/月提高到5 000元/月;税制结构变化,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一并计税(1)此次改革中的综合课征只针对部分来源的收入,并不是完全综合课征制度,故文中称其为小综合。,并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持、房屋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允许其在税前进行扣除。许多文献对本次个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果进行了评估。根据模拟分析,本次改革具有积极的减税效果,并且中等收入群体和中高收入群体的减税比例更大。[2]25-48,[3]37-49有研究发现,专项附加扣除虽然削弱了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但社会的整体福利得到提升。[4]39-51目前,关于个税对消费影响的文献不多。一些文献使用2010—2012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面板数据和微观计量经济学方法发现,2011年个税改革有助于提升消费,并且由于流动性约束、预防性储蓄和短视行为的差异,个税改革对不同类型家庭消费的刺激效果存在明显异质性。[5]36-48,[6]80-97刘利利和刘洪愧(2020)采用相同数据来源和双重差分方法(DID)发现,2011年个税改革在增加家庭教育支出的同时,显著减轻了家庭教育负担,缩小了家庭教育支出差距。[7]100-112目前尚未有文献评估2018年个税改革对消费总量和消费结构的影响,对此,本文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2018)的基础上,采用中国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评估了2018年个税改革对消费总量、消费结构的影响。

为什么要讨论个税改革对消费升级的影响?一方面,中国居民消费水平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影响下,2020年人均消费年增长率甚至出现负值。2020年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全面促进消费”的发展方向,并通过积极促进内需,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个税是直接影响居民消费能力的政策工具,本研究有助于从直接税改革角度寻找促进内需的政策方向。另一方面,“减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2)如,2018年两会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而是否真正产生了减负结果,可以通过消费结构的变化来反映。其原因是,不同类型消费的弹性不同,一般地,必需品消费的弹性相对较小,非必需品消费的弹性相对较大。如果支出负担得到缓解,居民更愿意增加非必需品消费,从而改变消费结构。石奇等(2009)将消费分为三个层次:满足基本生活的必需品消费,包括食品和衣着消费;生活非必需品消费,包括耐用消费品消费;满足心理需要的消费,包括由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以及休闲娱乐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性消费。[8]7-12消费升级表现为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消费逐渐增加,同时伴随着家庭负担的实质性降低。同时,许多文献认为消费总量提高有助于经济增长,消费结构升级有助于拉动产业升级。[8]7-12,[9]48-54,[10]68-78

此外,本次个税改革提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则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特殊性。以往个税改革仅根据收入来源确定计税规律,而专项附加扣除规则是根据家庭支出类型确定计税规则。一般地,有支出负担家庭的低层次消费比例更高,给予更多减税可能发挥更大的减负效果,对消费总量的影响也可能更强。专项附加扣除有可能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减轻了必需支出的负担;二是减轻用于其他非必需支出的流动性约束。那么,本次改革提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则在宏观上会产生多大影响?这一问题的答案有助于认识下一步改革应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加大专项附加扣除和类似规则的力度。

鉴于以上背景,本文首先基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CPITMS)估计了个税改革对收入分布的影响,同时使用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2018)估算了收入与八大类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而模拟分析了2018年个税改革对消费结构的影响。

二、研究方法

(一)对消费升级的理解

石明明等(2019)认为消费升级有两层含义:一是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的比例关系变化,居民消费从生存型向享受和发展型、由物质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理论基础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布迪厄文化资本理论等;二是居民消费意愿的改变,消费意愿的改变需要消费者依据信息适应性做出消费决策调整,对消费项目有更多的接受意愿和支付意愿,代表性理论基础是卡罗尔等的黏性消费增长理论。[11]42-60本文旨在测度特定环境下个税改革的影响,主要基于消费升级的第一层理解。本文所测度的消费升级为,在居民消费意愿既定的条件下,可支配收入变化引起的不同类型消费水平的变化。结合消费升级内涵,当发展型或服务型消费增加比例更高时即认为个税改革促进了消费升级。

基于以上理解,个税对消费的影响主要来自收入效应,即个税改革引起可支配收入变化,进而导致居民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在测度方面包含两个步骤:第一,估计个税改革引起的收入分布变化;第二,估计收入分布变化引起的消费分布和消费结构变化。

(二)个税改革引起收入分布变化的估计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中国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CPITMS)对个税改革导致的居民收入分布变化情况进行估计。模型结构与Zhan et al.(2019)[2]25-48的研究相同,包含了中国历次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计税规则和主要社会保障收入的决定机制。微观模拟模型是在微观个体数据基础上进行的模拟分析,本文的基础数据来自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2018年的调查结果(CHIP2018)(3)中国家庭收入调查在2018年的调查数据是本文的主要数据来源,其中包含详细的收入来源信息和消费支出信息。关于数据的介绍可以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网站,网址:http://www.ciidbnu.org/chip。。考虑到新税法是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按照2019年名义收入增长率将2018年收入调整至2019年,因此估计结果是对2019年的推断。

