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2-05-30 01:57汪瑜
艺术科技 2022年15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娱乐需求变得快餐化与碎片化。为满足当代人的快餐化与碎片化娱乐需求,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许多短视频创作者出现,利用平台发布自己剪辑、解说电影的短视频作品。此类剪辑、解说电影的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容忽视。文章从相关概念出发,分析电影解说短视频在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建议,从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5-0-03

1 电影解说短视频概述

1.1 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概念

在明确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概念之前,应当先明确短视频的概念。短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指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内的视频[1]。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指创作者选取某一电影作品,剪辑出一些片段,对该片段进行加工处理,加入自己的音轨进行解说而形成的短视频。创作者通常将一部时长几个小时的电影剪辑成一个时长只有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短视频。此类作品节奏快,观众花费几分钟就可以看完一部电影,基于当下“快餐文化”的影响,此类作品受到大众的青睐。电影解说短视频包含了电影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可以说是对电影作品的二次创作。

1.2 电影解说短视频的特点

1.2.1 视频时长短,碎片化传播

电影解说短视频将一部时长几个小时的电影浓缩为一个时长只有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短视频,观众几分钟就可以看完一部电影,短视频之“短”迎合了碎片化时代人们的信息阅读习惯[2]。尤其是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用户用手指下拉就可以浏览下一个视频,满足了当代人的娱乐需求。

1.2.2 制作方便,具有浓郁的主观色彩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短视频的制作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趋于简单化,原来需要系统学习的电影剪辑技术,现在只需要一台电脑甚至一部智能手机就能完成,且大部分视频剪辑耗时不长。同时,在制作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过程中,制作者附上带有个人色彩的解说,会使电影解说短视频具有浓郁的主观色彩。

1.2.3 实时交互性强

以抖音、快手短视频平台为例,观众可以通过点赞、评论等方式与视频制作者或其他观众互动,这种交流方式具有很强的实时交互性。另外,观众可选择自己该感兴趣的内容,进一步与视频制作者交流。从这方面来看,电影解说短视频成为一种新型社交载体,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2 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

2.1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了这三部法律法规外,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短视频的著作权加以规定,且这些涉及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对短视频加以详细规定,都是“顺带提一嘴”。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原因之一。

2.2 电影解说短视频作品认定难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原创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受法律保护,但关于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应受保护的作品,还没有形成定论[3]。关于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应当视为作品,有学者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二次创作的电影解说短视频虽然源于他人的电影作品,但经过剪辑、附加音轨后,剪辑、解说行为应当被认为是独创性的表示,故电影解说短视频应当认定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应受保护的作品。也有学者认为,虽然电影解说短视频对电影作品进行了二次加工,但其只是简单的剪辑并对电影剧情进行大致的概括解说,因此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将短视频归为视听作品,但针对如何认定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这造成了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成为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的法律困境。

2.3 二次创作侵权边界难以界定

近年来,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火爆,电影解说短视频越來越多。这些电影解说短视频将一部原创电影的片段加以剪辑或者将几部原创电影的片段剪辑合成一个新的二创作品,但对原创电影片段的使用并没有通知原作者,没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更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此类行为涉及是否合理使用原作品的问题。自短视频诞生以来,对电影的二次创作就处于夹缝之中,关于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侵权,应对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考量[4]。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中并没有对何为“适当引用”给出具体规定,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一般各地司法机关判断“适当引用”的核心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侵犯原作者的商业利益。发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基本上未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导致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对原作者造成侵权存在极大的困难。另外,一些优质的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创作者以其风趣的解说吸引观众去观看原电影,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宣传原电影作品的目的,在此背景下,认定二次创作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作品是否侵权变得更加困难。

2.4 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与义务边界模糊

作为审核方的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对电影解说短视频进行审核,但是在当下百花齐放的二次创作大潮中,对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侵犯电影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审核量巨大。另外,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与第23条参考国际做法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就使得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获得高流量,故意通过“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著作权保护,这必然会损害电影原创者的权益。

2.5 著作权人维权难

由于电影解说短视频具有实时交互性强、碎片化传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维权人面对海量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一直处于维权时间长、维权成本高的尴尬境地。

2.5.1 侵权人身份确定难

在如今短视频平台井喷式发展的时代,短视频平台为了获得流量,不少用户在注册短视频平台账号的时候不用实名认证,只需要取一个网名即可,在这种情况下,维权人想要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就更加困难。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维权人需要掌握侵权人的真实信息与初步证据,而面对海量的电影解说短视频时,平台管理的疏漏、用户注册信息的不完备等原因使维权人很难在第一时间掌握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2.5.2 诉讼时间长

