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慧
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有10余年的发展,作为推动中小企业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手段,已经得到了各参与主体的认可。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相关政策法规不太完善、价值评估不规范、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权利处置难以实现等。为此,通过梳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阶段和主要模式,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以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未来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
0 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的重要方式,反映了知识产权对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动能。我国为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一系列的金融扶持手段,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和困境。为此,本文基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征、发展规律的分析,基于对现有发展问题的深刻剖析,以期探索符合当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状况的发展路径,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概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合法的,且在专利有效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出款项,并按期偿还相应本金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1]。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不仅能推动国家倡导的科技创新,而且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1.1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阶段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探索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当时的英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尝试。1952年,美国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进行了完善。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建立,始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原则性规定。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始正式实施。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容和范围。2007年之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关于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出台,促使处于探索阶段、发展缓慢的质押融资业务飞速增长。尤其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更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制度,使其逐步走向成熟。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对质押融资的不断推广,质押融资的规模和数量都呈爆发式增长。2020年,我国专利和商标质押金额达2 180亿元,项目数量达12 093个。但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质类别来分析,专利质押和注册商标质押任占据很大比重,风险较大、不易评估的其他标的物比重较小。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规模看,山东、安徽、浙江、江苏和广东等较为发达省份,知识产权质押服务机构的数量及其业务规模都比较大。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看,除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设立相关基金进行扶持之外,银行是最大的质权人,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比例较小。
1.2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质押贷款为主,参与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从三十几个城市的质押融资服务模式看,根据政府参与的程度和形式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分为以下3种。
1.2.1 由市场主导的北京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以“银行和企业专利、商标专用权、版权担保合作共同质押”的直接质押模式。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推出针对性的融资产品,企业通过出质相应标的物来选择相应融资产品,银行、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质物的价值和风险,并决定是否给企业贷款。在此模式中,政府只发挥宏观调控的辅助作用,通过贴息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1.2.2 由政府主导的上海模式
该模式是以“政府基金+银行+知识产权反担保”为特点的间接质押模式。政府不再仅仅起到辅助作用,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企业以政府的信用为担保,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相关机关,从而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上海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后,由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为其担保,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向浦东生产力中心进行反担保。上海市政府以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为浦东生产力中心提供担保资金,如果质押融资项目审查通过,浦东生产力在中心和金融机构还需要签订担保协议,从而保障对企业最后的放款[2]。
1.2.3 由市场和政府交叉引导的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是直接质押和间接质押相结合的另一种质押模式——混合质押。地方政府通过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项目的评估和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当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时,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质物向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问题
虽然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北京模式虽然能通过政府贴息等手段降低企业的融资难度,激活知识产权经济成果的转化,但是由于其融资门槛较高、风险较高,导致中小企业很难有合适的项目进行质押融资,银行更愿意向经营规模大、效益良好的企业提供质押融资,在发生风险时参与主体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在上海模式中,政府承担主要风险。政府为质押融资设立的科技基金利用率较低,不利于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武汉模式虽然将风险分散到相应参与主体,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当发生风险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难以进行有效处理,且缺乏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机构和专业人才,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想获得进一步发展存在一定的难度。
2.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难
知识产权评估是确定知识产权内在价值的重要手段,既要保证相关出质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能有效降低质权人可能面对的风险。
知识产权评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方面,因为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只能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办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快速更迭,知识产权能否转化为期望的价值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及评估的不准确性都会带来极大的风险。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时间较短、实际经验相对不足,所以,为了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往往把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因为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含金量较高,具有较高的信誉度,且经营稳定。这就导致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发生在以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的标的物上,因为专利权和商标权较其他出质物容易评估其价值,且其后续处置也比较容易操作。相对于其他标的物,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质押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风险性相对较低。这就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较为单一。
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难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质物主要以专利权、商标权为主,因此,就特别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排他性,而以此为基础的融资方式恰恰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种融资方式多以质押贷款为主,没有其他的融资方式。再加上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以及相应的专业人才,质押融资的业务和专业服务不匹配,导致每项质押融资都要面临不小的风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要想更进一步解决,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意愿,保障企业的融资通路还需要探索更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由于我国市场担保机制、评估机制、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较为单一,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等对此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政府贴息、担保为主的模式难以产生高效率的市场运作机制。
无论是北京模式、上海模式还是武汉模式,政府无不承担了过高的风险。政府不仅要贴息和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而且还要参与知识产权的评估、登记、监控和处置等多个环节。地方政府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愿比较高,以期通过质押融资解决中小企业的创新意愿和能力,保障融资,但是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享有的收益却极为有限,收益主要由除政府之外的参与主体所分享。但是,如果政府一直承担过高的风险,而不是经由市场进行企业融资,那么就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也不利于质押融资各方主体的创新发展。
