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再认反应在法庭证据中的应用前景分析

2022-05-11 08:58:18怀自杰刘洪广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嫌疑人证据案件

苏 杭,王 龙,怀自杰,刘洪广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心理再认反应作为心理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与生理生化痕迹指标类似,是一系列再认过往经历的心理生理反应。这些再认实体表现包括神经系统对过去经历事物的加工匹配过程和与之相应的外在生理行为反应。一般来讲,评定心理再认的指标包括眼动指标、情绪生理指标、面部表情识别和认知神经生理活动反应指标。

一般而言,与犯罪案件相关的信息会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物质信息,主要存在于客观环境中;另一种是意识信息,主要存在于涉案人、被害人及目击者的记忆中。常规传统的刑侦手段侧重于对物质信息和被害人、目击者记忆的调查,对保存于作案人记忆中的信息探究的不多。实际上,具体实施作案的犯罪人记忆中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如作案动机、作案过程、作案手段与工具等。

目前法庭物证证据侧重的也主要是嫌疑人遗留的外在生物痕迹,对个体的内在反应关注较少。证据的重要作用就是判断个体是否涉案,是一个绝对化差异的判断标准,个体记忆中是否保存涉案的经历也是一种绝对判断标准。因此,可以从作案人特有的涉案经历记忆入手,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涉案时加入个体内在标准。犯罪活动对作案人来讲是一个过往经历,那么必然会出现相应的心理再认反应,即通过观测嫌疑人的一系列心理生理反应指标来判断其是否涉案。

生物痕迹如毛发、指纹和体液作为指向特定个体的指标,有高度的特异性、精确性和排他性。通过这些可靠的指标可以推断个体是否涉案。目前生物证据已经处在成熟的应用阶段,但是生物指标的可获取性存在严苛的条件要求,如保存条件、提取手段和时效性,这些条件要求都是限制生物指标发挥作用的客观因素。而随着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升,生物证据收集难度也在不断提高。

相对获取、保存条件要求较高的生物证据,心理再认反应不容易受时空因素的影响,且难以主观规避,反应指标也可靠稳定。心理再认反应属于个体对客观外部事物的一系列主观心理生理反应,是一种主体在加工特定事物时内在心理活动的映射。通过观测嫌疑人加工案件信息的反应变化来判断其是否出现了再认现象,一旦出现再认的心理过程,就可推断嫌疑人头脑中保留有案件印象。相比生物证据,心理再认反应更加便捷,相比嫌疑人言语供述,心理再认反应更加直接且难以隐瞒。因此,有理由推断心理再认反应测定可以在未来法庭证据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心理再认证据的早期应用及原理分析

在规范使用科学证据之前,大多数国家还未建立有效实体证据体系时,司法人员往往根据经验判断嫌疑人的涉案情况。在缺乏判定标准前提下,分析嫌疑人面对案情的外部行为表现是判断其涉案状况的重要依据。这种依据个体对案情的反应表现来推断涉案情况的方法是心理行为科学的雏形,也属心理再认行为反应评定方法的一种。

依靠经验的积累,过去的司法人员总结出了一系列在缺乏人证物证前提下,判断嫌疑人是否涉案的方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嚼米断案法。这类方法主要考察的是嫌疑人面临案情时的外部行为表现。

这类判断方法的依据是假设嫌疑人在知晓案情的前提下,当被问及案情内容时,其内在心理状态和行为反应模式和非涉案人是完全不同的。完全不知情的受审者头脑中不存在任何案情经历,也就没有因回忆案情产生的生理或行为反应。相反,作案人在应对被问及的案件信息时,过往经历再次从记忆中提取并加工,这一提取过程会产生相应的再认反应。总结起来,这类方法主要通过观察受质询人的表现来分辨嫌疑人。这类判断方法是前人总结出来的存在一定准确效度,是非常朴素和原始的辨别方法。以现在证据科学的视角来看,以上这类辨别方法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可靠的依据。但从生理学和行为学的角度分析,这类判断方法具备一定的生理学依据。例如人在紧张害怕的情绪状态下,由于肾上腺素和副交感神经系统的共同作用,唾液腺急剧减少唾液分泌,导致咀嚼过程困难,嚼米不能顺利吐出。司法人员以此为判断依据来推断受审者是否害怕被揭露,进而判断其是否涉案。虽然这类方法非常粗糙和朴素,但前人在嫌疑人再认反应方面的长期探索以及传承下来的方法,提示我们心理再认反应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发展方向。

