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对“因工外出”受到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出差期间因私事受到的伤害不可认定工伤
陈某是某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3月,陈某受公司委派到外地出差洽谈业务。在外地出差期间,陈某晚饭后外出散步时,不慎摔伤,造成骨折。此后,陈某以出差期间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人社部门认为,陈某受伤虽在因工外出期间,但其受伤并非工作原因所致,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某在出差期间外出散步时受伤,此受伤原因与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求。
案例二: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未经领导指派也算工伤
杨某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9月8日,杨某接到客户打来的电话,称第二天要到公司调研洽谈业务。由于有些资料尚未准备齐全,杨某需要到第三方单位取回相关资料。随后,杨某在外出取材料途中,不慎扭伤。
事后,杨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认为杨某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且外出未经公司领导指派,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因工外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据此,不论是单位指派,还是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都属于“因工外出”。
本案中,杨某为了保证第二日与客户洽谈业务可以顺利进行,到第三方公司取回相关工作资料,虽然未经领导指派,但确实是因工作需要履行职责,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维持了杨某的工伤认定决定。(据《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