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上行文书“申状”功用及体式

2022-05-24 01:52赵彦龙
西夏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汉文体式官府

□赵彦龙 张 倩

西夏申状是西夏下级官府或官员向上级官府或官员申报有关事项、请示及询问相关法规制度等的上行文书,主要用于西夏社会基层榷场管理和税收等事务的申报。关于申状的有关研究,学界已有成果问世,如胡元德在《古代公文文体流变》中对其产生及发展演变有简单的梳理,魏琳和范建文先后对《宋人佚简》中的须知册申状作了认真考察。西夏的申状,目前则以出土汉文申状的考释为主。如孙继民和许会玲对西夏故地出土的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申状进行了考释,同时对其中所包含的经济制度、管理方式以及文书体式进行了探讨。赵彦龙等在相关论文中对西夏申状的体式也进行了简要的总结。①就目前来看,学界对于西夏申状的功用及体式的研究还有空间,故笔者结合现有材料,对西夏申状的功用及体式再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西夏上行文书申状功用

(一)中国古代上行文书申状产生发展及功用

据现有史料记载和出土文书可知,申状这一文书种类始用于宋朝,其功用则是下级官府(官员)向上级官府(长官)汇报事项或请求相关制度等时所用的上行文书。

申状这一文书种类并不是凭空创造而来,其最早来源则与唐朝的上行文书“状”有直接关系。

“状”在汉朝时就已经使用了,但在当时并不属于官府正式文种,其功用为回答长官有关问题或申诉有关冤情等。汉成帝幼时“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不敢绝驰道,西至直城门,得绝乃度,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1]301。

“状”在唐朝时才成为官府正式文书。《唐六典》载:“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2]11“状”既可用于近臣向皇帝奏明相关事项,称“奏状”,还可用于向上级官署及官员申诉有关事项,称“状上”。据相关研究可知,“申”或“申状”在唐朝时已大量使用。吴丽娱曾认为:“申状则据司马光《书仪》应该是‘某司’或者是官员个人的‘自申状’,也就是下级对上级和长官的报告……唐朝前期是县可以申州,州可以申省,京城诸司也申省,而尚书省则是处理公文要务的集散地和枢纽。……因此《唐六典》和其他史料中有不少关于不同事务分别申省台寺监的具体规定,大津透复原的大谷文书《唐高宗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内中多处要求所司和地方州府诸军等,对于庸调的调配和财赋的破用情况须按时‘具状申’度支或者比部、金部。……所以申状在下达于上的公事运行中作用十分关键。”还提到:“吐鲁番文书中,就是既有西州申省的文书,也有来自于本州下属部门和诸县的申状……”[3]虽说申状在唐朝已被广泛使用,但其并不单独使用,而是装叙在其他文书中,如敦煌伯4810 号《普光寺比丘尼常精进状》首称“普光寺尼常精进状上”,末称“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4]117。“病患尼坚忍”被装叙在牒文中,是其下级所上申状文书之要旨,用于汇报患尼的相关情况。由此可知,唐朝时已有完整的申状,只是暂未出土相关实物文书。

宋朝时,申或申状成为规范的官府上行文书,而且使用频率较高,其功用则为下级官府(官员)向上级官府(官员)汇报事项、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批准有关建议等。《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在外官司公文,于三省、枢密院、省、台、寺、监及本路察访官用申状。”[5]345《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普始为节度使,贻书台阁,体式皆如申状。”[6]651又载:“诏:‘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状……’”[6]7848《宋史》载:“凡宰执带三省、枢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札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状。”[7]3958宋朝留存下来的申状数量较多,如传世的有司马光《申本寺乞奏修筑皇地祇坛状》、苏轼《申省乞罢详定役法状》等,还有出土的申状,如《建炎元年六月初七日第七将申状》《宣和七年十一月杜肇李成申李七将状》[8]229-239等。

申状为元、明所沿袭,清朝改称申文,民国废除。

(二)西夏上行文书申状功用

西夏借鉴学习了宋朝申状文书种类及其功用,并在西夏境内普遍使用。从目前传世汉文西夏文献的记载来看并未对申状之功用有所记载,故无法直接通过史籍记载的情况和宋朝申状的功用进行比较。幸喜的是,西夏故地黑水城出土了数量庞大的西夏汉夏文文书,其中有17 件汉文“西夏榷场使文书”。从这17 件西夏汉文榷场使文书记载内容的整体情况来看,有10个编号计11件汉文文书属于申状[9]112,这为我们探讨西夏申状的功用提供了最为重要的资料基础。

