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作胜
刘籍《琴议》是中国古代琴学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在古琴音乐美学思想、指法谱字记录上都有重要贡献。由于此书散佚已久,留存的资料较少,学界在其成书时间、存佚性质、佚文判定及作者的生活时代等问题上存在诸多歧见。笔者近因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散佚乐书辑考”研究任务,得以比较全面地搜集此书相关资料,重新辑录此书佚文,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考证,从而廓清了以往的一些模糊或错误认识,揭示出刘籍及《琴议》更为具体而清晰的面貌。现将之整理出来,以期对正确认识此书、深入研究此书有所裨益,并就教于方家。
《琴义》之名见于《四库阙书目》《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通志·艺文略》《中兴书目》《直斋书录解题》《文献通考·经籍考》《宋史·艺文志》及《永乐琴书集成·历代琴书目》等宋元明目录著录,均署其作者为刘籍。
《琴议》之名则出自典籍引用。《乐府诗集》卷五九《琴曲歌辞三·蔡氏五弄》解题引佚名《琴议》曰:“隋炀帝以嵇氏四弄、蔡氏五弄,通谓之九弄。”这是目前所见典籍中最早出现的《琴议》之名,但未标明该书作者。有学者认为此“《琴议》盖与《四库阙书目》及《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所录之《琴义》为同一书”。这里凭学术直觉对《琴议》与《琴义》的关系作出了猜测,但没有提出依据,也未进行论证。成书于明代初期的《永乐琴书集成》,其卷十六《记载》在“山阴野夫《琴议》”名义之下引有一篇长文:
琴者,禁也。禁邪归正,以和人心。始自伏羲,成于文武,形象天地,气包阴阳,思兴幽深,声韵清越,雅而能畅,乐而不淫,扶正国风,翊赞王化。善听者,知吉凶休咎,家国存亡。善鼓者,审辨阴阳,聚散鬼神。古人左琴右书,无故不撤,则琴之为(议)[义]大矣哉!
夫和而鸣者谓之声,参叙相应谓之韵,韵而成文谓之音。夫人志于所守,情有所适,蕴积于衷而形于言,言[之不足谓之文,文又不尽谓之音。故音]有哀乐、(有)邪正、刚柔、怨怒,本乎人心,由乎国风,治国治家,化人成俗,正教兴废,道德(衰盛)[盛衰],于是乎听之,则声之至音,其道深矣!夫人多听琴声而不听音,知近不知远,故诗云:“不惜歌者苦,但伤知音稀。”诚哉,是言也!仆早味幽隐,酷嗜丝桐,至于音调,颇曾留意,时属多故,绝丝而罢。虽奇声雅韵,寂然亡废,而幽情远兴,缅想常存。今者议其端末,以传同好,俱述于形容,列之于后:夫声意雅正,用指分明,运动闲和,取舍无迹,气格高峻,才思丰逸,美而不艳,哀而不伤,质而能文,辩而不诈,温润调畅,(情迎)[清迥]幽奇,参韵曲折,(之)[立]音孤秀,此琴之德也。只如遇物发声,想像成曲;江山隐映,御落月于弦中;松风飕飀,贯清风于指下;此则境之深矣。又若贤人烈女,失意伤时,结怨沉忧,写于声韵,始激切(于)[而动]鬼神,终练德而合雅(欲)[颂],使千载之后,同声见知,此乃道之深矣。若夫兹三者,徇时弃本,虽[艳]巧多端,实伤败[琴]德也。
