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曦
2007年,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率先对博士研究生以审核制的方式进行招生,其后,相继有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陆续加入。2010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2013年教育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出台《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招生选拔办法……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正式确立了“申请-考核”制在博士人才选拔中的重要地位。数据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在全国312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校中,超过240所高校在部分或全部学科的博士招生中采取了“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已经俨然成为各大高校博士选拔方式的必选项。从已有研究看,“申请-考核”制能够得以顺利推广,主要取决于这一招生方式的先进理念以及已显现出的初步成效,与传统普通招考相比,“申请-考核”制取消了统一入学考试,改为由二级招生单位根据培养要求自行制定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办法并组织博士生导师对考生进行考核,这一举措使院系,尤其是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大幅提升,有效调动了导师参与招生工作的积极性,在考核效果和招生赋权方面都得到了比较积极的评价。
但与此同时,也发现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随着“申请-考核”制在招生院校中遍地开花,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应配套的招生自主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招生信息公开机制、申诉与救济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空白较大,在大部分招生院校中还有待健全完善。而且,“申请-考核”制在赋予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考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怎样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制度推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在综合归纳有关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自编问卷进行样本调查,探讨“申请-考核”制中招生自主权监督与制约层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双一流”建设项目中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J大学,通过网络问卷邀请892名以“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生参与了调研。问卷为自编问卷,主体部分围绕政策方案制定层面、考核流程层面、信息公开层面三个维度展开,每个维度包含3~4项问题,题目采用Likert五分量表编制,正向计分,“1”代表“极不认同”、“5”代表“非常认同”;均值越大,代表认同度越大。例如:“您认为在“申请-考核”制中,面试考核评价标准清晰吗?”,选择“1”代表“极不清晰”、选择“5”代表“非常清晰”,数据分析方法主要为描述性统计和标准差检验。除此之外,课题组还选择部分调研对象进行了访谈,以弥补分析过程中因为调查问卷对相关议题了解可能浮于表面的缺陷。
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申请-考核”制实施情况评价指标的描述性统计
通过问卷调查结果结合已有研究资料显示,“申请-考核”制推行多年以来,在总体政策设计上已经较为完善,但也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可能引发廉政风险。
(一)政策方案制定层面:评价标准有待明晰。“申请-考核”制作为招生制度,其核心环节是通过考核选拔人才,因此评价标准对选拔效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全面、清晰、明确、量化的评价标准能够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准确,以此为依据选拔出的学生更容易符合培养要求,同时也能有效规避招生行为的随意性[1]。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考核内容全面程度”统计均值为3.96,接近“比较全面”的水平,说明考生对于考核内容的全面程度认可度较高。“材料审核评价标准清晰”、“综合考核评价标准清晰”均值分别为2.92和3.01,接近“一般”水平,说明考生对于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的评价标准清晰度认同程度不高。结合各招生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在材料审核环节,多数单位对考生只设置了参与考核的外语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最低标准,诸如“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托福/雅思/GRE”等英语等级考试达到550/425/90/6.0/300分、“1~2篇的学术论文代表作”等,但对考生的外语水平、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参与科研、论文发表、专利授权以及获奖等材料审核中涉及到的项目,并没有明确权重分配和打分依据。在综合考核环节,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例如,有的学院规定“综合考核成绩包括业务素质考核成绩(100分)和综合素质考核成绩(100分),综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业务素质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并提出“业务素质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素养和学业水平;综合素质考核包括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等综合素质”;但对于各个考察项未提出具体的评价标准或参考指标,也没有说明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等具体“怎么考”“考什么”,这说明各招生单位在考核标准量化、细化上还存在明显短板,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环节的指标权重与评价标准等仍可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二)考核流程层面:导师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导师作为考核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应该熟练掌握考核业务流程和常规的人才测评方法,这便于选拔出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同时也使选拔结果公正、科学、有说服力[2]。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考核流程层面,“导师组熟悉考核业务流程”统计均值为4.33,说明考核导师组在业务能力水平方面受到认可。在后续的访谈中也证实,导师组对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等面试考察流程都非常熟悉,并掌握常规的测评方法,甚至对于人才测评中常用的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考核技术也都十分了解,对于参与选拔的考生能够取得理想且客观的测评结果。“导师组能够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统计均值为4.01,说明考生对于导师考核组给出的评价结果认同感较高。
“导师个体的决定权高于考核导师组的集体决定权”的统计均值为4.52,这一结果说明导师对于考生的去留拥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在后续的访谈中发现,受访的考生对这一做法是认同的,有受访者表示,既然导师承担了后续的培养任务,那么将选拔的权力交给导师也是合理的。实际上,“申请-考核”制实施的初衷就是将招生权力从管理部门归还导师和学术共同体,并在制度层面强调了导师组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代表在招生录取中的集体决策作用。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现行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将招生权力赋予了导师个人,而不是参与招生考核的导师组,这是由于就我国高校目前的内部学术环境而言,博士生从入学开始就与自己的导师进行了“绑定”,后续的培养、毕业等均由导师负责,所以导师之间极少会干涉其他人选择什么样的学生,因此录取与否基本上是导师个人说了算[3]。所以,“申请-考核”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大幅提升。然而与此同时,监督机制并未同步跟上,奖励与追责机制也不甚健全,导师招生质量未与培养质量完全挂钩,公正招生的压力传导机制还有待加强,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在失去应有的制约后过度膨胀,导师作为“利益相关者”为保证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很容易让招生自主权功利化,甚至走向权力私化、商品化和权力寻租的极端[4]。