随着医学和生理学的发展和成熟,相应研究经验和成果也迁移到了证据科学当中。通过个体对特定事物的反应可以了解其对该事物的认知和态度,与主观状态直接相关的生物规律是对认知和态度进行判断的有效可靠标准。在证据科学和生理学领域内,从1885 年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使用生理测量仪器,依照脉搏血压指标来判断嫌疑人涉案与否,到1921 年首台现代意义上的测谎仪问世,早期的判断形式,都是以神经认知活动相匹配的情绪生理反应作为参考指标。这一测量形式的主要假设和早期的嚼米断案有相似之处:以嫌疑人害怕暴露涉案经历为前提,通过测量手段来观察受审者的情绪生理反应,并记录其是否出现紧张、害怕情绪的生理指标。测谎仪的基础模型就是通过对嫌疑人进行案件的询问,并记录其对案情的心理再认反应生理参数,来判断涉案的情况。从理想假设来看,这种手段确实存在一定的内部效度——嫌疑人在面对案情呈现时,由于担心败露,必然产生紧张恐惧情绪,这种情绪生理表现就是作为判定涉案的标准。[1]但由于个体的内心状态不可控、不同案情存在巨大差异,最终判断效果难以进行客观评价。尤其是当非涉案人在问及案情经历时,由于联想或担忧结果不准确而产生的紧张情绪,也会被记录并当做涉案反应指标,这类反应通常被认为是测量的假阳性反应。所以,以情绪生理反应作为判断指标的传统测量方式存在一定的证据适用局限性。[2]法学和心理学领域内的学者认为,选取可靠的心理生理指标作为法庭证据,对促进心理学和法庭科学的交叉学科发展有所帮助。[3]

从心理再认证据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这类鉴别证据的应用是从前人经验的累积得来,是经过案例验证的,并具有一定的心理生理依据。从最初凭借司法人员主观判断到逐渐采用一些判断手段和生理指标依据,心理再认反应的判断方式在不断科学化,但由于心理过程与生理行为指标并非一一对应,而是一个多因多果的过程,在追求绝对证据的今天无法作为证据单独呈现。相比之下,随着证据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提取生物证据获取程度愈发便捷和可靠,并且具有近乎绝对准确的说服力,使得通过观察嫌疑人表现进行判断的研究逐渐减少。但值得注意的是心理再认反应判断方式并非无效,而是缺少深入的认识以及统一规范的指标、操作流程和推广。在缺乏有效客观证据的前提下,这种判断方式依然是一种合理的补充形式。并且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许多前沿技术可以应用在心理再认反应的判断上,心理再认反应判定方式的存在成为法庭认可证据的可行性。

二、心理再认反应的神经生理机制及交叉应用研究前沿

心理再认反应可以作为科学证据的原因是稳定的再认神经过程规律:再认经历过的事物会启动再认反应,这种反应稳定持久,不容易随时间和空间因素改变。产生再认反应前提是,任何人经历特定事件以后都会在大脑中留下痕迹,也就是记忆,大脑通过神经系统加工原始信息并进行编码,转换为神经元电信号,以中枢神经系统内神经元固定连接的形式进行存储。个体在受到相同或相似的感知觉刺激后,就会产生心理再认,类似计算机存储信息的提取输出,只要个体神经系统可以健康运转,再认经历过的事物都可以激活原始存储神经回路,产生再认反应。[4]例如,在嘈杂的环境中听到有人叫自己的名字,或者在异国听到母语,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再认加工。

