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煜
【摘要】随着我国招投标领域制度法规的不断完善、实践的不断深入、信息公开程度的不断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投标人而言,异议与投诉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本文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进行了对比分析。
【关键词】招投标;异议;投诉
在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人的利益受损或遇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投诉两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和投诉的区别
一是受理部门不同。异议是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投诉则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
二是性质不同。异议是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具体业务的说明、解释、澄清或确认。投诉是国家赋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
三是范围不同。异议范围包括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针对的范围则相对广泛,只要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投诉。对于前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或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先提出异议后投诉。
四是时效不同。异议和投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等的时效都不尽相同。法定招标项目的时效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非法定招标项目的时效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缩短。
五是产生的影响不同。异议是一种内部救济,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是一种外部救济,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机关决定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可以进行异议和投诉的情形
实践中,发生以下12种情形时,可以进行异议和投诉: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2.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却未进行主动回避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5.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围标或陪标行为的。
6.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7.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
8.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9.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有暗箱操作行为的。
10.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11.中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1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其中,对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的情形包括对评议结果、资质认定等的不认可的。
对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形包括包括技术要求或资格条款设置不合理、条款设置具有歧视性或指向性、条款设置容易引起歧义等情形。
针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等其他事项的提出异议投诉的情形包括主要针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实施招评标过程中的问题投诉。
异议和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制度层面,存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些问题长期存在,缺少系统性梳理,“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深挖病灶不到位,未达到治标又治本的效果。
其次,界面不清晰,职能交叉,存在多头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于异议的受理职责不清,程序不明。
再次,招标人、相关业务人员、评标专家等未认真履职,导致异议或投诉发生。个别招标人过于强势,招标后随意废标,随意更改招标规则,导致投诉。业务人员经验不足,问题分析能力不足,同时存在耐心不够、态度散漫、责任心不强,引发异议和投诉。评标专家在某领域的专业水平很强,但缺乏技术、商务、法律、财务等全方位、综合性的素质能力,评审结果有失公正,引发争议。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招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尽量满足业主需求、迎合招标人诉求等心态,既不能制止或纠正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又不能及时向上级单位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导致潜在问题显性化。
最后,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突出表现在资质和业绩设置不合理。如,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清晰或含义有歧义,异议期间无法合理解释,导致投诉。
加强异议和投诉应对的建议
建立健全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工作机制,畅通异议和投诉的渠道,严肃查处恶意异议和投诉的行为,形成全流程的闭环管理,维护招投标过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针对异议投诉处理的操作办法,明确处理程序,规范异议投诉处理行为。
二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均应提高思想认识,对其开展警示教育。高度重视招投标相关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警示教育和案例分享,逐一对异议投诉中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和分析,避免同类问题发生。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设立监督联系人,负责监督异议处理流程的规范性、公正性,提升采办监督的工作效率,形成采办监督事项督办制度。
三是树立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管控、事后有应对的思想。在招投标活动实施之前,要进行项目信息公开、采购计划公开或招标方案公开,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提升招标文件质量,推动招标文件标准化。对于日常异议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含有歧义的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汇总整理,转化形成标书制作的标准化条款。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异议和投诉处理部门及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也应明示异议和投诉的受理时效。评标过程确保透明、公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管理。严肃招评标工作纪律,严格评标现场管理,特别是评标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的管理。建立评标现场异常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了异议投诉事项,应认真履职,严肃受理。针对受理异议或投诉问题逐一进行答复,答复内容要清晰准确,答复意见应有理有据。对于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或内容,就同一问题重复异议的不予受理。
四是谨慎进行重新招标或终止招标。重新招标或终止招标应履行告知义。
结语
不可否认,异议和投诉需耗费大量精力去处理。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在处理异议和投诉的同时,有利于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升业务能力、优化招标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为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作者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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