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玉冰
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信用体系的运行要依赖信用发现、监督、激励惩戒等约束机制,但传统信用约束机制在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日渐乏力。主要表现在传统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信用活动满足不了日益增加和多元化的信用需求。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种类有所增加,但普通农民仍然因为缺乏信用记录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在金融科技迅速普及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建设和完善“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各地纷纷建立了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农村地区正快速应用,助力信用信息的产生、采集与处理,大幅提高征信与信用评价的效率,拓宽了农村信用活动的范围,为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农村信用约束机制的重塑提供了重大契机。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分析农村传统信用约束机制的特性及现阶段的局限性,探讨在金融科技机遇下农村信用约束机制的重塑路径。
传统的农村信用是与熟人社会相联系的信用。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农村居民的活动范围具有区域性和封闭性,农民之间相互熟知。农村信用活动建立在亲友圈和本村人群等熟人群体基础上,受到亲缘与地缘的支撑与约束。长期以来形成了包括道德约束机制、地缘与亲缘基础上的信息对称机制、“社会人”的面子文化与监督机制以及重复博弈下的激励与惩戒机制等信用约束机制,基本涵盖了自律、互律和他律机制,形成了相互配合、具有合力的信用约束机制体系。
在熟人社会中,道德是信用活动的一种有效内在约束机制,即自律机制。儒家思想为主的道德体系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发挥着信用活动约束机制的重要作用。农村信用活动受到传统道德的约束(熊铭奇和毛雅娟,2009)。“欠债还钱”“诚实守信”是普通农民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还款不及时则会觉得心有愧疚和没面子,对自己造成消极情绪与自我道德谴责,因而会自觉地把诚实守信落实在借贷活动中。同时亲友邻里之间的示范效应与互相影响形成良好的乡土道德氛围与信用文化,在自身内在约束与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农民履行着“有借有还”的责任,这是一种自发的约束机制,维持着我国农村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外思想文化的融合,儒家思想为主的道德体系与信用文化在约束信用活动上所起的作用虽然弱化,但仍然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
传统农村信用关系得以稳定的根本是信用主体之间相互深入的了解,是农民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信息传递机制与熟人之间信息的相互对称。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信用活动是以亲缘与地缘为联系,农民的生产生活范围被限制在土地所在的固定空间里,人口流动性极低。同一村庄的农民在生产生活等多方面都有密切交往,不仅相互之间非常了解,而且在熟人群体中很容易打探到交易对象的品行、过往信用活动、现有信用水平、财产情况、开展的生产活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几乎完全的信息,在交易前与交易后都可低成本地实现信息对称,以形成交易双方的互相约束。在狭小的空间范围内,农民无论是作为资金供给方还是作为资金需求方,都基本能获得对方的完全信息,可避免借贷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也由于极易掌握借款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道德风险现象得以规避。因此,任何欺诈、失信行为在地缘与亲缘为支撑的封闭性社会中都非常容易被发现。
农村社会的“面子文化”“人情文化”贯穿在信用活动当中,对信用活动起着约束作用。在亲友圈范畴内,农民是人情关系与道德网络中的“社会人”而非“经济人”,对农民形成了有效的信用约束(陈雨露和马勇,2009)。人情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本,“社会人”基于人情关系开展信用活动时会非常注重自己的声誉与面子,不会轻易做出有损声誉和面子的失信行为。在封闭性的农村社会,亲友与邻里之间在资金、劳动等方面相互帮助形成的人情文化助力农民度过诸多难关;声誉差的人则难以得到亲友及邻里的信任和帮助,甚至导致自己在急需资金和劳动等生产要素与生活援助时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因而“社会人”在信用活动中追求声誉最大化。
在人口流动极低的封闭性社会,信用活动的交易对象十分有限且比较固定,此环境下的信用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博弈行为。当信用交易是重复博弈时,激励机制与信号传递机制形成(陈彬,2016)。
图1 农村熟人社会的信用约束机制
在重复博弈中,参与博弈的双方除了要考虑自己决策与行为对当前利益的影响,更要将长期利益考虑在内,因而履行承诺是最佳的策略,信用关系得以稳定并有助于形成下一次信用关系。如果一方违约,特别是借款人一方违约,违约者未来再难以与此前的交易对手开展信用活动。并且在熟人社会下违约的消息极易传播,违约者将可能面临着丧失其他人信任的困境,再次与他人缔约的难度也相应提高,惩戒机制自然而然地形成。与此相对应,守信者很容易再次与他人建立稳定的信用关系,从而形成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
