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丹丹 上官鸣
[摘要]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探讨其实施的微观经济后果,以“排污费改税”为研究背景,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探讨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排污费改税政策的施行显著促进了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该效应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更加明显;融资约束对排污费改税政策下的绿色技术创新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即企业融资约束水平越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越强。进一步研究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中。研究结论为排污费改税的政策效果以及绿色技术创新驱动因素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环境税;排污费改税;融资约束;R&D投入;绿色技术创新
一、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但环境污染问题仍比较严峻。改革开放四十余年,“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在带来产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制定并完善相关环保政策,其中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得以凸显。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我国不断对排污费制度进行改革,于2016年12月25日立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下文简称《环保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主要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定废物和噪声这四类应税污染物的收费方式由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下文简称“环境税”),总体体现了从排污收费到环境征税“整体平移”特征,但与原排污费制度相比,环境税制度的法律层级更高,征收主体独立性更强,对过度排污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1]。环境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有效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途径,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税政策作为我国“税制绿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实施能否带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以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值得学界关注。
基于此,本文基于2018年实施的《环保税法》作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并考察融资约束对上述关系的调节效用,又进一步区分企业的产权性质、规模以及市场竞争程度,探究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以期为相关部门优化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和推动我国经济绿色发展提供微观基础和经验证据。
二、 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文献综述
(1)环境税制度背景及相关研究
环境税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提出的“庇古税理论”,他认为国家要根据污染的危害程度对排污企业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将环境污染内化为排污企业的内部成本,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负外部性问题[2]。我国环境税是由排污费制度改革而来。为节约资源、治理污染,我国于1979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1982年2月和7月国务院相继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主要集中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治理,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體系;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由此,我国将污染防治上升至法律层级,以期通过法制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现有文献对环境税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环境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双重红利”假说。Jaume研究发现环境税制度不仅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还对经济发展有正面影响[3];牛欢等发现适度的排污收费能够实现“降污染、去错配、增福利”三重福利,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4];但李香菊等学者则认为由于原排污费制度存在行政干预过多、收费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5]。从微观层面来看,由于环境税制度带来的处罚压力和税收负担,会倒逼企业主动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生产绿色产品[6]。另外,牛晓叶等认为排污费改税政策主要通过排污费率的提高与征管执法的增强来显著提升企业的环保投入,从而带来环境绩效提高[7]。
(2)绿色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绿色技术创新最早是指减轻环境污染、提高原料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技术、工艺或产品的总称。而Agui-lera-Caracuel等认为绿色技术创新还应该包含绿色产品设计和企业绿色管理[8]。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因素研究丰富,研发投入强度[9] 、环境规制[10]及良性的地区竞争[5]等均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积极影响,而企业环保战略则对绿色技术创新存在“U”型作用,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具有拐点效应[11]。
(3)环境税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大多以原排污费制度为依据,就企业技术创新展开研究。相关研究表明,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一项高风险、高投入、周转期长的活动,难以自发形成,需要环境规制等外部激励措施督促企业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9]。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会对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不同的效应,当企业资源基础雄厚时,排污费制度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产出,而环保补助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挤出效应”[12]。另外,孙钰鹏等研究发现排污费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的成本倒逼企业加强环保化生产,通过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企业绿色转型升级[13]。杨飞则研究得出我国环境税的征收显著抑制了清洁技术创新[14]。
综上所述,鲜有文献从环境税制度改革角度入手研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排污费改税”作为我国环境税制的一项重要改革,绿色技术创新是绿色经济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传统技术创新相比,更强调“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本文旨在研究两者关系对扩展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微观经济后果及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环境税征收与绿色技术创新