另外,我国传统的人情社会环境是对“申请-考核”制提出的又一严峻挑战,因为“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人情是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完全回避的现实问题,即使不牵涉利益交换,导师由于个人情感原因对熟悉的考生给予更多的关照也是难以避免的[5]。这一点在问卷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考核过程中存在人情因素”的统计均值为3.84,表明在考核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情因素,反映了招生单位对导师权力的制约机制以及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建设水平的欠缺,导致了通过非诚信方式获取高等教育资源现象的发生,这种不正之风如果放任其发展,将会对“申请-考核”制改革的社会公信力造成致命性的打击,这也是制度设计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三)信息公开层面:申诉和惩处机制仍需完善。信息公开是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不管是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考生监督还是社会公众监督,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申诉救济和违规处罚机制则是保障“申请-考核”制招生结果公平公正的重要机制。从具体数据来看,“招生信息公开的完整、及时情况和“考核结果公开透明成度”的统计均值分别为3.85和3.68,说明各招生单位的信息公开程度较好,受访者也表示可以从招生单位的网站、网页等公开渠道获得较为完整的招生程序、考核结果等报考、录取信息。“申诉救济渠道明晰畅通程度”统计均值为3.07,接近“一般”的水平,而标准差为1.48,答案的离散程度较高,反映了考生对于该问题的感受度差别较大,说明招生单位在申诉救济机制方面的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从各单位公布的实施细则来看,多数单位仅提供了申诉联系方式,譬如申诉举报电话、邮箱,但均未发布具体申诉处理细则,即使对于申诉救济制度有所表述,也多为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统计均值为1.92,说明招生单位对违规违纪处理的表述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部分单位将处理方式泛泛地表述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多数单位则完全没有提及。上述结果表明,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在申诉救济程序、违规违纪处罚等方面仍旧有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的空间,也说明其在监督机制建设上缺乏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一)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完善的制度和标准的流程对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来说具有根本性,提高工作流程的标准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变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就博士招考来看,首先,“申请-考核”制改革是从政府向高校,高校向院系和导师放权的过程,但所谓的放权,并非完全将权力下放给导师个人,而是放权给学术共同体或者说是学术共同体制定的一系列学术标准。所以这些学术标准应该明确化、具体化,在操作上可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培养要求、导师意见等,提出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外语水平方面的要求,重点是对审核标准加以量化,配合标准化的招考流程,以保障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结果的规范和客观,上述标准一经制定,能够成为约束导师以及院系招生行为的法据,让“申请-考核”制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理可依、给分有据、扣分有理。
(二)建立招生-培养质量联动机制,规范约束导师权力。目前已有诸多研究探讨“申请-考核”制环境下导师的行为约束问题,需要在充分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权力边界,建立刚性的制度规范,对其权力进行规范约束,避免出现“权力寻租”和“学术腐败”现象。
在目前招考体制下,导师的个人利益——譬如收入与声望,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为了改变这种利益格局,需要建立一种导师自主招生、自主负责的招生-培养质量联动机制,使导师的个人利益和博士培养质量建立起有效关联。一是权力与责任应当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以学术成本代价的提升为重点,通过培养质量跟踪反馈与责任追踪机制,将导师学术权力与培养质量挂钩,一旦培养质量不达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剥夺特定的学术权力。例如,博士毕业生出现问题论文,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调减其导师后续一年至数年的博士招生名额,直至取消招生资格,用巨大的学术代价抑制可能的违规动机。二是将导师的聘用、奖励绩效、科研经费、考核评价与培养质量挂钩,一旦发生问题,其考核评价、绩效待遇、经费申请也要受到影响,将滥用招生权力可能付出的代价明晰化,促使导师建立质量意识和权责关联意识,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选择决定了将来在培养环节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用培养质量倒逼招生质量,实现自我制约。当然,用相关利益和惩处措施规范导师行为只是一方面,重点是高校应当重视对导师科学规范选才能力的要求,提高导师的选材水平和育人能力,并建立诚信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明确各自权责,使导师充分认识到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三)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招生自主权的合理行使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就“申请-考核”制来说,一是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信息公开包含招考信息公开和考核结果信息公开。在招考信息方面,招生单位应该在本单位的招生网站上及时发布考生所关注的招生信息,如招生计划、导师名单、考核方案、申请条件、资格审核标准、综合考核标准等,方便考生查询。在考核结果方面,录取过程环节和录取结果方面的信息均应当充分公开,如资格审核通过名单、考核成绩和拟录取名单等,使得考核过程能够得到考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招生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二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生过程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单位应重视考核过程证据的留存,除了综合考核时应全程监控录像外,凡是能留存的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都应作为考核过程的证据留存,作为还原事实原貌的依据。三是完善申诉举报制度,保障申诉渠道畅通。只有申诉渠道畅通,监督体系能够广泛全面地听到来自各方的意见反映,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申诉时限、申诉范围、申诉流程、惩戒方式等也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四是高校、院系和导师在博士“申请-考核”制中的权责边界模糊是阻碍管理工作的又一主要因素,必须明确各方在博士招生考试中的权力和责任边界,使招生自主权运行具有严明的规则、规范的程序、清晰的界限、明确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才是约束机制构建的重点。
“申请-考核”制是在借鉴国外高校人才选拔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研究生招生管理实际推出的一种全新的博士招考模式,推广过程中廉政风险的治理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既需要高校从管理者的角度提供整体性的制度、环境支持,也需要院系、导师通过内部治理达到自我约束。二者通过有机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制约效果,从而有效规避廉政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