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关键词]教育惩戒;学生管理;教师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22)02-0007-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2.02.002
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跨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多年来教育学和法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其予以了共同关注。我国学校环境中的教育惩戒存在着失范与失效的双重现象,教育惩戒效果不甚理想。教育矛盾错综复杂之时,便是反思教育实践的理论基础之时。法理分析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范式分析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或理论命题。法理学的功用在于其回应现实以及解释其他理论问题的能力。教育惩戒权的法理证成,需要运用跨学科的理论对之进行价值分析和论证,探讨教育惩戒的丰富内涵,探究教育惩戒入法的发展规律,探究教育惩戒权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教育惩戒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研究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与合理使用,研究教育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以达到对教育惩戒权的充分理解。
一、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
教育惩戒是一个有关法和道德的命题,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教育惩戒权存在的根基。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应首先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概念以及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教育惩戒权的涵义
正确理解教育惩戒,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教育惩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惩戒,可以泛指所有指向教育目的的惩戒行为,有家长的教育惩戒、社会的教育惩戒、国家的教育惩戒和学校的教育惩戒。狭义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及其教师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即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学校教育惩戒可分为学校的教育惩戒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最狭义的教育惩戒,专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犯错学生的教育惩戒。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以法定的教育惩戒权为依据,以法定限度内的惩罚为手段,依法对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做出否定性的评价,采取具有制裁性的行为手段。
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及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的职权,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法律规定,学校和教师基于法律的概括性授权,与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以进行教育惩戒活动,教育惩戒权可视为教育主体的一项“职权”。教育惩戒权融合了公法的基本标准和私法中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自治规则,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特征。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认可教育惩戒,许多国家在否定教师对学生身体直接施加体罚和不符合教育正当目的之侮辱性语言的基本前提下,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适应学生身心特点且必要的惩戒措施。
(二)教育惩戒权的价值分析
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价值分析,旨在唤醒人们对教育惩戒意义的认识。教育惩戒权的价值分析不能仅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还必须采取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的方法来探究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最符合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先行探讨教育惩戒权的教育属性和法律特征。
1.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在儿童由自然人向社会人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教育惩戒必不可少。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教育惩戒对学生思想和行为起着鞭策的作用。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的教育手段,对于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具有独特的道德发展价值、意志培养价值和个体社会化价值。教育惩戒具有教育性、惩罚性、警戒性。学校和教师能否对犯有过错的学生施加教育惩戒?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坚守“教育学的立场”,因为教育惩戒发生在教育领域,针对的是心智尚不成熟的少年儿童和犯有过错的学生,教师在思考该不该罚、如何惩罚的问题上,必须始终牢记“教育的宗旨与使命”,贯穿和体现“教育的根本精神”[1]。教育家洛克的教育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惩戒思想。他反对体罚,重视惩戒及惩罚的替代方式。洛克的教育惩戒思想折射出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对我国的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保障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需适当引入惩戒这种教育手段,探寻惩戒的替代性方式,并注意教育懲戒中对“度”的把握。
2.教育惩戒权的有法可依。教育惩戒的实施要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是严谨、规范的。2020年12月28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为防止教育教学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的措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7类不当教育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2]。 在我国,教育惩戒权已正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法定职权,作为一个合法的存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产生了事实上的影响。《规则》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是对教师履职育人的支持与鼓励,更是对学生成长规律的尊重与负责。教育惩戒权的出台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提升了教师开展学生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我国教育法律框架中,保障教师合理权利和学生合法权益是最核心最重要的议题。任何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都需要“法出有源”。教育惩戒权的界定在法律层面须具有依据,且不得抵触上位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7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教育惩戒权持认可的态度;为确保教育惩戒活动的合法性,教育惩戒规章在实施原则、惩戒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序和纠纷解决等5个方面都不得抵触上位法[3]。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对当前错误教育管理理念的拨乱反正,它充分保障教育惩戒中师生的合法权益,既能保证教育管理的惩戒有度,又有利于塑造学生的优良道德品质[4] 。
二、教育惩戒权的分类与比较
教育惩戒权,通常是指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权,按照实施主体来划分,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一)学校的教育惩戒权
学校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对学生的违纪或者不规范行为实施的教育、批评、纠错行为。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在学校中的体现,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主要包括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和高校的教育惩戒权。
