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光晓
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兜底作用,有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能够有效解决农民收入计算不准确、主观描述存在偏差以及难以界定资格等问题,可以积极规避农村低保批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杜绝投机骗保的可能性,从而实现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本文通过简述低保家庭的分类以及农村经济状况评价,明确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针对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对策,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的价值优势。
农村低保的家庭经济概况
农村低保的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经济收入主要分为劳动收入和劳动以外收入两部分,包括农作物种植、副业收入、外出务工、打零工、社会保险金以及抚养费收入或赡养费收入等。
农村低保制度的取得成就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自1996年开始执行,2007年已实现全国范围的覆盖。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季度农村低保标准排名前十的地区数据中显示,以上海市每人每年14880元的低保最高。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行和完善,有效保障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大大降低了农村的贫困程度,保障了贫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对调整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和缓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农村低保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低保制度是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存条件和人身安全的制度,享受低保是低收入公民的权利。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质内容是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家庭,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以维护其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群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农村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不稳定
与城镇居民收入不同,农村家庭收入具有来源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难以货币性等特点。首先,农产品在农民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不同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尤其是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其选择的农作物种类也就不同,而不同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生长情况又无法采用统一标准进行界定,并且其存在价格波动性,这就使得农民收入难以货币化。其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仅依靠季节性的农作物种植很难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因此,众多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选择进入城市打零工或者灵活就业,从而导致农村家庭收入具有来源多样性。
社会保障制度不全和失灵农村
当前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由于农村群众自身接受的教育有限,其对低保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将其与扶贫、帮贫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混为一谈,尤其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就会弱化农村低保政策的救助职能。农村低保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和缺陷,导致部分地区为有效激励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常采用低保待遇弥补资金方面的空缺,将社会救助制度当做成工作奖励手段,或者为有效安抚难缠户,村干部违规对其办理低保,使低保沦为维稳工具,这都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农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部分县区没有按照家庭收入核定低保对象,使得保障对象过于分散,存在“保人不保户”等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低保制度的“托底”功能。
社会救助标准过高且缺乏执行力与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导向型管理模式
“公开透明”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原则与现实要求,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低保制度的价值优势,保障弱势群体利益。随着我国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保障力度也越来越大,而社会救助标准过高且缺乏执行力与可操作性的政策导向性管理模式,使得低保制度很难真正得到有效落实。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低保申请与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未有明确的处罚条例,由于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其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缺失,获取“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信息缺少技术条件和现实支持,而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又需要银行、房产以及社保等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这不仅消耗大量人、财、物资源,还会导致农村低保政策很难得到落实,无法发挥其精准救助的职能。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保障制度
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的价值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国家和政府要重视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项核算指标项目,以保证核算人员能够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科学评定低保对象。首先,国家要健全基本农村低保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层次和保障层次,以加大农村低保的建设力度,有效规范农村低保各项操作流程。其次,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就业方式也逐渐多元化,收入种类也得到了丰富,因此,在新时期制定家庭收入核算指标体系时,要综合考虑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分劳动收入以及其他劳动以外收入。最后,不同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民政部门要坚持实地调研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农副产品转化为货币的核算标准,从而为精准核算家庭收入打下基础。
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资金支持
低保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依据保障标准与救助对象收入的差额实施收入转移。因此,为提高低保的救助水平和保障水平,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资金支持是重要的战略举措。地方政府要加强基层农村社保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不同职能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和晋升机制,科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不断完善基层民政人员配置,以从根本上提升低保核查工作效率。加大基层民政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农村办公环境的资源配置,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建立以市县为主的资金保障与管理机制,保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足额拨付,以确保资金到位。与此同时,政府要大力发展经济,充分利用多方资源,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以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的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分配社会救助资金。
加强农村建设,加强对家庭经济监督
收入核查问题是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因此,为实现精准救助,合理配置救助资源,国家和政府既要保障精准定位救助对象,也要加强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核查。《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态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执行统一的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和管理标准等,以实现数据共享,保证信息安全。因此,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搭建传输迅速、覆盖范围广的网络通信体系,建立相关部门数据交互和业务协同机制,从而提高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效率。政府要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职能,一方面成立低保检查组直接对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职能,完善民主评议制度,使其自觉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监督,以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
作为一项社会救助项目,农村低保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决定着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国家和政府要重视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保障制度,同时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资金支持,构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对农村“低保”家庭的经济监督,以保证“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机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充分发挥低保制度的价值优势,有效维护社会和谐。
(重庆市万州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参考文献:
[1]陈静.农村低保政策对受保家庭生活现状的影响研究——基于CFPS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山西农经,2021(10):41-42.
[2]孙伯驰,段志民.农村低保制度的减贫效果——基于贫困脆弱性视角的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20(02):113-128.
[3]吴海涛,陈强.精准扶贫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J].农业经济问题,2019(07):47-55.
[4]刘倩. 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研究[D].江苏师范大学,2018.
[5]罗成芳.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践与思考——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为例[J].中国民政,2017(20):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