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内涵、风险与监管的中国方案:一个基于文献可视化的研究综述

2022-05-24 12:17何涌谢磊
金融发展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内涵

何涌 谢磊

摘   要:本文以金融科技为研究对象,基于文献可视化,对金融科技的内涵、风险与监管的中国方案分别进行文献综述与研究展望。从技术、金融以及两者融合三个角度对金融科技的内涵进行界定,厘清金融科技的本质,然后在技术和金融视角下明确金融科技的风险形态,进而从监管理念、监管工具、监管模式梳理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逐层递进式改革方案,并结合我国监管改革实践,针对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高效监管提出后续研究方向,为中国情境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提供启示。

关键词:金融科技;内涵;风险;监管;文献可视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2)04-0082-08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2.04.012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逐渐兴起,数字货币、网络借贷与智能投顾等新型金融业态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石光和宋芳秀,2020)[1]。在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借助互联网和智能终端涌现出来,而人工智能和云计算又赋予人类搜集、分析与挖掘信息的能力,这种技术赋能正在深刻影响传统金融(易宪容,2017)[2]。然而新型金融业态与新兴信息技术的融合也产生了新的金融科技风险。被全面清退的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表明,脱离监管的野蛮发展的结局终究是惨淡的。2020年和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到了金融科技,其中,2020年提到“利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降低服务成本”,2021年则强调“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由利用到监管的态度转变表明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不仅仅在于其创新能力,更在于对其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但金融科技风险特殊的生成机理与传导机制给其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基于CiteSpace文献可视化,在界定金融科技内涵、总结其演进历程以及功能的基础上,分析金融科技主要风险因素,对应风险特点,从监管理念、监管工具和监管模式三个方面阐述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主要路径,以厘清金融科技的本质与风险,达到最佳监管效果。

二、金融科技文献可视化

在中国知网高级搜索中,设置主题为金融科技,文献分类选择经济与管理科学,文献来源类别选择SCI、北大核心和CSSCI,在主要主题中选择金融科技,时间设置为2012—2021年,得到相关文献352篇,手工除去报告、会议等干扰文献,最终得到样本文献325篇。图1为近十年每年度主要主题为金融科技的文献数量图。由图可知,国内文献对金融科技的研究从2016年开始逐渐升温,发文数量每年呈倍速增长。

运用citespace软件将转换后的数据导入分析。为了得到更准确的分析结果,对近义关键词进行合并,如将“fintech”合并为“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监管”合并为“金融监管”,最终得到图2所示的关键词共现图谱,包含257个节点、384条连线,网络密度为0.0117。

表1统计了除去金融科技关键词本身,出现频次前十的关键词。金融监管词频最高,中心性达到1.04,次之为监管科技,中心性为0.27,两者都属于金融科技监管范畴。金融创新、监管沙盒和金融风险分列第三、第四和第五。本文行文逻辑参照研究热点,从金融科技内涵、风险和监管三个方面梳理金融科技领域研究脉络以及新进展。

三、金融科技的内涵

金融科技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①,最初是指“银行业的专业业务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现有关于金融科技内涵的研究主要从金融科技的定义和功能两个方面展开。

(一)金融科技的定义

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由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它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和产品服务,能够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现有文献从技术、金融和二者融合三个角度来界定金融科技。

1. 技术是金融科技的基础。技术是金融科技的供给端(李广子,2020;周全和韩贺洋,2020)[3,4]。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底层技术是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源动力(李春涛等,2020;唐松等,2020)[5,6]。因此,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应用于金融服务、使大众受益并对金融支付、融资、贷款、投资与货币运行等领域造成深刻影响的技术手段都可定义为金融科技(Chen等,2019;Ma和Liu,2017)[7,8]。另一種观点强调金融科技并非指一般技术。易宪容(2017)[2]、Lawrence等(2020)[9]认为金融科技中的技术与仅仅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不同,它还具有主动挖掘用户潜在需求,并针对需求生产出个性化、专属化产品的功能,它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是一种带有颠覆力量的新型高端技术(刘少波等,2021)[10]。