有紫阳道士诣予衡门,覯止谗欢,言及声律,问琴之音韵,议之浅深,予未能明,略书所见,后之学者考而察焉。夫琴五弦者,为宫、商、角、徵、羽也。嵇康谱云:宫弦象君,其声同,当与众人之心同,故曰同[也];商弦象臣,其声行,臣行君令,故曰行也;角弦象民,其声从,君令臣行也,臣行则民从,故曰从也;徵弦象事,其声当,臣行民从则事当,故曰当也;羽弦象物,其声繁,民从则事当,则物有繁植,故曰繁也。舜(琴)作五弦之琴而天下治,此之谓也。后至文、武各加一弦,故第陆名“文”、第柒名“武”。琴之声弄各有异端,不可类同,总呼为弄。不合节者为声,故声浮而弄远。声、音、乐何别之?单弹曰协,声比称音,音聚[曰]乐。禽兽但知声[而]不知音,[常人但知音而]不知乐,君子能[知]乐者。乐者,明国之兴衰,[察]人之哀乐。故哀心感者,其声焦以煞;其乐心感者,其声弹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此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动也。闻宫者,使人温舒而广大;闻商者,使人方正而好义;闻角者,使人恻隐而爱人;闻徵者,使人好善而乐施;闻羽者,使人整齐而好礼。是以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其辞曰:“南风之薫兮,可以解吾民之愠兮。[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民之财兮]。”圣人之音妙矣深矣!故凭言以求意,意在于言,得意而舍言,言穷而意远也。
这篇长文在现存典籍中最早见于南宋田芝翁《太古遗音》卷上引用,名曰《琴议篇》,但未注明出处和作者。旧题宋田芝翁原撰、明袁均哲作注的《太音大全集》卷四亦保留《琴议篇》,同样未注明出处和作者。《太古遗音》《太音大全集》所载《琴议篇》与《永乐琴书集成》所载《琴议》文字大致相同,但略有出入。《琴议篇》之“篇”字,当非原有,应是《太古遗音》引用《琴议》时所加。今人在引用这段文字时,多依据《太古遗音》直标其出处为《琴议篇》,恐怕有欠准确。这段文字在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明高濂《遵生八笺》卷十五《燕闲清赏笺》中卷《论琴》、明林有麟《青莲舫琴雅》卷三、明张大命《太古正音琴经》卷一《琴原篇》、清程允基《诚一堂琴谈》卷一《琴原篇》均引用其原文或撮述大意。然令人遗憾的是,除《永乐琴书集成》外,其他典籍在引用或化用《琴议》大段文字时,均未标明作者。《永乐琴书集成》虽标明《琴议》为“山阴野夫”所著,但“山阴野夫”显然只是一个别号,而不是该书作者真名。那么“山阴野夫”究竟所指为谁呢?典籍对此未见明确记载,但考察以下几条材料,可知“山阴野夫”乃指刘籍。
其一,《永乐琴书集成》卷十《弹琴》“论弹琴”条以“刘籍云”领起,引用了“夫声意雅正,用指分明……若夫徇时弃本,艳巧多端,实伤败琴德”一段文字,虽未标明出自刘籍何书,但经仔细比对,该段文字与上述《永乐琴书集成》卷十六《记载》所引山阴野夫《琴议》文字相关部分基本相同。同样一段文字,在《永乐琴书集成》不同之处被引用,卷十六引作山阴野夫《琴议》,卷十引作刘籍,一标作者真名,一标作者别号与书名,说明“山阴野夫”是刘籍别号。
其二,《太音大全集》卷五录有《右手指法》一节,题下小注云“出刘籍《琴议》”,明确记载刘籍撰有《琴议》一书,也表明山阴野夫即是刘籍。
其三,《直斋书录解题》“《琴义》一卷”下注文曰“野人刘籍撰”,这里给刘籍冠以“野人”之称。称“野人”“野夫”者,谓乡野之人也。刘籍之所以被称“野人”“山阴野夫”,盖与他屏迹杜门、隐居于山阴的生活经历相关,详见下文。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山阴野夫《琴议》即刘籍《琴议》,文献记载的刘籍所撰琴书或题作《琴义》,或题作《琴议》。行文至此,我们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琴义》与《琴议》是刘籍所撰两种不同琴书,还是同一琴书的两个不同书名呢?