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代际差异与影响因素研究

2022-05-30 10:23马浏娜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制化代际新生代

詹 婧,马浏娜,莫 惠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前后农民工大规模的城乡间流动开始,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在二元社会分割和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背景下,农民工常常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工资收入偏低、劳动条件较差的工作,其权益受损和保障对策问题一直备受政策层和学界的关注,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素质低、维权意识不强、缺乏组织保障、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平等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要因素[1]。近十几年来,国内劳资冲突和劳工群体性维权事件的数量快速增长,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社会矛盾高发期有关[2]145,其中农民工的自主维权行为由于具有权益纠纷形式的多样性、合法与非法方式的共存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趋向性、维权组织的地缘性以及中小城市农民工维权的高困难性等特征而备受关注[3][4]74[5]14。总的来看,既往研究认为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大多是非常规性和非体制内的,是一种常规利益表达渠道之外的补救性活动,国内研究中类似的表达还有非制度化维权行为、非体制内维权行为等[6]。这些行为往往超出现存体制规定,发生于社会一般参与途径之外[7]63,表现形式通常包括集体抗议如罢工、游行等,日常形式的反抗如偷懒、开小差等,依靠非正式组织维权如求助老乡会等[8],也有研究将其分为惯例化途径如找媒体呼吁、寻求民间组织帮助等和非惯例化途径如求助非法组织、采取暴力对抗形式等[9]96。本研究将前述这些非常规性和体制内维权行为定义为非法制化维权方式,是指农民工采取的在既有法制诉求渠道之外的,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为目的的维权方式。

近年来,农民工群体的规模及内部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量28560万人,其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①占比为49.4%,虽较上年有所下降,但仍占近一半比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世代,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位置(social location),其本质是出生于同一时期的一群人在社会整体中占有类似的位置,具有某种一致的固有倾向,意味着排斥其他可能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模式(Mannheim,1952)[10]。代际之间的群体差异也带来了维权行为倾向的异质性,但学界研究对这一差异的判断存在分歧,一些研究认为年龄越小越倾向于参加集体行动,新生代农民工更易产生强烈的“挫折感”和参与集体行动的冲动,其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和比例都高于第一代农民工[11][12]37[13][14]172;而另一些研究则指出,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会通过正规的程序化、法律化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他们更偏向于通过诸如调解、诉讼等制度内的行为而非罢工等制度外的行为维护其利益,同时在选择体制内方式维权时还表现为明显的非诉讼偏好[14]172[15]99。事实上,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方式选择并非单一和一成不变的,而且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中呈现出一定的差异化:一些地区新生代农民工以罢工方式维权的案例逐年增多,如2014年位于珠三角地区的东莞裕元鞋厂由于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社保额度不足等原因所导致的罢工事件,被称为是新生代产业工人自觉抗争的第一次演练,维权过程中还出现了老一代工人与新生代工人的分歧;另一些地区的新生代产业工人则更偏好于制度化、法制化的维权方式,如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该院已受理涉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256件②,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依法劳动维权的主要群体。

总体来看,尽管学界对农民工维权行为展开了丰富的讨论,但在农民工群体结构变化的背景下,对不同代际农民工维权行为方式的差异分析尚有不足,且存在比较明显的观点分歧,尤其对不同代际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及其差异影响因素的研究仍显欠缺。基于此背景,研究利用“新时期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发展与劳动关系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2个省份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调查数据,使用回归方程和非线性模型的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针对新老两代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问题展开研究并尝试问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新老两代农民工在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上是否存在差异?第二,两代农民工选择劳动争议诉求渠道的影响因素分别是什么?第三,从主体异质性角度观察,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在此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提出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的政策建议,以预防大规模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研究

从农民工争议诉求渠道的具体类型来看,杨建华、张秀梅(2009)通过对浙江农民工劳资关系的研究指出,当前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方式倾向于理性化[16]。蔡禾(2010)针对不同权益类型的个体诉求渠道选择进行了分析,认为“底线型”利益个体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而“增长型”利益个体则主要依靠集体力量得到解决[12]40。王金红、黄振辉(2018)的研究也认为,农民工往往对非正式表达途径具有较高的认同感,相比之下对正式利益表达途径缺乏认同感[17]。

