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转型研究

2022-04-29 05:57吴晓虎
新闻文化建设 2022年6期
关键词:转型策略发展现状

吴晓虎

摘要:法治类节目在各个地方台都深受观众喜爱,是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传统电视节目受到很大冲击,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内容、形式逐渐无法满足观众需求,出现了收视率下降、无法满足观众需求等问题,究其原因,这与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内容匮乏、形式单一、传播不畅、互动不足等密切相关,因此地方电视台要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丰富创新法治类节目的内容、形式、传播途径、互动平台等,从而促进地方法治类电视解决节目的转型创新。

关键词:法治类电视节目;发展现状;转型策略

长期以来,在我国地方台的电视节目中,法治类节目是比较活跃、深受喜爱的类型。法治类电视节目不仅能为人们提供娱乐与放松,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在普法和弘扬社会正能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后,传统电视媒体受到巨大冲击,人们更倾向于观看传播迅速、形式多样、即时互动的新媒体节目,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收视率和影响力逐渐下滑,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因此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要在新媒体时代积极进行转型创新,这是法治类节目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新媒体时代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发展现状

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们接收信息和资源的渠道极大丰富,这给法治类电视节目造成巨大冲击,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一)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不断下降

当前网络媒体、移动媒体、数字媒体等新媒体蓬勃发展,人们可以从各种渠道收看或收听节目,因此电视节目的关注度大幅下降,与此同时,当前各种娱乐节目层出不穷,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而法治类节目长期以来的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固定,创新性不足,很难与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的娱乐节目相抗衡,这样一来,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观众逐渐减少,节目收视率不断下降,此外,法治类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固定,很多观众无法按时观看,而依靠新媒体可以随时观看自己喜爱的节目,这也导致了法治类电视节目收视率的降低[1]。法治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与其节目收入有直接关系,收视率低意味着节目的收益和制作资金不断收缩,接下来的节目质量更无法保证,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导致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不断下降,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转型迫在眉睫。

(二)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无法满足观众需求

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受众广泛,不仅包括长期喜爱此类节目的老观众,还有很多年轻人,良好的观众基础促进了法治类节目的成长发展[2]。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很多观众对法治类节目的观看需求逐渐发生变化,他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在电视机前静静观看,而是产生了更加多样化的需求,如有的观众想要随时随地观看自己喜欢的法治类节目,因此去网络中搜索相关资源观看;有的观众希望法治类节目更加实用,能够切实解决人们生活中的问题或者更加通俗易懂地普及人们需要的法律知识;有的观众希望能够在观看节目的同时进行互动;还有的观众希望创新法治类节目的内容或形式,但是当前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大多仍坚持传统的内容、形式和传播方法,无法满足观众的多样化需求,导致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观众减少、发展陷入困境,在新媒体时代无法获得健康发展。

二、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前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发展陷入困境,收视率下降、观众满意度较低,亟待转型创新,深入分析法治类节目存在的不足以及问题的成因才能有的放矢,更好地制定转型策略。

(一)节目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内容是影响节目效果的核心要素,内容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深度都影响观众对节目的认可度和观看兴趣。当前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存在不足,一方面,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内容的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节目内容比较狭窄。长期以来,很多法治类节目都是以大案、要案为主要内容,并且不少此类节目获得了很大成功,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如央视的《今日说法》《一线》等,因此很多节目制作人员普遍认为此类内容更容易吸引观众注意,因此在制作法治类节目时基本都以大案、要案为主,由此导致法治类节目的内容同质化严重,很容易使观众产生审美疲劳;另一方面,地方法治类节目内容的深度不足,法治类节目相比其他电视节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很多案件的保密性和复杂性,要想全面深入地在电视节目中展示案件全貌以及背后的故事,需要电视台具备较强的社会资源和专业能力,但是对很多地方台而言,在获取节目资源或深入挖掘方面能力不足,因此他们只能将法治类节目的重点放在悬念、猎奇、讲故事等方面,节目深度不足,导致观众对节目的信任和关注逐渐降低[3]。

