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
摘 要:目前,在我国教育实践过程中,高校在惩戒学生时出现了大量冲突问题,有些甚至上升到了司法层面,我国的专家将这种惩戒现象称之为“高校教育惩戒”。然而,在我国教育相关法律当中,并没有这一词汇的具体定义,因此,学术界对高校教育惩戒的研究逐步深入,不仅明确了其概念及具体内容,还对其性质及具体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深入探究,并且得出的观点并不统一。因此,学生的权益并未受到良好的保护,同时,高校教育惩戒的开展情况也并不理想。现阶段,各大高校必须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明确,同时也要建立校内救济机制,还要从行政以及司法层面展开救济,进而减少此类纠纷。
关键词:大学教育;惩戒制度;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2)10-0128-04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惩戒行为,高校管理者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学术专家涂尔干指出,纪律并未因惩罚的存在而更具权威,但是通过惩罚可维护纪律的权威。惩罚的目的并不是体罚或精神惩罚他人,而是对过失违背的正确规范加以维护[1]。高校教育惩戒不仅可以对校规的尊严加以维护,同时还可以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然而,惩戒过程本身也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一旦惩戒过重,会对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导致高校与学生之间出现纠纷,进而上升到司法层面,同时还会对惩戒教育的效果产生极大的影响,导致学校教书育人的最终目的难以实现[2]。本文将我国高校的学生惩戒制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将其中潜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应用到高校学生惩戒机制的完善过程当中。
一、我国大学教育惩戒制度概述
(一)大学惩戒制度的概念
高校教育惩戒的具体概念是指在我国法律以及高校自身校规的规范下,对违反校规或与高校教育行为不符的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对其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具体的惩罚规定。
通过分析立法规定并进行了大量司法实践后发现,高校教育惩戒行为的内容如下:
1. 重修学位,科目不过的考试需进行补考;
2. 判定已通过的考核成绩无效需重新考核;
3. 留级重修课程;
4. 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理;
5. 将违纪学生的入学资格与学籍取消;
6. 开除违纪学生或劝退;
7. 违纪行为严重的不予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
8. 取消已颁发的学位证书。
(二)大学惩戒制度的目的
高校教育惩戒主要是对违纪行为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惩罚,使学生不再出现违纪行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惩戒,顾名思义首先是运用惩罚、处置的方式确保学生避免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在高校当中,教师采用学生惩戒的方式规范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其不遵守校规以及违纪行为予以批评与纠正。在教育过程当中,惩戒必不可少,其对于教育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的影响意义,然而学校首先要对教育与惩戒二者间的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合理的学校惩戒制度,然后对惩戒类型进行细致划分,根据不同违纪行为采用不同的惩戒方式,确保惩戒的合理性。
(三)大学惩戒制度的类型
从理论层面分析高校教育惩戒的类型如下:
1. 身份性懲戒与非身份性惩戒。这种惩戒类型将学生的在学关系作为划分标准,身份性惩戒的内容不仅包括取消录取资格与学籍,还包括劝退或开除学籍等,除此之外的惩戒都属于非身份性惩戒。
2. 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由于高校惩戒学生的原因不同,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实施纪律性惩戒,如果由于学术问题而出现违规行为则属于学术性惩戒[3]。如学校可针对学生抄袭学术论文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理,这种行为就是学术性惩戒,而考试作弊则属于纪律性惩戒的范畴。
(四)惩戒制度现行立法规定分析
我国《教育法》当中明确规定高校享有教育惩戒权。规定指出,学校及各种教育机构拥有管理学生的学籍以及对学生进行适当奖惩的权利,此时的权利与权力释义相同[1]。由于我国高校教育惩戒强制性较高,同时属于学校的单方性权利,惩戒实施过程中无须考虑学生的想法,因此,学生与高校并不享有同等地位。我国行政法学的观点认为高校是在国家法律以及相应律法允许下的“授权组织”,是公共行政部门之一。因此,我国《教育法》中对高校教育惩戒权力的定义较为明确。
二、我国大学惩戒制度的现状
(一)高校教育惩戒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校教育惩戒的具体规范并不明确,不具有良好的可行性。我国教育相关律法并不完善,惩戒规范也并未建立起明确的标准。因此,我国高校必须详细分析教育相关法律,完善高校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范围内制订出科学合理的高校教育惩戒制度[2]。由于我国许多高校现行的教育惩戒规范并不完善,仅是将学校声誉受损或影响不好作为惩戒的主要原因,具体的惩戒类型较为概括,并未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与类型。这种高校教育惩戒制度并不能对学生的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与纠正作用,同时高校享有的权利范围过大,极易出现惩戒过度的情况。
其次,高校设置的身份性惩戒较多,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高校在我国律法的允许下享有教育惩戒权力,并且高校在惩戒学生时并不与工作人员的惩戒一致,同时由于高校教育惩戒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因此,高校教育惩戒行为本质上是行政处罚的范畴。