本文使用CPITMS模型的目的是得到不同个税规则下、不同家庭的税后收入分布Inci。它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税前收入构成;二是税制规则Itaxj;三是家庭特征Zi。用公式表示如下:

(1)

税制改革的影响可以分为免征额调整、税制结构改变(包括税率结构调整和小综合)和专项附加扣除三种影响。免征额提高和税制结构调整的主要作用是减税,从而提高可支配收入。专项附加扣除规则针对六类不同的支出分别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且扣除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由居民的家庭特征决定,因此将得到异质性的影响结果。为了估计它们各自的影响,本文设定了五个方案:A.没有个税;B.2011年个税(改革前);C.在2011年个税基础上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为5 000元;D.在方案C的基础上加上税制结构改革;E.在方案D的基础上加上专项附加扣除,即2018年个税。其中,B-A表示2011年个税效果,E-A表示2018年个税效果,C-B表示2018年免征额提高的效果,D-C表示税制结构改革的效果,E-D表示专项附加扣除的效果。

(三)收入分布引起消费分布变化的估计方法

1.估计持久性收入

按照持久性收入理论,消费主要受持久性收入影响,而不是暂时性收入,因此首先需要将特定年份观测到的收入分解为持久性收入和暂时性收入,然后再估计消费变化对于持久性收入变化的弹性。参考已有文献[12]100-106,本文令特定家庭的持久性收入为:

(2)

(3)

暂时性收入冲击的数值大于0,表示特定时期内观测到的收入高于持久性收入,暂时性收入较高,遭遇了正向的暂时性收入冲击;反之,暂时性收入较低,遭遇了负向的暂时性收入冲击。

与罗楚亮(2004)的研究[12]100-106不同,本文估计持久性收入的方程中增加了储蓄变量。虽然更高的储蓄不完全对应着更高的持久性收入,一些储蓄可能来自暂时性收入,例如拆迁补贴等。但是,即便来自暂时性收入,它一旦成为储蓄,将同样通过消费平滑影响跨期消费决策,其影响结果与持久性收入在逻辑上相似。所以,把储蓄作为持久性收入的一个识别指标有其合理性。其他控制变量与罗楚亮(2004)[12]100-106的研究相似,包括户主特征和家庭成员人口结构特征。户主特征的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党员身份、教育程度、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职业种类、行业等。家庭成员特征包括户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中0~5岁人口比例、6~15岁人口比例、16~59岁人口比例、男性比例、不健康人口比例、最高受教育年限、行业比例、职业比例、工作单位所有制性质比例等。

2.消费弹性的估计

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具有不同的消费行为[13]20-32。为了尽可能得到准确的估计结果,本文需要估计不同收入段的消费弹性,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考虑:第一,已有大量文献发现个税在不同收入段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第二,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针对不同支出负担的家庭,在此背景下需要尽可能将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的消费行为进行区分;第三,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消费行为存在差异。本文使用半参数回归模型识别不同收入段八大类消费的消费弹性,模型表达如下:

(4)

3.条件均值模型向模拟模型的转化

根据方程(4)可以得到特定收入和其他控制变量情况下的消费期望值。它实际上是一个条件均值。在模拟模型中,仅使用条件均值会导致预测分布的方差远小于观测分布,大幅降低对现实的解释力度。更需要获得的信息是,当收入变化一定幅度时,消费的变化幅度,而不是收入变化之后的条件均值。因此,本文进一步得到用于估算收入变化后消费变化的模拟模型。

(5)

其中,右侧第二部分表示收入变化引起的消费变化。

三、个税改革对居民消费总量的影响

根据前文所述方法,本文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效应以及减税对居民的八大类消费总量的影响进行了估计,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的数据中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不考虑实际个税征缴中的逃税漏税问题下,2018年个税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7 956亿元。从每部分的减税规模看,税制结构改革(含小综合改革)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提高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对应的减税幅度最小。其中,税制结构调整带来的新增减税规模为4 080亿元,免征额改革带来的新增减税规模为3 143亿元,而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幅度是733亿元,三者占比分别为51.3%、39.5%和9.2%。专项附加扣除减税规模远低于税制结构调整和免征额提高,其中的原因不难解释:专项附加扣除仅针对有对应支出的纳税群体进行减税,而税制结构调整和免征额提高属于普惠性减税,享受减税红利的群体规模必然要大于专项附加扣除,因此,税制结构调整和免征额提高的减税效应也必然要显著高于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的估计结果高于财政部根据个税实际征缴数据库得到的数值。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指出“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上2018年10月1日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税率结构翘尾因素,合计减税4 604亿元”。本文与财政部的报告结果不完全一样,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1)参照系不同,本文是在2019年数据的基础上,比较2011年税制和2018年税制情形。其中,把2011年税制在2019年的反事实情形作为参照系,2018年10月新个税的部分规则已经开始实施,简单根据过去趋势外推得到的参照系会低估个税改革的影响。本文在理论上直接对比两个税制体系,更具有政策参考意义。(2)现实税收征缴中通常存在逃税、漏税、政策性减税问题,实际征缴的个税通常会低于理论上的数值。本文结果没有考虑实际征缴中可能存在的这些问题。