从影响农民工选择非制度内争议诉求渠道的因素来看,相对剥夺感、对劳动法的认知水平、社会网络规模和企业集体宿舍制度被认为会对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产生影响(蔡禾,2009)[2]139,其中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缺乏平等的利益表达身份、主体化的利益意识、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利益表达组织,是阻碍农民工制度内维权的主要制约因素(李尚旗,2010)[18]。类似观点也认为,农民工只有在权益受损且体制内维权困难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参与群体性事件(李煜玘,2010)[19]。不过刘传江等(2010)的研究发现,农民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和行动存在不一致性,参与意愿能否转化为行动受外部环境的约束,其中政府行为的影响较明显[20]。

(二)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代际差异研究

总体来看,多数研究者认同新老两代农民工在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上存在差异的观点。研究认为,两代农民工在群体特征、社会心态、外出动因、择业选择、城市融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他们在面对劳动权益受损时会采取不同的回应方式。具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有更强烈的维权抗争意识和平等意识,参加维权抗争行为的意愿显著高于第一代农民工,维权态度也由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15]101[21][22]66[23][24]38。而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一些研究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和实际水平都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的集体行动意识[7]63 [15]101 [25]70;但也有研究认为,两代人都有集体行动的偏好倾向,只是属性上存在差异,老一代的集体行动表现为原子化的以地缘—同事关系为基础的底线型抗争,而新生代则是原子化的以同事—同学关系为基础的底线型和增长型并存的抗争[26]。同时还有研究指出,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产生对非法制化维权渠道的偏好和依赖[15]99,尤其在成功案例的推动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在利益受损后选择非法制化的利益表达方式[4]74[9]93;也有一些研究持不同观点,认为新生代农民工更偏好于诸如调解、诉讼等制度内的行为,会通过正规程序化、法律化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太青睐罢工等制度外的行为,在选择体制内方式维权时表现为明显的非诉讼偏好[14]172[15]99。

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学者对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方式选择是否存在代际差异持否定态度,认为新老两代农民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并没有显著差异,新生代的法律意识并不高于老一代,同时在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诉讼倾向等方面也没有显著差异[27]。

(三)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代际差异的影响因素研究

总的来看,针对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代际差异影响因素的研究并不算丰富,大多数研究的思路是将农民工进行代际分组,分别讨论影响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方式选择的因素。研究发现,工资水平的合理程度认知、受侵经历、工会、企业所有制等方面对新生代整体的利益抗争行为有显著影响,而对第一代农民工有影响的因素则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会与居住状况[22]66。也有研究认为,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与城市居民差异更小,个体权利意识也更强,在无法得到完全公正对待的生活时,更容易采取相对极端的维权方式[28]。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身份认同的差异是主要影响因素,第一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经历了从自我否定、打工到最终接受农民身份回归农村的循环历程,这种身份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城市生活中的困难,消解了集体行动的意愿;而新一代农民工面临的双隔离社会现实,使得他们无法完成完整的身份循环,身份认同的断裂使其在怨恨愤怒情绪下频繁地被卷入集体行动中[29]。

回顾和梳理文献发现,学界对农民工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研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关注度,尤其对农民工非法制化维权方式选择的讨论产生了不少有益观点。但目前对两代农民工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代际差异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是对是否存在差异的争论,另一方面则是对选择渠道及其差异的判断不同,同时,针对维权方式代际选择差异影响因素的讨论显得更为欠缺且缺少实证支持。因此,本研究将使用农村转移劳动力调查数据,重点探讨农民工内部年龄结构存在差异背景下的维权方式选择差异及其影响因素。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新时期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发展与劳动关系研究”课题组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的一项调查。该项调查采用典型抽样的方法,在中国农民工迁移居留行为发生较多的广东、江苏、上海、北京、四川、重庆、河北、河南、湖北、陕西、新疆、海南进行了问卷调查,由调查员进行一对一的访问并填写问卷,所调查的转移劳动力均在城市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收入,共回收样本2133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就业与劳动关系状况、城乡流动状况等。由于本研究讨论的问题与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相关,因此剔除了18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上以及女性55周岁以上的个体样本,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749个。根据学界的一般做法,将出生于1980年及以后的农民工定义为新生代农民工,1980年之前出生的农民工则被定义为老一代农民工。本次调查样本中涉及新生代农民工1005人,占总体的57.46%,老一代农民工为744人,占总体的42.54%,与全国范围的农民工监测数据的代际分布比例接近。

