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不可侵,人格权不可犯

2022-06-09 16:58乐栎
大学生 2022年10期
关键词: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

乐栎

人格权有哪些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有一大亮点:单独列出了人格权编。《民法典》共有七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人格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1986 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将人身权单列为一节。2018 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进一步把人身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首位,排在了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前面。《民法通则》颁布后,很多司法解释对人身权包含哪些又进一步完善细化。此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反映了对人格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二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概括了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对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为未来新型人格权的保护类型留下了扩展的空间。

那么我们这些“自然人”的人格权到底包含哪些?《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内容广泛,易被侵犯

人格权内容广泛,并且侵权常会在意识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在社交媒体上,一些致人“社会性死亡”的行为,有的已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案例:“知乎”平台用户“十某某”在平台发布信息:“三句话让男人给我花了18W!”“没人看出来我的漂亮是整的,就这样我嫁给了富二代!”并配上了“自己”的照片,其实这些照片是从大学生小晴的社交账号中盗取的。

小晴联系了“十某某”,“十某某”表示图片中的人是“自己”,“自己”通过微信公众号“XX看脸”联系某医美机构做的整形,拒绝撤销相关内容。

小晴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十某某”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小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在生活中,不仅“自然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法人”权益受侵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案例: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A培训公司。A培训公司与B培训公司均有考研培训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小丽付费给校内网红同学,让其在朋友圈发布了B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付费给一些人,让他们转发这些信息。B公司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小明、小丽须连续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分别向B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元。

“人格权”真题

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不少涉及人格权相关的考题。

1.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的李某私自翻看箱内物品,明显侵犯了小张同学的隐私权,所以A选项是对的。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那么,李某翻看箱内物品及损坏平板电脑的损失,需由甲公司来承担责任。故C选项也对。

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本题中,甲假冒了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故A选项是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甲的行为只是导致乙的姓名被银行列入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乙的社会评价并没有降低,因此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故B选项是不对的。另外,侵害信用权,一般指散布了不真实的消息,致他人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负面的评价。本题中,甲并未散布对乙经济评价不利的虚假信息,因此,甲不构成对乙信用权的侵犯,故C选项也是不对的。

3.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C.姓名权是相对权

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故A选项不对。另外,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姓名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属于绝对权,故C选项也是不对的。

4.下列哪一情形構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置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其中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本题A项中,甲女的情敌侵犯的是甲女的身体权,因此,A选项是不对的。B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丁的生命权的侵犯,故B选项是对的。C项中,戊侵犯的是己的健康权,故C选项是不对的。D项中,庚医师侵犯的也是辛的母亲的健康权,故D选项也是不对的。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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