第二,个税改革有助于提升消费,整体上使得2019年消费总量净增加3 703亿元。其中来自税制结构调整的效应是1 797亿元,免征额改革的影响是1 540亿元,而专项附加扣除的影响是366亿元,占比分别为41.6%、48.5%和9.9%。对比各项改革措施带来的减税规模来看:税制结构调整带来的减税规模高达4 080亿元,但仅使得消费总量增加1 797亿元,占减税规模的比重为44.04%;免征额改革的减税规模为3 143亿元,使得消费总量增加1 540亿元,占减税规模的比重为49.00%;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规模为733亿元,使得消费总量增加366亿元,占减税规模的比重为49.93%。相对于税制结构调整,免征额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减税效应似乎更能刺激居民的消费行为。从三项改革措施的相对减税规模和对消费总量影响的相对规模也可以发现同样的情况:虽然税制结构调整减税的相对规模是最大的,但是对消费刺激的相对贡献却不如免征额的大。

第三,从八大类消费的变化幅度看,对高层次消费的影响突出,居住、教育文化娱乐、交通通信类消费影响较大。新税制使得居住消费增加了744亿元,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增加了732亿元,交通通信类消费增加了727亿元。这些消费项目的提升有助于相应产业的结构升级。居住消费的增加源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后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反映,也是消费提质升级的一种表现。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增加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对教育文化等可以提升人力资本的消费支出的增加,进而从劳动力供给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对于文化娱乐等服务性消费支出的增加,进而从需求方刺激产业结构升级。

表1 个税改革引起的消费总额变化(单位:亿元)

四、个税改革对消费结构的影响

本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个税改革对消费结构的影响,为此,本文估算了个税改革导致的居民消费总量和八大类消费变化的相对规模,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从估计结果看,改善型消费的结构性影响非常明显。具体表现为三个特征。

第一,教育文化娱乐及衣着等改善型消费的拉动作用明显。新个税使得居民消费总量增加了1.38%,而在八大类消费中,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交通通信类消费、衣着类消费等改善型消费的增加比例较大,都超过了1.9%。增长比例最高的三类支出分别为其他商品和服务类消费支出、教育和文化娱乐类消费支出以及衣着类消费支出,增长比例都超过了2%,交通通信类消费支出的增长比例也接近2%。食品类和医疗保健类消费支出的增长比例最低,不足1%。由此不难看出,个税改革带来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被更多地用于非必需品类的改善型消费支出。总的来看,个税改革发挥了拉动消费的作用,而且能够显著改善消费结构。

第二,新个税主要影响以劳动报酬所得为主的人群。提高免征额主要影响工薪所得月收入在3 500~5 000元之间人群,占全部工薪所得人群的14%(约7 870万人);税制结构调整主要影响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上人群,也包括以劳动报酬所得等为主的人群,两者占比约为全部工薪所得人群的26%(约1.46亿人);专项附加扣除影响的人群月收入虽然在5 000元以上,但是这些家庭都存在较为特别的消费负担,例如养老负担、子女教育负担等。虽然同是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但不同的改革措施影响到的收入群体并不完全相同,而不同的收入群体的消费结构、消费偏好和消费弹性有很大差异,因此消费行为受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影响必然不同。

第三,税制结构调整有效提升了消费结构。在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交通通信消费、衣着类消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类消费的增加比例中,48%左右的影响来自税制结构改革。在税制结构调整的影响下,这几类消费分别增加1.17%、0.93%、0.95%和1.42%。个税使得这几类消费增加更多,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受益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在这些类别消费的弹性更大。作为对比,消费弹性较小的食品类和医疗保健类消费的上升比例最小。之所以是税制结构调整对消费刺激作用更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税制结构调整带来的减税规模更大,相较于免征额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在促进居民消费增长方面更具潜力。类似地,专项附加扣除在提升消费结构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专项附加扣除能够影响到的收入群体规模较小,减税效应较弱,在提升消费方面能够发挥的潜能有限。

表2 个税改革引起的居民消费的相对变化(单位:%)

五、哪项措施的消费刺激作用更好?

