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昱橙 张雨濛
[摘 要]波特假说提出后,引发了关于环境规制的大量研究,但少有文献研究不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文章基于六种环境规制,利用一汽企业的微观数据,比较分析了不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差异化。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主要的六种环境规制对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波特假说”,但政策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政府的监管力度保证了环境规制的效果。因此,在制定环境政策时,要考虑不同环境政策的效果,有针对性地实施环境规制;且政府与企业间不是零和博弈,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关键词]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政府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229
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堪重负,环境污染等企业生产的负外部性问题日益突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规制也逐渐成为现今世界交流最多的问题。
比较分析表明,我国环境规制的绩效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我国应在保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适当规制环境政策的强度,在环境承载限度之内,力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因此,研究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协调发展问题成为我们此次研究的课题。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991年Porter提出了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这一假说。在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成果后,我们基本认同波特假说的成立,但本课题不仅仅是对波特假说的验证,更是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深入分析不同环境规制的作用机制。
不同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差异化影响,因此才能够“对症下药”地对环境规制进行分类。许士春等(2012)、张倩、曲世友(2013)等建议政府应根据具体环境目标来实施最优的环境政策。大量研究学者认为,基于市场激励的环境规制更有利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结合实际情况,我国环境规制的发展趋势是政府的管制职能不断地降低,政府逐步转变为环境规制的引导者,企业则由环境规制的被动接受者变为环境规制的主动参与者,其中我们参考了吕仁志(2016)等对规制变动的研究。
以上述理论为基础,本文研究了不同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差异化影响及环境规制强度的重要性。我们认为通过研究不同环境规制的影响,有助于明确其影响机理,对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制、促进企业选择最优的创新行为以及推动双型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而结合政府这一角色,分析政策实施中的博弈行为,为我国环境规制的发展提供了启示。
2 不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主要推行以下六种环境规制:排放标准、技术标准、环境税、可交易的排放许可、政府补贴和自愿性协议。其中,排放标准及技术标准属于命令—控制型工具,是国家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的强制性政策。例如,若企业的生产条件达不到政府所规定的相关排污标准,或项目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基本环保技术标准,则不能进行生产或投资。而环境税、可交易的排放许可及政府补贴属于市场激励型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推动企业在衡量成本与收益后进行最优选择。自愿性协议属于自愿行动型工具,具有激发企业自主治理污染、减少政府管理成本等优势。不同的环境规制,由于设立的出发点相异,各有优劣。
综观政府的六种环境规制,通过对一汽企业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企业作为“理性人”,对于命令—控制型工具所产生的排污成本及R&D投入成本(主要包括资金和人员投入),具有隐藏实际污染量的倾向,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排污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对企业造成的高成本。基于所搜集的一汽企业内部信息,可以得知企业的实际污染量与企业的技术特征密切相关。一汽作为汽车行业的领头羊,绿色技术创新的R&D投入占比行业领先,环境规制的成本对研发投入造成了负面影响,企业隐瞒污染量的倾向加重。这凸显了政府监管力度在环境政策实施中的重要性,企业是否遵守排放标准与技术标准,主要取决于政府监管力度,而与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不存在直接联系。
相较于市场激励型工具,环境税与政府补贴所产生的环境效果一致,所不同的是环境税使企业仍存在谎报污染量的倾向,且环境税率越高,谎报量越大,这也意味着政府监管力度要足够大来实现规制目的,而政府减排补贴占用的是政府财政支出。两者都会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使得实际污染量变低。2017年政府对一汽企业补贴的减少给一汽新能源项目带来的困境可谓最好的例证。对于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其价格是实现环境规制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当企业更新技术所带来的预期成本小于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价格时,企业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即可交易的排污许可价格与企业技术更新的激励存在正相关关系。
自愿性协议建立在一定的经济与社会行动利益的激励之上,当企业面临来自政府的减排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环保的社会舆论等多重因素时,企业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愿环保行动,努力提高自身绿色技术水平。一汽企业早在2008年便开始发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积极承担环保义务。自愿性协议对前几种环境规制工具是一种积极补充,也意味着环保意识的提升。
3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一汽企业的微观数据,采用实证分析与横向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上述环境规制都能对企业产生积极的绿色技术激励,且从不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来看,企业完全遵守排污标准及技术标准的效果最好,为达到政策目的,环境税、政府补贴及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能达到相同效果,自愿性协议作为补充工具而存在。
其次,企业是否完全遵守规制,即是否存在谎报排放量的情况,主要取决于政府治污部门的监管力度,即政府监管力度越大,企业的谎报量越低。然而,企业的谎报量与企业所采用的技术无关。这些结论表明,解决企业污染谎报问题主要在于政府监管,而不是提升减排技术能力。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实现减排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可以通过提高环境规制的强度,例如提高排放标准、提高环境税率、增加减排补贴等,来激励企业积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再结合影响企业实际污染排放量的因素可知,欲让企业做到既减排又诚实上报排放量,其最佳途径是政府提高环境规制的强度,加大监管力度。需要强调的是,不同环境规制的效果是相异的,所以,政府有必要依据具体的规制目标来实施适合的环境政策,且可以根据各企业的不同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社会环保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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