对作案人来说,犯罪事件的记忆是集感知觉记忆、情绪记忆、动作记忆和情境记忆于一体的长时记忆,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经过或某些情景的记忆是非常久远的。相对日常事件,犯罪活动相对独特和孤立,这段记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在易于提取的位置。因此在对嫌疑人给予案件相关刺激时,如果能够探测到记忆的激活与提取,即出现再认反应,就可以说明此人与案件相关。根据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结论,激活和提取神经回路中的信息所产生的神经活动,是可以通过观测设备进行探查和记录的,这就为心理再认反应的识别提供了技术支持。

前沿脑科学领域较多使用的功能性核磁共振(fMRI)和事件相关电位(ERPs)技术,可以记录和分析脑神经生理活动,经历过的事件再现所产生的神经生理过程和未经历的是截然不同的。[5]大部分事件记忆存储在大脑的颞叶,控制提取过程由额叶加工,如果这两个区域在再现阶段中活跃度提高,说明脑中保留对事件的记忆。[6]对于相应事件完全没有经历的受测者,由于没有特定的记忆保存神经回路,也不会出现再认神经反应活动。所以就生理基础而言,是否保存特定经历的神经回路是确定某一事物是否经历过的生物物质基础,这一绝对性差异就是判定个体是否涉案的依据。并且人的信息神经加工过程是一个自动化的、不需要意志控制的内在过程。这就给观测人在再认过程的表现提供了有利条件——加工经历过事件的神经活动无法抑制或掩盖。[7]所以再认的神经活动表现是一种判断嫌疑人涉案的可靠标准,不存在个人供述中隐瞒和沉默的难题。

图1 心理再认指标鉴别机制图式

记忆提取机制是为了将经历过的事件存储到大脑当中,一旦类似情境发生并需要作出反应,则快速启动信息的识别再认和应对功能。这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同时调控个体的过程,所以再认过程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神经活动过程,还包括与神经活动相匹配的效应器官和关联系统的活动。从认知加工过程来看,信息的再认需要动用的心理认知功能包括:信息识别和注意、记忆重新提取和做出应对决策及措施。与这些认知功能相匹配的效应器官包括感知觉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和神经系统。信息刺激通过感知器官注意和捕获,自下而上的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对其进行加工和评估,随后自上而下地调控着个体对认知及行为,进而产生决策和行动。因此在再认过程中必定有与神经活动相匹配的认知和行为反应,找到这些反应会引起的生理或行为变化,对其进行量化处理和鉴别,同样可作为判定是否出现再认的考察指标。相关的应用指标研究包括:

(一)注意的眼动指标研究

注意指向是信息再认活动的先导基础,在视觉信息加工过程层面,注意指向和加工主要体现在眼动过程当中。熟悉或者曾经历过的事物相对更容易被注意指向,这种无意识注意机制在诸多心理学眼动研究中都得到了说明。一般眼动研究使用的指标包含了眼动轨迹、注视点和注视时间,由于经历过的事物相比陌生事物,更优先被注意加工,所以投入的眼动活动优先级更高、注视时间更长、注视点更密集。根据这一规律,Campbel 等通过实验验证了眼动轨迹指标识别被测人是否认识测试对象;[8]Millen 等以眼动注视点指标区分出受试者是否认识检测对象。[9]也有研究指出,在同时呈现案件信息和无关信息时,嫌疑人的注意指向会非常明显,而无关人员则没有明显区分。[10]因此,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通过眼动指标可以判定个体是否对特定事物投入注意,进而判断嫌疑人是否涉案。