现存文献对刘籍琴书的著录和记载,要么单独记作《琴义》,要么单独记作《琴议》,尚未见同时使用《琴义》与《琴议》两个书名,也未见有关刘籍撰有《琴义》《琴议》二书的明确记载,这表明《琴义》与《琴议》是同书异名关系,而非刘籍所撰的两种不同琴书。文献中出现的“刘籍《琴义》”与“山阴野夫《琴议》”两种称名方式,就文字表面而言,作者不同,书名也有异,看似互不相关,究其实则是刘籍编撰的同一种琴书。确定了二者之间的这种同书异名关系,我们就可以将文献中以“刘籍《琴义》”“刘籍《琴议》”“山阴野夫《琴议》”“刘籍”等不同名义引用的材料,归总到同一种琴书名下(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本文以下统称“《琴议》”),这就构成了下文考证刘籍生活时代和《琴议》成书时间的基本前提。
《琴议》的作者刘籍,史传无载,生卒年不详。由于资料缺乏,以致学界关于刘籍的生活时代问题歧见颇多,目前所知约有如下四种说法:
其一,刘籍为南宋时人。这是学界目前最常见的观点。最早明确提出这一观点的著作应是查阜西主编《存见古琴指法谱字辑览》。该书第五章《本编指法谱字断代分家提要》“刘籍的《琴议》指法”条标明其年代为“南宋嘉定以前(1208年以前);原材料著见于田紫芝《太古遗音》。”其后在刘籍简传中又说:
刘籍的历史年代不详,据南宋《直斋书录解题》音乐类著录“《琴义》一卷,称野人刘籍撰”。《文献通考》亦同。两书都未说明他的时代。……这就说明《太古遗音》是嘉定以前(1208前)的书;《太古遗音》里面录有刘籍的指法,那末刘籍当然更在《太古遗音》以前了。甚至还可能是北宋时代的人。
这里根据《太古遗音》引用《琴议》的材料,确定刘籍生活于南宋嘉定以前,且不排除其生活于北宋的可能性。近年出版的《中国历代乐论·宋辽金卷》,据《太音大全集》收录刘籍《琴议篇》,其题解云:“刘籍,所著《琴议》一卷,北宋初年的《崇文总目》未见著录,而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的《太古遗音》却有收录。因此,其活动年代当在1208年以前。”此处采用了《存见古琴指法谱字辑览》的结论。依据《太古遗音》对《琴议》的引用,判断刘籍生活于南宋嘉定以前,这种说法虽无大误,但还不够准确。因为在同类证据之中,尚有北宋末年郭茂倩《乐府诗集》对《琴议》的引用,可惜此处未被注意。依据这则材料,可直接将《琴议》成书时间的下限推到《乐府诗集》成书之前,进一步可推断刘籍应当生活于北宋后期。
章华英《宋代古琴音乐研究》则从另一个角度推断刘籍生活于南宋:
刘籍《琴议·指法》要比前述几家都要简略,与后世指法更为接近。故从其减字形式来看,明显是要晚于《琴苑要录》中的《琴书·指法》以及《琴书大全》中的成玉磵《指法》。由此推测,刘籍活动于南宋时期的可能性更大。但由于收录不全,故只能作如上推断。
这里从指法用字繁简程度,推断《琴议》晚于《琴苑要录》所收佚名《琴书》及成玉磵《指法》,并认为刘籍更可能生活于南宋而不是北宋。
此外,近年完成的一些博士论文对《琴议》多有涉及,亦认为刘籍是南宋时人。如范晓利《儒教与琴理——儒家礼乐教化思想语境下琴学义理的历史演变》说:“南宋刘籍酷爱丝桐,在《琴议》中将自己对琴乐之感受描述为‘琴德’‘琴境’‘琴道’三个层次,以‘琴德’为‘琴境’‘琴道’之前提。”郭艺璇《古代琴论中的演奏美学研究》说:“同样收录于《太古遗音》,南宋刘籍的《琴议篇》谈到能体现琴之德的‘雅正之声’时,提出了‘用指分明,运动闲和,取舍无迹,气格高棱,才思丰逸,美而不艳,哀而不伤,质而能文,辨而不诈,温润调畅,清越幽奇,参韵曲折,立声孤秀’这十三项标准。”可知刘籍生活于南宋时期的观点影响很大。
