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探索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改革开放前追求“同步富裕”,到改革开放初期实行“效率优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再到党的十八大以后“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高质量发展中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核心要義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新发展阶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采取“一揽子”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要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二是要坚持就业优先政策;三是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四是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五是针对重点目标人群实施“精准扩中”政策。
关键词:中等收入群体;共同富裕;实现路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2)03-0034-08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1]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两个阶段的安排: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2]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这个战略目标。
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步骤已经明确,那么新发展阶段如何把握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3]这是中央第一次把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与共同富裕相联系,并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为新发展阶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共产党关于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探索
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一直为之奋斗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探索经历了曲折的路程。中国共产党关于共同富裕的探索,集中表现为从不同历史时期具体情况出发,解决当时较为突出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带有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探索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1949—1978年:追求“同步富裕”是对实践共同富裕目标的初步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是我国共同富裕理论的奠基者,毛泽东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多次提到共同富裕问题。比如,1953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首次提出关于农民的共同富裕问题,指出“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4]。毛泽东同志之所以为农民的生活水平着想,强调农民的共同富裕,主要是因为当时农民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最基本力量还没有摆脱贫困状态,他指出“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农民都要富裕”[5]。农民富裕起来了,共同富裕奋斗目标就走出了第一步,就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了凝聚最大社会群体共识的基本力量。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初步建立起门类齐全、种类完整的工业体系和独立自主的国防体系,摆脱了落后挨打的不利局面、保障了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一时期的发展更加强调结果的公平,在生产方面通过计划经济体制配置资源,经济成果也以较为平均的方式分配。在城市主要体现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很小,且较为平等地享受住房、医疗和教育等福利;在农村主要体现为人民公社化和集体生产、办公共食堂、吃大锅饭。因此,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都比较小[6]。
但是,这种追求“同步富裕”的初步探索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以及人民公社化“一大二公”的做法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削弱了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在物质财富的“蛋糕”不能做大的情况下注定无法满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新中国建立初期探索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上追求的是“同步富裕”,但结果并不理想,普遍贫穷的问题依然存在。很显然是在实践中过于理想化,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
(二)1978—2012年:效率优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尽快追赶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实行了市场化改革,在分配上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革开放后,党在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以及人民公社化“一大二公”的做法进行反思,对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进行了新的探索。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否定了“同步富裕”错误的思想,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关于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将做大“经济蛋糕”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因此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到了第一位的高度。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7]首次在党的会议中将“先富—后富—共富”(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选择确定下来,极大地调动了全体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决定让每个人都有拥有致富的机会,个人合法致富也不再是一个敏感问题。1985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8]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决定》提出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9]事实证明,这种效率优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科学路径实现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达到了短期内做大“经济蛋糕”的目的。
当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有一定不足,主要是“效率优先”这一提法只能应用于初次分配,不能应用于再分配领域。因此,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做了一些限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0]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1]
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科学思路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对接下来的历届领导人也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新路径
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中国的社会总财富迅速增加,“经济蛋糕”越做越大,2010年中国GDP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富带动民富,在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过程中,2012年中国人均GDP超过6 000美元。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把共同富裕摆到了重要战略地位,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3]党的十八大以后,面对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问题,中国重新调整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次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把实现社会公平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这一时期,我们党把脱贫攻坚作为首要任务,成功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在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万美元,在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中,需要更加注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
党的十九大以来,确定了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现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做出了两个阶段的安排: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2]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这个战略目标。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专题研究共同富裕问题,会议指明了什么是共同富裕及新发展阶段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会议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3]关于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3]这是中央第一次把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与共同富裕相联系,并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为新发展阶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
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利于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世界经济增速陷入停滞状态,近两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凸显了国际供应链的脆弱性,一些国家采取保护主义政策,逆全球化倾向加剧,我国经济发展将面临多种不确定因素,经济风险增加。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目前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极大变化,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1]这表明,新发展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需求侧的制约。因此,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特别是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中等收入群体既有消费意愿,也有消费能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利于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一)中国经济增长正从投资拉动型转向消费推动型
