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作为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怎样避免引火上身,不被行政复议,不当被告?
张松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部门。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38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因此,对财政部门来讲,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也要依法履职,否则,也会被供应商告到法院。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22条、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3条、34条、35条,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方面应当把握七个要点。
第一,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把握好时限节点,切忌超过处理的法定时限。具体有7个法定时限,都是强制性规定:(一)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二)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书内容,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五)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六)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七)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根据情况,如有必要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四种情形应当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四项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及时送达和公告。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七,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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