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问题研究

2022-05-30 10:48:04李奕凡
新闻潮 2022年10期
关键词:隐私网络直播

【摘 要】内容和场景的多样化给网络直播带来流量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私侵权的现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已有明确规制,但针对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所呈现出的新特点,还需从直播者、被直播者、受众、平台四个主要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其难以治理的原因,从而得出相对应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网络直播;隐私;隐私侵权

作者简介   李奕凡,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流量带来经济利益的诱惑,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成为网络主播,在将摄像头对准自己的生活的同时,也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更有甚者一开始就带着恶意,以直播为名偷窥他人隐私。另外,即使生活中并未遭遇直播者,也不意味着你就能确保自己的隐私不被暴露。如今,摄像头遍布各种公众场所,餐厅、商场、健身房等,不知不觉中你的一举一动都能被摄像头记录下来并上传到直播平台供人围观。在这些乱象之下,有必要对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进行有效规制。

一、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定义

在对网络直播隐私侵权进行定义之前,要先厘清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关于隐私权,与美国学者多采用广义的隐私理论不同,中国学者大多采用狭义的隐私理论,即他人对其家庭生活、情感生活、性生活和财产状况享有的利益。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应当包含个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领域,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与公共利益及群体利益无关。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其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其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隐私进行了明确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关于网络隐私权,狭义的网络隐私权主要包含个人对其资料或数据的控制与支配,广义的网络隐私权则与传统隐私权无太大区别,它不仅仅包括网络空间中数据层面的隐私,也包括传统隐私权的内涵。网络隐私侵权不仅仅是依托于网络平台对个人网络空间活动、个人信息等造成隐私侵权,还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私人生活安宁的非法干扰。

关于网络直播的隐私侵权行为,指的是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者、使用者、设备供应商以及黑客等主体利用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实时发布,造成对个人私密信息、私密活动被不合理地公开,并对个人的生活安宁造成干扰。

二、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特点

(一)侵权主体多元化

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直播的门槛降低,不限年龄、不限职业、不限教育背景,也不受任何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任何人只要有手机在身就能随时随地开启直播。人人可以当主播的时代,主播没有专业素养的门槛,他们多是以自己或周边的人际交往和生活状态等为素材,成为信息的生成者与传播者,在技术手段的加持下侵权人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实现隐私侵权的目的。由此,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侵犯隐私权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二)侵权对象具有广泛性

网络直播隐私侵权对象不仅仅是特定的个人,还涉及公共场合里不特定的个人或多数人,具有广泛性。身处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直播的时代,其他任何人也就有了随时随地成为被直播对象的风险。此外,监控系统遍布各个公共角落,这些监控被主动或是因泄露被恶意放上直播平台。以2017年的360水滴直播事件为例,360公司所销售的智能摄像头用作监控的同时,还能将监控所拍摄的视频上传到水滴直播平台实时直播,而监控镜头之下的人们却不知自己的所作所为正在被众多人所围观,隐私暴露无遗。由此可见,有非常大的范围且不特定的个人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成了直播对象,面临隐私被侵权的风险。

(三)传播过程的失控化

网络直播过程的失控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直播内容的失控,另一个是对于受众的失控。首先,网络直播并非以事先剪辑好的内容作为传播内容,它拍摄和播出的画面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即使直播者在直播时已经发现侵犯他人隐私,但仅仅只能做到及时停止侵害,而之前的侵权内容已经播出,无法再进行剪辑、遮挡等模糊处理。其次,观看网络直播也是没有门槛的,直播者无从知晓观看自己直播内容的受众身份,在这些受众之中可能会隐藏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直播中的侵权内容进行二次传播甚至是售卖。

(四)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网络直播隐私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影响,与传统的隐私侵权相比,对被侵权人的伤害更大,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网络直播具有高速传播性,一旦发现了隐私侵权现象,想要完全阻断是十分困难的。且一些直播者的粉丝众多,隐私侵权内容能够为大多数人所知悉,会给被侵权人带来更多负面影响,轻则是财产或者其他物质上的损失,重则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精神上的重创。另外,还有可能会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恶意使用而导致个人社会信用降低,日常的生活、工作都会受到阻碍。

