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毅,方佳慧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2.台州市公安局,浙江 台州 317199)
自2002 年我国对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标准黄金交易实施“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来,虚开“黄金票”犯罪便初现端倪。近20 年来,黄金因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不少链条式虚开、骗税犯罪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源头,并延伸至其他贵金属行业和有色金属行业,造成行业虚开乱象。值得注意的是,黄金兼具工业原料和金融产品的双重属性,虚开“黄金票”犯罪的猖獗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有损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其危害性叠加并多维度传导,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碍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必须予以有效治理。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的优化、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所披露的案件显示,虚开“黄金票”犯罪仍然呈现高发态势,黄金行业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灾区。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难度大,对我国的税收收入稳定和税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并且被破坏的经济和金融市场秩序不可逆,妨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大局。因此,本文结合当前的大数据背景,通过系统分析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和特点,剖析其高发的原因,进而运用SWOT 方法对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存在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系统分析,最终提出比较有针对性的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对策建议。
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与黄金交易规则和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密切相关。2001 年11月28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始黄金交易模拟运行,首批会员有108 家。同年10 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快黄金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批准成立上海黄金交易所。2002 年10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 号)规定,在上海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予以免征。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始终围绕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展开,主要有套取发票、票货分离、洗票过票和抵扣税款四个环节,如图1 所示。
图1 虚开“黄金票”犯罪流程示意图
只有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的标准黄金①《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黄金产品是指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五种规格(50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的黄金。才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虚开团伙(即图1 中的“开票公司”)第一步会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购买黄金。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一共有283 家会员单位,其中综合类会员有124家,国际板会员有93 家,金融类会员有30 家,特别会员有28 家,外资类会员有7 家,国际特别会员有1 家②上海黄金交易所官方网站会员名录查询而得,网址:https://www.sge.com.cn/hyzq/mlycx。。虚开团伙以购买黄金的名义向会员单位支付货款,购买黄金,然后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代开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企业。之后,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增值税返还,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在这一环节中,不法分子购买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成本低于一般产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而对外虚开。但是仅仅就第一环节来看,并不违法,这也导致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隐蔽性极强,难以在初始环节被发现。
在开票公司套取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一方面将进项发票开具给下游的过票公司1,收取一定的开票费,如图1 所示。另一方面,由于只有在实物黄金发生交割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虚开团伙必然会提取实物黄金,并将实物黄金销售给一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户、黄金精炼厂或者黄金精加工厂,以回笼资金。在此过程中,为迅速回笼资金,虚开团伙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纯度高、成色好的黄金。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些专门撮合此类交易的不法中介,他们明知这些黄金是虚开分子为了回笼资金而低于市场价出售,还积极协助其将标准金的编码融掉后出售给散户或黄金加工企业,从中赚取差价。甚至有的不法中介提供垫资服务,或者由黄金加工企业先支付货款给开票公司,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团伙化特征明显。
虚开“黄金票”犯罪的第三个环节是过票洗票,变票虚开。这一环节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常用手段,而虚开“黄金票”的这一环节的犯罪手段又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是在金税系统无法识别发票上的汉字的阶段,虚开团伙一般在图1 中的第二个环节就直接进行变票虚开。例如套取的是黄金进项发票,开出的销项发票的品名根据下游受票企业的需求而定,虽然明显违背企业正常的运行规律,但当时的技术手段还无法识别。第二阶段是金税三期弥补无法识别发票上的汉字这一漏洞后,虚开团伙为了躲避侦查,会通过自己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或其他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层层过票、洗票,造成虚假加工的假象。这些空壳公司通常位于不同的省份和地区,给侦查带来了难度。第三阶段可谓是升级版的虚开“黄金票”阶段,为了让虚假加工“以假乱真”,虚开团伙除注册空壳公司外,还会租用厂房、购买加工设备作为摆设,并且配上“铜”等有色金属的发票,再对外虚开“合金电解铜”“电解铜”等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躲避侦查。