2. 金融是金融科技的核心。金融是金融科技的需求端(李广子,2020;周全和韩贺洋,2020)[3,4]。金融科技的颠覆能力恰好满足了传统金融落后局面下的需求(石光和宋芳秀,2020)[1]。优化金融业态,使更多的消费者从金融服务中受益应当是金融科技的根本目标(李向前和贺卓异,2021)[11],因此,多数学者认为金融科技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陈红和郭亮(2020)[12]、Thakor(2020)[13]提出金融科技的本质和核心是由技术支撑的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是金融进化的一部分,其落脚点还是在金融,技术只是金融业提质增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

3. 融合是金融科技的本质。技术与金融的融合是金融科技的本质(田秀娟等,2021)[14]。这种融合是指新兴技术深入传统金融的信用风险定价、投资决策和衍生产品设计等每个底层单元,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的搜集、挖掘和分析数据的能力重新构造金融底层逻辑(易宪容,2017;宋梅,2019)[2,15],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被动供给型金融转向主动发现用户潜在需求的主动供给型金融,与此前从资金端强调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简化业务流程而将金融业务搬到线上的技术应用有本质区别(王权堂和李春艳,2020)[16]。姜睿(2020)[17]深入分析了金融科技中技术、数据、客户和金融机构四个主体,认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这四个主体的需求、形态和含义的演进历史。

(二)金融科技的功能

1. 颠覆传统金融业态。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重塑了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理念。金融科技虽然依旧是以需求为导向的金融创新(许多奇,2018)[18],但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其关注的不仅仅是市场上现有的客户需求,还凭借其数据和资本获取优势(Arner等,2016)[19],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手段,不断地创造和挖掘新用户和新需求,催生出智能投顾、移动支付以及网络借贷等与消费者需求相契合的金融产业模式,开辟了金融新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反向引导了消费者对金融业的认知取向(黄莺,2021)[20]。在这一基础上,Diemers等(2015)[21]还提出了由金融机构、科技公司、政府、金融消费者组成的金融科技生态圈的概念,在生态圈中,各金融主体互相依附融合,将金融服务拓展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2. 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普惠金融强调基于包容性理念,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高效和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李建军等,2020)[22]。一方面,相较于传统金融,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改进传统信用评价体系和线下调查技术,降低了金融机构边际成本与客户金融服务获取成本,提高了信息识别能力,有能力在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张勋等,2019)[23]。另一方面,从风控角度来说,付琼和郭嘉禹(2021)[24]认为大数据技术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户的信用动态,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提高了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定价能力,区块链和人脸识别技术确保了交易真实有效。但也有学者对其普惠性表达了质疑。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25]认为金融科技垄断企业通过将金融服务普及大众的基础上灌输超前消费理念,且提供利率很高的金融产品,使得部分“长尾”人群陷入借贷循环,没有实现真正的“惠”。 陈忠阳(2021)[26]认为金融科技通过降低金融成本产生的利润可能会被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截留,无法真正到达消费者手中,并且一旦经营者违规经营会造成“普害”。

(三)小结

现有文献对金融科技的内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虽然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仍然众说纷纭,但并不相互排斥或對立,且呈现以下共识:(1)金融科技中“技术”指的是对金融底层基础设施造成重大影响的现代信息技术,不是简单地将纸质化改为电子化的一般技术;(2)金融科技最终目的与愿望是提高金融效率,使金融需求与供给相匹配,金融的核心功能和运行基础机制没有改变。与此同时,学者们在梳理金融科技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表达了现实隐忧,暗含了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思考。

四、金融科技风险

现有关于金融科技风险的研究主要从技术和金融两个视角展开。

(一)技术视角下的金融科技风险

技术属性决定了金融科技存在技术应用风险,主要分为技术自身缺陷带来的技术风险、技术滥用引发的道德风险以及技术垄断产生的垄断风险。

1. 技术风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还处在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其自身存在的各种缺陷以及在研究开发、应用环境和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出现的系统兼容、网络安全等问题,即使是专业研发人员对其中蕴涵的算法程序和工作原理也不能融会贯通,由此形成的技术漏洞、技术黑箱与算法歧视可能会对客户的资金造成损失(李展和叶蜀君,2019)[27]。也有一些学者针对某一具体的技术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比如杨东(2021)[28]认为区块链的多节点会受到多渠道攻击,加密工具存在被攻破的危险;孙友晋和王思轩(2021)[29]认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导致监管机构无法有效监管其背后的交易,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常用工具。