(二)情绪生理反应指标研究

情绪生理反应是在个体再认基础之上,通过评估再认对象与自身的关系产生的伴随性情绪及生理变化表现。再认经历过的事物会引起情绪体验。情绪不仅包含主观体验,还包含了相应的情绪生理反应,因此通过观察生理指标的变化可以判断是否产生了相关情绪。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心理测试主要依靠的就是情绪生理反应指标。测试假定被测人如果完全不了解案件过程,与询问问题没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也无从产生情绪体验及情绪生理反应;但被测人若为案件主体,由于询问问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嫌疑人因面对案件产生紧张情绪,以及担心测试结果会暴露案件事实产生害怕情绪。紧张恐惧情绪会引起血管收缩、面温升高、手脚出汗、呼吸规律异常等心理表现,那么通过相应传感设备观测到心率、呼吸、血压、面温、皮肤电等指标的变化,就可以反映出无关个体和嫌疑人面对询问的区别。但前文中也提到,由于犯罪心理测试过程对无关个体也产生一定的压力,这种不可控因素会造成假阳性反应。随着观测技术的提升,当前不仅可以实现非接触式测试,测定设备的精度也更高。[11]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通过面温的方式进行测量,Powar 等的研究以面温为区分指标,[12]在无接触和无测试压力情境下,提高了测试效度。目前,在保证测试流程规范的前提下,情绪生理反应指标仍然有相当高的区分效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嫌疑人涉案的情况。

(三)微表情识别研究

微表情识别是记录人在注意到特定事物一瞬间的面部情绪表现来分析人对事物的态度。人会在非常的短时间内表现真实情绪,通常自己也难以意识到。这类情绪表现由于出现时间短暂,不容易被察觉,所以被称为微表情。当再认出过往事件,人的短时面部表情会与面对陌生事物呈现完全不同的表现。在微表情研究的早期,Lien 就通过识别面部动作的方式,区分出受试者对熟悉和陌生事物的面部活动。[13]在确定嫌疑人与受害者关系时,呈现受害者面孔照片,通过识别嫌疑人的表情可以知晓其对受害者的熟悉程度。即便存在指认困难,表情识别的方式也能得出可靠结论。根据这些发现,Samuel 便提出,面部表情是一个可靠的法庭鉴别指标。[14]目前的计算机表情识别技术和高速摄像技术可以准确判断一个人的微表情。Avola 以面部微表情变化为区分指标,设计出计算机自动识别是否存在隐瞒活动的面部变化。[15]甚至,对于儿童证言认定存在的困难,根据Bruer 等的研究,通过面部表情指标也可以进行准确的鉴别。[16]因此,借助微表情识别手段,可以观测到嫌疑人在面对案件信息时的真实表情,进而推断嫌疑人对案件信息的真实了解程度。

(四)神经生理反应指标研究

神经系统加工经历过的事物和全新事物的过程是截然不同的。相比加工陌生事物,对已有记忆的事物认知加工过程包含独有的提取记忆和匹配信息的过程。也就是说保留的记忆会在相同信息再次出现时被激活,而没有记忆则完全没有这一再认神经活动过程。这一神经活动区别是分辨主体是否存有记忆的基础。通常,研究神经反应的方式可以通过功能性核磁共振(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e,fMRI)来观察全脑神经的活跃性,也可以通过观测神经认知活动电位(Eventrelated potentials,ERPs)反应来观察信息加工的特征。在以功能核磁共振为鉴别指标的领域,Jin 等通过fMRI 研究发现能够指示受试者是否存在隐瞒的脑区活动特征;[17]Langleben 等的研究则比对了传统犯罪心理测试和fMRI 为指标的测试方式,发现fMRI 的准确度比传统方式高出24%;[18]崔茜通过模拟实案的方式对fMRI 指标进行了验证,得出了理想的区分效度,并认为通过直接的神经活动观察,要比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指标(情绪生理指标)更加直接和准确。[19]