1.中小学教育惩戒权。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我国中小学频繁出现学生间乃至师生间的校园暴力事件,学校和教师该不该对犯错学生采取教育矫治行为,引起了人们对教育惩戒权的思考。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权本质内涵的不同理解,以及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同时并存的局面,中小学一线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极易陷入道德伦理的泥淖之中。犯错受罚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欧美发达国家注重以制定法律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通过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构建教育秩序。如英国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措施有3个层面:政府颁布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定学生行为准则;教师层面合理规范地执行惩戒措施。法国中小学依照《教育法典》相关法令法规,通过教育惩戒的方式教化、规约和矫治学生的失范行为,从而引导教育良性发展[5]。同期,美国的教育惩戒也成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校规校纪、保障学校秩序的一种制度化的实践手段。
从法理分析来看,中小学教育惩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多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在于: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教育惩戒权,缺乏可操作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教育惩戒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公平。教育惩戒须依规而行。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权,引发舆论热议。调查表明,教育惩戒权“入规”为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所赞同,且对教师惩戒意向影响较大;破解教育惩戒权困局,既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规范,也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充分发挥管理规约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制作用[6]。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的不敢惩戒和滥用惩戒的两极乱象表明,有必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教育惩戒规章。面对人民群众的期盼,我国开始在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惩戒权做出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小学教育惩戒。
2.高校的教育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目前还不是我国立法中的规范术语,各高校所规制的惩戒行为在范围上仍存有较大差别,无法达成概念共识。传统观点认为,高校惩戒权是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的一种非对等性权力,这种权力排除了被惩戒人的人权保障及司法救济。这种观点强调高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权,但无法解释当前行政权、司法权对高校管理的干预和介入,也与我国依法治教的顶层设计有冲突。因此,我们应在立足法治原则的基础上,重新检讨高校惩戒校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探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探讨高校惩戒行为的含义和法律性质及类型。
目前我国并无专门法律法规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对惩戒的程序、救济制度也缺乏规定。各高校对教育惩戒没有取得一致性的认识,高校管理中存在着教育惩戒不合法、迎合学生不敢惩戒、部分高校纪律处分过于严厉等现象。近年来,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打架、偷窃等事件频繁出现,学生违纪行为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这给高校的管理造成了重大影响。一些高校出于教育管理的需要,制定了本校的若干规范和准则,对违反或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采取某些方式施以惩戒。高校适当地运用教育惩戒,有利于严肃校纪,养成学生的规范意识。但是,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尚存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不合情理、缺少监督等问题。要在高校中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必须完善法制建设、建立合理惩戒机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7]。
(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个体或群体)为维持教育正常秩序、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而对犯错违纪学生进行惩处的一种职权,惩戒主体是教师,惩戒对象是有违规行为的学生。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8]。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一项由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权,这项职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塑造学生的品行所必需的职权。过去一段时期内,由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遭遇困境。调查发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实践中的两极现象相当严重: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正当行使屡遭质疑,以致不少教师不敢惩戒;而另一方面,教师体罚学生现象较为严重[9]。教师滥用惩戒权以及放弃行使惩戒权,都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师惩戒失当的原因主要有:社会舆论的误导、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的长期缺失、学校规章制度的缺陷和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对惩戒和体罚认知模糊、教师法律知识薄弱以及错误的教育方式。
教师需要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但这种惩戒权需要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否则教师将面临法律风险。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做出了若干规定,并指出,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在教育工作中,教师需强化法律观念,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和教育权利,实施校内外认同的教育惩戒行为。为了克服教师惩戒的种种问题,我国已出台专门法规,确立教师惩戒的基本原则,正在筹备《教师法》相关立法,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保证教师惩戒权的适当行使,并完善教育权利救济机制,实现教师矫正学生行为模式的理性回歸。
三、教育懲戒权的法律属性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也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在依法治教的宏观背景下,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
(一)教育惩戒权的 “权力”“权利”双重属性
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权利”?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以来争论不休,教育实践中也出现混乱。关于教育惩戒的基本属性,学界呈现出“行政惩戒说”“社会制裁说”和“微观公共惩戒说”的理论分歧。总体上,“行政惩戒说”较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精神。刘晓巍认为,“权力”的性质与教师惩戒权更为接近,教师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力”的实现,需要从制度上明确教师惩戒权的性质、相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机构,实践中严格区分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原则上维持教师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制约与平衡[10]。蔡海龙将教师惩戒权的性质界定为作为复合性权利,他认为在权利意识日益凸显的今天,训诫、叱责、罚站、警告、停学、开除等备受争议却又是教育实践中司空见惯的教育惩戒行为,在当今的教育立法中却仍然困滞于灰色领域,得不到明确规范[11]。