(二)法治类节目的形式固定

电视节目的形式是影响其收视率和受欢迎程度的重要因素,人们观看电视节目是为了放松身心和休闲娱乐,如果电视节目的形式比较呆板、沉闷、枯燥,必然无法吸引观众的观看兴趣。长期以来法治类节目的形式都比较固定,由于《今日说法》等节目的成功,这种以案件为核心的法治类节目受到广泛认可,因此各地方台纷纷模仿,制作的法治类节目形式比较统一,都是以案件为中心,通过讲述案件经过来传递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道德准则,这样一来,导致观众无论在哪个电视台观看这类节目,都会感觉千篇一律,缺乏新意和吸引力。此外,由于一些地方台的资源、专业能力等不足,在制作法治类节目时,虽然想要走以案说法的路线,但是往往呈现的效果会发生偏差,过于追求案件过程的紧张刺激,通过猎奇来吸引观众,但最终的播放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观众可能感觉单调,产生审美疲劳,造成了法治类节目发展的停滞不前。

(三)法治类节目的传播途径单一

法治类节目传播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群体以及社会认可度,进而影响法治类节目的长远发展。长期以来,电视是法治类节目的主要播出平台和渠道,人们通过电视定期观看法治类节目,但是电视播放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电视节目都是定时播放,而法治类播放频率不高,通常一周播放一期或几期,观众要想观看则需要记清不同节目在不同电视台的播放时段,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遗忘或错过的情况,久而久之很多观众就会对节目丧失兴趣,影响法治类节目的收视率[4]。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法治类节目也开通了线上播放平台,观众可以随时在网络中观看节目回放,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治类节目的传播范围,但是总体来看,法治类节目的传播途径相比一些娱乐节目来说仍然显得单一,没有充分利用当前蓬勃发展的新媒体手段进行传播,导致他们的影响力难以有效提升,不利于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健康长远发展。

(四)法治类节目中互动交流不足

法治类节目的目标是向人们普及各种法律知识,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弘扬社会正能量,与此同时,观众也可以从节目中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和知识,因此法治类节目的制作要契合观众的需求和兴趣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节目质量,进而提升节目收视率。基于此,法治类节目在制作和播出时,要多与观众进行互动交流,了解观众的需求,如观众想要知道的法律知识是哪些?观众当前的困难和需求是哪些?观众希望从节目中获得哪些指导和帮助?只有充分了解观众需求才能制作出受观众喜爱的节目。但是在当前的法治类节目中,通常只是主持人单方面的介绍案件、分析案情,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来解读案件,与观众的交流互动不多,对观众的需求不够了解,观众在观看节目时无法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长此以往将影响观众对节目的信任和认可,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媒体时代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转型策略

进入新媒体时代,地方法治类节目受到巨大冲击,亟待转型升级,与此同时,新媒体也为法治类节目的转型提供信息资源、传播渠道、交流平台等有利支持,可以有效推动法治类节目的转型创新。

(一)丰富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内容

在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制作中,丰富、有新意、有深度的内容是吸引观众的核心要素,要促进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转型,节目内容的创新必不可少,新媒体的发展为节目内容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法治类电视节目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寻找观众感兴趣的话题来制作节目,由此改善节目效果[5]。一方面,丰富和拓宽法治类节目的话题及内容。法治类节目要改变以往一味关注大案、要案的内容设定,在节目中除了要涉及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外,还要贴近群众生活,重视关注一些民事案件、民生问题、社会热点等,节目组可以从各种新媒体中搜索热点问题,例如民间借贷、工资拖欠、拆迁、养老医疗等,这些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更容易引起观众的观看兴趣,在节目中融入法律知识也更容易使观众理解和接受,有效提升法治类节目的效果和收视率;另一方面,增加法治类电视节目的深度,法治类节目的内容不应仅局限于故事、猎奇等层面,在制作法治类电视节目时,更要重视节目内容的深度,节目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学者等对案例背后的法理、道德、人性等进行分析,提升节目的专业度、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法治类节目才能长久健康地发展下去。