消费作为最终需求,在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引擎作用[1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13]这是为了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需要,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缓解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我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中,要注重需求侧管理,释放消费需求潜力,充分发挥消费在国内大循环中的基础性作用。
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消费占GDP的比重(消费率)以及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大小。中国经济增长正从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推动型转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来看,2014年以来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明显超过了投资的贡献率(见图1)(由于疫情的冲击,2020年最终消费额大幅下降,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降为-22%,低于投资的贡献率,不具代表性,因此剔除了2020年数据)。2014—2019年最终消费需求對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62.6%,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37.2%,两者相差25.4个百分点。因此,可以说我国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中国经济增长正从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推动型转变[14]。
相关研究表明,与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相比,消费推动型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二是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三是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四是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5]157-159。
(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会产生显著的消费促进效应
中等收入群体既有消费意愿,也有消费能力,与高收入群体相比消费倾向更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要高于中等收入群体,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有限,他们的收入在满足消费需求之后,已所剩不多。所以,尽管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者有比较强的消费欲望,但他们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有太高的消费水平。高收入群体尽管他们在一般商品消费上几乎不存在预算障碍,但由于消费存在生理极限,他们的收入增长只能带来很小的消费增长,因此消费倾向较低。中等收入群体的平均消费倾向介于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15]123-127。
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已达到一定水平,消费观念也较为时尚,因此具有较强的消费能力。低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之后会产生显著的消费促进效应。低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之后,收入增长将会带来两种效应:一是价格效应,即低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后,收入的提高会使其消费倾向下降;二是收入效应,即由于收入的提高产生消费的增长。但收入效应显著大于价格效应,也就是说低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之后会产生显著的消费促进效应。相关研究显示,如果低收入人群中有20%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总消费会提高约8%,如果有50%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总消费将会提高21%左右[16]。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除了会产生显著的消费促进效应之外,还有利于促进消费升级和引导社会消费。这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特点密切相关。中等收入群体由于更加追求消费的个性化和消费品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更高,服务型和享受型消费占比较大[17]。因此,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会带来汽车、教育、住房、旅游和新兴服务业的旺盛需求。这不仅会促进消费升级,也有利于引导社会消费,产生规模巨大的市场购买力,促进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目前,我國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已经超过4亿人,约占全国人口的30%,但中等收入群体消费支出总额占全国总消费的46.5%。其中,居住消费支出占全国的47.7%,医疗支出占全国的43.2%,教育支出占全国的45.2%[16]。而且,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消费升级较快,已成为推动消费结构从物质消费向服务消费转变的引领者。随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潜力将会进一步释放。
三、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快速增长,但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中等收入人群占比仍然明显偏低,同时在内部结构和收入结构上也存在着不平衡。
(一)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长迅速,但占比仍然较低,内部结构不合理
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最早来自西方“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判断中产阶级家庭的标准不仅涉及到收入、财产,还涉及到职业、社会地位、生活方式等。在西方,中产阶级家庭除了具有较高的收入之外,同时还需满足“有体面的工作”“有舒适的居住条件”“接受过良好的教育”等条件。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与中产阶级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认为“中等收入群体”应该是从收入角度来区分社会群体的分化状态,家庭(人均)收入应该是主要衡量标准。因此,我们所说的中等收入群体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处于中等收入水平区间内的所有人员的群体。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学者们有着大致相同的认识,但由于对“中等收入水平区间”缺乏权威统一的界定标准和数据基础,因此许多学者对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测算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大致的估计。李春玲根据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米兰诺维克(Branko Milanovic)和什洛莫·伊茨哈克(ShlomoYitzhak)中等收入界定标准,基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计算出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已达到33.9%[18]。王一鸣(2020)以全球人均GNI中位数的67%~200%作为中等收入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下限,测算出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约为4亿人,占比28.6%[19]。李实基于CHIP数据,依据4种不同界定标准分别估算了我国2018年中等收入者占比,结果由低到高分别为24.7%、29.4%、29.4%、54.2%[16]。综合各最新研究成果,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估计已超过4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0%左右,这一结果与国家统计局2019年公布的官方数据基本一致[20]。以李春玲研究结果为例,2001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为2.5%,2008年上升到8.2%,2013年继续上升到17.1%,2019 年达到33.9%,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近年来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见图2)。与此同时,经济困难群体比重则快速下降。2001年经济困难者比重高达62.2%,而2019年该比例降至14.3%[18]。
从数量上看,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中产人数最多的国家,但在总人口中占比仍较低,离发达国家还有不小差距。从国际比较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50%~75%的水平,尚未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19]。
从内部结构上看,理想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层级构成形态应该是中间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主流,而中低收入者和中高收入者占比低于中间收入者。我国绝大多数中等收入者都集中于中低收入水平,升入中间收入群体和中高收入群体的人很少。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中低收入者比重接近70%,而中间收入者在中等收入群体中的比重不到25%[18]。
(二)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比重偏高,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
从收入结构上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工资性收入比重偏高,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由于缺乏中等收入群体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数据,这里以《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全国人均工资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数据近似替代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均收入结构数据,所得结果也基本能够反映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变化情况。2020年我国人均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55.7%和8.7%,其中城镇和农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别为60.2%和40.7%,人均财产性收入占比分别为和10.6%和2.5%(见图3、图4)。城镇和农村工资性收入均为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比重明显偏低。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论是全国还是城镇,工资性收入占比呈下降态势,但降幅较慢。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比重呈缓慢上升趋势。此外,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越来越大,在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可能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人们理财意识的提高有密切关系。与2013年相比,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提高了0.93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提高了0.96个百分点,农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提高了0.43个百分点。
上述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处于不断优化和完善过程之中,但整体变化速度还较为缓慢,城乡居民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占比偏高,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问题仍很突出。目前这种收入结构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稳定和壮大,因为工资性收入受宏观经济状况、经济增长速度、就业状况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大,一旦这些外部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对居民工资性收入将会产生较大影响。而财产性收入受外部因素影响相对较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剂作用。因此,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对稳定和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具有重要意义。