作为法定职权的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性质。教育惩戒权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与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派生而形成的一种权力或权利,存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师生间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教育惩戒权本质上的权力属性并不能否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如何操作的选择权利。传统熟人社会的教师,在习俗型信任基础上拥有较大的教化性权力,能在教育过程中顺利实施教育惩戒。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教师遭遇信任危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阻。建立教育惩戒新秩序迫在眉睫,通过契约这只有形之手重新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还需重视道德这只无形之手[12]。现在,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已成为一项法定职责和一种职务行为,教师在合法合规、育人为本等原则基础上可以自由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制度的完善,应明晰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以期达到以育人为本,规范教育惩戒权合法正当运行,使教育惩戒权从应然权走向实然权的目的。
(二)教育惩戒权的权义复合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威性、义务性和规范性,教育惩戒权是集合了“权力”“职责”“权利”和“义务”多重复合属性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有6项权利,其中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这两项权利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有密切关联,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利,相应地也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教书育人义务,都与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关。在教师的义务方面,教师应做到自我的管束,约束自身的言行,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在国家法制和学校纪律范围内尽到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的义务,而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适度的教育惩戒则是其应尽的义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学生违反教学秩序的一些行为是没有规则意识的体现,也是对其他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剥夺,教师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不利于学生品行和习惯的养成。教师按照国家的要求来培养学生,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进行矫治,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师以教育惩戒的方式来管理和教育学生是依法治教在学校教育的体现。
教育惩戒权的权义复合性还体现在教师惩戒权“权”“义”的一体两面性。教育惩戒权在其运行过程中并不完全体现为对惩戒主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且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只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因此教育惩戒权并非是单一的权利。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教师意识到自己具有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资格,但并没有觉得这是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有时还会感觉到存在的风险),教师只是觉得这是一个必须完成的义务,是职责所在。周洪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行使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13]。教育惩戒权体现在法律关系之中,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惩戒”的意思是学校和教师通过对学生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出现。教育惩戒权关涉学校、教师及学生三方的重要利益,从普通教师的角度来说,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必须与其职权相匹配。在这一点上,任课教师、班主任、德育主任的职权有所不同,责任划分的空间亦有很大差异。
四、教育惩戒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的教育惩戒符合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和道德发展规律,能够体现教育性、伦理性和公正性。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正确选择教育惩戒方式,促进学生个体由他律转向自律;引导学生正视惩戒,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抗压能力;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个性特征,力求惩戒合情合理。
(一)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
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有利于廓清教育惩戒权的合理使用方式。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总体目标是惩前毖后、立德树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惩戒教育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通过惩治违纪学生来实施惩戒教育,与正面教育、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其最终目的是立德树人。此外,惩戒教育还有两个直接目标:矫治学生的过错行为,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
1.矫治学生的过错行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施加的、旨在让其改过从善的教育矫治手段,教育惩戒包含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校园欺凌现象以及学生侮辱甚至殴打教师等恶性事件,这严重背离了教育的初心。究其原因,学生作为理性、情绪情感和欲望三位一体的未完善存在,当其情绪情感和欲望脱离理性的驾驭与调适时,往往导致违规乱纪等不良现象的出现。作为纠正学生不良品行的教育惩戒,立足于总体人性之上,教师运用合理的惩戒手段,节制和转化学生的不良品行,并引导他们学会运用自身理性把控情绪情感和欲望的发生尺度,使其行动表现为德性和德行,从而有效解决学生的道德缺失问题[14]。
2.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惩戒教育的一个目的是使学生树立规则意识,使学生能够严于律己。学生的规则意识分为三个层面:初级层面是遵守规则的认知;次级层面是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终极层面是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行动理由。将培育规则意识作为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原因有三: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支持、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人是规范性的动物[15]。 教育惩戒是以规则为依据的教育活动,教育惩戒只有回归到规则,才能真正显现惩戒的教育价值。因此,学校和教师有必要让学生认识到规则意识的教育示范性、教育正义性以及自我建构性,促进学生对教育惩戒的合理认知。通过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为社会培育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秉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秉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指向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及时响应原则;秩序构建原则。
1.教育指向原则。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之一是:惩之有则,以惩育人。教育是一种塑造人的活动,教育也是一个不断纠正学生失范行为的过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把人培养成符合社会所要求的人。惩戒教育,将教育与社会紧密连接在一起,惩戒教育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相配合。惩戒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时要注意学生不同成长阶段的心理特征,注意惩戒权行使的合理限度,惩罚为辅,教育为主。
2.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中过罚相当原则是指学校对违纪学生所采取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要与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教师对犯错学生所采取的教育惩戒种类和力度要与学生的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从而避免教育惩戒中出现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