增值税是流转税,最终的受票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部门抵扣13%①增值税标准税率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为17%,2018 年5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为16%,2019 年4 月1 日后为13%。的增值税税款。而这13%的增值税税款就被整个虚开“黄金票”犯罪链条上的不法分子层层瓜分,每一个环节都有利可图,受损的是国库。由于黄金体积小、价值高,虚开“黄金票”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巨大,近年来百亿案件屡见不鲜。如2016 年厦门特大虚开“黄金票”案,涉案金额价税合计93 亿元;2016 年徐州“9·22”虚开“黄金票”案,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33.27 亿元;2019 年南京虚开“黄金票”案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02 亿元;2019 年深圳“流金1 号”特大虚开“黄金票”案,涉案金额价税合计245 亿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抵扣税款外,还是申请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2015 年起,我国虽然不再对黄金禁止出口,而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即黄金的出口需要许可证,但黄金出口不享受出口退税。然而黄金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是一种有金融属性的贵金属,价值高、易流通、变现快,又可以作为生产工业产品和高科技电子产品的金属原材料。因此,虚开团伙利用这一特殊性,将黄金包装成黄金产品骗取出口退税,并走私黄金。如2009年上海破获了一起利用镶嵌黄金耳机作为道具骗取出口退税;2017 年福州海关破获一起将黄金与输入板等材料简单拼装后组成的音频解码器为道具,骗取出口退税并走私黄金的案件;2021 年四川省绵阳市破获以添加黄金的视觉训练仪和变流器以含有黄金的价格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此类案件中,骗税团伙深谙国家政策,会将虚开“黄金票”的金额控制在总成本比重的80%以内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 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从而避免无法退税。
就黄金的自然属性而言,其具有很好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能,有很强的抗腐蚀性、导电性和延展性,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工业、航天航空、医学等商品领域,是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的原材料商品。就黄金的金融属性而言,它具有货币储备和保值资产的特性,同时因其能够抵御通货膨胀,流通性强,因而也是国家和普通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载体。黄金体积小、价值高,相对于现金和货币更加保值,更易于在国内和国际间流转。此外,黄金还可以作为一种饰品,售卖时普通消费者一般不需要发票,存在多余的进项票可以对外虚开。故此,犯罪分子将虚开触手伸向了黄金领域,在前期购买黄金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黄金的高流通性方便地将黄金实物再次销售完成资金回笼。
我国对黄金税收的征管制度随着黄金体制的改革不断完善,对于不同的黄金经营销售主体和不同的黄金种类,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的政策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③此处黄金不包含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五种规格(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一类是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法分子为“黄金”量身定做了一套完整的虚开流程,分工专业、犯罪效率极高,严重扰乱了黄金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由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和特点可以进一步发现,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成本其实很低,因为开票公司一般是空壳公司。近年来,为鼓励大众创业,国家实施简政放权,以激发市场活力,尤其疫情后,注册公司、领取发票可以全程网上办理。这时,一些不法分子大量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领取发票,隐藏真实身份,降低被发现的概率,使得犯罪成本更低。而黄金的强流通性令虚开分子往往不需要自行出资,即其可由真实的黄金购买方先行付款后再补上市场价的差价付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可谓“空手套白狼”,较其他类型的虚开犯罪而言,成本更低。
黄金单价比较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金额动辄过亿,因此其所涉及的增值税税额也非常巨大。如空壳公司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1000 万元的标准黄金,套取由税务机关代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取6%左右的开票费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即60 万元,而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标准金,发生实物交割时,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发票的套取相当于不需要成本,较其他虚开发票犯罪而言,收益更高。且犯罪分子为了躲避侦查,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虚开再迅速隐匿,所以在短时间内通过虚开大量发票再收取高额的开票费,犯罪分子就能借此获取巨额利益,这种高利的诱惑是许多人逐渐走向虚开犯罪的根源之一。
虚开犯罪的链条很长,而虚开“黄金票”在绵长的虚开链条中,具有虚开源头的特点。而正是由于下游链条对“黄金票”有源源不断的需求,导致虚开“黄金票”犯罪屡禁不止。近年来,“黄金”变票“合金铜”“合金电解铜”的变票虚开案件频发,甚至出现了升级的手段。究其深层原因在于部分炼铜企业是通过回收的废旧物资中提炼“电解铜”,而因2009 年取消了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部分回收经营企业从个人手中回收的废旧物品无法获取发票,便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方式取得进项发票。废旧物资行业本就是虚开发票的高危行业,与黄金行业的虚开犯罪相互交织后即变得异常复杂。此外,因黄金国际流通性强,一些骗税分子将目光瞄准黄金,将其与其他原材料简单组装后伪装成高科技产品,低值高报,作为道具骗取出口退税,从而刺激了对上游“黄金票”的需求。
虚开“黄金票”犯罪作案手段专业、分工细、环节多、隐蔽性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犯罪的所有环节都会留下数据痕迹。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关键的经济犯罪数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虚开“黄金票”犯罪本质上仍然寄生于实体经济的运行之中,与经济政策、税收制度和金融制度等密切相关。因此在运用大数据资源研判、打击和防范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实体经济运行规律。故在此运用SWOT 分析方法,通过矩阵直观呈现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内部优势(strengths)和劣势(weaknesses),外部的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各种因素相互配对,为大数据时代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建议的提出奠定基础。
