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任
领事婚姻登记通常是指,在与接受国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一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派遣国法律为其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随着到海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公民日益增加,涉外婚姻登记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领事婚姻登记是其中一种形式。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法律法规,遵循有关原则进行婚姻登记,方可确保法律效力。
管辖原则有五条。一是“与接受国法律不相抵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领事职务”第六项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其中的“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包括公民的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
二是“按照派遣国法律办理登记”。截至2022年6月,中国对外缔结了49项双边领事条约(协定)。除一项失效、四项终止和一项待生效外,在43项中多数都有婚姻登记条款。如中国、朝鲜领事条约第八条“有关国籍的申请和登记”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在与接受国有关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派遣国法律规章登记派遣国公民之间的结婚和离婚,并颁发结婚、离婚证书。”
三是“一夫一妻以及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四是“双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国外”。《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同时,43项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多数亦有类似规定。如中国、古巴领事条约第十条“国籍的申请和民事登记”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五是“双方当事人适龄并自愿”。《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效力有四项。一是“时间效力”。是指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效力的起始时间。《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完成结婚登记之时婚姻关系即告成立。
二是“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是指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例如,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如果某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同性结婚登记,因其与中国法律相抵触,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但是,该结婚登记将因符合该国法律而在该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三是“对人效力”。指中国驻外使领馆只有对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方可产生法律效力。这亦是“双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国外”原则的逻辑结果。
四“对事效力”。指中国驻外使领馆针对结婚登記或离婚登记的办理权限。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有的国家法律只承认领事结婚登记但不承认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如德国。在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有的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登记”,有的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