在以认知活动电位为鉴别指标的领域,Rosenfeld 团队研究总结出的多重测试方式有很好的鉴别效果,并且有望能够在法庭科学中应用。[20]相比复杂和昂贵的功能性核磁共振技术,神经认知电位测试技术更加简便易行,可以用于判断个体是否出现再认的神经活动,进而应用为证据鉴别方法。根据记忆再认提取的神经认知活动电位研究,曾经记忆过的事物在重新再认时,顶叶和颞叶脑区的信息加工异常强于全新事物,并且因为神经活动活跃,会产生特定的P3 波形。[21]根据Rosenfeld 的研究,[22]P3 波形是存储记忆被激活并发生再认的独特标志,以P3 波形为指标可以确定特定记忆是否存在并激活,并以此作为鉴别受试者头脑中是否存在特定印象的标准。因此,将神经认知电位作为鉴别指标,可以有效检出嫌疑人头脑中保留的作案印象,进而判定其是否涉案。[23]

通过对心理再认反应机制和交叉研究的分析可以发现,指标选取的正确、合适与否,是心理再认反应能否准确辨别嫌疑人与无辜者的重要依据。其中准确性相对较高的是直接反映大脑神经活动的神经生理指标,从认知过程中选取的间接反映再认反应的指标可能需要更严格的测试条件和精度更高的测试仪器。因此随着认知心理学和相关实验研究的发展,对观测指标反映内心活动的联系也越来越倾向于多维度综合参考。单一指标虽然能显示再认反应出现,但综合多项指标有更充分的说服力,尤其在应对一些单一指标反应不明确的判定过程中。通过多维度综合检测再认过程,可以更加全面地对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精确评估和认定。并且由于观测再认反应的投入成本相比生物指标更低,以心理再认反应作为嫌疑人涉案证据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的可能。

三、心理再认反应的应用假设以及证据科学论证

类似其他生物证据,心理再认反应有客观说服力,能够说明个体与案件的关系密切程度。当然,每种证据的使用是有其适用条件的。心理再认反应证据可以应用到缺乏物证和电子证据的情境下,或配合其他证据使用,也或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主流判定证据。相对其他生物证据的比对过程,以心理再认反应作为证据考察相对更加经济便捷,在辨别嫌疑人涉案时有很好的判断参考作用。[24]

(一)心理再认反应判定的应用假设

将心理再认反应应用于证据判定过程,可为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进行扩容,也为心理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提供了基础。早在20 世纪初期,美国心理科学蓬勃发展时期,研究者们促成了法学和心理学交叉学科的产生,相应的心理证据也在部分州得到采纳,随着技术进步,心理证据也在法庭科学当中占有一席之地。[25]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50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可知,证据的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人为认定的材料而言,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类的言辞证据既然是法定的证据种类,那么心理再现反应的各项行为、生理生化指标资料也可视为认定材料的一种,即证据种类之一。证言和陈述是以语言形式将个体心理活动进行外部投射,相应的,心理再认反应也是一种心理活动的直接外部投射,且相对语言更加直接和简洁,并难以修饰。

通过以上的分析,有理由认为:心理再认反应具有作为法律证据的可能性。不过心理再认反应能否被现行《刑事诉讼法》扩展为认定证据,需要我们再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二)心理再认反应作为刑事科学证据的界定

目前,随着科技水平不断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出科技化趋势;随着人类知识水平普遍提高,犯罪手段呈现高智商化趋势;随着社会区域限制越来越小,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化。这些犯罪变化给常规证据的获取带来了挑战。强调新型证据的科学性或者科学证据,也就显得日益迫切。笔者认为:经过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科学检测及研究之后产生的证据,就可视为一种新兴证据。这种新兴证据形式,包括本文讨论的嫌疑人的心理再认反应在法庭质证阶段、辩论阶段中对被告人的供述部分的分析,实际上正在普遍运用到各类法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对打击犯罪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刑事证据的外延进行了扩大化处理。其中第52 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5 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上述规定实现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也表明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这既解决了侦查机关重复取证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很多重要的证据材料的流失。不过,按照该款规定,能够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材料范围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该范围是否还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尚需进一步研究和明确。[26]据此可知,从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均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同理,通过嫌疑人心理再认反应所获得的鉴定材料只要符合法律程序收集而来,且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嫌疑人心理再认反应规定为证据的一种,那么有必要讨论其将来作为刑事证据的现实必要性。