表1 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SWOT 分析矩阵
SWOT 分析方法中的优势(S),是组织机构的内部积极因素。公安经侦部门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主要优势有:1.数据资源全面。虚开“黄金票”犯罪的环节多、分工细,但是每一个环节几乎都离不开网络,而不同犯罪环节之间的联系往往也是通过网络,因此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留下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如虚开发票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银行账户资金的快进快出、低进高出等异常数据,实物黄金交割、货物进出库信息及发票寄递过程中的收发货人地址、联系方式等。2.数据信息客观。对于虚开“黄金票”犯罪来说,犯罪团伙往往以地缘血亲为纽带,实施家族式犯罪,而且多有前科,团伙成员之间早已形成攻守同盟,对抗意识强。运用大数据侦查所获取的电子证据能够增强整个案件证据链的客观性。3.信息获取及时。虚开“黄金票”犯罪团伙成员多,往往是在侦查过程中团伙成员仍处于犯罪进行时。通过对作案关键环节的布控,可以通过网络实时掌控领票人的领票、寄件、转账等实时动态,有利于深挖扩线,全链条打击,并及时止损。
SWOT 分析方法中的劣势(W),是组织机构的内部消极因素。运用大数据打击虚开“黄金票”犯罪时,还存在一些劣势:1.数据体量庞杂。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数据资源虽然非常全面,但是数据量也非常庞大繁杂。以资金流为例,一起涉案金额过亿的虚开“黄金票”案,仅资金流往来数据就非常庞大,且资金往来涉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黄金收购企业、中间人、洗票过票公司等等。而且犯罪团伙的启动资金往往仅几百万,要虚开上亿的“黄金票”,需要资金空转数十次甚至上百次,非常复杂。2.专业人才缺乏。近年来,经济犯罪已经成为犯罪的主流。经侦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对虚开“黄金票”犯罪背后的深层机理掌握不足。此外,经侦部门掌握数据分析技术的人员较少,很难以数据与数据背后的黄金及其制品交易运行规律结合起来。3.数据容易损毁。在虚开“黄金票”案件中,各个虚开企业之间的交易、转账记录、货物物流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都是重要的证据,但是此类电子证据往往容易损毁。许多犯罪团伙往往在注册空壳公司从事虚开犯罪两三个月之后就走逃失联,导致虚开“黄金票”犯罪的取证工作非常困难。
SWOT 分析方法中的机会(O),是组织机构面临的外部环境中的积极因素。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面临的外部机会可以为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撑。这种积极因素主要体现在:1.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2021 年3 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中国智慧税务建设蓝图。税务部门将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2.多主体参与数字化社会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涉及环节多,除了开票环节,还包括注册公司、分销黄金、出口退税等环节。数字时代的到来,所有犯罪环节都会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人民银行和海关等部门留下数据痕迹,为多主体共同参与数字化社会治理提供支撑。3.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进步。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逐渐成为一种生产资料,运用这种生产资料的生产技术即大数据分析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例如金税四期上线后,税收业务和部分非税业务都被纳入监控,强化了内容控制监督。
SWOT 分析方法中的威胁(T),是组织机构面临的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因素。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其面临的外部威胁主要有以下几点:1.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不畅。虚开“黄金票”犯罪涉及税务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而各部门的数据采集方法和规范不同,导致数据库之间无法有效衔接与整合,直接导致了数据信息不能有效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共享。2.黄金税收征管相对复杂。由于黄金具有金融和商品双重属性,我国现行的黄金税收制度比较复杂,有免税、即征即退、出口不退税等多种政策,不法分子虚开“黄金票”的逻辑与其他虚开犯罪不同。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没有深入理解黄金交易机制,很难利用现有大数据构建有效的虚开“黄金票”犯罪的预警研判模型。3.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受疫情负面影响的一些企业有增加虚开发票需求的风险,而“黄金票”在虚开发票产业链中处于源头地位,可能进一步拉动对“黄金票”的需求,且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处于进行时,虚开“黄金票”的手段有进一步随之变异升级的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要有效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需要发挥和利用经侦部门内部优势并克服劣势,捕捉外部环境中的机会,同时化解威胁因素。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建议: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留下了数据信息。在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有大量的数据信息沉淀。要继续强化大数据资源优势,捕获虚开“黄金票”全链条的数据。需要继续推动相关部门积极整合与虚开“黄金票”相关的资源。如市场监管部门工商注册信息中,在空壳公司预警模型中,进一步筛选出具有黄金等贵金属交易资格的商贸企业、生产企业等;电力部门广泛采集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用电量信息;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的会员单位人员与黄金商贸公司的关联信息;出口含黄金制品成本比重接近80%的货物;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社保数据;以及快递物流信息和前科人员信息等。这些看似无关的数据,实际上在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模式中都可以紧密联系起来。因此,需要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将这些信息尽可能多地收集起来,为后续地研判、预警和精准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涉案金额动辄上亿,需要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将庞大零碎的数据清洗、整合,以便进一步研判。