(二)变量设置与描述性统计

1.变量设置

(1)被解释变量

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是否选择法制化的争议诉求渠道”,农民工在工作中遭遇权益侵害时倾向于采取的争议诉求方式主要包括法制化方式和非法制化方式两类。研究通过问卷中“当您遇到恶意欠薪、超时加班等劳动权益被侵害问题时,您优先采取的维权方式是什么”这一问题进行考察,选项包括“走法律程序(协商/调解/举报/仲裁/诉讼)”“到政府机构上访”“忍气吞声”“暴力解决”和“其他”五种情况。其中,“走法律程序(协商/调解/举报/仲裁/诉讼)”定义为“选择法制化的争议诉求渠道”,赋值为1;选择另外四种方式的,定义为“选择非法制化的争议诉求渠道”,赋值为0。

(2)解释变量

本研究的解释变量包括三类:个体特征、就业与劳动关系状况和迁移状况。

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及工资收入。研究将性别转换为虚拟变量,男性赋值为1;将年龄进行分组处理,通过询问被调查者的出生年份,将1980年之前出生的农民工定义为老一代农民工,将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民工定义为新生代农民工,并将其转换为虚拟变量,新生代年龄组赋值为1;以完成初中教育为分界点将教育程度转换为虚拟变量,高中及以上赋值为1;将婚姻状况转换为虚拟变量,已婚赋值为1;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收入作为收入高低的划分界限,将3000元以上赋值为1,3000元及以下赋值为0。

就业与劳动关系状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满意度、劳动安全保护情况、工资权益保障状况、失业经历和工作满意度。研究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处理为虚拟变量,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赋值为1;社保满意度为连续变量,1到5分别表示满意度从低到高的水平;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情况为分类变量,包括“保护状况好”“保护状况一般”和“没有保护”三个类别,其中“保护状况好”为参照组;研究通过询问劳动者是否经历过工资拖欠得到工资权益保护状况变量,包括“没有工资拖欠情况”“很少有工资拖欠”和“经常有工资拖欠”,参照组为“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研究询问农民工“是否有过失业经历”,将“有过失业经历”赋值为1;工作满意度通过李克特5点量表测量,1表示“非常不满意”,5表示“非常满意”,从低到高反映职工对目前工作的评价。

迁移状况包括迁移意愿和迁移模式两类,这两个变量分别代表了农民工在城乡迁移问题上的倾向和模式选择。研究通过询问农民工“将来是否打算回家乡”将迁移意愿分为两类,“打算回家乡”赋值为1;同时采用学界普遍认可的迁移模式划分方式,将农民工的迁移模式分为四类,即“留在城里”“回家乡”“两边跑”和“其他模式”,设置“其他模式”为参照组。

2.描述性统计

上述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数据显示,新老两代农民工在劳动争议诉求渠道的选择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中约61.7%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争议诉求,而老一代农民工在诉求渠道的选择上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有46.27%的人仍然选择通过上访、忍气吞声甚至是暴力手段等非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个体特征方面,新老两代农民工在性别比例、工资收入状况两项指标上基本持平,差异主要体现在已婚比率和教育程度两方面,44.2%的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未婚状态,90.75%的新生代农民工达到高中以上学历,新生代农民工的已婚比例低于老一代农民工,而受教育程度相对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就业与劳动关系状况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更高的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更高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要求。具体来说,相对老一代农民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的合同签订比率更高、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更完善、工资拖欠情况频率更低,但对社保的满意度却更低;新老两代农民工的工作满意度不存在明显差异;约63.58%的新生代农民工有过失业经历,而老一代农民工则只有52.05%。流动情况方面,从迁移意愿上来看,新生代农民工中有54.93%的人选择回家乡,而老一代农民工中则有高达69.09%的人愿意返回家乡;从迁移模式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多样性更强,选择“留在城里”“回家乡”“两边跑”的农民工均占三成左右,分别为33.23%、30.31%、34.14%,剩下的2.32%选择“其他模式”,而老一代农民工则更多选择了“回家乡”,占比40.23%。

表1 变量定义及样本特征

(三)研究方法与模型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是否选择法制化的争议诉求渠道”,为二元虚拟变量,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经对数转换后的模型为:

式中p为农民工采取法制化维权渠道的概率;1-p为农民工采取非法律化维权渠道的概率;p/(1-p)为事件发生比,简称odds;x为解释变量;βi为第i个解释变量的影响系数;α为常数项;ε表示误差。为达到研究目的,对比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区别,特别针对两组群体分别建立模型,探析各影响因素对两代农民工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影响的差异。

四、实证分析

(一)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分析

表2 各因素对农民工是否选择法制化的争议诉求渠道影响的估计结果

如表2所示,“是否为新生代”对农民工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影响显著,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于采取法制化的维权渠道。具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采取法律途径实现争议诉求的发生比率(odds)是老一代农民工的1.24倍,这说明农民工在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上确实存在代际差异。下文将进一步探讨差异产生的原因。

(二)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差异的机制分析

1.Blinder-Oaxaca分解模型

为了进一步探讨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差异产生的内部机制,研究使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对两个群体维权方式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建立分解模型。以要研究的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为例,拓展后的Blinder-Oaxaca模型的函数方程如下:

表3 争议诉求渠道选择总体差异的Blinder-Oaxaca分解

2.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代际差异总体分解

根据上述Logistic模型的结果,运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对两组样本的差异进行整体分解。表3是运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对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对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总体差异的分解结果。

如表3所示,老一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均值为0.52,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均值为0.62,两组的差异为-0.1,Z值为-4.05,说明新老两代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差异是显著的,并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两组农民工的特征效应和系数效应的估计值分别为-0.062和-0.038,仅特征效应的估计值具有统计显著性。因此可以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在可观测特征上的差异,是前者更倾向于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主要原因。

3.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的代际差异分项分解

为了详细了解各影响因素对代际差异的贡献度,研究在回归的基础上进行了差异的分项分解,以确认各要素在差异中的影响强度,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

表4为构成分解的估计结果,前文表3的总分解结果表明,特征效应是解释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主要关注特征效应的构成分解,其中教育程度、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权益保障情况和迁移意愿均具有统计显著性。个体特征方面,教育程度变量的系数估计值为-0.021,占整个特征效应的45.36%;其次为就业与劳动关系方面,合同签订状况、工资权益保障状况,系数估计值分别为-0.0063和-0.007,共占比28.7%;最后是流动情况方面,迁移意愿状况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12,占特征效应的25.92%。构成分解的估计结果表明,就可观测特征而言,新老两代农民工自身教育程度的差异是两者在维权方式选择上存在区别的首要因素,其次是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等权益保障方面的差异,最后是迁移意愿的异质性。

4.Blinder-Oaxaca分解的进一步解释——新老两代农民工维权方式选择差异的年龄效应和世代效应

构成分解的估计结果显示了新老两代农民工维权方式差异的核心影响因素是教育程度、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权益保障情况和迁移意愿,这些因素实际上包含了年龄效应和世代效应两个方面的内涵。年龄效应是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类会由于其自身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对外界环境影响做出不同反应;世代效应则是指同一时代出生的人由于经历相同的社会变迁,服从同样的国家政策和制度安排,从而形成类似的社会性格特征,或对共同社会变迁有着相似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农民工的迁移意愿会有一定变化,即年龄效应的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变化无法脱离我国劳动力流动和城镇化历史发展的宏观情境。因此研究认为,在影响两代农民工维权方式选择差异的因素中,世代效应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探讨价值。

首先,从教育政策的变迁来看,1999年的高考扩招、2003年的便民措施,再加上农业户籍含金量提高和文凭贬值等一系列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形成了农民工教育结构变化的分水岭。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70后”及更早世代的农民工平均受教育程度为初中水平,而“80后”“90后”农民工中已经有相当比例接受了高等教育。因此整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受到教育的机会和获得的教育资源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这就可能为其采取法律诉求手段提供了必要的文化素养基础。

其次,农民工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因素的显著影响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密不可分。1994年《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做出统一的法律规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完成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并轨和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身份的确认。然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未受到重视,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这一现象才逐步得以扭转。《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内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数据逐渐被统计并公布。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开始发布的年度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可知,外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42.8%,2013年开始公布的本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达到了33.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呈现平稳态势。可见,两代农民工所处时代的劳动立法环境发生的变化是影响两代人争议诉求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劳动保障规制逐渐完善,劳动者工资权益保障水平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环境有了质的改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农民工欠薪率是4%,而2018年仅为0.6%左右。相比于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时代拥有更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都有了提升,因此劳动者更有机会采用法制化或制度化的维权手段来解决问题。