四、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选择
笔者认为,新发展阶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采取“一揽子”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包括宏观经济层面的“稳中”“扩中”政策以及针对重点目标人群实施 “精准扩中”政策[21]。
(一)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发达国家经验证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是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22]。要确保经济实现稳定增长,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这直接影响到中等收入群体的占比变化。相关研究测算了在不同经济增速的情况下,到203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变化情况:如果2020—2035年我国经济平均增速达到6%,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将达到44.3%,如果平均增速降至4%,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将降到35.4%[16]。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如何采取措施稳定经济增长,使经济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内尤为重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按照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適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二)坚持就业优先政策
稳定的就业是中等收入者的地位保障,失业率上升必将直接冲击中等收入群体的稳定。从国际经验来看,就业参与率偏低的经济增长极有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导致贫富分化,无法培育稳定坚实的中等收入群体。因此,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有利于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成长。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预期转弱时期,更需要坚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市场主体承载着数亿人的就业问题。我国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商贩占全社会就业人群的很大比重,他们大部分是中等收入人群中的“脆弱者”,有的仍是低收入人群。巩固和发展这些市场主体,一是要继续对市场主体实施减税降费,重点是降低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二是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政策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国家居民富裕程度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2019年中国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而同期美国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占比达到23%[23]。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二是提供更多的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拓宽居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三是通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基础制度框架,打造透明、公正、法治化的金融市场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居民的投资安全;四是培养城乡居民多渠道投资意识,提升居民的理财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加大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不够。这一点从我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可以明显的显示出来。一些相关研究对我国居民再分配前的市场收入和再分配后可支配收入差距的状况进行了估计,其结果显示,经过政府的税收、转移支付等各种再分配调节措施以后,基尼系数下降了11%左右[24]。相比而言,大多数OECD国家在初次分配阶段的收入差距与中国相差不大,但是经过各种再分配调节之后,最终可支配收入的差距都出现了大幅度的缩小,与初次分配相比,可支配收入差距平均降幅为30%左右[25]。可见,我国的收入再分配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造成我国收入再分配调节效果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的税制结构仍以间接税为主,2020年我国直接税占比为34.9%,间接税占比为65.1%,直接税占比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占比水平,甚至低于同属金砖国家的巴西和俄罗斯[26]。这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造成了我国税收整体的累退性,使得税收负担更容易被转嫁,造成越是低收入群体交税的比例越大[27]。因此,在居民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改革现有的税种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注重针对存量,即财富的税收调节,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另一方面也能够合理调节高收入,增进税收公平,打破阶层固化,促进共同富裕。
(五)针对重点目标人群实施 “精准扩中”政策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还需要针对重点目标人群,实施“精准扩中”政策。一是“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我国农民工总数为2.85亿人①,农民工是未来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来源,他们从“潜在的”成为“实际的”中等收入群体需要相关的政策条件。“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条件是“农民工”的户籍城镇化,使他们在劳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力和机会。因此,要积极推进户籍城镇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等措施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是高校毕业生。他们掌握比较系统和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大多数也有比较稳定的工作,主要困难是住房问题压力较大,特别是对于从农村和小城镇进入大城市工作的大学生,买房和租房都很困难,原生家庭能给予的帮助有限。如果能通过廉租房、免首付、共有产权房等方式,就能减轻家庭负担,使这些人尽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三是产业工人。据人社部、工信部发布的《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显示:2020年中国制造业人才缺口达到1 900万人以上,到2025年制造业人才缺口将达到3 000万人,缺口率高达48%②。解决制造业人才缺口的有效途径是强化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提高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这也是使产业工人成为中等收入人群的重要途径。四是退休的老年人。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确保中等收入者在退休后不会掉出中等收入人群。2021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人口有2.67亿,占总人口的18.9%③。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还将继续增长。如果迈入老年期的中等收入者因收入水平下降或养老金过低而无法维持中等收入生活水平,将不利于稳定中等收入者队伍。因此,要持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使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让他们有后顾之忧。
注释:
①③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②资料来源于人社部、工信部发布的《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2021),https://wenku.baidu.com/view/31d10eb02c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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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玲玲
Expanding the Size of the Middle-Income Group: The Important Way to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Xu Yongbing
(Journal Editorial Department,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Abstract: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social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s exploration of the way to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has gone through a tortuous course: from pursuing "simultaneous prosperity" befor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o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of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and letting some people get rich first" at the early stage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n to "re-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and building an 'olive-shaped'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n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after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in 2012. The core essence of constructing "olive-shaped" income distribution pattern is to expand the size of middle-income group. In the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a package of targeted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expand the size of middle-income group: the first is to promote stable economic growth; Second, we must adhere to the employment priority policy; The third is to expand residents' property income; Fourth, we should increase redistribution adjustment; The fifth is to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targeted expansion of the middle-income group" for the key target groups.
Key words:the middle-income group; common prosperity; the way of implementation; "olive-shaped"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