2. 道德风险。技术是通过一定的底层基础算法,将开发者逻辑、价值判断等表现在一些特定的硬件上,技术自身是无偏见的,但在设计和应用的过程中会受到技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价值取向的影响(袁康,2021)[30]。此外,金融科技公司也存在利用技术黑箱或设计漏洞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技术不再客观、公平,由此产生了新型道德风险(袁康和邓阳立,2019)[31]。

3. 垄断风险。从垄断产生的原因来看,技术和数据是形成金融科技行业壁垒的主要因素(费方域等,2018)[32]。金融科技特殊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具有技术垄断和数据垄断的头部企业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而缺少数据和技术沉淀的企业则难以为继(马强等,2020)[33]。从垄断产生的后果来看,对于消费者来说,张晓晶等(2021)[34]认为实现垄断后,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波及范围将无法估量,一些企业在移动支付中占据的主导地位也可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对于行业整体发展来说,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的垄断地位形成后,开始抑制市场的公平竞争,倘若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遭到破坏,中小企业将会更加难以生存,垄断企业因为没有竞争对手而丧失创新动力,导致行业发展停滞不前(高惺惟,2021)[35]。

(二)金融视角下的金融科技风险

金融属性决定了金融科技存在固有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资金供需不匹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1. 信用风险。金融科技的信用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一方面,尽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并不能完全掌握用户信用数据,且线上非接触式交易不能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卢馨和李慧敏,2015)[36]。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存在信息不当披露的动机,造成了项目信息在企业与投资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何涌和毛秋霖,2020)[37]。

2. 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资金供给无法满足需求的风险。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理论上,金融科技企业应当发挥信息中介作用,但实际上,监管较为宽松的金融科技平台可能存在资金自融、短借长贷和集中担保兑付等违规操作,平台的资金来源有限,而资金需求加大,供需不平衡极导致存在流动性风险(方意等,2020)[38]。其二,金融科技的智能化降低了集中交易的难度,提高了支付账户的活跃度,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可能会出现挤兑现象,引发流动性风险(邱兆祥和刘永元,2019)[39]。

3. 系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最初的风险因子经过一系列放大与传导扩散,对金融甚至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的风险(Acharya等,2017)[40]。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当某种金融科技底层算法或技术路线被证明能够产生投资收益时,投资者就会产生跟进、盲从行为,交易趋同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交易集中度,加剧了“羊群效应”,导致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刘骏和曾嘉,2021;王怀勇,2021)[41,42]。同时,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连接性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性,金融科技风险溢出效应和顺周期性更显著,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与蔓延速度更快(周代数和郭滕达,2020)[43]。

(三)小结

综上可知,现有文献从金融与技术两个视角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了相应研究。从风险角度来看,金融科技呈现出以下特征:(1)脆弱性。技术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与支撑,但这些信息技术还存在一些缺陷,而科技又深入金融流程,一个代码的错误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2)复杂性。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行业后,不但继承了传统金融风险,而且在技术的推动下,出现了大量非传统金融业务,金融风险呈现出更加特殊、难以把控的特点。因此,应重新思考金融科技监管的理念与模式,应用高效的监管方案和工具应对金融科技风险。

五、金融科技监管的中国方案

应用合适的金融科技监管方案是达到最佳监管效果的保障。目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采取的是“监管理念—监管工具—监管模式”逐层递进式改革方案。

(一)革新监管理念

改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首要是革新监管理念(杨文尧天和何海锋,2019)[44]。现有文献主要研究了包容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和协调监管。

1. 包容审慎监管。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创新本质要求包容监管。张永亮(2019)[45]提出要秉持包容性监管理念,在建立配套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对金融科技创新保持开放的姿态。陈雨露(2021)[46]认为可以利用信息公开等社会监督的柔性监管措施,引导金融科技在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下积极开展应用试点。另一方面,复杂的风险则要求審慎监管。刘春航(2021)[47]指出在金融科技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审慎的监管范围应当拓展到金融服务移动网络平台、数据收集与分析和模型开发应用等可能会涉及金融稳定的功能与活动。