其二,刘籍为北宋时人。上文说到,查阜西《存见古琴指法谱字辑览》第五章《本编指法谱字断代分家提要》认为刘籍生活于《太古遗音》编成的南宋嘉定1208年以前,甚至还可能是北宋时代的人。而在同书的《各家指法谱字一览表》中,则标为“北宋刘籍《琴议》指法”,径自认为刘籍是北宋时人,这也说明《辑览》编者在刘籍的生活时代问题上存在矛盾和犹豫。在此后的编排顺序上,《琴议》列于《则全和尚节奏指法》《成玉磵指法》《名数发端》之后。张子盛主编的《古琴指法谱字集成》亦承袭了《辑览》这一排序。王小盾、张军《宋代音乐研究的典籍资源(下)》一文说:“《琴义》一卷,刘籍著,应成书于北宋中后期。”意味着刘籍生活于北宋中后期。这与笼统的北宋说相比,进一步缩小了时间范围,从而其结论更具体更明确。
其三,刘籍为晚唐五代时人。持此说者为吕骥。他在1979年4月修改定稿的、为《琴曲集成》所作长序《略论七弦琴音乐遗产》一文中说:
唐末五代之际的刘籍在他的《琴议篇》中除了要求“气格高峻,才思丰逸”之外,还提出了“美而不艳,哀而不伤,质而能文,辨而不诈,温润调畅,清迥幽奇,参韵曲折,立声孤秀”,作为琴德的准则。这显然是历来儒家以中庸哲学作为基础的美学观点的代表。这种观点对后来的七弦琴音乐和表演艺术影响很深,却不为一些有见地的七弦琴音乐家所见重,他们多另立新说。
这里说刘籍是唐末五代之际的人,只有观点,未见论证,不知其所据为何。综观这段文字的上下文,此前所述为六朝麹瞻、唐代薛易简琴学理论,其后所述为宋初崔遵度的美学思想,或是从琴学思想发展演变的角度做出的推断。但《琴议》中的这种古琴美学观,既不起自晚唐五代,也不止于晚唐五代,反而在宋代较为普遍,若以此为据确定刘籍是晚唐五代人,则并不可取。
其四,刘籍为南朝刘宋时人。姬文静《〈乐府诗集〉音乐题解整理研究》一文说:“《琴议》南朝宋刘籍撰写,该书主要围绕乐器琴的音色对琴曲所表达的感情进行描述。”这里明确将刘籍说成是南朝刘宋时期的人:或是理解错误,将赵宋误为刘宋;或是书写错误,将“南宋”误为“南朝宋”。这是目前所见关于刘籍生活时代最离谱的说法,因该文未提供相关依据,亦无需多辨。
以上四种说法,是学界对刘籍生活时代和《琴议》成书时间进行的有关探索,其中以北宋说最切合实际。但因无更多直接证据,都只能做大致的推定。然在《永乐琴书集成》卷十《弹琴》“山阴野夫《琴议》”条下却有一段文字,一直未被学界留意,它可为刘籍生活于北宋之说提供更确切有力的证据,并进而为我们考察刘籍生平情况及《琴议》成书时间提供更详细的线索:
庆历乙酉,余自京师归山阴,屏迹杜门,凡三十年,四方贤大夫间相过,辞以老疾,悉皆谢绝。熙宁壬子,钱塘王君名渊字澄之,渡江踵门,告余曰:“昔学琴于待诏刘生,寔授于公,故愿抠衣席下。”余曰:“老矣,不暇从子请。”既而来益勤。余爱其爽辩谦饰,复得故人陈时发书,荐君喜学好古,足以当余传。一日始授琴,鼓《悲风》,其操缦似有趣而意未尽也,遂与之评曰:“今人所尚,或贵轻浮,或好沉细,立指轩昂,驰势危暴,沽虚名而役耳目之玩者,皆非琴之道也。昔闻夷中师之谕:调弦欲详雅,下指欲沉实,发声欲清圆,辩定五音,默存万象,吟猱得度,起伏合节,急若繁星不乱,缓如流水不绝。其间作用,若孤云之在太虚,因风舒卷,万态千状,不失自然之趣。凡一操、一弄、一吟、一引,必使神与古人会而心与万物通,所以重华歌《南风》而天下治,瓠巴鼓琴而鸟舞鱼跃。不然,何以动天地、感鬼神、移风易俗者乎?余存心五十年矣。每至群动俱息,虚机独坐,明月佐前,清风侍右,逸兴一发,促轸数挥,不觉弦指俱丧,脱略形骸,怡然自得于无为之境。故希白诗曰‘莫为《秋风》是闲曲,此声音里有真如’,诚哉是言也。”