综上,道德约束机制、信息对称机制、亲友圈的监督机制以及重复博弈形成的激励与惩戒机制等自律、互律和他律机制共同维持农村信用活动的稳定。这些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熟人社会的存在,是农村熟人社会具有的区域性、封闭性、人口流动性极低等特征。
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影响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熟人社会的基础正在瓦解。我国农村从封闭的熟人社会向开放的现代经济社会靠拢,传统农村信用的边界和稳定结构被打破,熟人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所依赖的基础不断松动,信用约束机制的局限性凸显。
一是农村经济社会发生变迁,经济社会活动突破熟人圈。我国的农村经济社会正经历着大变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革。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使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农村家庭结构日益离散,人口流动性极大地提升;乡村振兴持续推动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带动资金与返乡农民工或外来人员进入农村支持乡村建设。地缘基础上血缘共同体的瓦解(贺雪峰,2018)、人口的高流动性以及城乡文化的融合与碰撞使经济活动的范畴早已经突破了熟人社会圈,传统信用的约束条件被打破。现在我国农村的信用活动范围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体现出了“熟悉的陌生人”特征(陈文胜,2020),即不再是原来具有典型封闭性与区域性的熟人社会,又不是一个完全的陌生人社会。并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催生更多的信用需求,信用活动的规模随之扩大,熟人社会中有限的交易对象与交易规模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求,信用活动的边界必然会向熟人圈外延伸。
二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加剧农村熟人社会的瓦解。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基于网络平台的交易普遍化,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交易对象大规模增加,活动范围大幅扩大。此时的交易双方基本上是陌生人,加速瓦解熟人社会的基础。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理论上可以使信用活动在一个无边界的虚拟环境中完成。此时的农村信用也不断突破熟人社会圈,不仅信用活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线上化和虚拟化,信用关系的缔结对象也越来越陌生化。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使得信用关系发生了变化,信用活动的场所和载体都具有虚拟化特征(马艳等,2020)。农村信用活动边界不断外延、交易对象陌生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使传统条件下的信用约束机制在互联网环境下难以发挥作用。诈骗和违约等问题更易出现(王博和张玉旺,2017)。
当熟人社会不断瓦解时,基于熟人社会所形成的道德约束机制、信息对称机制、监督机制、激励与惩戒机制所能起到的作用就被削弱甚至失效。
第一,“社会人”向“经济人”转变,道德约束力减弱。随着熟人社会的瓦解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运行,信用活动突破亲友圈和封闭性社会的范畴,原有的自律与他律机制效力弱化,农民的信用行为体现出“经济人”特征。“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衡量。当失信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失信行为。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约束在人们追逐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动机下对信用活动的约束力减弱。
现在我国农民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面对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在硬性信用制度、信用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道德对信用活动的约束力十分有限,重塑以契约文化为核心的信用文化日益重要。特别是对于新一代农民工群体与外出求学者,在互联网快速发展时期,他们通过网络与外界的信息接触,再加上持续的外出务工与求学,对所属村庄的文化氛围、乡土道德、村规民俗等逐渐陌生,与地缘血缘相联系的邻里亲戚之间的往来日益减少,并未真正融入乡土,其行为活动、信息接触已经不能在乡村形成闭环,乡土道德秩序的约束力减弱。
第二,地缘与亲缘基础上的信息对称机制被打破。当信用活动的范围突破互相熟知的封闭性社会,信用活动频率增加以及信用主体多元化,就形成了无数种信用组合的可能性。信用交易双方可能是素不相识的人,地缘与亲缘基础上的信息对称机制被打破,信用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就成为普遍情况。随着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体规模增加,农村人口流动性与不稳定性增强,进一步增加了信息的分散性,加大了收集农民信息的难度,使农民工群体在务工地与户籍所在地都存在着与他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互联网为基础的虚拟化交易平台中,虽然信息量巨大,但农村信用主体甄别信息真假的能力有限,难以在大量的信息中快速筛选出所需的有效信息。信息不对称是我国农民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农村信用问题产生的根源(刘锋,2012)。