1.通过集中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处理大数据人才的培养。虚开“黄金票”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仅资金流一项数据就非常庞大,而不同银行的数据采集的标准不同,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数据呈现形式又有所不同,因此培养此类需要专门的人才将关键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整合,将大数据加工成为可利用大数据资源。
2.定期组织有关黄金交易规则、黄金税收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培训。虚开“黄金票”犯罪离不开实体经济的运行,如果仅懂数据处理技术而不理解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和背后的逻辑,还是难以构建有效的研判模型。例如,虚开“黄金票”犯罪本质上是虚开发票犯罪,存在资金回流(如图2 右半部分所示),呈现资金即进即出和高进低出收取开票费的特征;但是又由于虚开“黄金票”手段的特殊性,会以低于市场价异常价格出售实物黄金,资金流同时又具有即进即出且低进高出的特征,如图2 左半部分所示。正常企业一段时间内的资金流出总量或流入总量与开票金额相差不大,而虚开“黄金票”的公司由于资金的空转和回流,其资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会是开票金额总量的接近2 倍左右,严重违背企业运行规律。经侦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通过“干中学”,将虚开“黄金票”的打击经验和大数据分析结合,不断完善虚开“黄金票”犯罪的研判模型。
图2 虚开“黄金票”犯罪的资金流特征
要继续深化警税银关四部门的合作,打通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畅通数据信息共享。随着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的收官,警税银关四部门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已经日益常态化。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挖掘海关、人民银行的有关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有针对性的数据进而共享。
例如,虚开“黄金票”犯罪的第一个环节,即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套取发票来看,其行为看似不违法,但是其资金流、发票流和信息流等数据和犯罪团伙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仍然不能忽略。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因此在与人民银行的协作过程中,除了调取相关账户的资金流水外,还要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交易数据、异常数据进行梳理,及时提供涉案线索,将案件发现的环节前移。另外,虽然我国对黄金出口实行有限制的许可制度,限制出口且不享受出口退税,直接出口黄金并不能申请出口退税,但是仍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防止以黄金作为原材料的其他商品为道具骗取出口退税。应当加强对此类价值较高的出口产品的抽查,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因此,需要在常态化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打击“有的放矢”。
虚开“黄金票”犯罪叠加了金融与经济的双重危害性,作为虚开源头有多维度传导的风险,因此事前的预警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应当抓住数字经济时代到来的机遇,除了警税银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外,还要协同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夯实大数据资源全面、客观和及时的优势,把握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的机遇,运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动用社会多主体的力量来共同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降低下游企业对“黄金票”的需求,减少其犯罪收益。例如,下游企业对进项发票的旺盛需求刺激了虚开“黄金票”犯罪市场的壮大,最终用票企业主要是因缺少进项发票抵扣的企业,如废旧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或者法律意识薄弱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多部门大数据的优势,通过销量、销售额等经营数据的动态变化,从而筛选出高危重点企业和行业精准发力。通过加强警企服务,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进行精准帮扶,增强法律意识,使之对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获取发票、度过企业难关,保住市场主体的同时,也抑制了虚开发票的需求,从而防范虚开“黄金票”犯罪。
虚开“黄金票”犯罪本质上仍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由于黄金的金融与商品双重属性又使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危害性叠加,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研究发现,虚开“黄金票”犯罪的手段主要有购买黄金套取发票、分销黄金票货分离、虚构交易过票洗票和抵扣税款骗取退税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又随着经济发展和侦查手段的进步不断变化,呈现出隐蔽性强、团伙分工明确、跨区域性强和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黄金的金融和商品的双重属性、黄金税收制度的特殊性、虚开“黄金票”犯罪成本低且收益高、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原因,使得近年来虚开“黄金票”犯罪屡打不绝。通过SWOT 分析发现,运用大数据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的优势(S)主要有数据资源全面、数据信息客观和数据获取及时,劣势(W)主要包含数据庞大繁杂、专业人才缺乏和数据容易损毁,面临的外部机会(O)主要有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多主体数字化社会治理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进步,威胁(T)主要有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不畅、黄金税收征管相对复杂和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等。大数据背景下有效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需要强化大数据资源优势,捕获多维大数据资源(SO 策略);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构建虚开“黄金票”犯罪研判模型(WO策略);畅通部门间数据共享,精准打击虚开“黄金票”犯罪(WT 策略);协同社会多元数字共治,有效防范虚开“黄金票”犯罪(ST 策略)。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经济犯罪的数据化特征已经相当明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虚开“黄金票”犯罪等涉税犯罪高度寄生于实体经济的运行,依附于黄金交易制度和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依托于大数据的虚开“黄金票”犯罪研判、预警和防范,必须虚实结合,将多维大数据资源与实体经济的运行逻辑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协同效应,有效治理虚开“黄金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