从这11 件西夏汉文申状所涉及的内容来分析其功用,大致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西夏榷场贸易中商户资质申请制。在榷场贸易中商户是否符合西夏相关的法律规定,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不能进行榷场商品的贸易。如俄藏ИHB.NO.354《南边榷场使申状》[8]286(原文献名为《南边榷场使呈状》,根据文书内容和体式规律,将该文书标题重拟为《南边榷场使申状》,下同)反映了基层榷场管理官吏,根据银牌安排官颁发给进行贸易商户的凭由,检验商户是否符合榷场贸易的相应资质,以保证榷场贸易的合法和榷场秩序的规范等。

二是西夏榷场贸易货物的检验制度。这是检验榷场贸易过程中有关商品是否符合西夏法律规定,有无违禁品,同时检验榷场贸易程序是否规范。关于西夏贸易过程中哪些商品属于违禁范围以及进行违规贸易时如何处罚等相关情况,在西夏综合性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具体的规定。“人、马、披、甲、牛、骆驼,其余种种物等,敕禁不允敌界卖。若违律时,按以下所定判断……前述人、骆驼、马、牛、披、甲等以外,将杂畜物、战具等出卖时,当按本国地方现卖法计价,视其钱量高低,是战具以强盗持武器法,此外杂畜物按不持武器法判断。从犯当依次减一等。……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已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诸人不允去敌界卖钱,及匠人铸钱,毁钱等。假若违律时,一百至三百钱徒三个月,五百钱以上至一缗徒六个月……十缗以上一律绞杀……”[10]283-287西夏不仅制裁违法的贸易商户,同时对各相关官府官员也有相应的制裁规定:“卖敕禁物时,正副统军、总制、州府使副行将、刺史、监军、同判、习判、承旨、参谋、教马、军察、州主、城守、通判、边检校、行监,其以下都案、案头、司吏大小管事人出卖敕禁物时,当比其余人罪加二等,亦可加至死刑。”[10]285如俄藏ИНB.NO.316《本府住户席智□等申状》[8]282则详细反映了榷场贸易衙门对进口商品进行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有违禁商品的检验,充分证实了西夏法律对敕禁物的规定。

三是榷场贸易中替头代理的内容。孙继民先生经过研究认为:“所谓交易替头代理制,是说西夏的进出口货物并非由从事外贸的商户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而是由专职的中介人——替头居中交易。”[11]黑水城出土的如俄藏ИНB.NO.352A《收取本府住户榷场贸易税申状》则集中反映了榷场贸易过程中替头代理商户进行贸易这一典型内容。

四是西夏榷场贸易中的回货扭算情况。“回货扭算”是榷场贸易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即“所有进口货物商品入关后,都要登记在册,估算价值,形成书面报告,最后加盖公章,亦即‘依例扭算收(上)税(上)历,会(为)印讫’”[11]。西夏榷场贸易中替头是居中交易的直接参与者,熟悉商户交易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因此由替头提供榷场贸易中商户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交易:“折算成绢帛,形成书面报告。‘替头’的书面报告是税务部门形成‘税历’的主要依据。榷场使会专门委派官员对商户的‘回货’,对照‘税历’进行勘验。”[12]424若回货种类、数量、质量等符合相关规定,并缴纳税收之后就可以进入榷场贸易了。如俄藏ИНB.NO.307《收取酒五斤等榷场贸易税申状》全面细致地反映了回货扭算等相关具体内容。

此外,西夏申状的功用似乎不只涉及榷场贸易,还有乐府机构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方面的申请,或咨询、或汇报之功用。从中藏G21·027《西夏光定二年西路乐府签勾官申状》[13]273来看,西夏乐府机构也可以通过申状这种公文向上司申报相关事项或请求相关法规政策等。

由上论述可知,西夏申状主要适用于各相关基层衙门,其功用大体是基层衙门就某一具体事项向上司及时申报或请求相关法规制度等。

西夏留存的申状除以上举例之外,还有如俄藏Дх2957 Дх10280汉文《光定十三年千户刘寨杀了人口状》、俄藏ИНB.NO.308 汉文《收税文书》、中藏G21·027汉文《光定二年公文残页》等。

二、西夏上行文书申状之体式

到目前为止,并未见到传世的西夏时期的申状实物,只有出土于西夏故地黑水城等处但并不十分完整的西夏汉文申状。这些汉文申状收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国藏西夏文献》等文献之中。当然,迄今为止也没有发现西夏文书写的申状,所以本文以出土的汉文西夏申状为基本史料,探讨西夏申状的体式。

