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的十大风险

2022-05-30 10:48陈辉
理财·市场版 2022年9期
关键词:肖像权责任保险人格权

陈辉

1992年,著名的美国科幻小说家尼尔·斯蒂芬森撰写的《雪崩》一书中,描述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网络世界——元宇宙或元界(Metaverse)。所有的现实世界中的人在元宇宙中都有一个网络分身(Avatar)。斯蒂芬森笔下的元宇宙是实现虚拟现实后的下一个阶段的互联网的新形态,小说预见了即将发生的事情,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平行且始终在线的新世界在迭代中正慢慢显露出来。2009年,好莱坞影片《阿凡达》描绘了另外一个平行世界,但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元宇宙?它离我们到底有多远?去往元宇宙有哪些路径?

元宇宙是对未来的一种定义,这个概念将孕育出许多伟大的公司,保险业的伟大公司将出现在风险、科技、内容、人文的四岔路口,眼下还是影影绰绰,等待点火升空。显然,所有保险机构都不会放弃成为“伟大”的机会,纷纷试水元宇宙,并称之为金融元宇宙。目前,虚拟数字人成为保险机构进入元宇宙的最主要赛道。

虚拟数字人,又称为虚拟人、数字人,是开启元宇宙的先锋,是通往元宇宙的船票。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自由设定虚拟分身的名称和社会形象,通过虚拟分身进行生产、消费和投资,与元宇宙中其他的人和物进行交互,这必然涉及真人与虚拟分身之间的法律关系,该虚拟分身同样具备名称、肖像、荣誉和隐私等人格属性,该人格属性应当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且呈现出与现实世界中自然人人格权部分相同但不等同的人格形态。可见,虚拟数字人除享有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与自然人生命体有关的人格性权益之外,其人格权类同于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准人格权,该人格权的权利需要借助现实世界的人们代为行使。因此,虚拟数字人的风险更多的属于非寿险承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所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真人与虚拟数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虚拟数字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名誉权风险、名称权风险、肖像权风险、声音权风险、著作权风险、继承权风险、劳动权力保障风险、不当营销风险、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风险、人格权风险等。这十大风险正是保险数字化转型的方向,更是保险数字化创新的领域。

一、名誉权风险。网络用户采用注册虚拟网名的方式,以虚拟数字人格依法参与网络空间活动,可以为现实中的网络用户本人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有时也可以为其创造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因此,在网络空间对虚拟数字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网络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为此,虚拟数字人需要一份“名誉保险”,在虚拟数字人及网络用户本人遭受名誉损失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名称权风险。《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第1013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虚拟数字人并非享有生命的自然人,只能参照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虚拟数字人名称有可能侵害自然人姓名权,如虚拟数字人名称被他人冒用、抄袭,则可能因为导致混淆误认、淡化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虚拟数字人需要一份“个人责任保险”,规避因名称使用不当导致的侵权风险。

三、肖像权风险。《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只有现实中的自然人才拥有该项人格权,而虚拟数字人本身并不享有肖像权。虚拟数字人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图像不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得到权利人许可,否则虚拟数字人的图像有可能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看来,虚拟数字人需要一份“侵权责任保险”,规避因肖像权使用不当导致的侵权责任。

四、声音权风险。《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虽然并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声音权这一独立、具体的人格权,但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声音权益,并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虚拟数字人可能因为模仿声音或丑化、污损他人声音构成侵害声音权或声音权益。看来,虚拟数字人的“侵权责任保险”还需要扩展声音侵权风险。

五、著作权风险。虚拟数字人的形象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虚拟数字人的名称由于只是文字的简单构成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构成混淆误认,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随着虚拟数字人的发展,(下转第9页)

(上接第8页)也许会迎来“知识产权保险”的春天。

六、继承权风险。虚拟身份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的身份标志,当虚拟身份所对应的现实世界中自然人死亡时,这就涉及虚拟财产的继承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127条确认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虚拟数字人身份所对应的相应数字资产,可以按照《民法典》繼承篇继承。现行《保险法》需要根据《民法典》所赋予的虚拟数字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应修改。

七、劳动权力保障风险。虚拟数字人虽然不是人,但其背后的中之人可是活生生的员工。与隐藏于代码背后,常年加班的员工不同,虚拟数字人里的中之人,作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且承载了更多用户情感投射的特殊人物,对企业运营和企业社会声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虚拟数字人也许应该为自己背后的网络用户本人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

八、不当营销风险。因虚拟数字人高昂的运营成本,在虚拟数字人身上附加品牌内涵、与品牌进行商业合作、带货直播流量变现也是目前的常规操作。但是,在虚拟数字人的营销中依然存在着法律风险。为了规避和降低虚拟数字人的不当营销风险,也许虚拟数字人也需要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如“职业责任保险”,就像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职业责任保险。

九、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风险。虚拟数字人与其他传统虚拟形象最大的区别在于虚拟人高度依赖网络空间,以数据的形态存在,所以虚拟数字人的数据权益几乎等同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是虚拟数字人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对数据权益的保护着墨不多,仅在第127条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数据安全法》更多是从安全的角度对数据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虚拟数字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尚处于探索中,为此可考虑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数字资产保险”等产品保障其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风险。

十、人格权风险。尽管虚拟数字人并不直接具有人格权,很多场景下虚拟数字人也不是由真人直接扮演,但在虚拟数字人背后仍可能由自然人提供动态捕捉的素材或是配音,依旧涉及个人信息与声音保护的问题。看来,虚拟数字人放大了网络用户本人的风险,为此需要同时为网络用户本人购买一份“个人责任保险”,在保障网络用户本人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化解虚拟数字人的风险。

猜你喜欢
肖像权责任保险人格权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侵犯肖像权引纠纷
探讨国内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肖像权的民法保护分析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当立法
医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