2. 功能监管。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了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从以机构为抓手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李敏,2019;夏蜀,2019)[48,49]。功能监管是指以金融机构所提供业务的功能属性为标准,划定监管机构与监管准则(温长庆,2020)[50]。郑丁灏(2021)[51]认为对于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业,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具体从事的业务性质划分监管主体进行监管。

3. 协调监管。面对金融科技业态的复杂性,社会组织、信息技术等都可能成为政府以外的监管主体(Dileep和Preetam,2013)[52]。基于政府外部角度,可以不断培养、利用新闻媒体、消费者与企业等社会监督资源,积极帮助、引导行业自律协会的成立以及规则的制定(吴烨,2019)[53]。基于政府内部角度,在中央各部门之间,王宇(2018)[54]认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应该统筹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系,宏观政策制定由中央银行负责,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的监管职能则按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原则划分给其他各监管部门;在央地权责方面,张斯琪(2020)[55]认为中央应明确地方监管权责,发挥对地方的引导协调作用,统一监管步伐,填补监管真空。

(二)丰富监管工具

2017年5月,我国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提出要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传统金融监管工具在数据搜集和处理能力上远远低于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科技的应用将有助于动态、主动与智能地追踪金融科技行业动态(林慰曾,2021)[56],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vernment Office for Science)和BIS都将监管科技定义为能够被监管所采用的科技。而在国内学者的定义中,除了监测功能外,监管科技还能够被金融机构当作合规工具,是指改进和简化监管流程,更好地达到监管与合规目标的技术解决方案(董贞良等,2020)[57]。

一些学者对监管和合规两个应用场景分别进行了研究。其一,分布式账本技术、数据分析系统和反洗钱监测系统等监管科技可以用于身份识别、监控交易行为、获取数据与生成风险识别报告等多个监管场景(周仲飞和李敬伟,2018;巴曙松等,2020)[58,59]。其二,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追踪日益增加的法律规范并对法律规范实现自然语言处理(程雪军等,2021)[60]。

还有部分学者对我国监管科技的落地提出了可行性建议。赵大伟和山成英(2021)[61]指出监管科技要与监管理念和原则相适应,在应用过程中要建立及时纠偏机制,可以在交易行为监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影子银行监管等风险突出领域优先应用。张永亮(2020)[62]、吴曼华和田秀娟(2020)[63]认为监管机构可以与金融科技公司展开对话合作,构建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并有明确指导原则与设计标准的监管科技体系。

(三)创新监管模式

2020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公告,公布首批6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这标志着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模式正式进入试点应用阶段。监管沙盒是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严格管控风险的前提下,监管机构为企业设立一个模拟真实市场的测试环境,允许企业在该环境中测试其创新产品和模式,最后通过监管机构的监测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将企业创新业务大范围推广(沈艳和龚强,2021)[64]。在这个过程中,监管者与监管对象持续互动、通力合作,是包容审慎监管、功能监管以及协同监管等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监管沙盒起步较晚,现有文献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监管沙盒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

1. 國际经验借鉴。英国于2016年正式推出监管沙盒模式,成立时间最早,运行经验也最为丰富。黄子龙和和军(2020)[65]、胡滨和杨涵(2019)[66]梳理了英国监管沙盒的运作体系,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监管主体职责明确,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分别负责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第二,准入标准广泛,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均可申请参加测试;第三,对话渠道畅通,监管工具丰富,包括限制性牌照、个别指导、规定豁免与修改、无异议函和非正式引导等;第四,评估结果生成及时,监管机构根据测试结果以及企业提交的最终报告来决定是否将产品投入市场,测试过程中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按规定赔偿。

此外,也有学者对美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的监管沙盒制度进行了研究。山成英和赵大伟(2020)[67]发现美国一些州和机构都做出了监管沙盒的尝试,但复杂的监管体系以及在对监管沙盒的认识未达成一致等因素阻碍了监管沙盒的规模化运行。巴曙松等(2020)[59]发现在澳大利亚取得金融服务牌照和信贷许可证难度较大,而监管沙盒为无牌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范云朋和吕若姮(2021)[68]介绍了印度的监管沙盒运行情况,认为监管沙盒能够使被压制的金融科技企业得到一次释放机会,同时使监管层能够在监管过程中及时调整,并找到更加符合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方式。

