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小型企业在我国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成长速度也在不断提升,已经成为我国最具活力的经济体之一。由于中小型企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信誉低、资本积累少,在融资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较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由第三方发起的信用担保机构便应运而生。对此,文章以由政府出资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通过对其发展期间各类风险问题的分析,从而就此类机构有效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展开研究,以期可以为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风险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042
在我国银行机构、政府部门、民间力量共同作用下,我国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特别是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展的担保机构,更是有效缓解了银行与民间组织同中小企业间存在的资金供求问题,在保证中小企业投资充足的同时,有效转移了这两大组织机构的风险。但因为我国各地区对此类机构的管理标准不统一,致使担保机构在实际发展运行的过程中仍旧会遇到较大的问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都会因此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了解担保机构的运行风险,并采用适当的措施来预防和解决是非常必要的。
1 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
1.1 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施行的宏观管理策略还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我国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我国融资担保机构在运行管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机制,是以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10年提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因为该《办法》在本身的法律效应相对较低,只是一种部门性的规章制度,致使我国融资担保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的风险管理办法往往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未明确。虽然我国国务院在2009年发布了有关同意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会议机制的批复,但这一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仅限于指导地方性政府部门处置和监督融资担保机构的各类业务风险,本身的宏观管理能力并不高。同年,国务院还发表了有关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机务监管职责的相关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审批和监管为统一责任人”的原则,为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关闭、担保业务监管等工作负责。因为这种监督管理方式,采用的是两级双层监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担保机构相关业务的进行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做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
1.2 担保机构自身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小、建立时间较短、还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致使其本身低于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具体来讲,便是担保机构在实际运行管理期间,对各岗位工作职责的划分不明确、不相容的岗位未分离开来、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授权审批机制和追究担保业务责任的机制,导致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越权审批、重大业务决策失误、业务风险出现时无法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问题,造成机构整体服务和管理质量降低,风险管理水平无法得到有效提升。[1]同时,许多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且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也缺少专业人才队伍做支撑,使得尽管发展规模在不断壮大,业务数量在逐年增加,但经常会因为专业管理人才的缺失和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遇到较多的财务管理风险,后续融资业务受到极大的不利影响。
2 降低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的对策
2.1 多渠道拓宽担保机构经营规模
首先,我国政府部门可以适当降低县级城市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大对此类地区的政策和人资金扶持力度,通过降低县级企业注册融资担保公司规定资本额度等方式,为在县级城市设定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增加此类城市担保机构数量,推动县级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其次,鼓励采用会员制的发展机制,吸收更多的民间资本,有效降低政府的财政支出,拓展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渠道。我国财政部门可以针对不同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的特点,设定该地区会员准入标准,为不同地区的担保机构吸收较多的会员,以此来拓展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2]最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引导性作用,不断完善政府控股融资机构的资本考核机制,酌情降低或者是取消政府部门对自身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在营利方面的要求,使机构负责人可以借助此部分资金扩充自己的业务规模,适当降低担保业务服务费用,更好地为当地中小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增长。
2.2 借助社会资本开发多元化的担保机构
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想有效降低自身的财务管理风险,不仅要组建属于自己的政策性担保机制,还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本,鼓励社会上的各类资本主动加入信用担保市场中;或者是同优秀的民营类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规范此类机构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推动民营担保机构发展。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鼓励民营融资机构通过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增加资本、扩展股份、上市、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从而有效地分担政府担保机构的工作任务,降低政府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风险。[3]此外,当民营担保机构的资本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也可以同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股权合作关系,以此来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政策支持,从而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资本共同成立互助性的担保机构,降低国有担保机构管理风险。
2.3 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首先,作为政府部门,其负责部门可以通过完善企业信用宣传和查询体系的方式,定期查询相关企业存在的失信行为,加大对此类企业的打击和惩处力度,为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运行营造出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其次,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强化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力度,不断简化相关企业和个人接入征信系统的手续,确保国有担保机构能够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构建起良好的互通关系,有效降低担保机构的融资管理风险。[4]与此同时,我国行政立法部门还可以在不同时期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自身的融资门槛,使其主动与国有担保机构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分担风险。此外,政府部门可以遵循“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通过拓宽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渠道和条件的方式,有效解决担保机构在发展中反担保工作难度高等问题。
2.4 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就目前来看,我国县级国有担保机构还没有属于自己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虽然每年都会检查此类担保机构,但却未对其展开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等。基于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理顺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关系,明确行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主题,强化对担保机构业务内容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构建出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以此来保证担保公司可以朝着规范化、制度化、自律化的方向逐步发展。
3 结 论
总之,由政府部门出资成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出现,不仅有效缓解了以往银行和民间资本构建的融资机构同中小企业在投资方面的矛盾,还进一步解决了中小企业创业初期融资难的问题。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融资担保机构,其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一定的风险,对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对此,了解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现状,针对这些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方案,便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此类融资担保机构必须面对和完成的工作内容。
参考文献:
[1] 张鑫.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的风险问题探析 [J].商情,2014(5):62-62.
[2] 阎杰.试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对策 [J].投资与合作,2013(10).
[3] 应宇颖.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评估研究 [D].西安:陕西师范大學,2015.
[4] 姜文学.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J].现代企业文化,2015(11):104.
[作者简介]安慧慧(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endprint