最后,城镇化的发展对新老两代农民工在迁移意愿和社会认同方面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有研究指出,早期农民工以有务农经历的“60后”为主,他们的定位是城市的匆匆过客,趁着年轻力壮外出赚钱补贴家用,最终要叶落归根回农村;而新生代农民工则不同,“特别是当他们在流入地社会陷入失业困境的时候,他们不像老一代农民工那样选择回归农村,而是选择继续留在外地,继续过着流动的生活。”[24]39[25]70这意味着不同年代农民工的个体生命历程出现了整体性变化,老一代农民工的总体迁移意愿相对较低,因此对具有鲜明“城市标签”的法制化诉求渠道并无较强的学习和模仿意愿,在选择非法制化争议诉求方式后,也比较容易接受“用脚投票”、离开城市的结果;而新生代农民工则在城镇化进程的推动下产生了更强烈的对城市生活的偏好和认同,从而更可能选择具有类“城市居民”特征的法制化诉求渠道。

五、结论与启示

(一)主要研究结论

本研究采用“新时期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发展与劳动关系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2个省份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调查数据,使用二元Logistic模型和Blinder-Oaxaca分解法,分析并探讨了新老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的代际差异。研究发现:(1)相比于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于采取法制化手段实现争议诉求。(2)从个体特征看,受教育程度显著影响农民工诉求手段的选择,高学历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法制化诉求渠道;就业与劳动关系状况中,合同的签订能够显著促进农民工采取法制化维权手段,而相对较高的社保满意度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工的法制化维权意愿,工资拖欠等侵权经历的增加也会促使农民工选择非法制化的争议诉求渠道;从迁移状况来看,迁移意愿较强的农民工更容易通过非法制化的方式实现争议诉求。(3)新老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上的异质性,一方面来自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由于其自身生命周期而对外界影响做出反应的差异,即年龄效应;另一方面则来自世代效应的影响,即同一代人对共同的政策和制度变迁有着相似的反应。在本研究中,两代农民工在教育程度、合同签订情况、工资保障状况和迁移意愿等方面的影响差异从本质上看,可能来自于教育环境的变迁、劳动法律法规与执法环境的变革和城镇化进程的影响。

(二)政策建议

本研究认为,新老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选择差异的年龄效应是个体生命周期中阶段性决策的体现,往往难以干预;而世代效应则是一代人对共同的政策和制度变迁的反应,因此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对新老两代农民工劳动争议诉求渠道的选择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基于此,研究提出如下四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在农民工成长的各阶段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引导农民工利用法制化渠道理性维权。一方面,切实提高农村人口的基础教育水平,指导学校提高法律普及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该群体的综合素质,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培养理性懂法的产业工人。

第二,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会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提供便捷可得的法律援助渠道,保证农民工在权益受损时可以及时得到专业指导、建议和维权帮助。

第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尤其是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等底线性权益。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劳动保障征信体系;加强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工作;健全农民工欠薪救济制度,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第四,从更宏大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角度理解和关注农民工的维权诉求问题。为农民工提供具备人文关怀、满足实际需求的有效服务,帮助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入,为其在城市工作创造更多方便条件。这种对城市生活的信任将产生工作场所溢出效应,提高农民工对劳动关系的评价,进一步引导其采用法制化渠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①国内关于农民工的代际划分研究结论存在一些差异,邓大才(2008)以初次外出打工时间为标准对农民工进行了代际的划分,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分田到户外出打工的称为第一代,90年代外出打工的为第二代,2000年外出的为第三代,但此种划分方法的不合理饱受争议。而王春光(2001)等通过对“代”的自然与社会属性进行探讨,将20世纪80年代初次外出打工的称为第一代农民工,90年代初次外出打工的称为新生代农民工,之后对其进行深化,将1978年出生的于90年代外出打工的称为“新生代农民工”。随后多数学者沿用此方法,并对其作了稍许修改,将出生年代的界点改为1980年。例如,刘传江、程建林(2008)认为,第一代农民工是1980年前出生的于80—90年代从农业和农村中流出并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是出生于1980年之后,在90年代后期开始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本研究借鉴和沿用这一观点进行农民工代际划分。

②资料来源:新华网,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值得期待,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6/01/c_129032304.htm,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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