我们在探讨西夏申状文书的体式之时,还需要对《俄藏黑水城文献》中收录的有多篇命名为“呈状”的文书进行简单的一些说明。目前,很多学者都探讨过呈状与申状的区别与联系。孙继民先生在研究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时说:“佐藤氏复原的书式结束语有‘谨状’二字,此二字应是根据俄藏ИНB.NO.347 文书的第14 行残余之‘状’的补足。此处所补‘谨’字正确,应无疑问。不过,这里的‘谨状’二字之前的缺文还可以再补‘右谨具申银牌安排官所’等字句。理由有二:其一,根据ИНB.NO.307 首行开头为‘南边榷场使 申’和ИНB.NO.347 文书第14 行结束语残字为‘状’,可知南边榷场使文书的性质为‘申状’。……其二,我们已经说明南边榷场使文书呈报的对象是‘银牌安排官所’,因此,南边榷场使文书的结束语‘右谨具申’还应加上‘银牌安排官所’。所以,南边榷场使文书完整的结束语应是‘右谨具申银牌安排官所’,谨状。”[14]232日本学者赤木崇敏在研究黑水城所见元代汉文文书时也曾说:“在文书末尾有‘府司,合行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一句,若与前面引用的‘解子首末式’相比较,这件文书应该是申。”[15]246可见,在文书首称有“某某申”或“申”以及末称中有“右谨具申……”或“须至申者”或“须至申上者”等词句时,我们就可以认定是申状文书。为此,收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如ИНB.NO.316 汉文《呈状》、ИНB.NO.348 汉文《大庆三年呈状》、ИНB.NO.352A汉文《呈状》等文书,通过文书正文内容和其体式的相关要素的全面比勘,我们认为这几篇所谓“呈状”的文书,其实应该属于“申状”文书[16]121。另外,关于申状文书的体式,已经有学者做过简单而笼统的探讨[17]。但由于材料所限,得出的结论并不全面,因此有必要做更深入全面的考察。

现将内容较丰富、体式较齐全的俄藏Дх 2957Дх10280 汉文《光定十三年(1223)千户刘寨杀了人口状》图文移录如下:

图一 俄藏Дх2957 俄藏Дх10280《光定十三年千户刘寨杀了人口状》[8]160

……死人姓名,开

坐下项:

刘千户本户下杀了一口,名刘胜

杨青士户下(杀了)②驱虏二口:

男子名??③,年十岁

女子名??,年十一岁

祁师子户下杀了四口:

祁师子杀了

祁赛兑杀了

祁伴叔杀了

女子杀了一口,名女丁

王望喜户下杀了一口:

王望喜杀了

杀了人口见见尸首

右谨具申

闻谨状

光定十三④十月初四日杀了人口

千户刘寨 状[8]160

上揭文书现存18行,残缺首称及正文前半部分,存留正文后半部分、末称及押署。

正文后半部分内容较为完整:先总叙状况,即“……死人姓名,开坐下项”;然后分户记录其下所杀人口或所杀驱虏之总人口数及姓名,如“刘千户本户下杀了一口,名刘胜”。若有被杀女性的话,还要先男后女依次记录,并注明该户中被杀女性的数量、名(姓名)、年龄等,如“祁师子户下杀了四口:祁师子杀了 祁赛兑杀了 祁伴叔杀了 女子杀了一口,名女丁”。再如“杨青士户下(杀了)驱虏二口:男子名??,年十岁 女子名??,年十一岁”。该文书结尾处还特别注明以上被杀或被杀驱虏之人“见见尸首”,说明该文书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末称为该文书的15 至16 行,内容简洁明了,为申状惯用套语,即“右谨具申 闻谨状”。

押署是文书的第17 至18 行,即“光定十三(年)十月初四日杀了人口 千户刘寨 状”。该押署由年月日+申状事由+某官职某某+文书种类(状)构成。

为了更加全面地总结西夏申状的体式,我们再以俄藏ИНB.NO.316汉文申状为例。图文如下:

图二 俄藏ИHB.NO.316 汉文文书[8]282

兹有本府住户席智……

彼出彼出卖前去博……

前来者依准凭由将……

并无违禁,其智觉等……

□到回货依例扭算收税……

回货开坐下项,一就发……

乞照会作何。须至申……

……柒段博买川绢价玖拾肆匹,收税……

……贰拾伍赤陆寸准河北绢壹匹壹拾肆……

……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

……□□[壹拾贰斤计肆匹]……[8]282

上揭文书共有12行,包含首称、正文及末称,残缺押署。

该申状的首称为第1行单写一个“申”字。这既可以理解为该文书的标题,也可以理解为该文书的首称。

正文部分为第2—7 行,即申状之内容,应为本府住户的税收总体概况。

末称为第8 行,即“(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

第9—12行应是该文书所附的收税明细。

再以俄藏ИНB.NO.354汉文《南边榷场使申状》为例,其首称“……南边榷场使 申……”,末称“伏乞照会作何……上者”。还可结合俄藏ИНB.NO.353汉文文书的内容,末称应为“须至申上者”。[8]285-286