2. 国内试点推进。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现有文献对我国监管沙盒的监管机构权限、准入门槛、监管规则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对于监管机构如何划分职权,邓建鹏和李雪宁(2019)[69]、张红伟和陈小辉(2019)[70]认为应该建立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统筹协调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划分各监管主体各自领域,同时建立跨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准入门槛设定,黄子龙和和军(2020)[65]、刘志云和刘盛(2019)[71]认为目前我国监管沙盒应用范围过窄,进入沙盒测试的企业大多是银行业,随着沙盒实验不断深入,应当逐渐将测试范围扩大到非持牌的金融机构,给予他们测试产品的机会。对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学者们认为应当根据测试主体灵活制定监管规则。比如,王健和赵秉元(2021)[72]认为监管标准应当实行差异化,根据业务类型和技术路线,对不同类别的金融科技创新主体设定不同的限制条件与监管规则。对于退出机制的完善,我国监管沙盒本土化在准入、退出机制、法律支持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失败项目的处理方式不明确。陈伟(2020)[73]认为我国监管机构在退出机制上具有管理和服务两项职能,要完善申请延期、强制退出和主动退出等提前退出形态,在严格把关合规性和普惠性的同时引导企业更好地走向市场。

(四)小结

现有文献从我国现实出发,对监管理念、监管科技与监管沙盒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1)缺少对建立与包容审慎监管、功能监管与协调监管理念配套的监管体系研究,中央各部委之间、央地之间的监管权限与分工尚未完全划清;(2)鲜见有关应用监管科技所带来的风险研究,拓展风险相关研究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的风险防范能力与优化监管策略具有重要意义;(3)对监管沙盒的研究侧重于实践层面,鲜见有关监管沙盒理论基础和运行逻辑的研究,此类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制度,破解监管沙盒在落地与应用时所面临的困境。

六、结语

现有文献对金融科技的内涵、风险和监管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从金融科技的技术、金融和二者的融合三个角度对金融科技的本质进行了研究,明晰了金融科技的内涵;从技术与金融两个视角出发,明确了金融科技的风险形态;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监管理念、监管工具与监管模式改革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金融科技监管的中国方案。但是,目前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明显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对此,本文提出以下未来研究方向:第一,统一金融科技衡量标准,构建金融科技发展水平指标。目前学者们根据金融科技某一方面的内涵构建的指标主观性较大,不能全面反映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第二,加强技术基础研究,打破金融科技“技术黑箱”。“技术黑箱”和“算法歧视”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鲜有文献涉及反监管科技的研究。第三,跟踪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突出监管效能研究。我国监管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研究或可从监管理念的落实、监管工具的运用以及监管模式试点的有效性这几方面入手。

注:

①早在1972年,时任汉诺威信托公司副总裁的Bettinger首次提出了金融科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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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inese Solution to the Connotation,Risks and Regulation of Fintech: A Review of Research Based on Literature Visualization

He Yong/Xie L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Trade,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7,Hunan,China)

Abstract:Taking fintech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based on literature visualization,the literature review and research prospect of the connotation,risk and regulation of fintech in China are carried out respectively. We define the connotation of fintech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of technology, finance and their integration,clarify the essence of fintech,then clarify the risk form of finte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chnology and finance,and then sort out the progressive reform scheme of China's fintech regulation from the regulatory concept,regulatory tools and regulatory mode,and put forward the subsequent research directions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fintech development and efficient regulation in the light of China's regulatory reform practice,so as to provide inspira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fintech in the Chinese context.

Key Words:fintech,connotation,risk,regulation,literature visualization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XS,WY)

收稿日期:2022-01-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系统性风险防控下民间借贷风险的演化与治理研究”(18YJAZH026);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金融创新扩散与系统性风险控制研究”(2021JJ30221)。

作者简介:何涌,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研究方向为投融资与信用管理;谢磊,男,湖南湘潭人,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研究方向为投融资与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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