根据“波特假说”,合理且严格的环境政策可促使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15]。原排污费制度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型的环境政策,属于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并未纳入税法管理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内化排污成本、激发企业防污治污的效果,但由于排污费费率设置偏低、征管随意性大、污染防治成本高、缺乏执行力和监督力等问题,实施效果大打折扣[7]。在排污费制度下,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企业通常会选择支付较低的环境处罚成本而非投入较高的研发成本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意愿薄弱。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后,“环保检测、税务征收”的税款联合征管模式更具执法刚性和法律权威,降低了企业缴费寻租的可能性[16]。因此,面对更为严格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税制度的压力,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更有动力加快传统生产工艺向绿色生产工艺的转变,以应对环境执法的压力。另外,考虑到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开发难度低、实用价值大等特点,较技术要求更高、开发难度更大的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更倾向于采取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措施来应对环境税的征收。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排污费改税政策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相较于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排污费改税政策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更显著。
(2)机制检验
熊彼特创新理论认为创新的实质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再建立新的生产函数,从而创造出新工艺、新产品等的过程[17]。相关研究表明,R&D投入作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涵盖了物质、资金以及人力等在内的多种要素,与绿色技术创新存在密切关系,能够通过作用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等各个环节实现技术创新能力的转化[18];另外,环境税作为市场激励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能够依托市场信号,通过涉及污染企业为污染损失付费的途径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同时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企业往往更有可能采取相应的环境研发手段来转变企业的非绿色行为,即通过增强企业R&D投入水平激励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鉴于此,本文认为,企业R&D投入强度在环境税征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具有中介效应,正是由于各企业R&D投入存在差异,最终在环境税征收的重压下导致了不同程度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企业R&D投入在排污费改税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3)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根据Kaplan等的观点,融资约束是由于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导致企业内外源融资成本具有差异,企业无法支付过高的外源融资成本而形成的一种约束[19]。关于融资约束状况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中,国内外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高融资约束会显著降低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可能性[20-21]。绿色技术创新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由于绿色技术創新活动前期投入金额高且投资回报少,当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较高时,企业很难获取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从而会削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意识。因此,本文认为由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存在差异,通过实施排污费改税政策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这种改善效应会受到自身融资约束状况的影响,较高的融资约束会削弱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企业融资约束程度对排污费改税政策效果具有负向调节作用。
三、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受排污费改税政策冲击较大的重污染企业作为实验组,受政策影响较小的非重污染企业为控制组。重污染企业的界定依据国家环保部出台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1,将火电、钢铁等在内的16个行业界定为重污染行业。本文以2015—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做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ST、*ST、PT公司样本;(3)剔除相关变量数据缺失的研究样本;通过筛选最终共得到4010家公司,18675个观测值。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及CSMAR数据库。同时,为避免极端值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1%和99%的缩尾处理。数据处理主要通过Stata15.0完成。
2. 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GI)。现有研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测度方法主要有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角度,考虑到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从投入到产出需要一定时间,且创新过程具有较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借鉴李依等[22]的研究,从绿色技术创新产出角度出发,选择以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据代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出水平,并作对数化处理。为进一步考察绿色技术创新的异质性,本文依据创新难度选取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测度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GI_IA)和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GI_NA)。
(2)解释变量:依据政策评估的反事实框架,选取重污染企业为实验组,非重污染企业为对照组,分别构建排污费改税分组虚拟变量(Treat)、时间虚拟变量(Period)及政策变量交互项(Treat×Period)。分组虚拟变量(Treat)表示重污染企业取值为1,否则为0;时间虚拟变量(Period)表示年份属于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当年及以后赋值为1,否则为0。
(3)中介变量:R&D投入强度(R&D)。为排除规模差异,选取企业R&D投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R&D投入强度的衡量指标。
(4)调节变量:融资约束(FC)。已有研究对融资约束的测度方法,主要有KZ指数、WW指数及SA指数。其中SA指数=-0.073×Size+0.043×Size2-0.04×Age。由于SA指数没有包含内生性特征的融资变量且易于计算,本文使用SA指数衡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
3. 模型构建
为考察排污费改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构建如下双重差分模型:
GI[it]=[α][0]+[α1]Treat[i]+[α2]Period[t]+[α3]Treat[i][×]Period[t]+[α4]Controls[it]+[γ][i]+[μ][t]+[ε][it] (1)
R&D[it]=[α][0]+[α1]Treat[i]+[α2]Period[t]+[α3]Treat[i][×]Period[t]+[α4]Controls[it]+[γ][i]+[μ][t]+[ε][it] (2)