中藏G21·027汉文《光定二年公文残页》只存留末称和押署部分,残缺首称和正文。该文书残留的末称“右谨具申”,押署“……西路乐府签勾官所 光定二年九月 日监乐官□□□□□监乐官府□□□敬礼”[13]273,即押署的体式应为:某某路某官府+年月日+某官某某(或有多位某官某某)+敬礼。可以说该文书的押署部分的要素较为齐全。

西夏申状文书的体式实质上仍然是借鉴学习宋朝的申状。为了更清晰地了解西夏借鉴学习宋朝申状体式的情况,我们以出土的宋朝申状俄藏ИНB.NO.211 213 汉文《南宋建炎元年(1127)张德请求改正姓氏的申状》为例进行比较。该文书虽残缺首称,但末称和押署部分则存留完整,方便于体式的总结。现移录该文书的图文如下:

图三 俄藏ИНB.NO.211 213南宋建炎元年(1127)张德请求改正姓氏的申状[8]167

张德请求改正姓氏的申状

(前缺)

□□伏为本姓祁,为年小随母嫁与

张全家。先投粮时,只以姓张德充军。今……

赦恩,乞认姓祁□。伏乞

指挥下所属照会改正施行,未敢专擅,伏候裁旨。

建炎元年七月 兵士张德 状(签押)[8]167

从上揭申状来看,首称已残;正文简要说明姓氏变化过程、理由并请求改正姓氏的具体内容;末称“未敢专擅,伏候裁旨”,语辞十分尊敬;押署“建炎元年七月 兵士张德 状(签押)”,即年月日+某官职某某+文书类型+签押。宋朝的这种押署形式被西夏完全学习借鉴。

此外,宋朝苏轼《申省乞罢详定役法状》则可补申状首称之要素,首称“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申”,即某官某某+文书类型(状申);末称“谨具申三省,伏候指挥”[18]265。

由上宋朝申状实物来看,其体式可以总结如下:

首称:某官府+某官职+某某+状申。

正文:申状的具体内容(根据内容多寡,可以一一具其事)。

末称:谨具申某官府,伏候指挥或伏候裁旨等。

押署:年月日+某官某某+状(申)+或有签押。

从上述宋朝申状的体式可以看出,与宋朝司马光《书仪》[19]461以及《庆元条法事类》[5]348中总结的申状体式几乎一致。

由以上比较可知,宋朝申状体式和西夏申状体式几乎一致,二者均包含首称、正文、末称及押署四个要素,且各要素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西夏申状的末称则较宋朝申状缺少谦卑之词,言辞更为直接;押署部分与宋朝申状押署相比,则多了事由一项,而宋朝申状则多了签押一项。由此可知,西夏学习借鉴宋朝申状体式的痕迹十分明显。

综上举例和分析,西夏申状的体式可以概括总结如下:

首称:申,或某官府+某某官+申(或为文种)。

正文:申状的具体内容(根据内容多寡,可以一一具其事)。

末称:右谨具申闻谨状,或须至申者,或须至申上者,或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上)者等。

押署:年月日+事由+某官某某+状(申),或某路某官府+年月日+某官某某(若为多个官员,可一一具名)+(或有“敬礼”)。

总之,西夏申状属于上行文书范畴,是西夏管理社会事务、处理基层具体事项所用之文书,主要为下级官府(官员)对上级官府(官员)报告有关事项、请求或询问情况等所使用,是西夏时期使用较为频繁的文书种类之一。然而,西夏申状在借鉴宋朝申状功用及体式的同时,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对于其功用,西夏在承袭宋朝申状汇报、提议等功用外,还将申状用于询问;在体式上,西夏同宋朝均含有首称、正文、末称及押署四要素,且各自变化不大,只是宋朝申状末称部分的用语则显得更为谦卑或恭敬,而西夏申状的末称用语则更加直接简练,有时或以“敬礼”一词显示其礼仪。

注释:

①胡元德《古代公文文体流变》,扬州广陵书社,2012年;魏琳《〈宋人佚简〉所收须知册申状公文研究初探》,《学理论》2010年第26期;范建文《〈宋人佚简〉所收须知册申状文书再议》,《兰台世界》2015年第20期;孙继民、许会玲《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再研究》,《历史研究》2011 年第4 期;赵彦龙、陈文丽《略论西夏公文体式》,《青海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

②该处可能漏写“杀了”二字。

③“?”指文书中模糊之字迹,下同。

④该处应漏写“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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