由于每类消费的额度、份额存在差异,上述结果不能反映每类消费对于收入变化和政策改革的灵敏度。对此,本文计算“平均消费弹性”来进一步对各项改革措施的政策效应进行解释,它等于全部家庭某类消费的相对变化比例除以可支配收入的相对变化比例(结果见表3)。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家庭的消费弹性是固定的,但不同家庭在个税中的受益情况存在异质性,从数值上表现为减税比例不同。因而,表3中不同消费类型和不同改革措施对应的平均消费弹性数值,反映了改革措施是否发挥了更好的减负效果。若数值越大,意味着某类消费对特定改革措施的灵敏度更高,因而相应改革措施具有更好的减负效果。根据表3,可以看出:

第一,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或支付负担较重家庭的减税可以产生更好的消费刺激效果。根据表1,消费总额变化与收入总额变化的比值是0.47,平均消费弹性为0.72(5)平均消费弹性=消费相对变化比例/收入相对变化比例。有负担家庭的消费弹性一般较高,而高收入家庭的消费弹性相对较低。根据表2,消费相对变化为1.38%,收入相对变化为1.93%,二者的比值为0.72。。其中,专项附加扣除的弹性最高(0.77),免征额改革的弹性略低(0.76),税制结构改革的弹性最低(0.68)。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不同改革项目的受益人群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的消费弹性更高。免征额改革的主要受益人群是月收入在3 500元至5 000元之间的个人,税制结构改革主要包含税率结构变化和小综合改革,主要受益人群是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上的人群。专项附加扣除的弹性比免征额改革更高,意味着针对有支出负担家庭的减税可以产生更好的消费刺激效果,在今后的改革中应继续坚持。

第二,专项附加扣除在优化消费结构方面作用很强。专项附加扣除的消费总量提升作用不大,但在优化消费结构方面的作用很强,它使得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的增速更快。该类消费的平均消费弹性为1.49,意味着,从专项附加扣除中受益的家庭将增加的可支配收入更多地用于教育文化娱乐支出。继续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规则将有助于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免征额增加和税制结构改革的影响中,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支出的平均消费弹性系数也很高,但略逊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影响。除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外,其他商品和服务类消费、衣着类消费和交通通信类消费支出的平均消费弹性系数较高。这同前文的分析结果几乎一致,个税改革带来的减税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娱乐类消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类、衣着类和交通通信类消费支出,这几类消费支出都属于改善型消费支出,而非基本必需品类消费支出。此次个税改革整体上都能促进居民的消费结构升级。

第三,专项附加扣除明显缓解了医疗支出。在表3中,专项附加扣除影响医疗保健类消费的平均弹性(0.35),高于免征额改革和税制结构改革的影响(0.32和0.31),这说明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有医疗负担的家庭有更好的瞄准性。医疗保健类消费的弹性一般较低,在收入变化时反应相对较小,但是对于有医疗负担的家庭,医疗保健类消费的弹性会比较高。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对应的消费弹性更高,说明其更多地瞄准了支出负担较重的家庭,这与专项附加扣除在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方面的规定有关。

表3 不同类型消费变化的平均消费弹性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根据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018)和中国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评估了2018年个税改革对2019年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发现:2018年个税使得2019年消费增加3 703亿元,其中税制结构调整和免征额改革的影响最大。从消费结构变化看,个税改革有助于消费升级,具体表现为教育文化娱乐消费和交通通信的提高比例更大。专项附加扣除对消费总量的影响不大,但平均消费弹性更高,优化消费结构的灵敏程度更好,对有支出负担家庭的瞄准性更好。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精准性。结合本文结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不宜进一步提升免征额,应注重税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方面。根据本文结果,个税税制结构调整对于提升消费总量和促进消费升级的效果最大。下一步个税改革要侧重在税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方面,以起到提升消费的作用。具体而言,在“小综合”改革和年度汇算清缴系统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大综合”改革的可能性,将所有个人收入统一计税;将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逐步转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税方式;优化税率结构,在充分观察工薪阶层收入分布特点的情况下,科学设计税率区间和边际税率;进一步完善逃税漏税监督机制,防止出现实际税率倒挂的现象。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从而提升这些家庭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

第二,专项附加扣除的结构性减负和再分配作用明显。在个税改革的三条主要措施中专项附加扣除对消费总额提升的作用最小,然而对特定负担较重群体的减负效果最明显。在保持一定税负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个税的再分配调节能力,对于消费结构的提升作用更大。建议要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定位,制定针对存在特殊支付困难家庭的专门性扣除规则;覆盖更多真正需要减负的家庭,提高需要减负家庭的瞄准效率,增加个税的再分配调节能力。

第三,加强个税制度与低收入群体保障制度的衔接。低收入人群的消费弹性较高,同样额度的减税在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提升作用更为明显。然而,免征额的规则制约了个税在低收入人群中的作用。借助个税体系扩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实质性保障应是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一是继续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规则,瞄准确实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优化扣除细则;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税收—收入转移制度经验和“负所得税”经验,将个税制度的收入瞄准优势拓展到针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转移政策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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