(五)侵权追责的复杂性

在网络直播隐私侵权的问题上,被侵权人尽管知晓自身隐私权被侵犯后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维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实践中维权仍然面临着诸多阻碍因素。一方面是收集证据困难重重,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维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网络直播时间短、传播速度快等问题,即使网络直播平台有专业团队能对直播间进行24小时的监控,也很难及时检测到并留下侵权证据。另一方面是维权成本高,即使现在已经实行网络实名制,但因经过多次传播,要找到最原始的侵权人还需经过排查和核实,其过程非常烦琐,需要消耗被侵权人的时间成本。另外,平台也可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所以,对于难以负担高额费用以及较长诉讼周期的原告来说,不得不放弃维权,追责也就无从谈起。

三、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原因分析

(一)直播者:缺乏保护隐私的责任意识

与电视主播不同,网络直播通常没有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大多数人是“非理性”的,缺乏保护隐私权的责任意识,在对直播时所出现的隐私侵权现象浑然不知,更别说能够提前做好预防侵权措施。

流量、商业利益在直播者面前形成了巨大的诱惑力,直播者难以抵挡,社会意识逐渐淡漠。2020年4月,一名斗鱼的美食主播在户外直播时遇到了一位明星和他的女儿,于是马上将镜头对准了这位明星,希望能与他合影,这位明星礼貌地表示他带着女儿不方便拍照,随即准备离开,但该主播没有关闭直播仍穷追不舍,随后两人发生言语争执。明星尽管作为公众人物,需要对部分隐私做出让渡,但明星子女与明星不同,在明星非自愿公开的表态之下,他们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该名主播为了追求流量,全然不顾侵犯他人隐私,是毫无道德底线的。

(二)被直播者:公共场所合理隐私期待规则难以适用

一般人会认为公共场所不存在隐私,即私人空间才会存在隐私,若个人处于公共场所则无所谓隐私,因为“公共”就意味着“公开”。“隐私”象征着隐蔽,既然选择进入人群密集、行为公开的公共场所,那么个人应该对在公共场所内所做出的行为有所预估。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公共监控、电子摄像头普遍应用所产生的隐私侵权问题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公共场所无隐私”理论因无法应对如今人们对技术发展可能侵犯隐私而引起的担忧和恐慌,招至诸多批评。

公共交通、商城、餐厅等公共场所,一般只有在因近距离接触陌生人,而使陌生人有机会看到自己的容貌、乘车及购物信息的情况下,个人才愿意承担这种“偶然”的披露隐私行为带来的侵犯风险。而网络直播中,个人形象、个人信息以及个人言行举止都能在短时间内被进行快速且大规模地传播,无论是否有意为之,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因此很容易为外界所知晓,个人无法预估这种隐私披露的程度有多大,范围有多广。在人人都能当主播的大环境下,合理隐私期待变得不稳定和难以适用。也就是说,个人可能能够预料到自己身在公共场所之中有随时被他人录进直播的风险,但对于这种风险的危害程度是难以估算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衡量隐私期待是否合理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三)受众:窥视心理驱使与流量导向

使用与满足理论能够解释受众观看直播的动因。1962年,伊莱休·卡茨提出了使用与满足的基本假设:个体和群体以何种方式使用大众媒体是取决于他们的社会及心理属性。他认为,受众接触媒介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息息相关。延伸到实践中,受众接触网络直播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社会及心理需求。受众观看主播的才艺表演或是主播放送的其他拍摄内容,点击喜欢并赠送礼物,实时发送弹幕或评论与主播交流互动,能得到一种精神上的愉快情绪与满足感。对于主播自身或是主播拍摄的他人隐私,受众出于满足窥视的猎奇心理,很容易陷进去,助长主播的侵权行为而不自知。

在虎牙直播平台上,一个自称嘀嗒顺风车的车主在接单时做直播,专挑女性乘客搭载,受众通过直播对这些女乘客评头论足,以此来满足自身的窥私欲望和猎奇心理。这种通过大众传播来满足偷窥欲,并使偷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化的现象,被称作是“集体偷窥行为”。即使受众明知“偷窥”违背道德甚至可能触犯法律,但出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仍然会持续观看,从而进一步怂恿直播者继续对隐私事项进行拍摄并直播。