电影解说短视频因为实时交互性强、传播速度快、制作成本低、维权时间长的特点,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案件不断增多,而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法律争议焦点多、各地司法机关看法不一、司法人手不足等因素,导致该类侵权案件诉讼时间长、维权难度大,降低了著作权人对维权的兴趣。

3 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保护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前文提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且这三部法律只是对短视频的著作权给出了模糊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细化相关条文,明确应该保护什么样的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提到的“适当引用”给出详细的规定,避免各地司法机关在对“适当引用”进行判断时看法不一,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3.2 加强短视频平台的管理

3.2.1 完善实名登记制度

现阶段,大多数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其实名登记制度形同虚设,导致著作权人维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实名登记制度,做到每一个ID都实名登记,不漏一人,对不实名的用户,采取限制其发布视频的手段,使每一个短视频用户都处于平台的监管之下。当发生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纠纷的时候,维权人在向平台提交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申请公布侵权人的真实信息,以降低维权难度。同时,在用户发布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时候,应该对该短视频内容源自哪一部原创电影进行登记,确定该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权利归属。这有助于在发生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纠纷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帮助,也方便平台筛选出有侵权风险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便于管理。

3.2.2 加强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著作权技术保护

首先,平臺应当在用户发布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时候,在该电影解说短视频介绍处标明内容出处,同时在该电影解说短视频中打上不影响观看的水印,以此来减少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侵权风险。其次,平台应当通过新兴网络技术建立电影解说短视频索引库,通过大数据比对来发现哪些电影解说短视频具有侵权风险,对有侵权风险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加以及时限制,降低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的概率。最后,平台在电影解说短视频发布后,应给予创作者是否开放下载的权限,从而减少其他用户通过二次下载进行三次创作造成的侵权风险。

3.2.3 建立专业的平台审核团队,增加群众举报渠道

现今,短视频平台的视频审核人员不够专业,不能及时发现有侵权风险的电影解说短视频,甚至某些平台没有人工审核,导致侵权现象不断发生。部分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侵权手法比较专业,单单靠系统自动审核与简单的人工审核难以发现其侵权行为。因此,短视频平台应当组建专业的审核团队,针对那些使用技术手段与简单人工审核无法发现侵权问题的电影解说短视频进行审核筛查。同时,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举报有奖制度,激发观众举报的积极性,设置专门的短视频举报窗口,及时反馈举报情况,对确定侵权的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使侵权的电影解说短视频陷入人民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

3.3 谨慎适用“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商在接到被侵权者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移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这样就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会被视为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这就是人民常说的短视频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由于“避风港原则”的存在,短视频平台往往只注重“通知—删除”义务,忽略了对电影解说短视频的监管,甚至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流量与利益,日常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导致侵权风险增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适用“避风港原则”,防止短视频平台通过该原则来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要赋予短视频平台更多的监管义务,避免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3.4 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的惩罚性适用力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依据全部赔偿原则,首先要考虑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即侵权造成的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6]。全部赔偿原则虽然能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补偿力度小,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而维权人的维权成本高,导致该权利的使用率不高,且很多维权人在再三衡量后放弃了维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的惩罚性适用力度,震慑侵权人,使侵权人面对较高的侵权成本时放弃侵权,从而为治理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乱象提供司法力量。

3.5 增强大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社会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其意识渗透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所以增强其著作权保护意识势在必行。当下我国大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网络上甚至有人鼓励“白嫖”,这种思想是十分危险的。增强大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对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电影行业的尊重,也是对智力成果的尊重,还是整个电影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强著作权的教育宣传,增强大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电影行业的良性发展。

4 结语

电影解说短视频近几年的迅猛发展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短视频侵权问题,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对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重视度不够,希望国家提高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度,也希望人们能够正确看待和创作短视频。

参考文献:

[1] 依琰.短视频市场规模持续扩大[EB/OL].人民网,http://it.people.com.cn/n1/2020/1104/c1009-31917986.html,2020-11-04.

[2] 王新刚,张蒙帅.“短视频”文化现象的价值困境及其化解[J].广西社会科学,2019(3):150-154.

[3] 陈丽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之二维视角及应对措施[J].新闻与传播评论.2022,75(6):17-25.

[4] 陈绍玲.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J].知识产权,2021(9):102-104.

[5] 王立梅.网络空间下避风港原则的完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类[J].江西社会科学,2020,40(5):157-167,256.

[6] 韩成军.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48-151.

作者简介:汪瑜(1994—),男,贵州安顺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