3.及时响应原则。及时响应原则是学校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方式和原则。学校出现校园欺凌、群体闹事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教师在现场应快速响应,果断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以免延误时机,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的教育惩戒可以有效遏制学生的过错行为,积极的管理和控制能使纠错警示更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比事后的处分更具实效。
4.秩序构建原则。教育惩戒是维持良好教学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业成就发展的必要手段。无论是为实现学生权利保护的诉求,还是服务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都应有意识地构建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
(三)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与要求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和教师的职权与责任,是教育教学实践中采用的重要手段。依据《规则》,目前我国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为教育而惩戒,在教育中惩戒,由教育者来惩戒。教育惩戒权源自学校的特别管束权,学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一权力,做出影响受教育者权利义务的行为,除了法律规定外,即使父母也不能限制这一权力的行使;只有在所有的正强化都不起作用时,学校和教师才能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16]。 教师需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在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指向学生身心发展的促进、健全人格的塑成。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需遵循合法、合情、合理的总体原则,以尊重和爱为前提,以学生自主成长为目标 ,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公正理性为基础,以共同规则为准绳,以家校合力为支撑,做到惩之有则、以惩育人。
惩戒教育是主流教育的有益补充。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社会、家长和学生都应正视并从自身做起,促使教师正确运用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行使的前提和要求:(1) 社会提供健康的舆论环境,宣传教师惩戒的正向作用;(2)政府要完善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建立监督及救济机制;(3)学校要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养,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4)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觀,尊重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心。
(四)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关键:规范与适度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行使的管理权,是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专业职权。惩戒权的行使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手段。教育和管理学生需要惩戒但应规范[17]。
为了规范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鼓励教师依法合规、合情合理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必须灵活掌控教育惩戒权,才能有效教育和管理好学生。教师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关键在于规范和适度。规范使教育惩戒合理合法,既能够保持程序正确,也能够关照学生的承受力;适度能够使教育惩戒得到多方接受,减少外部质疑,避免教师限于被动局面。教育惩戒的规范适度与教师的惩戒关联知识掌握及思想认识等因素有关,教师要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功能与目的,奠定适度惩戒的思想基础;把握教育惩戒权,掌握教育惩戒方法和流程,建立教育惩戒的规范基础;选择各方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形成惩戒行为的尺度标准;提升个体自我修养层次,加强教育惩戒的思想控制[18]。教师实施惩戒教育必须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人格特点、性别差异,惩戒的具体方式不能越界。每一个生命体都是不一样的,教师在惩戒过程中要注意被惩戒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可接受度,应针对不同学生的个体特点,设计出适恰的教育惩戒情境和形式,引导学生在惩戒中学会反思。由于教育惩戒对教育者的教育素养要求极高,因此对待教育惩戒必须审慎使用。学校和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的时候,应当在可不可以惩戒、该不该惩戒、值不值得惩戒和会不会惩戒等惩戒的核心问题上深入地考量惩戒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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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ary Power
ZUO Chongliang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Hengyang,Hunan421002, China)
Abstract: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s a complex and sensitive educational issue. my countryss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has been promulgated, and the revis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eacher Law” is imminent, and the legal basis of the right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still needs to be explored. Clarifying the nature of the power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nd distinguishing the subjects of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re the prerequisite and basis for a correct view of the issue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The power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must have an educational foundation and a legal basis, and it requires legal power and empowerment. The power of education disciplin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power of school discipline and the power of teacher discipline. The power of education disciplin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he power of education discipline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 power of education discipline reflects a strong dual attribute of power and right and complex nature of right and oblig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chool education order should realize the rational use of teacherss power of punishment and legal regulation through the management of “good law” and the combination of human science.
Key words:educational discipline; student management; teacher disciplinary power; educational disciplinary power; jurisprudence analysis
[收稿日期]2021-12-20
[基金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法治视野下教育惩戒的权责边界与制度优化研究”(项目编号:JJ210720)。
[作者简介]左崇良(1974-),男,湖南衡阳人,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教育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