另外,在流量和利益的驱使之下,一部分受众还会从被动观看的地位转化为主动拍摄的地位,也就是从“受众”变为“主播”,加剧了对他人隐私的侵权。比如,“大衣哥”朱之文回到家乡后,却被直播者盯上了,他的日常生活被暴露在镜头之下,不得安宁,因为有村民凭借着拍他的视频累积了百万粉丝,之后又将这一直播账号转卖赚了60万元,于是村子里掀起了一阵“偷拍大衣哥赚钱”的热潮。在牺牲“大衣哥”隐私的情况下,有无数的村民加入直播队伍,企图为自己的账号积攒流量,赚取商业利益。

(四)直播平台:作为“把关人”的失守

“把关人”的概念是传播学者库尔特·卢因在《群體生活渠道》一文中提出的,“把关人”又译为“守门人”,卢因认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需要有把关人的存在,这些人负责信息的审查工作,过滤信息,把控信息的流动。传统媒体时代,主流媒体对于信息发布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信息的生产、编辑、传播过程,每个环节都有把关人进行控制,甚至政府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对媒体传播的管控,从而确保信息的准确与规范。而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和受众不再是被动地接收信息,网民群体可以不经过媒介组织和相关部门的把控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大数据快速处理及发布的特征让传统的把关模式出现滞后性,传统的把关模式逐渐失效。

在更加开放、更加复杂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直播者没有了身份背景和学历年龄的限制,人人皆可成为主播实时发布直播视频,使得传播信息更加错综复杂,隐私侵权行为更为频繁,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内容公开发表的第一道监控关卡更应该提高警惕。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抛弃了把关人角色的责任,纵容一些隐私侵权信息传播,对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和隐私侵权现象视而不见。

另外,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相应的准则或标准作为依据,每个平台又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形成一个统一整体,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进行合理的界定。就目前的监管技术而言,很难在较短的周期内做好全方位的管控工作,也难以遏制频发的隐私侵权现象。

四、解决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之路径

(一)设置隐私保护提醒

如前所述,网络直播者没有经过相关专业训练,对一些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以抖音直播平台为例,打开直播时会出现一些文字提示,但提示内容主要针对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财产、禁止色情以及吸烟酗酒等不法行为,并无提醒保护隐私的相关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直播者开启直播前的提示内容中加上注重保护隐私这一项。

(二)提供及时举报及取证渠道

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社会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隐私的宣传,提高观看网络直播受众的素养和保护隐私的意识,传播正能量的价值观。作为网络直播内容接收者的受众,应当自觉增强精神文化修养,努力克制在观看直播过程中的不良心理,学会辨别是非。面对直播时出现的隐私侵权内容,不盲从跟风,不盲目叫好,要保持理性,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及时提醒主播改正或是在提醒主播后,主播仍不改正时要及时联系平台举报,阻断隐私侵权内容的传播,保护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要控制对名利的欲望,追求高雅和高质量的直播,而不是在看到有利可图的直播后,自己也拿起摄像头对准别人的私人空间和生活或进行二次传播。

(三)直播平台加强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主播在直播时要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所有直播用户也要求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理性表达自我,文明用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直播平台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防止直播出现失范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但许多直播平台的监管措施往往偏向于监管黄色及暴力内容,对于隐私侵权的监管力度较小,所以还需要对直播平台保护隐私进行进一步规范,例如,将保护隐私的提醒内容放置于直播中较为醒目的位置,提高对直播内容涉及隐私侵权的审核和过滤的力度。

另外,为了使网络直播产业能够有序、安全、公正和高效地进行,形成各个平台所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这就需要行业自律。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提出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实践中的追责却仍存在重重困难,所以还需要行业自律,形成自律公约,对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保护,两者共同发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网络直播隐私权的保护。

五、结语

与传统的隐私侵权相比,网络直播中的隐私侵权有其特殊性,无论是侵权主体还是侵权对象都呈现多元化特点,其中侵权对象也不再仅是特定的个人,还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由于传播的速度之快,使直播容易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侵权追责难度也加大了。只有从直播者、被直播者、受众、平台四个主要方面入手分析隐私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才能得出解决该现象的正确路径。首先,直播者应提高自身素养,最重要的是能够在直播时时常被警醒,从而达到注意保护隐私的作用。其次,完善合理隐私期待规则更能保护被侵权者的权益。最后,全社会应该形成一种正能量来督促受众和平台提升自我,树立保护隐私的意识,承担起保护他人隐私的责任。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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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康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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