根据行政处罚,身份性惩戒与资格罚的性质相同,然而资格罚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相关律法以及具体的行政法律设定惩罚内容。这与“立法保留原则”相一致,并且与“重要性理论”的实践方向相符。因此,高校必须在法律规定下明确惩戒原因与惩戒类型。高校可对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限定,然而却不得随意设定学生的身份教育惩罚范围。
再次,惩戒程序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具体的表现如下:
1. 虽然我国制定了上位法,然而并未合理引用上位法。以“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案”为例,我国律法对于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中国传媒大学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中,并未将上位法引入其中,这种行为并不合理。
2. 学校惩戒学生时未让学生对自身的违纪与违规行为进行辩解。
3. 学校下达的书面处罚并未交由学生手中。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一案为例,北京科技大学并未将开除田永本的书面决定送达本人手中,因此此案以北京科技大学败诉告终。
4.在惩戒流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作出惩戒决定。以“张超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案”为例,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在张超涉嫌考试作弊时直接将其开除学籍,而后才进行相关惩戒流程的审批,这与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序并不一致。
(二)高校教育惩戒救济途径现状审视
如果学生对于高校的教育惩戒结果不认可,可以进行申诉,必要时也可以诉诸法律实现自我救济。不同的高校采取的申诉方式并不一致,出现的惩戒行为也会有所差别。这与我国的法治原则并不一致。同时,通过分析大量高校与学生惩戒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可发现,许多法官司认为学校对学生采取的身份性惩戒行为有诉诸法律的必要[3]。因此,在解决高校教育惩戒案件时,采用司法诉讼渠道解决较为合理。然而,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对高校教育惩戒纠纷的观点是一致的,许多法院认为,学生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了身份性教育惩戒之时才可以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以“严某诉北京某大学案”一案为例,该高校认为严某涉嫌考试作弊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其并不属于行政类案件,因此并未受理此案;又如“梅杰诉北京邮电大学案”一案,北京邮电大学对梅杰进行了留级处分是学校进行管理的正常权利,因此上诉并未获得支持,上诉结果以原告失败告终。还有些专家认为,对于学术性惩戒来说,司法机关享有形式审查权,而对实体并不享有此项权力。只有享有纪律性惩戒权利的高校才可以对学生进行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因此,将高校教育惩戒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尚需时日。
三、我国高校教育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高校建立教育惩戒制度时,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对具体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同时制定规定的申诉流程以及司法诉讼程序,保障高育惩戒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明确高校教育惩戒的概念及性质
我国在制定教育类相关法律时首先要将高校惩戒行为的定义进行明确,将典型的惩戒行为作为案例进行立法分析,制订相关条款予以补充才可以使当事人对惩戒行为进行合理判断,进而保证高校教育惩戒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国律法还要对高校惩戒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由于许多法院对于高校教育惩戒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许多高校教育惩戒纠纷案并未得到法院的正常审理。通过上述分析得知,高校教育惩戒从性质上应归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并未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性质进行明确,其他律法与规定当中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要对《教育法》进行完善与补充,明确高校教育惩戒的具体性质[4]。这样,才可以确保高教育教惩戒纠纷案可以得到司法救济,避免出现法院不受理诉讼甚至驳回等情况的发生。
(二)明确高校教育惩戒的设定权限
依据“立法保留原则”,我国高校必须在法律规范下对学生进行身份性教育惩戒,高校不得随意修改惩戒原因,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甚至開除或劝退学生。然而由于我国高校是法律授权的组织机构,其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此在管理学生时高校拥有相应的主动权。
此外,我国法律不仅要对学校的身份性惩戒行为进行限制,还要从立法层面对《教育法》进行完善,使高校可自行设定惩戒事由,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身份性惩戒与非身份惩戒的具体事由,《规定》也要与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我国法律以及高校的规定也要对惩戒设立与实施的原则予以明确。如可按照合法合宪原则完善相关法律,依据惩戒规定明确性原则对惩戒行为的实施予以补充,同时也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及尊重保密原则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此外,还要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充分救济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5]。我国律法还要禁止高校自行设立惩戒类型,这不仅保护了我国律法的威严,也保障了法律的稳定及可预测的特点。
(三)细化校内申诉机制的内容
