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流转价格与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

2022-06-13 02:57郭连强祝国平
学习与探索 2022年5期
关键词:农地借款人信贷

郭连强,祝国平,付 琼

(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长春 130033;2.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农村金融研究中心,长春 130117)

一、引言

通过土地流转重组农村生产要素,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1]。截至2020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 5.55 亿亩,超过确权承包地的三成,(1)数据来源:参见乔金亮:《15亿亩承包地如何合理有序流转》,《经济日报》2021年2月8日。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土地流转的趋势不可逆转。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经营不仅带来生产的机械化和要素投入的规模化,还会引起农村信贷需求总量增加和需求结构调整:需求主体由小农户向农业生产组织与农业大户转换;需求规模由小额分散向规模化、集中化转变;需求用途由消费型向生产型转移[2][3]。因此,农村信贷供给能否适应需求总量和结构调整,满足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能否缓解长期以来困扰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配给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理论上,如果借款人即使愿意支付放贷者要求的利息,甚至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但仍然不能借到所需数额,就可以说这个借款人受到了信贷配给,信贷配给是农村信贷市场中常见现象。国际经验与我国实践表明,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农户缺乏有效抵押品以及高交易成本等系统性缺陷,导致农户普遍面临较为严重的正规信贷配给[4][5]。

根据信贷配给理论,受市场发展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银行需要通过担保、抵押等非价格机制去筛选和约束资金需求者。由于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有效抵押品与担保品的缺乏,是农户在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难题[6]。为此,2011年农业部开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2016年实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确权颁证”“还权赋能”和“三权分置”是发挥土地金融功能、促使农地资本价值转化,进而缓解信贷配给的产权基础[7],能够增加土地价值、提高土地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从而使得农地具备有效抵押品的先决条件。土地确权与“三权分置”改革,不仅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创造了条件,而且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稳定了产权关系,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与信贷成本。尽管农地制度改革对信贷配给缓解的作用机制是清晰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实现金融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方面也被寄予厚望,但实践中各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得并不顺利,理论研究也出现了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确权的信贷供给和需求效应都存在规模偏好特征[8],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正规信贷获得在较大经营规模农户中有着更为显著的作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贷款难题可能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9]。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缓解了小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小农户对抵押贷款的行为响应较大农户更为积极[10],在以“三权分置”为重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农村信贷市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并不会因其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

农地确权促进了土地流转集中,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确实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缓解原有小农户的信贷配给[11]。然而在供给端,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配给与农地流转规模关系并不确定。一方面,与传统小农户相比,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率更高,农地的可抵押性提高,对借款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就越强;农地规模越大,其预期规模效益越大,即便面临一定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也可能提供信贷[12]。但另一方面,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农地抵押价值评估困难、风险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政府扶持政策不稳定等现实约束下,规模经营主体面临的信贷配给反而会随着其经营规模的扩大而进一步增加[13],大农户更容易受到信贷配给约束[3]。

以上讨论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问题的分歧很大,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多数研究忽略了土地流转价格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的影响。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除了供需因素外,土地流转价格还可能受到人为干预、短期行为、预期不稳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即使是供需双方都接受的价格也不能认为一定是合理价格。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的核心影响因素,是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和关键因素[14],事关农地流转效率和农民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15],也是影响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效率和经营风险的核心变量,进而影响其信贷可得性。近年来,我们在持续关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过低伤害农民利益的同时,已有部分研究开始注意到农地流转价格一定程度上的偏高问题及影响[16],土地规模化流转过程中,承包地经营权流出方要价往往高于土地惯常的边际价值贡献,土地经营权流转溢价普遍存在[17]。如果土地流转价格过高,将迫使规模经营主体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短期经营项目,贷款人面临的风险也将提高,就会产生信贷配给。另外,高流转价格势必会提高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量,银行供给与需求可能存在结构性不匹配,造成信贷数量配给。由此可见,农地流转价格与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不仅亟待研究,更需要在不同价格水平的细分上做深度探讨。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配给研究,受限于农村信贷市场的需求主体异质性与现有制度、政策、市场环境等问题,学者们所得结论并不一致。而且,在规模化流转中不考虑流转价格的假设前提也越来越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本文通过信贷配给道德风险模型的构建,在论证土地规模化流转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影响的基础上,充分探讨不同流转价格水平下流转规模与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之间的变化规律。相较于以往的研究,本文研究可能具有的边际贡献在于利用构建信贷配给道德风险模型来讨论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问题,进而分析土地流转规模、流转价格与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的内在联系及动态关系,并系统分析影响机理与理论机制,这在土地流转与信贷配给的以往研究中并不多见。本文其余部分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为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土地流转价格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的影响,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说