GI[it]=[α][0]+[α1]Treat[i]+[α2]Period[t]+[α3]Treat[i][×]Period[t]+[α4]R&D[it]+[α5]Controls[it]+[γ][i]+[μ][t]+[ε][it] (3)
为进一步考察融资约束对排污费改税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调节效应,构建如下模型:
GI[it]=[β][0]+[β1]Treat[i]+[β2]Period[t]+[β3]Treat[i][×]Period[t]+[β4]FC[it]+[β5]Treat[i][×]Period[t][×]FC[it]+[β6]Controls[it]+[γ][i]+[μ][t]+[ε][it] (4)
其中,GIit表示企业i第t年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模型中交互项(Treat×Period)的系数为双重差分法估计的排污费改税政策净效应;模型(4)中融资约束与排污费改税政策效果的交互项(Treat[i][×]Period[t][×]FC),用以检验融资约束对排污费改税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调节效应。另外,γ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μ是时间固定效应,ɛ为随机误差项。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1. 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结果显示,观测期内GI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是0和4.317,均值为0.936,中位数为0.693,表明我国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差异化明显,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状况不平衡。其中,GI_IA的最大值为3.829,最小值为0,GI_NA的最大值为3.526,最小值为0,说明我国各企业之间的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和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存在差异性。FC的中位数及最大值分别为3.939和13.29,表明在样本期内各企业面临的财务资金短缺压力具有显著差别。Treat分组虚拟变量的均值为0.256,表明样本中有25.6%的企业为受排污费改税政策冲击较大的重污染企业。其他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现有研究结果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2. 基准回归结果
(1)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表3列(1)至列(3)报告了假设H1的回归结果。列(1)结果显示,交互项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施行能显著提升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列(2)结果表明,当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为被解释变量时,交互项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列(3)结果表明,当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为被解释变量时,交互项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从列(2)至列(3)可知,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同时诱发了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和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但相较于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更青睐于创新难度低、投入少、实用价值高的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综上,一方面,从排污费制度过渡到环境税制度,行政收费改为依法征税,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能够通过强制性手段增加企业环境成本,促使排污企业加大绿色技术创新力度,另一方面,考虑到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开发难度高、投入周期长等特点,排污費改税政策实施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更显著。假设H1得证。
(2)机制检验
假设H2的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列(1)中交互项的系数为0.215,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的R&D投入强度显著增加;列(2)至列(4)中企业R&D投入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后,重污染企业通过加强企业R&D投入提升了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即企业R&D投入在环境税征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具有部分中介效应,假设H2得证。
(3)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表3列(4)至列(6)为假设H3的检验结果。列(4)结果显示,绿色技术创新作为被解释变量时,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效果与融资约束交互项的系数为-0.309,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融资约束对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负向调节作用,企业面临较高的融资约束压力时会削弱排污费改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列(5)和列(6)表明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和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作为被解释变量时,交互项的系数分别为-0.165和-0.203,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前者绝对值小于后者,说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压力越低,实施排污费改税政策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显著。综上所述,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压力会减弱排污费改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起到负向调节作用,假设H3得证。
3. 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政策实施前实验组与对照组在解释变量上具有平行趋势是DID模型有效的主要前提。本文估计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动态效应,构建如下检验模型:
GI[it]=[ρ][0]+[ρ1]Policy-2+[ρ2]Policy-1+[ρ3]Policy0[+ρ4]Policy1+[ρ5]Policy2+[ρ6]Controls[it]+[γ][i]+[μ][t]+[ε][it] (5)
其中,Policyi表示虚拟变量,若处于政策冲击第i年且为实验组,则赋值为1,否则为0。表5报告了平行趋势检验的结果,列(1)至Policy-2列(3)与Policy-1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在排污费改税政策施行前,实验组与对照组不存在明显差异,本研究满足平行趋势检验。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在Policy0和Policy1时回归系数不显著,而在Policy2时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在实施两年后提升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效果才会趋于稳定。另外,与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不同,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中Policy0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Policy1和Policy2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后会显著提升企业的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该政策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持续增强。这也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H1。
(2)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检验