根据行文风格及文字内容判断,以上这段材料很可能是《琴议》序文或序文的一部分。细读文字,可以初步获得有关刘籍生平的以下信息:
其一,大致生活于北宋真宗至神宗年间,享年在七十岁以上。庆历乙酉即庆历五年(1045)刘籍归隐山阴,此前曾在京师。归隐山阴之后,三十年间“屏迹杜门”,谢绝友朋来访;其间只在熙宁壬子即熙宁五年(1072)破例收王渊(王澄之)为徒,授之以琴。从文中“辞以老疾”“老矣”等语,知刘籍归隐山阴时已至晚年。既云是晚年,则至少在四、五十岁以后。若从庆历五年归隐山阴往回倒推四十年,则刘籍生于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前后。若倒推五十年,则其出生时间在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前后。至于其卒年,也可据此段文字作初步推测。刘籍写这段文字时距庆历五年归隐山阴已有三十年,其时当为熙宁七年(1074)。此时刘籍尚然健在,其卒当在本年之后。如此算来,刘籍至少活了七十岁。
其二,曾在京师生活。归隐山阴后还有“四方贤大夫间相过”,表明他在京师时交游甚广。文中提到的刘籍故人陈时发,于史无考,不过苏轼(1037—1101)曾撰有《次韵陈时发太博双竹》一诗。若刘籍《琴议》提到的陈时发与苏诗提到的陈时发同为一人,则陈时发是刘籍与苏轼共同的朋友,刘籍亦可能与苏轼存在交往。从上文推测的刘籍生活时代看,他与苏轼同时而略早,单就时间而言,与苏轼完全有交往的可能。若考虑到苏轼本身也是琴人,他与宋代其他琴人有大量交游,则刘籍与苏轼存在交往的可能性就更大。此外,《永乐琴书集成》卷十六所载山阴野夫《琴议》云“有紫阳道士诣予衡门,覯止谗欢”,说明刘籍曾与紫阳道士有交往,但此紫阳道士究系何人,亦待来考。
其三,酷嗜丝桐,琴艺颇高,或曾师事慧日大师、著名琴家夷中。《永乐琴书集成》卷十六所载山阴野夫《琴议》云“仆早味幽隐,酷嗜丝桐,至于音调,颇曾留意”,可见刘籍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琴人。归隐山阴之后,刘籍不轻易收徒,只有钱塘王渊能“足以当余传”才授之以艺。王渊以前曾“学琴于待诏刘生”,而此刘生也曾受业于刘籍。由于资料所限,此刘生究系何人,今已无考。刘籍所授之徒既然能成为待诏,亦可见刘籍琴艺不俗。此外,文中还提到刘籍“昔闻夷中师之谕”,且“存心五十年”,说明刘籍在京师时或曾受学于慧日大师夷中。沈括《梦溪补笔谈》卷一《乐律》云:“兴国中,琴待诏朱文济鼓琴为天下第一。京师僧慧日大师夷中尽得其法,以授越僧义海。”从时间上看,刘籍与夷中在京师存在交集的可能,但夷中是否确曾亲授刘籍以琴,由于文献不足,姑且存疑待考。
通过以上考证与分析,可以明确刘籍大致生活于北宋真宗至神宗时期,并不是南宋时人,更不是唐末五代及南朝刘宋时期的人。此外,以上文字未曾提及《琴议》,加之没有其他文献资料做佐证,故《琴议》的编纂过程目前难以确考。不过,上述文字既然出自《琴议》,那么《琴议》应成书于这段文字写定之后;如果这段文字确为《琴议》的序文或序文的一部分,则《琴议》在刘籍写这段文字之时就已完成。根据文中“庆历乙酉,余自京师归山阴,屏迹杜门凡三十年”几句记载推断,这段文字写成于熙宁七年(1074),则《琴议》大致成书于本年或稍前。
如前所述,《琴议》见于宋元时期《四库阙书目》《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通志·艺文略》《中兴书目》《直斋书录解题》《文献通考·经籍考》《宋史·艺文志》等公私书目著录,可知其在当时流传较为广泛。到明代早期,尚见于焦竑《国史经籍志》《永乐琴书集成·历代琴书目》著录,另见《永乐琴书集成》引用此书,可知其在明代早期尚存于世。在此之后,则未见著录和引用,或亡佚于明代中后期。