信贷配给通常归咎于条件性市场失灵,信息、竞争结构、成本、风险等因素都会对信贷配给产生影响。在影响农村信贷配给的因素中,市场竞争结构并非关键因素;交易成本可以体现在价格中,事实上农村信贷市场的价格已经体现了高成本因素,但仍无法消除信贷配给;风险问题是供给层面的问题,金融机构缺乏风险管理和处置能力,又无法分散风险,显然这并非是供求结构内在的问题。综合看,信息不对称问题才是农村金融市场关键的内生制约因素。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中逆向选择表现为高风险借款人淘汰低风险借款人,道德风险则表现为借款人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农村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借款人在取得信贷后,并非按照合同要求从事农业生产,转而挪用资金或者在生产中偷懒,导致贷款本息回收的概率下降。道德风险问题为农村信贷市场中即便借款人愿意提高利率也无法满足信贷需求现象提供了解释。

(一)基础模型

本文以Holmstrom和Tirole(1997)模型为基础,农村信贷市场中的放贷者是银行、信用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18]。借款人分两类,一类是传统农户,耕种承包土地从事种植业,不流转土地。传统农户具有兼营性质,耕种土地的同时可以通过务工等方式取得非农收入,其信贷目的多元化,很多情况下并非以农业生产为目的,消费性信贷需求比较普遍。另一类是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其他农户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其耕种土地中绝大部分并非自有。规模经营主体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收入仅来源于农业经营,信贷需求目的单一,即为了实施农业生产,包括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购买农业生产要素、农业长期投资等。

无论是传统农户还是规模经营主体,在土地规模确定的情况下,其农业投资规模都是固定的。假定两类主体都存在资金不足问题,需要外部融资。假设不存在借款人的主观机会主义行为,金融机构信贷本息收回与否取决于农业种植项目是否成功,其概率内生于借款人的努力程度。假设信贷资金可以挪作他用并产生私人收益(B),如农户可以将信贷资金用于大宗消费支出,产生较大的私人收益。但对于规模经营主体而言,由于信贷资金必须大量用于生产支出,土地流转的规模越大,则其挪用信贷资金产生的私人收益就越小。显然,模型中存在代理问题,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可能对农业生产项目处理不当,或为了追求私人收益B而卸责,并导致农业项目成功的概率降低。虽然私人收益是全局低效的,但由于借款人只能分享种植项目利益的部分,为了激励其不浪费资金,应当让其在项目产出中分享足够多的利益,因而种植项目的收入不能全部抵押给金融机构。即使项目的预期收益超过投资成本,即净现值(NPV)为正,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也可能融不到资,产生信贷配给。

假定借款人是一个持有单位土地的传统农户,从事农业生产项目需要投资I,该投资规模在技术上是固定的,仅与借款人所耕种的土地规模相关。借款人初始净资产A0的可验证收入,而失败不产生收入。项目成功的概率与借款人尽责与否有关,如借款人尽职,成功概率P=PH,但借款人没有私人收益;如果卸责,成功概率P=PL0,记△P=PH-PL。假设借款人与金融机构都是风险中性,意味着只对预期收益敏感。同时两者都没有时间偏好,因此可以避免不同时点上的价值换算。假设金融机构预期收益为0,在风险中性条件下,该收益率也是无风险收益率。金融机构之间是竞争性的,贷款产生的利润为0。贷款合约确定分享利润的方式,借款人为有限责任,贷款项目失败,双方收益都是0。如果项目成功,双方分享收益R,借款人获得收益Rb,金融机构获得收益Rl。

金融机构零利润约束,给出期望收益的形式PHRl+(1-PH)*0=I-A。期望收益小于投资缺口时不会发生信贷,而预期收益大于投资则会造成正利润,从而导致竞争,最终利润归零。由于投资I和预期收益R并非同一时间取得,因而实际上等号左面是一个折现的形式。只是由于折现率为1,故简化为如此形式。假设贷款协议使得借款人选择尽职,利率τ由下式给出:

Rl=(1+τ)(I-A)或(1+τ)=1/PH

(1)

名义利率τ反映了违约的溢价,或者超过了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PH越小,则贷款的名义利率就越高,贷款贵就会出现。只有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项目才可行。也就是说,只有当借款人选择尽责地实施农业生产项目时,该项目才具有正的净现值(NPV):

PHR-I>0

(2)

由于折现率为1,PHR是预期收益的现值。借款人如果卸责,那么即使是包含了借款人私人收益,项目仍具有负的净现值:

PLR-I+B<0

(3)

上式可以改写为:

[PLRl-(I-A)]+[PLRb+B-A]<0

(4)

借款人卸责的情况下,项目的净现值为负。但会得到私人收益B,对应项目成功概率从PH下降到PL。由于在项目成功状态时的收益中占Rb,如果以下“激励相容约束”得到满足,借款人将会选择尽职:

PHRb≥PLRb+B或△PRb≥B

(5)

借款人激励相容条件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这也是全局更优的选择。激励相容条件下,不损害借款人,成功时能够保障给金融机构的最高收入为R-B/△P。此时,金融机构的预期可保证收入为该最高收入与项目成功概率的积:

(6)

只有保证收支能够相抵,金融机构才会愿意为项目融资,所以,借款人获得信贷的充分必要条件是预期收入可保证超过费用:

根据该式,可以变形得到融资发生的必要条件:

(7)

(8)

(二)内生化、参数较准与数值求解

式(7)给出了信贷配给发生的条件,通过参数的内生化,将土地流转因素纳入到信贷配给的条件中,同时对外生参数进行校准,并通过数值方法讨论模型结论。

1.信贷配给条件的变量内生化

首先,投资函数I。根据假设,项目投资规模I与流转土地规模正相关,简化起见,假设成本函数为线性,同时不考虑其他技术因素,I=α(T+1)+β+γT。其中,β为自主投资,即不随土地规模变化的基础投资。α为可变成本参数,表示可变成本与流转土地规模的比例关系。γ为土地流转价格参数,规模经营主体需要从其他农户手中流入土地耕种,γT表示土地流转需要支付的成本。假设土地流转价格参数固定,土地流转成本与投资线性相关。

第四,项目收益R=δT+δ,这里并未考虑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将土地种植收益简化为土地规模的函数。且假定规模报酬不变,即边际产量并不随着经营规模的变化而变化(许庆等,2011)。其中,δ是单位土地的产出弹性,即土地生产率。由于自有耕地的数量被标准化为1,故有上述线性的形式。随着流转面积的增加,预期的收益也是线性上升的。

(9)

2.参数校准与数值解

农业可变成本参数α主要针对农资、农机、劳动力等短期投资,不失一般性的情况下,将其标准化为1,表示耕种土地规模增加会等比例的导致可变成本的增加。(2)在考虑农业资本化和劳动生产率提升时,假定该参数不变的标准化设定并不合适,随着土地增加,可变投入也可能是下降的,这里的假设是为了简化分析。自主投资β是不随土地规模变化而变的投资,如必要的农业生产固定设施等。该参数仅影响自有资金临界值水平,因此其取值的范围自由度较大,这里标准化为0.5。

在没有土地流转的基准状态下,尽职时项目成功概率外生给定,代表农业经营主体尽职地从事农业生产所能达到的最大产值水平,可以由农业自然风险的程度推测。2018年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16590万公顷,受灾面积2081万公顷,自然灾害面积占比约为12.5%。另一方面,根据式(1),与名义利率水平有关,以农村信贷市场利率平均水平15%为基准推算也可以得到该参数的测度,综合两个方面,将其设定为0.85是可以接受的。PL为卸责时项目成功的概率,可以用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占农业产出的比例来推算。以玉米种植保险合同典型条款为例,保额占总收益的30%~40%,故暂时将该值设定为0.5。