在农村金融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加大普通农民融资的难度,同时也使授信主体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降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增加失信的可能性。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水平有非常大的考验(余泳泽等,2019)。但我国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往往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难以被真实评价。当面对并不是自己所熟悉的人来采集信用数据时,农民很多时候不愿意如实透露自己的信息,进一步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等征信主体的信息采集难度。所以,需要构建一个高效采集、整合、共享农村信用信息的系统,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的信用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以缓解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亲友邻里间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当熟人社会的基础不断瓦解,农村不再是分割的封闭社会,信用交易发生于几乎完全的陌生人之间,或者是金融机构与农民等信用主体之间。信用交易双方的互相监督以及亲友邻里间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无论是完全的陌生人,还是金融机构与农民等主体之间的信用活动,一方难以准确了解另一方的信息,在信用信息搜集上具有一定的成本和难度,因而交易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机制作用有限。在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强的背景下,资金出借方无法把握资金借入者的活动范围是否还仅限于所在地。资金借入者在获得资金后,极有可能外出务工,使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偿还债务的意愿与能力的监督难以实现。同时,基于互联网的线上信用活动更是脱离了亲友邻里的监督,交易边界的拓展使得信用交易双方甚至是匿名的陌生人,若交易的一方违约,违约的消息并不会被违约者的邻里与亲友获知,对违约者在亲友圈中的面子和声誉基本毫无影响。所以,当信用活动突破了熟人社会,脱离了稳定的血缘地缘关系,需要将失信信息传播以及法律惩罚等第三方机制来监督和保障信用契约的有序实施(罗兴等,2018)。
第四,单次博弈出现的概率大幅上升,重复博弈下激励与惩戒机制效力减弱。农村信用问题的根源是重复博弈行为转变为单次博弈行为(谭燕芝,2013)。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信用活动可选择的交易对象增加,单次博弈行为出现的概率急剧上升,而在单次博弈中,作为资金借入者的一方极有可能发生违约。在信用体系不完善、惩戒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活动若是单次博弈,作为“经济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只要违约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就非常有可能违约。因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是单次的,违约者并不考虑本次信用活动对未来再次合作的影响。即使未来再难以与该交易对象发生信用活动,违约者可在市场上寻找其他的交易对手来完成交易。由于网络平台与平台之间、线上与线下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而在金融科技时代又涌现大量的交易方式与交易平台,使得农村信用主体在不同的平台上进行单次博弈的机会大增。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违约者在一个交易平台违约后,能低成本地转向其他平台继续寻找新的交易对手。所以,熟人社会下由重复博弈形成的激励与惩戒机制失效。
封闭性熟人社会的信用约束机制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变迁的过程中不断丧失效力,熟人之间的信用活动规模已经满足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量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主体难以获得农村金融机构正式的授信。当前,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方兴未艾,以其渠道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效率优势等在农村领域的应用正加速推广,为新时期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与信用约束机制的重塑带来了重大机遇。需要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到新阶段以陌生人交易为特征的信用体系建设中(韩家平,2020)。
图2 金融科技时代农村信用约束机制的重塑路径
我国农村信用约束机制重塑的目标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重塑一个与变迁中的农村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农村信用约束机制,以维持信用关系的稳定,保障信用活动有序进行。在重塑过程中的原则是:线下与线上的信用约束应充分融合(谢新水和檀阳,2020),既发挥根植于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传统信用约束机制的余效,也充分应用金融科技的优势。所以在加强与传统信用约束机制衔接的基础上,重构一个嵌入金融科技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当务之急。金融科技时代农村信用约束机制的具体重塑路径如下:
在重塑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信用约束机制时,首先应该巩固和重拾长期以来在农村地区支撑信用活动有序进行的道德约束机制。基于农村尚未消散的乡土道德,加强对农民等信用主体的新时期道德教育,既弘扬我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念,也宣传现代信用文化的契约精神。在现代契约文化和契约精神缺失的情况下,加强传统信用文化与契约文化的融合与衔接,通过互联网、线下等多渠道的道德教育来重建与农村社会现阶段发展相契合的信用文化环境,重塑农村信用主体的思维模式,培育完备的农村信用主体,进一步重塑信用活动的自律机制。一方面,利用农村的区域特征,在区域的集中地比如村民文化活动场所、集镇集会通过广播、视频、设立宣传点等方式宣传诚信观念和契约精神,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公示和宣传,树立诚信的典范;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宣传守信行为与信用相关政策。随着社交网络和软件在农村的普及,互联网成为农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通过制作动画视频等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搭建信用宣传的正式平台以及日常的社交网络如微信公众号,弘扬诚信文化与契约精神,让农村信用主体意识到信用对于自身以及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在经济快速发展、获利机会涌现的时期坚守诚实守信、有借有还等优良传统。
信息不对称是农村信用活动的一大障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全面的信息搜集以及客观、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估。金融科技作为数字信用的基础技术与处理手段(庄雷,2019),能有效弥补传统信用信息的不足。通过构建大数据征信与智能化信用评估体系,为农村信用主体提供一个现代化的信息对称机制,从而使非重复博弈情形下的交易信任能实现(刘泽黎,2020),使单次博弈也能得到保障,突破传统互律机制仅在地缘与血缘基础上信息对称的局限。
第一,建立健全农村大数据征信,改善信用信息缺失问题。首先,在信用信息的产生方面,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大幅拓展了农村信用信息的范畴,丰富了信用信息的内涵。一些涉农金融科技公司如蚂蚁金融、京东金融等填补了涉农金融机构业务的空白。它们通过纯线上、线上+线下、纯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积累了大量农村信用信息,形成了数字信用,改善农村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缺失的问题,并且农村信用主体在互联网上的社交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行为和经营行为、各类线上缴费行为与转账行为等都形成了可用的信用信息。其次,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方面,要实现依法采集农民等信用主体的碎片化信息。涉农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等征信主体利用传统渠道和智能化渠道采集信息,充分借助智能设备、物联网等工具高效低成本地搜集信用主体的生产、交易、生活等方面的碎片化信息,将信用信息电子化,使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借助大数据等技术,高效开展对农村信用主体信息的追踪与动态更新等业务,在合规合法的原则下大幅拓展农民信息采集的维度。最后,在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区块链技术可有效打通信息孤岛。当前,农民等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还比较分散地掌握在金融科技公司、涉农金融机构等不同的征信主体手中,各征信主体之间往往基于竞争关系或信息共享技术的原因而形成各自的信息孤岛。涉农金融机构等征信主体可以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不同征信主体将拥有的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信用信息需求主体可查询由区块链整合并共享的信息。目前农村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还主要以县市为单位,县市之间农村信用信息的共享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应该从更高的层面构建区块链+农村信用数据库,利用区块链技术不断推广和完善各地区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接入该平台,并紧抓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契机,打通各地区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壁垒,实现涉农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信息整合与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情况。
第二,引入智能化信用评估,实现对信用主体的精准画像。现有对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估结果大多集中在涉农金融机构或涉农金融科技公司内部,在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并未达成对评估结果的共识与共享。除了机制不通畅之外,评价标准的不同也是信用评估信息难以共享的原因。为更好地对农村信用主体进行评估,需要逐步建立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制度与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如征信标准、信息的共享标准、评价标准等。此外,大数据征信为信用评估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客观基础,人工智能有助于大幅提高信用评估的效率与能力。人工智能基于大数据可对信用主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提炼和总结,分析其行为偏好与信用水平,得出偿债能力、欺诈倾向与违约概率等方面更真实全面的信用评分,实现对信用主体的精准画像,有助于授信主体对农民等信用主体的全面了解,为在传统涉农金融机构缺乏信用记录的农民等主体提供信用依据。