关于此书的存佚性质,学界也有不同意见。有些学者倾向于认为《琴议》并未亡佚,而是完整传世的琴书。如苗建华《古琴美学思想研究》第七章第三节《刘籍〈琴议〉中的古琴美学思想》说:
刘籍,生平不详,南宋嘉定间(1208—1224年)《太古遗音》中录有他的著作《琴议》一卷。……他将音乐分为声、韵、音三个层次,将古琴的演奏分为琴德、琴境、琴道三个层次。
根据目录著录,《琴议》全书为一卷,这里明确说《太古遗音》所录《琴议》为一卷,即认为《琴议》完整保存于《太古遗音》之中。田可文《宋辽金夏音乐史》第十三章《音乐论著》第一节《琴论》也说:
刘籍的《琴议》见于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年)出版的《太古遗音》(今存《太音大全集》)中。他在《琴议》中把音乐分为声、韵、音三个程序……他还在《琴议》中论述音乐的作用……在琴的艺术表现上,有琴德、琴境、琴道三个方面……《琴议》中无不体现出刘籍的美学观念,无不显示出对音乐“虽奇声雅韵寂然而废,幽情远兴,缅想常存”的无限衷情。
这两种著作都是将《太古遗音》所录《琴议篇》文字视为刘籍《琴议》的全部文字,并据此分析该书内容和刘籍的古琴音乐美学思想;换言之,即认为《琴议》没有亡佚,而是完整传世的琴书。前文所述姬文静硕士论文《〈乐府诗集〉音乐题解整理研究》则更直接地说“《琴议》和《羯鼓录》是保存完整的书籍”。从上文叙述可知,《琴议》文字并非只有《太古遗音》所引《琴议篇》,《乐府诗集》《永乐琴书集成》也引有不同的文字,此外还有下文即将讨论的《太音大全集》所载《琴议》指法谱字。因此,将《太古遗音》所引《琴议篇》视为《琴议》一书的全部文字,从而视其为完整传世的琴书,这种看法与《琴议》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原因在于没有见到留存于典籍中的该书其他佚文。
《琴议》的佚文,除上文所述《乐府诗集》《太古遗音》《永乐琴书集成》所引三处之外,还有以下两处值得考证和甄别:
一是宋何薳《春渚纪闻》卷八《杂书琴事》“辨广陵散”条曰:“刘潜《琴议》称杜夔妙于《广陵散》,嵇中散就其子猛求得此声。”此后郑兴裔《郑忠肃奏议遗集》卷下《杂著》、明陈耀文《天中记》卷四二、《永乐琴书集成》卷十七《杂录·春渚纪闻》等转相传抄,文字与《春渚纪闻》相同。何薳为两宋之交人,生于神宗熙宁十年(1077),卒于宋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其生活年代在刘籍之后。检索典籍,“刘潜《琴议》”佚文目前仅见此一条,且此前也未见他人撰有《琴议》,加之何薳生活时代与刘籍相近而稍后,引用刘籍《琴议》在时间上完全可能。此外,“刘潜”与“刘籍”两个人名,姓氏相同,“潜”与“籍”字形较为相近,故疑“刘潜”或是“刘籍”之误,“杜夔妙于《广陵散》,嵇中散就其子猛求得此声”两句可能为刘籍《琴议》之佚文。然因尚无其他材料可资佐证,暂且存疑待考。
二是《太音大全集》卷五所录的《右手指法》《左手指法》两节文字。
《太古遗音》里面录有刘籍的指法,那末刘籍当然更在《太古遗音》以前了。甚至还可能是北宋时代的人。惟《太古遗音》录这一指法材料,仅有右手谱字二十二个,没有同一类型的左手谱字;在“右手指法”的标题下注明“出刘籍《琴议》,诸家不同,随手疏之。”可见是田紫芝信手杂录,所以不完整。
顾梅羹《古琴古代指法的分析》一文也说:
以上两段文字观点相同,即:《琴议》只收录了22个减字指法,而从“历”至“罨”共102个文字指法不在《琴议》收录的范围之内。章华英《宋代古琴音乐研究》也持这种观点。
至于102个文字指法的归属问题,顾梅羹在《古琴古代指法的分析》一文中这样说:
明蒋克谦《琴书大全》卷第八第八页起,至第十三页第七行止,所载的指法,也是从“历”字至“罨”字共一百零二个指法,与袁均哲《太音大全集》完全相同,然而标题却是“杨祖云指法”,下注“田紫芝并诸家同”。据明朱权《太音大全集》序,袁均哲与朱权本人都是根据宋田芝翁所纂的《太古遗音》而撰著的。南宋嘉定间杨祖云曾将它“改名为《琴苑须知》表而进之于朝”,亦非杨祖云自作。蒋克谦辑《琴书大全》,不知它与袁、朱之书同出于田芝翁,又不明田与杨时代的先后,竟谓“田紫芝并诸家同”,而附注标题之下,以为田书出之于杨。这样的张冠李戴,就更使后人盲昧,不能找到赵耶利的指法了。现在我们既能判明不是杨祖云的指法,那么,在曹柔以前还有谁作过这种非减字正写的文字指法呢?早期文艺著录上既无别人也作过的记载,那就当然是赵耶利的原指法无疑。并且这批指法,流传到南宋时候还这样很被重视而互相转录,显然是古代有名之作,也可以从而推想是赵耶利的指法了。
这段话主要有两个意见:其一,《琴书大全》(《永乐琴书集成》)在“杨祖云指法”名义下收录的102个指法谱字,不是杨祖云所创,而是唐人赵耶利的指法;其二,在今天所知的文献中,最早记载这批指法的应是田芝翁《太古遗音》,而不是杨祖云《琴苑须知》和袁均哲《太音大全集》。
我们认为,以上将102个文字指法判为唐人赵耶利的指法应无疑义,但把这102个文字指法排除在《琴议》的收录范围之外,断定《琴议》只收录了22个减字指法,则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第一,断定《琴议》只收录了22个减字指法并无文献依据。《太音大全集》注文“出刘籍《琴议》,诸家不同,随指疏之”是附在《右手指法》标题之下,而不是标注在22个减字指法谱字之下,说明刘籍《琴议》收录的指法至少应该包括《右手指法》之下所有75个指法(其中减字指法22个,文字指法53个),而不是只有22个减字指法。若仅依据谱字正减性质及时代不同,便将102个文字指法排除在《琴议》的收录范围之外,理由并不充分。因为《琴议》作为一部实用性琴书,完全可以同时收录前代的文字指法与当代使用的减字指法,性质、时代不同的两种指法同时收录于一书之中,并无不妥之处。
第二,《左手指法》包含的指法谱字也当为《琴议》所收录。首先,《太音大全集》是在《太古遗音》基础上的重新编排并加注,今存《太古遗音》为残本,虽然下卷今已散失,然全书目录尚完整保存,显示卷下即有《右手指法》《左手指法》相邻排列,且《杨祖云指法》也同样有《右手指法》《左手指法》。鉴于《太音大全集》《杨祖云指法》的资料均承袭于《太古遗音》,且《左手指法》也如《太古遗音》一样紧接编排于《右手指法》之后,既然《右手指法》出自《琴议》,那么《左手指法》也当出自《琴议》。其次,《左手指法》所收49个指法都是文字指法,其释文叙述体式及风格也与《右手指法》所收53个文字指法一致。顾梅羹将102个文字指法全部判为赵耶利指法,也说明《左手指法》是与《右手指法》配套的指法,二者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再次,《太音大全集》注文说“诸家不同,随指疏之”,意即将诸家不同之处,注疏于各个指法之下。然而《太音大全集》中并未见到这类注疏文字,或是在重编《太古遗音》时被删除。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这类注疏文字却在《杨祖云指法》中得到了保留:它们均以“一说”“一云”或“一本云”领起,广泛分布于《右手指法》《左手指法》之中,也说明了《左手指法》与《右手指法》文本统一、不可分割的事实。既然《右手指法》为《琴议》所收录,揆之以理,与之对应的《左手指法》亦当为《琴议》所收录。