单位土地产出率δ在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下是固定的。基准状态下能够保证土地种植投资的净现值NPV>0条件得以满足的土地产出率应大于2/PH。由于PH为0.85,因此土地产出率应高于2.35,所有低于该产出率情况的自有土地经营都是无利可图的。在当前参数设定下,土地产出率以2为临界值,大于2时,随着土地流转规模T的增加,净现值NPV是随着T的增加先下降后上升的,但最终会达到大于零的条件。但当δ小于等于2时,NPV随着T增加而持续下降。根据该条件,本文将土地产出率δ设定为2.35,(3)土地产出率水平设定为2.35是可以接受的。以粮食主产区的玉米种植场景的经验数据为例,可变投入约为5000元/公顷,固定投入为5000元,但是不随规模变化,且长期摊销,无租金,成本按8000元算,收益2万元,实际收益率是比较可取的。意味着在基准状态下,随着土地流转规模T的增加,净现值NPV会大于0并上升,表明即使规模报酬不变,规模经营也是有好处的。无土地流转基准状态下的私人收益难以直接测度。根据激励相容条件,该私人收益不可能超过尽职时剩余收益,同时根据式(3),基准状态下该值不能超过1.33,简单起见,将其标准化为1。

土地流转价格参数γ反映土地流转的单位成本,假设该值是固定的,基准状态下标准化为1。下文将分析其变化对信贷配给影响。

(三)基础模型结论

图1显示,随着横轴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纵轴自有资金临界值是不断下降的,且在达到某一土地流转规模时为零并在其后变为负值,表明此时即便没有任何自有资金,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简单地将负值的经济含义等同于0,进而得到以下结论:

结论1:农村信贷市场中,规模经营主体的被信贷配给的可能性会随着其流转土地面积的增加而下降,表现为决定信贷配给的自有资金规模的临界值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增加而下降,规模经营主体更有可能满足自有资金条件。在通常的农业生产与农村信贷市场参数条件下,土地流转对信贷配给缓解的作用效果递减。

第二是项目净现值。农业生产项目的净现值为PHR-I,具有可抵押性,可以通过信贷交易结构被金融机构所掌握。净现值取决于预期收益的现值与当期投资。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并规模经营,有利于预期收益水平PHR的提升。首先,土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导致项目收益前沿R的上升。即便不考虑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因素,R的增加至少也是T的线性函数。其次,土地流转并规模经营会提升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项目成功的概率PH。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实施种植结构的分散化、参与农业保险、加强资本与技术投入等方法降低自然风险,同时可以通过参与套期保值、深度参与产业链、深加工提高价值属性等市场化方式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农业项目投资I会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上升而增加,其中主要支出是土地流转费或租金,投资I增加会加剧信贷配给。在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投资与土地规模呈线性关系。总体上看,只要R与I同T都保持线性关系,在满足净现值为正的约束条件时,土地流转规模上升会提升净现值。而该项符号为负,意味着T上升有利于降低进而缓解信贷配给。

三、土地流转价格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的影响

(一)现实与悖论

按照以上模型分析,土地流转并规模化经营可以改善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配给,且这一趋势随土地流转规模扩大而递减。然而,很多调查研究发现实际情况与模型结论并非完全一致。梁虎和罗剑朝(2019)对陕西、河南、宁夏和山东等四省3459户数据的研究发现,规模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户耕种土地面积较多,其贷款的期望金额也较高,在中国特殊的农地产权制度下,金融机构往往会低估抵押土地价值,并受限于交易成本高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制约,更容易受到供给型信贷配给[19]。张龙耀等(2018)利用黑、豫两省976个规模经营主体的研究成果表明,一旦受到信贷配给,将导致规模经营主体降低亩均投入强度,具体能够使单位产量成本提升21.78%,单位土地面积产量减少26.93%,收益水平的降低使信贷配给情况更加恶化[13]。作者2018年对吉林省的专项调研数据也显示:一方面,在吉林省公主岭、梅河口等16县市户均经营耕地面积在800亩以上的50个规模经营主体中,信贷资金的需求为9820余万元,而实际获得的信贷支持为3720余万元,实际贷款额度仅占融资需求总额的37.9%,有超过60%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获得融资的规模经营主体中仅有5户获得的信贷额度符合自己的需求预期,剩余的30家都受到了信贷约束,而且有15户完全被金融机构排斥在外,没有获得任何信贷支持。另一方面,户均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下的200户样本农户中,只有43%的信贷资金缺口比例,而完全被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农户仅为13%。(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吉林农村金融研究中心2018年吉林省规模经营主体融资状况的专项调研数据整理而得。可见,在实践领域中,规模经营主体并未全都因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而降低了信贷配给,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难”问题仍然广泛存在。