(二)创新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形式

当前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形式比较单一,基本都是主持人讲述案件经过然后进行一定的分析解读,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单调的节目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观众的需求,新媒体的出现为节目形式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支撑,节目制作人员要详细分析观众的需求并利用新媒体技术来创新的节目形式[6]。对此,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制作人一定要具备多媒体融合意识,在积极学习新媒体技术的基础上,加强电视节目制作、互动过程中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从而让法治类电视节目更具新媒体特征,实现更高层次的传播与互动目标。例如,当前人们不喜欢单调乏味的案件讲解,节目制作人员可以尝试利用新媒体技术将案件过程制作成情景剧、小品、电视剧等,使人们通过生动的故事表演来了解事件经过;再如,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单纯依靠主持人讲解或演员表演难以呈现,这时可以采用新媒体技术,如动画、虚拟技术等模拟案件过程,人们可以直观生动地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提升节目的可看性。此外,还可以在法治类节目中增加现场报道、调查过程等环节,让观众更加深入地参与到社会事件中,从观众的视角感受法律的力量,更好地提升法治类节目的社会关注度。

(三)拓展法治类节目的传播途径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观看节目的途径大幅增加,法治类电视节目面临网络、移动媒体等传播渠道的冲击,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日益降低,因此地方电视台不能将法治类节目仅仅局限于电视播出,而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拓展多样化的传播途径,使观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随时随地观看法治类节目。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来传播法治类节目,可以搭建电视台的网络终端,将每期法治类节目上传网络,观众可以随时观看自己想看的内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此外,还可以在平台上设置论坛,吸引观众发表和交流观看体验,扩大节目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利用移动新媒体技术传播法治类节目,如可以建立节目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将节目中的精彩片段剪辑上传,吸引观众观看,此外还可以将节目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用简短的视频或图片展示出来并发布到相关平台上,使观众能准确高效地获取信息,从而提升法治类节目的传播效果和影响力。

(四)搭建法治类节目的互动平台

法治类电视节目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法服务”是他们坚持的原则,利用法律给人们提供帮助和指导是他们的目标,因此要想提升节目的质量和效果,就必须加强与群众互动,了解观众的需求,基于此,在对法治类电视节目进行转型时,要重视互动平台的搭建,在互动中挖掘节目的关注点和发展方向,提升节目质量。新媒体技术可以为互动平台的搭建提供有力支持,一方面,节目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实施互动,如可以使节目在电视和网络同步播出,在网络平台中设置互动板块,观众在观看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和质疑,主持人和专家可以就其中典型问题进行解答,针对性地解决观众的难题,并鼓励观众在节目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官方平台上留言,促进互动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法治类节目要充分利用直播这一新的沟通媒介,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律师等定期直播,在直播中直接与观众进行交流互动,了解观众需求,为节目的转型创新提供指导。此外,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还可以充分利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对受众观看法治类节目进行引领,并对节目播出效果和影响力进行互动,促进电视台与受众中间的互动交流,这样可以有效增强受众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忠诚度。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下,地方法治类电视节目的转型发展势在必行,法治类节目要充分挖掘当前观众的需求,科学运用新媒体技术,促进节目内容、形式、传播途径和互动平台的转型创新,不断提高节目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林贝.“互联网+”环境下法治电视节目创新研究[J].中国报业,2021(14):32-33.

[2] 姚艺.法治类节目在新媒体时代下的转型[J].新闻文化建设,2020(12):100-101.

[3] 莫湘文.新媒体时代下的电视节目互动[J].中国有线电视,2020(12):1489-1491.

[4] 赵柯益.“互联网+”背景下电视节目的创新发展[J].平顶山学院学报,2020(4):121-122+128.

[5] 武艳婷.平台革命:传统电视节目资源短视频化再开发策略[J].北方传媒研究,2020(5):49-53.

[6] 王德慧.民生、法治和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创新路径[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11):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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