信用活动缺乏有效监督是信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目前农村的熟人社会基础还未完全消散,原有的区域性、封闭性舆论监督机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通过“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来巩固区域性舆论监督机制,使农民的个体信用与整个村或整个乡镇的信用相联系,将农民信用活动置于同村、同乡镇其他人的监督之下。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社交软件与网络媒体的普及为陌生人社会中开放性舆论约束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条件。若农民出现失信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被公开到微博等开放性社交平台中,来自众多陌生人的“讨伐”将在更大范围内监督失信者的行为。在新时代背景下,应积极构建区域性的舆论监督机制与开放经济下的舆论监督机制有效结合的渠道,提高监督效力。
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是矫正失信行为的措施(洪玫,2009)。担保机构是农村信用活动监督的主要第三方力量,但我国农村的第三方信用担保制度建设滞后。因而,需要通过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制度来巩固第三方监督机制。由于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普遍比较低,缺乏信用信息和有效抵质押品,信用担保机构能够提升信用主体的信誉,提高信用活动的成功率,同时作为第三方力量对信用活动进行监督,降低失信的可能性。第三方力量借助制度化的形式能更好发挥作用,并且在金融科技时代借助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监督的智能化,以保障农村信用活动有序进行。
道德约束和监督机制属于自律和他律的软约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若没有硬性、严格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会导致“经济人”在失信的利益大于成本时选择失信。法律法规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信用约束机制。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体系,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也防止过度惩戒等失信惩戒乱象,使失信惩戒机制的发挥有法可依,以此来约束失信行为,减少信用缺失现象。
在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不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强制保证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减少失信行为,更要落实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度失信行为的惩罚条款,使失信的成本远高于失信所能够获得的利益,使不同程度失信行为得到对应的惩戒。同时填补金融科技在农村应用的法律法规空白,加大对利用金融科技钻法律空子而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保障下,信用主体的信息被存储在区块链上,授信主体实现了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可实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自动联合惩戒(张毅,2020),将涉及信用活动的各个方面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增加失信者承担失信行为的成本,并结合熟人社会中形成的面子文化和声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公开失信信息,让失信者受到社会惩罚,多渠道地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从而对各主体的信用活动形成有效约束。
农村经济社会正发生前所未有的变迁,长期以来的稳定结构被打破,熟人社会正在瓦解,根植于熟人社会的农村信用约束机制,包括自律机制(道德约束机制)、互律机制(地缘与亲缘基础上的信息对称机制)、他律机制(“社会人”与监督机制)以及互律与他律的融合机制(重复博弈下的激励与惩戒机制)的效力正在减弱。金融科技天然的渠道、技术和信息等优势为我国农村信用约束机制的重塑带来重大机遇。金融科技时代,农村信用约束机制的重塑路径按照“发挥传统信用约束机制的余效,充分融合金融科技的优势”原则,以构建与变迁中的农村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信用约束机制为目标,保障信用关系的持续稳定和边界拓展下的信用活动有序进行。在自律机制方面,扎根农村开展道德教育,借助互联网线上线下多渠道弘扬诚信观念和契约精神;在互律机制方面,建立农村大数据征信与智能化信用评估体系,以数字信用缓解信息不对称,突破传统互律机制仅在地缘与亲缘基础上信息对称的局限;在他律机制方面,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第三方力量完善监督机制;在互律与他律的融合机制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补全硬性约束机制,健全基于区块链的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