一是土地流转价格对规模化经营主体而言是不可忽略的成本。在“三权分置”的制度环境下,农户土地承包权相对固定,经营权可流转交易,承包权已经在事实上行使着一定的所有权功能。承包权对土地收益的获取可以通过经营权流转来变现,土地流转价格是这一收益水平的具体体现。土地流转包括转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其中占主流的转包与出租等形式需要流入方向承包权人支付流转费。从目前情况看,土地流转费已经成为规模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重要成本。从全国各地2014年以来的多项调查结论来看,土地流转费用超过600元/亩,而且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流转费用存在上涨趋势。根据土流网2017年对全国98个产粮大县(区、市)的土地流转费用的统计数据,平均土地流转费用为 769.32 元,土地流转费超过800元/亩的占比接近50%,而且近几年上涨趋势不减。

二是土地流转价格存在波动性。土地流转价格是土地价值的反映,并受到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相较于其他生产要素,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很大,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进而对不同流转交易主体的信贷配给作用机制也会有所不同。土地流转价格的波动性还体现在合同执行环节中价格的随意调整。农户土地流转协议具有柔性特征,名义协议难以长期化。即便有合同,实际的流转交易关系中,土地流转价格也常常是按年度支付,每年的地价随行就市,价格波动的随意性较大。

三是土地的规模化流转存在溢价效应。土地流转价格在规模化流转时明显高于农户间小规模流转。经济日报调研组所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时支付的平均流转租金水平为858.08元/亩,这个数据显著高于普通农户转入土地时支付的368.59元/亩平均水平。如以普通农户间流转为参照,规模化流转存在明显的溢价现象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规模化流转溢价以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制度性特许垄断为基础,以土地在农业生产中资本属性强化为来源,以土地流转中风险在不同主体间再配置为动力机制,以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结构和谈判方式为市场条件。溢价意味着相较于普通的农户间交易,土地流转价格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影响更大。

综上,在土地流转费成本已经成为种植业规模生产最重要成本的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对信贷配给影响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

(二)土地流转价格对自有资金临界值的影响

考虑土地流转价格可变,即式(9)中的γ是内生变量,考察不同的土地流转价格下信贷配给的自有资金临界值的变化。数值解如下页图所示:

结论2与结论3给出了土地流转与信贷配给在不同土地流转价格水平下的关系,对现实中规模经营主体受到信贷配给的现象作出了一定解释。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理论层面构建了信贷配给道德风险模型来论证土地流转价格对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1)在不考虑流转价格的假设前提下,土地流转总体上有利于缓解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随着流转土地规模增加,规模经营主体获得信贷的自有资金门槛不断下降,更有可能满足自有资金条件。(2)在土地流转价格比较低的情况下(小于临界值),土地流转并规模化经营是有利于规模经营主体获取信贷资源的,但存在边际递减的趋向。土地流转的规模越大,规模经营主体获取信贷的自有资金门槛越低,越容易获得信贷支持。(3)在土地流转价格比较高的情况下(超出临界值,但小于本研究中γ最高值2),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先缓解后恶化,当土地流转超出一定规模后,规模经营主体更容易受到信贷配给。即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获取信贷的自有资金门槛会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信贷配给先缓解后恶化。在不考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能的情况下,高的土地流转价格将可能抑制规模经营主体获取信贷资源,成为影响适度规模经营的阻力。(4)在土地流转价格过高的情况下,规模经营主体自有资金临界值将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增加而增加,信贷配给没有改善的阶段而是直接恶化。本文的研究结论弥补了现有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问题研究中所忽略的土地流转价格的问题。

依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在缓解规模经营主体信贷配给、使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过程中,除了关注农地产权和抵押制度不健全、信贷市场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外,还应重点关注土地流转价格的重要影响。二是克服土地流转价格越高农民利益越能得到保障的传统思维,不仅要防止过低流转价格损害农民权益,更要重视通过合理流转价格推进土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分享农地规模经营效益、农业产业链延伸效益,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小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利益一体化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加速推进的大格局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可持续化。三是政府要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中发挥引导作用,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价格指导机制,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询价谈判的价格锚,逐步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机制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既保护农户财产权利,又抑制过高的土地流转价格,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作用,逐步建立农地流转信息化平台,为农户提供顺畅、及时的流转渠道与流转信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实现长期稳定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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