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薇静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入国际招标,经过40余年的发展,招标采购法规制度不断完善,评标办法也日益丰富,主要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商务部1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以下简称“七部委12号令”)中的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
虽然经过多年的运用,许多人仍对“最低评标价法”认识模糊,片面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只看价格,会导致产品质量次、售后服务不完善、价格低的投标人中标。笔者通过“最低评标价法”在不同法规中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差异等分析,帮助业界同仁更全面、系统地理解掌握“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的由来
最低评标价法是世行、亚行管理项目中的主流评标方法,我国国际招标工作的程序、文件全部是借鉴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内容编制的。自世界银行在1981年提供给我国的第一笔贷款开始,就将“最低评标价法”引入我国,广泛运用于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的招标过程中。
原外经贸部2000年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原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已废止)中,机电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不同招标法规体系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商务部1号令
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一条(一)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法并非单纯的最低价中标,其最终的评标总价除了报价本身之外,还包含了一般商务条款、一般技术条款、业主关心的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方面的价格偏离调整。
除此之外,由于一个国际招标的项目可能同时涉及境外产品和境内产品,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计算境内产品、境外产品的评标价格的不同计算方法。简单地说,国境内的产品可能是在境内生产制造,也可能是境外制造的但已经由投标人完成了报关缴纳了进口环节税,目前产品已在境内。而境外的产品中标后,招标人需要多承担进口环节税等费用。在计算评标总价时,上述的内容如果有价格调整的,都应当包含偏离加价。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顺序从“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四个方面进行评议:(1)主要条款(加注“*”号的条款)不得出现偏离,如果有主要条款偏离即做否决处理;(2)一般条款(未加注“*”号)出现偏离的,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偏离项数,超过规定的偏离项数的即做否决处理;在规定的偏离项数之内的,不做否决处理,将在“价格评议”时计算每一个发生偏离因素的加价金额,调整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下面通过一个假设案例介绍“最低价评标法”中最终评标价格的形成。假设招标公司代理机场采购飞机加油车一台,有四家投标人A、B、C、D参加投标,投标价格从A到D公司依次增高,其中有2家境外投标人、2家境内投标人,本产品进口环节税为26.56%,假设参照汇率为6.5。招标文件中对未超出最高项数的商务和技术的一般条款的偏离如何加价都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形见表1。
可以看出,开标价格到最终的评标总价中间可能会存在许多价格调整的因素。而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过许多项目的价格评价因素,比上述案例更复杂多变。招标人可以从交货期的长短、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等多个纬度量化价格评价因素,从而在价格优先的基础上选择更能满足项目需求的中标单位。
正是因为量化价格评价因素的复杂性,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价格评价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是否真正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例如招标文件规定预付提高10%,投标报价加0.5%,那么,增加的10%预付款对用户造成的影响是否和增加的0.5%的报价成正比?无从得知。因此,在招标实践中,很多项目既不采用商务部分的价格因素折算,也不采用技术部分的价格因素折算。
财政部87号令
在财政部87号令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这里的“最低评标价法”虽然与商务部1号令中的同名,但操作却大相径庭。从定义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出8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少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即政府采购中“最低评标价法”只是单纯的商务技术合格后的最低价,不存在复杂的商务、技术等评价因素的量化折算。
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从部门规章层面告诉采购人,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必须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对于价格的调整,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这是由政府采购的本质决定的,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即可,多余的功能不作为过多的考虑因素,购买物有所值的货物、服务是政府采购的初衷之一,而最低评标价法能很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程序较为简单,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评标只需要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从低到高的排序,将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即可,这种评标方法能大幅度减少人为评标因素,有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部委12号令
七部委12号令的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这里所述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常被误认为是“最低评标价法”的另一种称呼。但是,这两种评标办法就像一根枝上开出的两朵花,看似相同却有差别。
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最低评标价法”在七部委12号令与商务部1号令中运用的最大区别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能对商务部分作出必要的价格折算,而不允许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详见表2。
通过表2中的对比可看出,财政部8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趋向于常规字面理解的“最低价”,七部委12号令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价格主导因素在其次,商务部1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其实更接近于七部委12号令中的综合评估法。
前面提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由于评价因素量化设定的困难,许多项目也不采用技术评价因素进行价格折算。在这种简单的应用方式下,商务部1号令中的“最低评标价法”与七部委12号令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实并无差别。
实践中,“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误解和误用,导致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评论褒贬不一。在国际上,“最低评标价法”是公开招标项目默认的评标方法;在我国,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须知,“最低评标价法”不是单纯地只看价格,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采购单位及其代理机构对具体的评标办法有正确了解,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作者单位: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胡磊工作室)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