为解决实验组与对照组因样本选择偏误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利用PSM-DID做稳健性检验。采用Logit模型选择无放回的1∶1近邻匹配进行倾向值匹配,匹配协变量为现有控制变量。经过匹配处理所有协变量(除Lev)标准偏差显著降低,偏差的绝对值均在5%以内,表明匹配后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可观测变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匹配结果有效。同时,得出倾向得分匹配后排污费改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经匹配处理后结果依然稳健。限于文章篇幅,倾向得分匹配平衡性检验结果和PSM-DID回归结果未列示。
(3)安慰剂检验
为检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不是由其他重要的环境、经济、政治等不可观测因素导致的,进行安慰剂检验。将政策发生时间提前至2017年,并重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6列(1)至列(3),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确实是由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带来的,而非其他因素所致,再次验证了文章结论的稳健性。
(4)替换绿色技术创新指标
为了进一步验证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采用上市公司“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专利申请总数”替换绿色专利申请数的自然对数作为绿色技术创新的代理变量,重新对结论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6第列(4)至列(6)所示,交互项的系数仍显著为正。这表明替换绿色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后,结论仍保持稳健。
五、 异质性研究
本文从产权性质、企业规模、市场竞争程度3个方面进行分组回归分析,检验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
1. 企业产权异质性
表7列(1)和列(2)报告了产权性质的分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交互项系数在国有企业的样本中为0.069,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非国有企业的样本中不显著。这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对国有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促进作用更明显。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存有某种天然的政治关联,使其在积极协助政府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任务中更易获得某些隐性优惠,从而促使其整合更多的资源来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2. 企业规模异质性
熊彼特创新理论指出,大规模企业在规模经济、风险分担以及融资渠道等方面拥有相对优势,较小规模企业有更强的技术创新能力[17]。根据企业总资产规模的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小规模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分组检验结果如表7列(3)和列(4)所示。结果显示,交互项的系数在大规模企业样本中为0.056,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小规模企业中不显著。这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大规模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而对小规模企业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小规模企业受人才、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在严格的环境政策下更倾向于减少其他开支来增强末端治理,从而表现为绿色技术创新意愿不足。
3. 市場竞争程度异质性
按照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指标——赫芬达尔指数(HHI)的中位数对样本进行分组。表7列(5)和列(6)报告了市场竞争程度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高市场竞争组,交互项的系数为0.080,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环境税政策的实施,使得处于市场竞争激烈的企业通过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来提升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主要原因可能是市场竞争是推动企业创新的最根本力量,在高市场竞争程度下,企业想要存活发展需主动进行技术创新,降低被市场淘汰的可能性,通过开发新工艺、研发新产品等技术创新活动累积竞争优势来巩固和抢占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排污费改税制度这一准自然实验,借助双重差分法从发明型绿色专利和实用新型绿色专利两个角度探讨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政策净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显著提升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强于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第二,企业R&D投入在环境税征收与绿色技术创新中具有部分中介效应。第三,融资约束对排污费改税政策效果具有负向调节作用,企业融资约束压力越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激励作用越明显。另外,在企业面临融资压力时,会更倾向于创新难度低、投入少、实用价值高的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第四,异质性研究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于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及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激励作用更显著。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优化环境税制结构,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环境税体系。针对环境税税制存在的较为粗陋、差异化不足等问题,相关部门需加强环境税税率、征收范围、计税标准、征管模式等方面的优化,夯实排污费改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并进一步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税制度,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环境税体系,克服因企业产权性质、规模差异等带来的政策负效应,整体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第二,规范和完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融资机制,缓解企业融资困境。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需要稳定且持续的资金流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利用政府补助、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手段优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融资机制,缓解企业绿色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第三,企业应树立“绿色”生产理念,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战略。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要顺应国家发展趋势,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树立“绿色”生产的理念;主动调整企业经营战略,自主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实践活动并做好未来的绿色发展规划,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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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许丹丹(1996-),女,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区域经济;上官鸣(1968-),男,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区域经济。
(收稿日期:2021-12-05 责任编辑:殷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