第三,从时间上看,赵耶利为唐人,《琴议》成书于北宋后期,《琴议》完全可能收录赵耶利这些指法。田芝翁《太古遗音》(杨祖云《琴苑须知》)、袁均哲《太音大全集》都在《琴议》之后,它们引用《琴议》自然是顺理成章的。这样看来,成书于北宋的《琴议》或是目前所知最早记录这批赵耶利指法谱字的琴学文献。《琴议》散佚之后,这些指法谱字则经由《太古遗音》(《琴苑须知》)《太音大全集》的转引而得以流传至今。
综上所述,《琴议》所收不限于22个减字指法,《太音大全集》所载《右手指法》《左手指法》124个指法(含22个减字指法、102个文字指法)及其释文,均当是《琴议》的文字。实际上,当今有些学者对《太音大全集》所收这些指法谱字即是如此看待的,虽然他们未就这个问题进行专门论证。如王德埙《〈碣石调·幽兰〉卷子谱点注》《〈碣石调·幽兰〉卷子谱指法集注》两文均引用其中部分指法谱字,并标其出处为刘籍《琴议》。张子盛主编的《古琴指法谱字集成》收录了这些指法谱字,并注明出自刘籍《琴议》,且转录了《琴议》原释文字。
通过以上考证,我们现在可以对刘籍及其所撰《琴议》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刘籍大致生活于北宋真宗至神宗时期,享年在七十岁以上,并非南宋或晚唐五代、南朝刘宋时人。其前半生主要在京师,是造诣较高的琴人,或曾受业于慧日大师夷中;后归隐浙江山阴三十余年,曾于熙宁五年(1072)收王渊为徒。《琴议》又名《琴义》,是刘籍晚年之作,约成书于熙宁七年(1074)或稍前,而非南宋琴书。此书宋元时流传较广,明代早期尚存于世,其后散佚,并未完整传至今日。目前能确定为《琴议》佚文者有四处,另有一处文字存疑待考。《太音大全集》所载《琴议》佚文应包含102个文字指法及相关释文,而非仅有22个减字指法。从今见佚文看,《琴议》包含琴论、指法、演奏、琴曲、琴史等诸多内容,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琴书。
通过该个案的考证和分析,对我们掌握整理和研究古代散佚乐书的正确方法也不无启示:
其一,要确定一部散佚乐书的成书时间,除了可以从目录著录、内容等方面考证外,还须特别注意其被他书引用的情况。如果注意到《琴议》曾被北宋郭茂倩《乐府诗集》所引用,就会肯定地判断其为北宋或北宋以前的书籍,而不会将其作为南宋琴书。
其二,要注重考证同一乐书的不同异名以及作者的不同名号、别称,才能将不同名义之下的材料归总到同一部乐书之下,丰富该书的研究资料,进而做出更全面更准确的判断。例如,只有弄清《琴议》与《琴义》为同书异名关系,才能将目录著录与典籍引用的两方面材料结合起来,以资判断《琴议》的成书时间。又如,只有确认“山阴野夫”是刘籍的别称,才能使用《永乐琴书集成》所载山阴野夫《琴议》佚文,对刘籍生活时代及生平情况做更明确更详细的考证。
其三,全面辑录佚文、搜集著录和记载资料,是开展散佚乐书研究的重要前提。本文通过全面搜集《琴议》资料,辑佚并考辨佚文,最终将《琴议》定性为一部已经散佚的涉及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琴书。但若只有某一方面材料,并据此做判断,则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错误。例如,仅据《太音大全集》所载《琴议篇》,从而认为《琴议》是一部古琴美学专门著作,结论有失偏颇。又如,因不知尚有其他佚文留存于世,以致认为《琴议》是完整保存的琴书,则是窥一斑而难见全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