中小企业由于科技研发力量薄弱、资源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弱,要想将知识产权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济效益的转化,面临不小的挑战。而这种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转化能力,以及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恰恰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决定着质押融资能否成功。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相较于研发力量雄厚、资源充沛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转化能力较弱,而且转化周期较长。因为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转化不仅取决于标的物内在价值和创新价值,而且还取决于企业深度开发知识产权的能力和相应的政策环境。这就对企业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未来预期相较于评估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都更为了解,为了获得政策红利,往往会刻意隐瞒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风险,这就导致除企业之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处于不利地位。金融机构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会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而这样做就达不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的。
2.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难
当出质人不能按照约定还款时,就会产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理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以未来的预期收益作为依据,现实中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比如企业经营不善、技术变化太快、市场环境过于激烈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企业未来的收益不能达到预期。现实中,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和担保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往往不够科学和客观。过高地估计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也同样会带来风险。当企业违约时,对于知识产权的处置就更为困难。不仅要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专业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而且还要想办法通过拍卖、转让、租赁等方式来减少损失。
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一步发展的策略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推动着企业的创新发展,但是从现有的运行模式看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为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以及进一步激活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方面展开论述。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现有的《民法典》是在但书条款的基础上,为质权人、出质人提供法律保障,其本质在于债务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民法典》对于出质人的提前清偿及提存并没有明确的细则说明。例如,提前清偿虽然能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的危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质权人的利益;提存能降低质权人、出质人的融资风险,但是也有可能会降低质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获得质权人的同意,提前清偿或提存都无法实施,对融资风险的降低不利。另外,需要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立法、评估和担保的实施方式等的法律法规的指导等方面的建设。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保护、处置和变现也都需要纳入相关法律,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3.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首先,要引进和培养一批专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服务能力。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既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管理问题,还可能涉及技术问题、财务问题等,这就需要不同专业的人共同对其进行相应的评估。
其次,要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的独立性和廉洁性,以便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公正公平的评估结果[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既要维护质权人的权益,又要保障出质人的利益,并且要有一定的职业操守。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严重失职人员,应该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予以追究,以营造责、权、利互相制衡的环境。
再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评估的标准和实施细则要统一、明确,既能用于指导现有的评估工作,又能对未来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灵活性,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最后,加快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不断精简相关流程和手续,通过提质增效改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4]。
3.3 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首先,我国应成立一批专门的金融机构,以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需求,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专业化发展。这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以独立法人形式运作,通过信用风险管理,依据质押融资客户的准入制度,开展包括价值评估、审批和融资及知识产权运营等业务。
其次,还需要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产品,针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特点的企业开发更为多元的融资产品,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朝着市场化主导、政府辅助的方向发展。
最后,金融机构应该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主体共享信息、协同配合,最终实现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风险的最小化。
3.4 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
政府应转变角色,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导者和风险的承担者转变为引导者和协调者。政府应通过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础性服务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科学性。
首先,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创建良好的融资环境,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惠及更多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
其次,政府通过设立或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分担政府、银行等的融资风险。
再次,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鼓励和引导,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融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最后,政府进一步提高基础服务水平,将目前隶属不同部门管理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登记、审批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办理效率。
3.5 进一步激活企业的创新能力 ,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还在于知识产权在未来的经济效益转化。为此,企业要努力提升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提高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管理能力。
首先,只有企业知识产权的未来潜力越大、技术发展水平越高,才越具有经济价值。当发生风险时,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处置起来也相对容易。
其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生产能力,保障稳健有力的生产水平。如此具有较强生产能力的企业才有可能持续不断地进行研发投入和创新,才能保障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
最后,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管理水平。无论是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还是财务管理、市场管理等,只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确保知识产权融资成功。
4 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发展迅猛。作为融资手段,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激活了融资环境。在众多参与主体中,虽然政府承担着巨大的融资风险,但是展望未来,通过一步步发展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其他各参与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会成为主要模式。随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运作机制的成熟,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主的融资方式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流。
参考文献
[1] 乔国良,欧阳秋,徐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内外实践与对策建议[J].金融纵横,2021(6):96-100.
[2]王强,赵勤勤.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实障碍及完善路径[J].河南科技,2021,40(21):131-133.
[3]詹启智,王争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产权保护与风险管控[J].创新科技,2021,21(9):79-91.
[4]吴昊.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与对策[J].市场周刊,2021,34(9):16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