与司法机关相比,高校对自身的情况较为了解,对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规范也较为熟悉,因此,校内申诉受理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处理案件的步骤较为规范,同时也可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高校标准化校内申诉的优势如下:
首先,校内申诉可保证申诉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同时处理方式更加多元化,处理效率更高;其次,校内申诉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较为宽松,学生与高校进行协商时也会更加理性,可将案件的真实情况详细描述出来,进而减少矛盾升级的可能[6];再次,由于校内申诉是独立的程序,因此可监督高校的教育惩戒制度,保障高校教育惩戒的正常进行。然而由于《规定》当中的校内申诉内容并不完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充,制定详细的校内申诉流程,详情如下:
1. 提出申诉请求。《规定》当中对学生的申诉时间进行了明确,高校可将这一时限进行延长,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学生提出申诉请求时已超过了申请时限,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允许学生进行解释,如果解释合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接受学生的申诉请求。
2. 决定是否受理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及时对申诉请求的受理结果进行回馈,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要下达书面结果通知申诉人,并在书面通知书当中详述驳回原因,还要对复核期限以及具体的复核机构进行明确。
3. 展开调查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后,首先要派遣调查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小组可进行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且调查小组要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情况进行描述与辩解,还要进行质证环节,申诉处理委员会还可举行听证会,由专门的听证小组负责具体的听证工作。
4. 得出调查结论。综合调查小组以及听证小组的调查结果与证据,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得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5. 建立申诉追责机制。高校可根据申诉追责机制对学校的校内申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于不合理的受理与调查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理与追责。
(四)构建行政申诉机制
《规定》当中明确指出,对学校的申诉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部门为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然而具体的规定并不完整,未将行政部门专门的详细工作程序予以明确。因此,相关专家认为,我国律法必须明确行政申诉流程,建立行政申诉机制,保证行政申诉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省级教育行政部門必须建立独立的行政申诉部门,建立规范的申诉机制,申诉机制当中不仅要对申诉请求的受理与调查程序予以规范,同时还要责令学校给予处理或处分,必要时也要为提起申诉请求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帮助。
(五)完善司法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对学术性惩戒的实体审查力度,以规范大学的管理,为学生创造更加自由的学术空间,因此,非必要情况下,对学术性惩戒行为尽量不进行实体审查。对于纪律性惩戒而言,司法机关可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司法机关要进行形式审查,确定高校校内惩戒的规范是否合理,对高校的身份性惩戒内容的设定情况进行了解,还要判断高校是否将上位法进行了优先引用,也要给予学生充分的辩解时间,要明确学校是否将书面惩戒结果下达至学生手中,调查是否经过了正常的程序后才做出的惩戒决定。
四、结语
由于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校教育惩戒也会出现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相关律法的不断完善,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发生了较大改变,高校学生惩戒制度也有所差异。因此,本文深入分析了高校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高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进而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刘旭东,张玉涛. 我国高校教育惩戒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路径[J]. 思想理论教育,2019(08):106-111.
[2] 秦涛,张旭东. 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 复旦教育论坛,2019(04):41-47+63.
[3] 黄勇升. 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J]. 复旦教育论坛,2019(04):48-55.
[4] 唐瑭. 高校教师惩戒机制的法治迷失及其价值回归——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网络舆论审判”事件为例[J]. 教育发展研究,2019(07):77-84.
[5] 周佑勇. 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观察[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5-15.
[6] 戴国立. 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J]. 东方法学,2019(02):129-137.
(荐稿人:陆铭,南京医科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
(责任编辑: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