(三)心理再认反应作为科学证据的法律标准

如上所述,如果将心理再认反应这类证据作为刑事科学证据使用,并期待对案件的侦破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标准逻辑标准。当然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但是笔者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局限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着力论证心理再认反应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下面分别从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展开论证。

1.实体标准。心理再认反应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对现实事实的主体映射,存在其实体性。也即心理再认反应按照客观评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客观实体性。从逻辑和哲学意义上讲,心理活动及其相应的身心反应也是证明个体认知状态的标准。[27]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同上)第55 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中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就是规定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是法官正确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心理再认反应作为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并得到采纳采信是关键和核心,对其实体标准的要求自然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心理再认反应作为证据的实体标准,就是指心理再认反应的“科学性”应达到何种认可程度才能进入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认定标准不仅需要认知神经科学大量的实验数据来证实,也需要法学和心理学领域进一步深入交叉学科的发展,确立和认可再认反应的评定信效度。

2.程序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这一规定,立案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以及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也不一定是真实的,甚至也不一定都会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此,心理再认反应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心理再认反应指标也受客观因素的限制,不能保证绝对认定。

那么在获得嫌疑人心理再认反应的材料过程虽然可以视为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但是为了使其作为定案的根据,也要遵守相应法定程序予以获得,也就是所谓的应该遵守法定程序规则的要求达到法定的程序标准。因为证据是不是事实,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核实以后才能确定,在未经法庭查证之前,证据尚未核实,又怎知其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呢?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以后,还存在被推翻、被否定的情况。当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重新定义并不意味着虚假的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时不分真假材料统统收集。无论如何,在人民法院对案件最终作出处理时,都必须依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28]根据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的《犯罪心理学》(第三版)一书中对测谎技术在犯罪心理学中的论断,认为测谎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最多,效果也最好。而在我国目前,测谎技术也是主要用于刑事或民事案件的侦查或审查。心理测试技术采用的传统情绪生理指标,实质也是通过嫌疑人情绪生理指标还原案件的客观实然性。

对于收集这类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合法性问题,如果确实侵犯了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就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 条重点强调获取证据过程中不得以违法方式进行,否则就会予以排除。因此,心理再认反应的指标获取需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流程。

3.判定标准。心理再认反应的证据资格和证据价值反映在它的判定标准层面上。法庭接受和认可心理再认反应的评判准确程度决定了其能否作为可信证据被法庭接受并成为定罪根据。

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规定可以适用于解释心理再认反应结果的应用。心理再认反应作为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客观投射,和言语供述有相同主观反应效度,同外部证据有相似判定标准。心理再认反应是一种主观无法回避的、对现实案件直接反应的神经活动,相对言语供述,是一种无法掩饰的非言语回答方式;相对外部证据,是一种可反复检验的客观心理生理现象。依照心理再认反应的发生机制,可以得知通过多重心理再认反应指标对嫌疑人涉案的判定有非常可靠的确定效果。这种判定形式也补充了介于嫌疑人供述和外部证据之间的中间环节。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是以语言为基础对案件事实进行思维重构的过程。思维重构的最终结果是事实认定者的内心达到一定程度的确信或难以形成这种确信,即终结于裁判者内心的自我说服。[29]在无法直接了解人的心理活动的前提下,语言是天然习惯和直接反映思维的外部物理参量。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心理再认反应的多重指标可在一定程度上先于言语表示嫌疑人对已发生案件的参与情况,且这种指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需通过长期的实例检验和科学的发展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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